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05
2023-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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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9
2023-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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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以xxx理论、xxx三个代表xxx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对待,城乡统筹、改革创新,分类推进、逐步实施的原则,按照xxx四化两型xxx、xxx三量齐升xxx的发展要求,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着力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着力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着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有序推进、逐步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使农民工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工作目标。到20_年,全省农民工就业形势保持总体稳定,每年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50万人次以上,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劳动合同签订率稳定在90%以上,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能够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在城镇落户,循序渐进地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十三)逐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深化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制度改革,加快公共服务项目建设,整合公共服务资源,提高综合承载能力,实现在城镇常住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常住人口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明确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可以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输入地城镇未落户的,依法申领居住证,持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在农民工输入相对集中的城市,依托公共人力资源市场、乡镇(街道)社区民政、计生服务、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等现有资源,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为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培训、社会保障、文化教育、医疗卫生、权益维护、党团活动等xxx一站式xxx综合服务。(省就业和农民工办会同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省政府xxx负责)
(十四)落实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工作。输入地政府要将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合理规划学校布局,抓好新建居民小区配套学校、幼儿园建设。科学核定公办学校教师编制,加大公办学校教育经费投入,将中央xxx以奖代补xxx资金向接收农民工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学校倾斜,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要普遍对农民工随迁子女开放,与城镇户籍学生(儿童)混合编班、统一管理,禁止针对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歧视行为。充分利用中央和省级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着力解决农民工随迁子女xxx入园难xxx问题。在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农民工随迁子女在依法举办的公益性民办学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支持经费。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_〕115号)精神,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的政策。开展关爱流动儿童活动。(省教育厅会同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十六)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按照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原则,将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房发展规划,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增加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供给,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并按规定享受购房契税和印花税等优惠政策。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实施范围。在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宿舍型或单元型小户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人单位或农民工出租。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完善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制度,促进农民工住房保障工作制度化。要逐步将城中村改造、城市危旧房改造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加快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和房屋维修改造,完善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使居住其中的农民工住宿条件得到改善。允许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和规定标准的用地规模范围内,利用企业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督促和指导建设施工企业改善农民工住宿条件。逐步将在城镇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十七)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行差别化的迁移政策,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_〕16号)精神,按照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的原则,全面有序放开中等及以下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放宽长株潭三市间的迁移落户条件,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促进符合条件和有意愿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城镇有序落户并依法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各地统筹考虑本地区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以就业年限、居住年限、城镇社会保险参保年限等为基准条件,制定具体落户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省公安厅、省发改委会同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省xxx、省政府xxx负责)
(十八)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土地权益。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加强流转管理和服务。健全乡村人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和调处机制。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组织有效实现形式,保障农民工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好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问题,保障农民工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政府xxx、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
(二十二)进一步健全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是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农民工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落实相关责任。省人民政府已成立省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部门责任分工,落实工作力量和经费,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省就业和农民工办会同省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二十三)加大农民工公共服务经费投入。深化公共财政制度改革,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同农民工市民化挂钩机制。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统筹考虑农民工培训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卫生、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加大投入力度,为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经费保障。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农民工工作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范围。(省财政厅、省就业和农民工办会同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二十四)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农民工的积极作用。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发挥维护农民工权益的积极作用,通过开展志愿者活动等方式关心关爱农民工及其子女,积极从新生代农民工中发展团员。完善对服务农民工社会组织的扶持政策,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服务农民工项目。创新社会组织服务农民工机制,引导和培育服务农民工的社会组织诚信守法、规范发展,发挥其为农民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促进社会融合的积极作用,鼓励多方力量为农民工提供更多个性化服务。(省民政厅、省总工会会同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二十五)进一步夯实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实名制登记数据库和动态管理机制。建立输入地与输出地相结合、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相结合、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的农民工统计调查监测体系,加强重点乡镇和企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监测工作,准确掌握农民工数量、结构及其分布情况。做好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动态监测调查工作。加强对农民工工作形势分析和政策研究,为相关决策提供依据。(国家xxx湖南调查总队、省就业和农民工办会同省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
(二十六)进一步营造关心关爱农民工的社会氛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组织引导新闻媒体运用多种方式,加强农民工工作政策阐释解读,大力宣传农民工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农民工中的先进典型,对有关热点问题开展及时有效的舆论引导。对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及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努力使尊重农民工、公平对待农民工、让农民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省委宣传部、省就业和农民工办会同省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为农民工服务工作落到实处。省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要针对重点工作和突出问题进行督查,及时向xxx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人民政府报告全省农民工工作情况。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_年8月6日
(四)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加强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的统筹管理,省农民工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农民工培训年度综合计划,在原有资金渠道和用途不变的基础上,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实施xxx春潮行动xxx、xxx新型职业农民培育xxx、xxx星火计划xxx、xxx雨露计划xxx、xxx技能培训促就业行动xxx、xxx农村青年电商培育工程xxx等培训工程,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农村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在岗农民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有一定管理能力的人进行农业职业经理人培训,对具备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的农民工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深入实施农民工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建筑业骨干、劳务品牌和民间传统手艺等培训项目,发挥主管部门作用,结合行业特色,组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培训,将农民工纳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改进培训补贴方式,重点开展面向市场确定培训职业(工种),形成培训机构平等竞争、农民工自主参加培训、政府购买服务的培训机制。鼓励用人单位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对认定具备有培训条件和培训能力的用人单位组织农民工进行培训,符合相关规定的,按规定对用人单位给予培训补贴。加大培训资金投入,合理确定培训对象、培训补贴标准,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使有培训意愿的农村劳动者都能按规定享受到政府给予的补贴资金。加强校企合作,各地确定一批技工院校、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作为农民工实训基地,鼓励和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为农民工就业创造有利条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就业和农民工办〕会同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安监局、省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五)加快发展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努力实现未升入普通高中、普通高等院校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职业教育。落实好中等职业教育农村学生免学费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引导农村未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收在乡青年农民、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农民工接受职业技能教育。全面落实《xxx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湘发〔20_〕18号)、《湖南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_-20_年)》、《湖南省农村中等职业教育攻坚计划(20_-20_年)》(湘政办发〔20_〕60号)精神,加强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县级职教中心建设。支持各地根据需要改建和扩建主要面向农村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加强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创新办学模式,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扶贫办负责)
(七)规范农民工的劳动用工管理。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普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xxx彩虹计划xxx。在务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时间短的农民工中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抓好劳务派遣许可监管工作。清理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完善适应家庭服务业特点的劳动用工政策和劳动标准。整合劳动用工备案及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实现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动态管理服务。改善农民工劳动条件,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做好女性农民工和未成年农民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公安厅、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xxx、省工商局、省总工会负责)
(八)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进一步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推行工资保证金、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建立以源头治理为主的全程治理体系,建立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和长效机制相结合,完善并落实劳动保障监察与刑事司法联动打击恶意欠薪制度、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落实《湖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管理规定》。强化信用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完善黑名单制度,推广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积极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完善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推动农民工参与工资集体协商,在经济发展基础上定期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xxx、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总工会负责)
(九)扩大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覆盖面。全面实施xxx全民参保登记计划xxx,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办理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研究完善灵活就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灵活就业农民工可以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努力实现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以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设领域为重点,采取灵活多样的计缴方式,合理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农民工未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督促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推动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平等享受待遇。对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侵害被派遣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依法追究连带责任。整合各项社会保险经办资源,优化经办业务流程,提高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政府xxx、省总工会负责)
(十)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强化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一线操作农民工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相关知识纳入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内容,切实提高农民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职业病自我防护意识。各地要落实安全生产培训专项经费,确保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收到实效。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相结合制度。加大年度专项督查和执法检查工作力度,重点整治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等领域农民工工伤多发问题。进一步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用人单位要落实农民工职业健康检查责任,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做好救治服务,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重点职业病监测哨点,落实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的法规、标准和机构。加强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帮扶工作,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的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保障符合条件的无法追溯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无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农民工职业病患者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服务能力建设。(省安监局、省卫生计生委分别会同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xxx、省政府xxx、省总工会负责)
广大农民工朋友们:
过去的一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大家守望相助、共克时艰,以湖南人的担当、勤劳,谱写了一曲战疫情促生产的奋斗之歌,展示了湖南人民的良好形象。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国际疫情持续扩散蔓延。春节来临,人员集中流动给国内疫情防控增加了巨大压力,旅途中一些难以把握的状况也会使出行面临较大风险。为确保您和家人的健康安全,我们提倡春节假期非必要不流动。同时,我们也将做好做实各项服务保障工作,让您度过欢乐祥和、健康安全的新春佳节。
建议您就地过年不返乡。团聚会有时,平安才是福。您的平安健康,是家人的最大期盼。留在当地或单位过年,请自觉配合疫情防控和单位的人员管理,做好日常自我防护,尽量减少聚集活动,少去人员密集的场所,尽量降低疫情传播风险。请相信,各级党委政府、社会各界和企业将会妥善安排好您的工作、生活,各级各部门也会加强对您和家人的关心关爱,尽力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让大家在异地共度一个暖意浓浓的新年。
为您畅通就业创业渠道。确需返乡过年的,请主动报告不隐瞒,提前规划错峰出行,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春节前后,可参加“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点亮万家灯火”等公共就业服务活动,并可通过“湘就业”平台等找工作。您也可参与当地春播春种农业生产、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以工代赈项目,就地就近就业。返乡创业者,可参加创业培训,符合条件的人员可申请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扶持政策。
为您提供湘融湘爱农民工服务保障。春节期间,湖南以“湘融湘爱”为主题,围绕农民工权益关爱和农民工市民化融合两大方面,重点开展留岗留工安心就业、权益保障放心过节、服务事项舒心办理、平安旅途顺心出行、走访慰问暖心关怀、主题宣传贴心引导等六大专项行动,提供优质、高效、精准、温馨的服务。同时,湘融湘爱·春运邮情全面开启,农民工亲友向其本人寄送或领取包裹的,可获得20元邮费补贴;回湘农民工可获车票全额报销和“福气红包”名额;为留守儿童提供亲情陪伴、学业辅导、心理疏导、自护教育等关爱服务。如果您在平时遇到权益维护、办理事项、求职创业等各方面的困惑,可以通过“智慧人社”和“湘融湘爱·农民工平台”进行全面了解。
最后,衷心祝愿广大农民工朋友在新的一年里,牛年吉祥、阖家欢乐、事业宏发、财源滚滚、幸福安康!
湖南省就业和农民工工作暨
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_年2月3日
附:湖南省农民工工作咨询服务电话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二十一)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体系。实施xxx共享蓝天xxx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依托中小学、村民委员会建立关爱服务阵地,做到有场所、有图书、有文体器材、有志愿者服务。完善农村学校和幼儿园基础设施建设,着力解决留守儿童入学、入园需求。全面改善贫困地区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寄宿需求,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推进留守妇女关爱行动,依托基层xxx妇女之家xxx帮助留守妇女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扩大留守妇女互助组织覆盖面。加强以居家养老服务为基础、村级养老服务为依托、乡镇机构养老为支撑的覆盖比较广泛、功能比较健全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有效利用整合农村闲置资源和各项涉农资源资金,加快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建立城市公办养老机构与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努力保障农村留守老人的生活和养老服务需求。建立健全农村留守人员动态监测机制。抓好农村留守妇女、留守儿童健康管理工作。健全农村治安防控体系,保障留守儿童、妇女和老人的安全。(省民政厅、省妇联会同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团省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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