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05
2023-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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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9
2023-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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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和户籍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 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和时间,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当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所在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表人 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如果还有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况的内容叙写。
(二)案由和案件来源。 (三)案件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
起诉书叙述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必备要素应当明晰、准确。被告人被控有多项犯罪事实的,应当逐一列举,对于犯罪手段相同的同一犯罪可以概括叙写。
(四)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的性质及认定的罪名、处罚条款、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应负的罪责等。 被告人真实姓名、住址无法查清的,应当按其绰号或者自报的姓名、住址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注明。
被告人自报的姓名可能造成损害他人名誉、败 坏道德风俗等不良影响的,可以对被告人编号并按编号制作起诉书,并附具被告人的照片,记明足以确定被告人面貌、体格、指纹以及其他反映被告人特征的事项。 起诉书应当附有被告人现在处所,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需要保护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名单,涉案款物情况,附带民事诉讼情况以及其他需要附注的情况。
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应当列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并注明证人、鉴定人是否出庭。
被告人某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1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贵州桐梓人,住桐梓县**镇路巷号,因犯盗窃罪于x1年4月2日被桐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x4年8月20日被桐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x5年11月25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x5年12月25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执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x6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x5年11月,被告人某某甲为筹集毒资吸食xxx而以暴力掰坏门面店面的玻璃门把手、撬开窗户及破坏居民房门等手段,在桐梓县娄山关镇多次进入他人店面或家中实施盗窃,具体事实如下:
1、x5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某某甲在娄山关镇**厂家属院旁边的被害人梁某某的“您好漂亮”理发店中,盗窃了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和现金70元。
2、x5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某某甲在**镇路巷内的被害人黎某某经营的“川板凳重庆小面馆”店面中,盗窃了现金100余元。
3、x5年11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某某甲在**镇路附近,通过破坏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名姿”理发店窗户,进入该店内实施盗窃,未盗窃到财物。
4、x5年11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某某甲在娄山关镇县委斜对面的*甲店中,盗窃了被害人杨某甲的两套化妆品。
5、x5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某某甲在桐梓县**小学对面的曹某某经营的“中脉形体管理会所”,盗窃了该店的一台索尼牌笔记本电脑、一个手提包和现金300余元。
6、x5年11月9日,被告人某某甲通过用脚踹开居民房门的手段,进入娄山关镇步行街xxx旁边的被害人成某某的家中,盗窃了现金150元和一些老版人民币、外币。
7、x5年11月10日凌晨,被告人某某甲再次到桐梓县**小学对面的“中脉形体管理会所”,盗窃了该店的现金50元。
8、x5年11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某某甲在娄山关镇帝城酒店旁边巷道中的被害人贺某某的“99奶茶吧”店中的7包香烟和现金100余元。
9、x5年11月15日凌晨,被告人某某甲在**镇路海校旁边的“皮美迩”皮衣保养店中,盗窃了被害人杨某乙店中的一件爱登堡牌男士皮衣。案发后,被告人父亲娄方奎将被告人某某甲藏在家中的该皮衣上缴公安机关。经桐梓县价格中心鉴定,该被盗皮衣价值3219元。
10、x5年11月15日凌晨,被告人某某甲在娄山关镇西门*路口处的“先伟酒超市”店面内,将被害人鲁某某店中的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9包磨砂牌香烟、13包硬遵牌香烟、10包软遵牌香烟、9包利群牌香烟、9包喜贵牌香烟、10包福贵香烟、2包小玉液香烟和现金300余元盗走。
11、x5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某某甲在**镇路附近的“*乙店”中,将店内的500元现金盗走。
12、x5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某某甲在娄山关镇旁边的“生态鱼馆”店内,盗走了被害人某某乙中的一瓶芒果汁饮料和一瓶苹果醋饮料。
13、x5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某某甲在**镇路“阳光雨美容会所”店内,盗走被害人赵某某的现金6元。
14、x5年11月20日,被告人某某甲在娄山关镇龙某某“语过添情休闲吧”店中,盗窃了被害人王某某店内现金398元。
15、x5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某某甲在娄山关镇*苑对面“韩都依舍”服装店中,盗窃了被害人姚某某的100元假币。
16、x5年11月23日凌晨,被告人某某甲在**镇路“巴黎婚纱”摄影店中,盗窃了被害人何某某店内的两台尼康牌相机和一个尼康牌相机镜头。经桐梓县价格中心鉴定,被盗相机、镜头价值共计5367元。
17、x5年11月23日凌晨,被告人某某甲在娄山关镇园林酒店旁边的“优酷奶茶吧”店内,盗窃了被害人涂某某店内的一xxx想牌笔记本电脑和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数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搜查笔录、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xxx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xxx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桐梓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常传龙
x6年3月2日
1.被告人现羁押于桐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张。
被告人曹,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x06199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本市鼓楼区**大街号单元**室。被告人曹曾因犯盗窃罪,于x5年11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0元;于x6年2月1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曹因涉嫌盗窃罪,于x6年3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涉嫌盗窃罪,于x6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曹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曹,听取了被害人黄某某的意见。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曹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未出账单明细传真,前科劣迹材料,案发、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曹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鼓楼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
6.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xxx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xxx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xxx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x6年4月5日
1.被告人曹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壹份。
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性质,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各被告应负的罪责等。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危害程度、行为性质、轻重情节),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xxx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和从重、从轻处罚的量刑条款),依法应当从重(轻)处罚。根据《xxx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严惩)。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
(院印)
附注:包括被告人现在处所,所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清单。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立案标准:
1、实施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扒窃的,属于盗窃罪;
2、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3万元以上不满30万、30万以上,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数额不满20_元,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一)初犯;
(二)主动投案,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胁迫参加盗窃,没有参与分赃或分赃较少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二、量刑标准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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