2023-07-05
2023-06-18
2023-07-05
2023-06-29
2023-03-19
更新时间:2024-04-22 14:55:16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2023-07-05
2023-06-18
2023-07-05
2023-06-29
2023-03-19
____________ (被许可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你单位)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经本机关(或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下级机关名称)审查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的_____(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经调查核实,存在《xxx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 款第_____项(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下列情形(写明依法应予撤销行政许可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
根据《xxx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_____款第_____项(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你单位)已取得的_____(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撤销行政许可,依法应予赔偿的,同时写明)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_____日内,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_____(本机关或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下级机关名称)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_______________(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被处罚人:支某,男,xxx年09月02日,身份证,370112xxx0902,
单位及职业XX区XX镇xx村,现住居XX区XX镇支家岭村。
现查明:20xx年10月1日早上8点22分,在XX派出所院内北侧停车场,民警王(化名)驾驶自己购买的车号为:鲁W280起亚银灰色轿车到所值班,刚把车停好,一位支家岭村村民支某(男,19岁)有事找王警官,王正在车上刮胡子让支某等一下,支某用有左脚踹了起亚车右前脸子两脚,致车右前脸子两处划痕,扭送支某到所里处理。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根据《xxx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现决定给予支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履行方式: .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起六十日内向XX市公安局或者XX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份。
年10月1日
被处罚人(签名)支某
xx市xx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xx区路中兴横地段建设一幢13层办公商业综合楼工程(西场电子城),根据《关于修建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意见的复函》(荔人防建〔〕1号)批复,该项目应建5级防空地下室1467平方米。
该项目建设过程中,你公司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落实防空地下室建设,导致防空地下室达不到应有的防护要求且无法整改。你公司于20xx年7月16日向我办书面作出《关于西场电子城项目人防工程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说明》,申请该项目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考虑到该项目纳入了市“烂尾楼”项目,又存在结构安全问题,我办同意该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并于20xx年7月20日向你公司发出《关于缴纳易地建设费的通知》(穗民防易〔20xx〕6号),该项目应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万元。之后,我办多次催促你公司缴纳易地建设费,但你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目前该综合楼已投入使用,至今仍未缴纳易地建设费。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xxx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广东省实施〈xxx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依据《xxx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广东省实施〈xxx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要求,经研究,依法决定如下:
如你公司逾期不履行,我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根据情况采取处罚措施。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2、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1.执法依据
2.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xx市民防办公室
年3月24日
xx市银山铁矿: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xxx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八条、《xxx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我局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你单位20xx年1月至20xx年9月期间,采取个人银行卡收款、销售货物不入账的账外经营方式向部分单位和个人销售货物,共计收款元,未申报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根据《xxx增值税暂行条例》(xxx令第538号)第一条“在xxx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和第十九条第一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第(一)项“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及《xxx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xxx令第50号)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第(一)项“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之规定,你单位少计应税货物销售额元,少计提销项税额元,造成少缴纳增值税款元。
根据《xxx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单位上述隐瞒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款的行为已构成偷税,拟对你单位处所偷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于20xx年10月28日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于20xx年10月18日之前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年9月13日
_________罚[ ] 号
当事人:_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 性别:______ 年龄: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当事人_______________一案,经本单位依法调查,现查明:
(违法事实与证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单位认为:当事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行为已违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规定,本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___________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_________或 ____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当事人:ⅩⅩⅩ
当事人地址:ⅩⅩⅩ
当事人ⅩⅩⅩ一案,经ⅩⅩⅩ行署(市)ⅩⅩⅩ县局(处)
县(市)ⅩⅩⅩ局(所、站)依法审理,现查明:
当事人ⅩⅩⅩ于ⅩⅩ年Ⅹ月Ⅹ日(详述案由、调查和听证经过、证据及认定的事实等内容)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当事人(简述处罚理由和法律依据)
本局(处、所、站)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当事人ⅩⅩⅩ以ⅩⅩⅩ的处罚。
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第二联到ⅩⅩⅩ交缴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处、所、站)将采取下列措施:
(一)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行署(市) ⅩⅩ局(处)、县(市)ⅩⅩ局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交通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年月日
〔20xx〕73号
依据《xxx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xx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xx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xx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披露过程
20_年9月26日,xx股份讨论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初步拟定了2个整体上市方案,第一个是深圳市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全部资产整体上市,第二个是xx集团港口类资产整体上市,其他资产剥离。参会人员包括xx。
20_年11月17日,xx集团制作了向深圳市政府的汇报材料,总的思路是xx集团将非港口类资产划拨至深圳市特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区建发),然后将剩下所持有的盐田国际三期和盐田拖轮股权与xx股份进行整合。
20_年11月19日,xx股份召开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会,此次会上讨论的发展战略与规划(第三稿)与20_年9月26日讨论的相比,资产整合方案由原来的两个选择方案明确为港口类资产整合方案,指出xx集团优质港口类资产的整合是实现战略的前提。资产整合模式是将xx集团优质港口类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其它资产予以剥离。首先是xx集团进行资产剥离,将房地产资产、物流资产等剥离给特区建发;然后由xx股份换股吸收合并xx集团,实现xx集团港口类资产的上市,注入xx股份的资产为盐田国际三期码头和三期扩建码头股权、盐田拖轮40%股权、部分xx西港区土地资产,以及东港区码头公司股权和大铲湾。参加这次会议的有xx股份高管人员和部门负责人、控参股企业及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外派管理人员,参会人员包括xx。
20_年12月6日,xx股份召开办公会议,本次办公会议讨论的发展战略与规划第四稿与第三稿基本相同,仍然是将注入xx集团港口资产作为资产整合方案。
20_年1月4日,xx股份停牌,发布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告。xx股份向深交所提交《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申请表》,称“xx拟通过现金及定向增发股份的方式,购买控股股东深圳市xx集团有限公司所拥有的盐田三期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35%的股权、深圳盐田拖轮有限公司40%的股权、xx国际资讯有限公司50%的股权以及深圳大铲湾现代港口发展有限公司35%的股权等优质资产”。
20_年4月20日,xx股份发布复牌公告,称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相关各方和公司未能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框架协议达成一致,公司决定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承诺:自公司股票复牌之日起至少三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xx股份复牌当天涨停,涨幅达,当日收盘价元,当天交通运输板块(中信证券分类)的涨幅为,xx涨幅与所属板块相比偏离。
xx股份拟通过现金及定向增发股份的方式购买其控股股东xx集团的港口类资产的整合方案,是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在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为内幕信息。20_年11月19日,xx股份召开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xx集团注入xx股份的资产为盐田国际三期码头和三期扩建码头股权、盐田拖轮40%股权、部分xx西港区土地资产,以及东港区码头公司股权和大铲湾的资产,至此,内幕信息形成。xx参加了20_年9月26日和20_年11月19日的xx股份会议,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二、涉案账户买卖xx股票的情况
“李某某”账户托管于国泰君安证券深圳笋岗路营业部,20_年4月开户,该账户由李某某的妹妹xx实际控制和使用。20_年11月19日至20_年1月4日期间该账户买入“xx”200,080股,买入金额996,元;截至20_年10月30日已卖出,实际盈利为90,元。经调查,“李某某”账户开户后主要由xx操作,交易“xx”是由xx决策和下单,交易资金主要来源于xx夫妻,下单电脑为xx的家庭电脑,下单手机号码为xx的手机号码。
以上事实,有交易流水、当事人询问笔录、电脑IP、MAC取证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xx利用内幕信息买卖“xx”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关于“证券交易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违法行为,因此对其违法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xx违法所得90,元,并处以9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xx年8月12日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推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