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05
2023-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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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9
2023-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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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公告
为实行科教兴市战略,根据xx市城市规划,为合理调配教育资源,优化区域教育环境,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xx师范附属小学新建项目,现将有关拆迁事宜公告如下:
一、拆迁人:xx师范附属小学新校区筹备处。
二、拆迁范围:xx路以西,xx街南侧。
三、拆迁期限:20xx年xx月xx日到20xx年xx月xx日。
四、凡在此范围内被拆迁人,务于公告规定期限内携带房产证土地证等有效证件与拆迁人协商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逾期不办者,我局将按有关程序执行。
xxx市建设局
20xx年xx月xx日
为进一步推动市容市貌整治工作,有效解决市区建筑物天面外立面违法搭建问题,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xxx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政府决定对我区建筑物天面、外立面的违法搭建物实施全面清理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坚决拆除、清理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违法搭建物和广告招牌。
二、对用于遮阳隔热、防漏防渗等用途的天面搭建物,责令业主在限期内按要求自行整改后,可保留使用。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不满足安全需要的,予以拆除。
三、以竹木、排栅、铁架等用于楼顶绿化、晾晒的搭建物,通过引导提升,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且没有安全隐患的,可予以保留,但业主须加强管理、定期维护。
四、各有关执法机关要加大执法力度,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保障整治工作顺利开展。清理建筑物天面、外立面违法搭建物的整治工作,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实施。对不按规定拆除、整改搭建物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并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从严处罚。对在整治过程中拒不执行本通告,阻挠、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年 月 日起执行。
**区人民政府
年八月七日
根据《xxx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全面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开展集中拆除违法建设的会议精神,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现就全区拆除违法乱建通告如下: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划等部门批准,或不按照批准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设,均属违法建设。凡违法建设必须在10日内自行拆除;对到期不自行拆除的违法建设,相关执法部门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二、正在施工的违法建设,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自行拆除;凡不自行拆除的,相关执法部门将立即依法强制拆除。三、所有从事建筑业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承接违法建设施工业务,违者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取消招投标资格。四、凡利用违法建设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安、文广、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不得为其发放有关证照;已经批准发放的,应当及时纠正;供电、供水部门、邮电部门、电视台不得为其供电、供水和办理电话、电视信号入户业务。五、对拒绝、阻碍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xxx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月四日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
南岸区南坪镇四公里村团结社周成木住房南侧小路上行约50米处旁修建建(构)筑物当事人(含出资修建人、土地出租人、共同或合伙修建人):
你(单位)在南岸区南坪镇四公里村团结社周成木住房南侧小路上行约50米处旁修建的违法建筑,本机关已依法作出并送达了《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南岸综执强拆〔20xx〕8062号)。依据《xxx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后,本机关将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强制拆除所涉及你(单位)财物清理、搬移、保管,由你(单位)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重庆市南岸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经开区管委会:
为了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市政府决定实施新城办盘乐村城中村改造,并对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拆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拆迁范围
本项目征收范围为现居住在xx市新城区涺阳路以东、西峙路以西、复兴路以南、拟建规划路以北,属xx市新城办盘乐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村民、居民、单位等拥有产权或实际使用权的房屋(含土地使用权)(其中包括民德贤社区新、老百户居民区房屋)和附属物,以及西峙路以东、桢州大街以西、盘乐路以南、五星路以北的村民房屋和附属物等。
二、房屋拆迁时限
20xx年12月6日至20xx年3月31日
三、实施主体
xx市新城街道办事处
四、工作要求
该项目是我市打造区域中心,提升城市品位的“民心工程”,广大居民群众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顾全大局,全力支持项目建设。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抢建不予补偿。
对煽动群众闹事、阻碍拆迁工作的人和事,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
xx市人民政府
20xx年12月5日
房屋拆除还耕通告永xx村村民:
为全面贯彻落实xxxxx届五中全会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改善我县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整体面貌,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根据《xxx土地管理法》、《四川省
根据《四川省
现就永新镇崭山村村民建房用地作如下要求: 1.凡是一户人拥有两处以上(含两处)宅基地的,必须在20xx年6月15日前拆除,只保留一处宅基地;2.凡是重新选址修建新房的,必须在20xx年6月15日前拆除旧房还耕(林);3、凡是扩建房屋,扩建面积与原面积合并计算,超过标准用地面积必须在20xx年6月15日前拆除;4、凡是新建房屋未进行外观装饰的,必须于20xx年6月15日前进行外观装饰;5、凡是影响村容村貌的工矿、企业、公益事业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在20xx年6月15日前进行装饰或者拆除。以上事项由永新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崭山村村社干部群众具体落实,国土资源中心所、规划建设中心所密切配合, 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特此通告。
xx镇人民政府
五月二十二日
xx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是我市20xx年城中村综合改造重点项目。该项目的实施对于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缓解交通拥堵,消除安全隐患,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为确保该项目的顺利实施,现就项目拆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大土门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范围为:地块一:东至工农村,西至大寨村,南至鱼化寨村,北至南风日化厂。地块二:东至西二环,西至土门坊,南至西二环,北至大庆路。具体范围以规划定点图和测量成果表为准。
二、大土门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工作由莲湖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具体负责,对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住宅户、商业户要妥善安置,具体实施以批准的拆迁安置方案为准。
三、改造范围内的单位和住宅户、商业户要顾全大局,服从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达成安置协议,搬离拆迁现场。
四、拆迁工作要坚持依法拆迁、文明拆迁、公正拆迁。拆迁工作人员违反拆迁法规、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法律及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市市政、建设、规划、国土、工商、城中村改造等部门和莲湖区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大土门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等相关工作。
六、改造范围内的拆迁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城市建设。对扰乱拆迁正常秩序,煽动群众闹事,打骂拆迁工作人员,违反《xxx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在拆迁改造过程中,暂停办理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等手续并停止新建、改建、扩建行为;暂停核发营业执照。
二Oxx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为加快东兴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及推进东郊片拆迁安置工作,根据《东兴市农村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暂行办法》(东政发〔20xx〕15号)及被拆迁户已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书》,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东郊片(含东郊社区把堂、招屋、桥头、张屋、施屋、碗一、碗二、上黄、下黄、陈屋、鸦厂、竹闸、民族、虾公岭、石一、石二、鸡一、鸡二、东邓、西邓、上叶、下叶、前线及花溪社区李屋、黎屋共25个生产组)的拆迁安置相关事宜,作如下通告:
1、跨合区东郊片被拆迁户完成房屋拆迁的截止日期为20xx年12月31日。被拆迁户在20xx年12月31日前主动完成房屋拆迁的,可按东政发〔20xx〕15号文的规定,对其有合法土地审批手续的主房按建筑面积15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20xx年12月31日后才完成拆迁的,不予奖励。
2、跨合区东郊片被拆迁户在20xx年12月31日前主动完成房屋拆迁的,既可按东政发〔20xx〕15号文的规定发放5000元/人的临时过渡费用,同时也可按3000元/人的标准领取二次搬迁补助费;20xx年12月31日后才完成拆迁的,仅按东政发〔20xx〕15号文的规定发放5000元/人的临时过渡费用,不再发放3000元/人的二次搬迁补助费。
3、本《通告》解释权属东兴市征地拆迁办公室。
特此通告
因新城开发建设需要,经X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决定,对XX村、X村联建房住户进行动迁,现就拆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拆迁期限:X年X月X日~X年X月X日。
二、拆迁范围:根据规划红线,包括:
村东起地方铁路煤炭专场、南到X厂、西至XX村和XX村的村主干道、北及范围内的联建房;
村东起原X村宅基地、南到原宅基地、西至、北及范围内的联建房。
三、拆迁政策依据:按《X开发区X、联建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执行。
四、安置地块:、安置组团。
五、过渡期限:过渡期暂定20个月。
六、签约地点:X村委、X村委。
七、本次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产权和使用纠纷应在拆迁期内解决,逾期不解决也不终止拆迁。
特此通告。
XX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
经济开发区拆迁管理办公室
二○○X年X月二十二日
经查,位于xx市汇龙镇欧洲风情街138-142号楼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内容为xxx上海xdxxxx等字样,东南朝向,长米,高5米,面积74平方米,附属在三角形钢架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xxx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证物照片》、《公告》和启东市规划局出具的《违法建设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认定意见书》等证据为证。
因无法确定其所有人和管理人,本机关于20xx年1月27日在违法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所在地、启东城隍珠宝专卖店、启东市晶寅物业公司天鼎广场管理处、启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公务栏内发布公告,要求该户外广告设施所有权人或管理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本机关主张权利,接受调查,提出陈述申辩理由或自行拆除。公告期满,该户外广告设施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既未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也未到本机关主张权利,接受调查,提出陈述申辩理由。本机关现将其认定为无法确认当事人的违法建设。
依照《xxx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现公告如下:
责令户外广告设施所有权人或管理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拆除上述建设。逾期不拆除上述建设,将报经启东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本公告在违法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所在地、启东城隍珠宝专卖店、启东市晶寅物业公司天鼎广场管理处、启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公务栏内张贴。
特此公告。
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年二月十三日
经xx市xx区城中村改造和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任务书》(绍柯拆任[20xx]13号)批复同意,需拆迁xx街道等村居部分住宅、锻压厂xx小区、山酒有限公司厂房等房屋及附属物。根据《浙江省实施〈xxx土地管理法〉办法》、《xx县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意见》、《xx市xx区城中村改造和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xx区关于进一步完善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补偿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和区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房屋拆迁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项目拆迁范围及面积
本项目的拆迁范围涉及等村居部分住宅、锻压厂xx小区、山酒有限公司厂房等房屋及附属物(具体以拆迁红线为准),总计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约为50000平方米。
二、本项目拆迁期限
自20xx年8月10日起至20xx年10月30日止。
三、本项目房屋搬迁期限
自20xx年8月20日起至20xx年9月30日止。
四、本项目拆迁范围内,自公告之日起暂停办理户口迁入、房屋翻(扩)建、房屋买卖、赠与、分家析产以及租赁等手续。
五、本项目的房屋拆迁事务由xx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承办。
六、本项目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产权及使用权纠纷应在拆迁期限内妥善解决。逾期不解决的,不中止拆迁。
特此公告。
xx市xx区鉴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xx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
20xx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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