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责任制度范文推荐16篇

更新时间:2024-04-27 19:38:14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追究责任制度范文 第一篇

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有效控制学校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xxx食品卫生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学校校长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校领导应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学校校长为学校食堂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食堂安全检查工作。

三、总务处在学校领导的带领下,对食堂进行安全检查。

(1)设立食堂仓储保管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学校食品验收及保管。

(2)建立学校食堂校务安全监督机制,每天对食堂采购物品及操作流程、饭菜质量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学校。

四、校务值周食品安全监管员职责

(1)严查食堂环境卫生是否整洁。

(2)严查食堂从业人员是否佩证上岗、健康证明是否有效。

(3)严查检查索证索票制度是否落实。

(4)严查清洗消毒是否到位。

(5)严查加工管理制度是否落实。

(6)严查是否存在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五、食堂责任人对食堂易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场所加强安全防范,严禁非相关岗位人员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入间等,严防投毒

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安全。

六、学生食堂食品采购人员必须按规定到正规市场,通过实地考察,认真对比,购买质优价格适中的食堂所需物资。

七、食堂校务安全监督全面负责食堂购物的监管,负责督查食堂采购物品及操作流程是否规范、饭菜质量是否达到要求,是否进行购物索证等进行监管。

八、各班班主任以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学生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九、对各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十、 对下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校长责任:

1.食堂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

2.未建立堂安全负责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3.未建立食堂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

4.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从事经营活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校务值周责任:

1.未按照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检查,或检查次数、纠正力度达不到要求而出现问题的;

2.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主动配合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检查,有失职行为的.;

4.未及时传达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的责任:

1.不主动配合学校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管理与检查、自查的;

2.在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过程中发现食堂从业人员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而不予以及时纠正、制止的;

3.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不及时上报学校主管主管领导的;

4.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采购员责任:

1.采购不按xxx门要求对供货方进行索证的:

2.采购无有效许可证的食物:

3. 采购变质、腐败食品的;

4.采购不按计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保管员责任:

1.食堂使用积压食品和过期食品、三无食品的:

2.食堂把腐烂变质、不合格产品搭配给食堂的。

3.对食品验收不把关造成不良后果的;

4.对库存食物不检查造成积压或过期、变质的;

5.让食堂使用过期、变质的不合格食品的。

十一、 责任追究程序

一旦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由学校组织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中心学校等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追究责任制度范文 第二篇

一、认真宣传和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健全机制,做到宣传无盲区、增加执行力度,确保无政策外生育和无证生育。

二、执行“属地管理”机制,强化小组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管理机制,严格实行孕情、避孕、流入、流出、出生、死亡等信息的月报告制度,各组(单位)必须在每月的30日前完整填写当月计划生育信息报告单上报社区汇总。

三、强化流动人口的管理目标,执行“谁用工谁负责,谁租房谁负责”的管理模式,各组(单位)每月对辖区进行一次流动人口清理和走访,摸清生育动态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

四、对已婚和已孕的重点对象实行孕情跟踪服务,按月走访,坐好孕情的各项管理和登记并如实上报,对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药物药具要按月按时发放。

五、积极配合计生管理部门搞好育龄妇女“三查”工作。措施到位,重点育龄妇女对象参检率达95%,一般对象和流动人口的三查达到90%。

六、计生软件资料整理规范,计生信息准确无误,工作方案求实创新,组织形式严密合法。

七、按期参加计划生育例会学习,积极支持人口学校,配合社区开展“关爱女孩”等各种活动。

追究责任制度范文 第三篇

为满足项目部安全管理要求,本人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已接受过安全教育培训,能够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能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被伤害。

二、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抵制违章管理,杜绝“三违”行为。

三、主动接受各种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四、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着标准装上岗。

六、不带火种进入生产区,不在非吸烟区吸烟,严格遵循防火防爆、禁烟禁火、交通安全等制度。

七、不乱排废水、废气、废渣,不乱扔生活垃圾。

八、会报警、会自救、会互救、会使用灭火器等消防、气防设施。我已经接受了施工安全培训,完全理解了项目部的基本安全规定,并承诺严格遵循,如果违反规定自愿接受处罚。

追究责任制度范文 第四篇

为了严格执行《xxx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认真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确保人口和各项计划生育基础工作的顺利完成,幼儿园特与教师签定计划生育责任书。

一、教师必须认真学习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文件精神,掌握计划生育政策,并能自觉执行计划生育。

二、教师结婚、生育前按要求完善计生相关手续。

三、教师新生子女要及时上报学校。

四、育龄女教师按时进行妇检,认真填写相关信息。

五、教师除了自己能带头执行计划生育外,还要做好配偶和直系亲属的工作,向他们宣传计划生育政策。

六、若有违反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政策的,幼儿园将根据区文教体局相关文件进行处理。

七、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幼儿园、教师各执一份,并从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学校盖章

学校责任人签字:_________ 责任人签字:__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追究责任制度范文 第五篇

为切实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确保20xx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完成,市委、市政府与各县区签订以下工作目标责任书。

一、工作质量指标

(一)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2‰以内;

(二)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6‰以内;

(三)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达到90%以上;

(四)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在110左右;

(五)出生统计准确率达到96%以上;

(六)第四轮农村已婚育龄妇女健康检查率年内达到85%以上;

(七)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覆盖应查人群达到85%以上;

(八)人口信息“一证通”系统应用率达到80%以上;

(九)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综合满意率达到92%以上;

(十)政策外多孩率控制在3%以内。

二、主要工作要求

(一)继续落实计划生育“三个一”领导机制和经费投入增长机制。区本级人均计划生育事业费达到9元,单列免费技术服务和5%的流动人口管理经费。落实兑现各项奖励优惠政策经费和重点工作项目配套资金,农村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不低于转移支付总额的。

(二)扎实推进机构改革,20xx年6月底之前全面完成卫生计生机构改革,同步完成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优化整合,配套推进卫生计生执法机构和队伍整合。

追究责任制度范文 第六篇

为了减少自身及他人的健康生命安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本人郑重承诺,在工作中严格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和项目部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措施、规定和规程,服从管理,听从安排,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2、主动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熟悉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技能,懂得本岗位的危险性、预防措施和应急方法,做到持证上岗,主动制止同事的不安全行为。工作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危害因素,立即向项目部领导汇报进行解决。

3、自觉接受项目部、班组的安全交底和技术交底,自觉执行安全交底和技术交底要求的`各种安全措施,不抱侥幸心理。严格按照关于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和作业,保证自己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并拒绝违章指挥,做到文明安全施工。

4、严格按照项目部及班组的施工安全要求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内容进行作业与操作,保证不冒险蛮干、不野蛮作业。同时也督促他人按要求、规范、规定进行施工作业。

5、自觉维护现场各项管理,不擅自动用现场消防器材、特种机械设备、电器设备,做到持证上岗,无证不乱动,不私拉乱接电源,不擅自动用明火,不乱串岗位,不擅自拆迁施工现场的任何防护设施等。

6、工作期间不吸烟、不喝酒、不打架斗殴,不做违法乱纪的事。工作中思想集中,工作场地不打闹、乱串,不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二人以上共同作业时,服从统一指挥。

7、进入施工现场按规定佩带合格的安全帽,系好下颚带,锁好带扣;施工时保证不去不安全的地方随意行走,不随意攀爬现场防护设施,不在现场嬉戏、打闹、躺卧、随意大小便等。

8、登高及高空作业时主动系好安全带,穿防滑鞋,做到着装灵便。

9、现场作业时要加强观察,确保作业点上方有无危险,作好防护措施,不进行上下交叉作业。

10、团结友爱,不与其他专业施工队人员发生冲突,不私下解决矛盾,有问题和困难主动向项目部领导汇报。

11、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无证开车、不超速行驶、不疲劳开车、不酒后开车、不将车辆借予无驾驶证人员驾驶,开车时不打手机、看信息。骑电动车或摩托车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头盔。不在道路中间休息,穿越道路时,必须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12、积极参加公司举办的各种安全培训和安全学习、安全活动、事故应急演练,掌握作业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如因野蛮施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违犯法律法规及上述所列条款等而造成的各类安全及治安事故,本人将自愿接受分公司、项目部、班组的处罚,并承担相应后果。

追究责任制度范文 第七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挥部门集中采购的优势,满足特殊要求采购项目的需要,提高我市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根据《xxx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纳入市级政府采购管理的单位,由本单位组织实施属于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的行为。

各单位在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时,其采购方式及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等审批手续,均由各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办理

第三条属于当年公布的*市市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纳入部门集中采购:

(一)货物、服务及其他工程类项目,其单项或同类批量价值15万元至50万元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二)市财政批复当年的政府采购预算中,列明应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

(三)属本单位有特殊技术或时间要求的,由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复同意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

第四条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管理的单位,应当由本单位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纪检xxx门、财务部门和负责政府采购业务的部门组成本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并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称“采购办”)备案。

第五条各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小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部门集中采购,包括编制本单位的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含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各采购代理机构,下同)代理采购,会同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整理、归集采购项目采购全过程的有关文件,采购结束后向采购办提交备案资料等。

第六条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应当建立采购项目档案,将采购全过程产生的文件、资料进行妥善保存。档案保存时间应不少于十五年。

采购文件、资料包括:已确定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计划表、采购活动情况记录、采购(招标)文件、评标标准、供应商投标文件、采购结果确认书、采购合同、验收报告、质疑及投诉情况答复和处理决定以及其他相关的文件。

第七条采购办是我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单位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进行通报。

第二章部门集中采购的操作程序

第八条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办理:

(一)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各单位采购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时,应按《*市政府采购市级工作程序》(东财〔*〕63号)中关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编制政府采购计划表的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1、应填写有“部门集中采购”字样的政府采购计划表。

2、属市财政安排资金的采购项目应根据下达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填报采购形式。使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以外的资金采购(包括单位自筹资金)纳入当年《*市市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根据限额标准填报采购形式。

3、政府采购计划表应用A3纸编制一式四份,连同有计划表电子文档的软盘报送到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

4、政府采购计划表报送的时间要求:应于每年12月1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报送下年度第一季度的《采购计划表》,每年在3月1日、6月1日、9月1日前分别报送本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的《采购计划表》,逾期报送《采购计划表》的,如无合理理由,将视为报送下一季度的《采购计划表》。

同一年度内,对同一采购品目可以安排两次采购计划,但不得超过两次。

5、部门集中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进行采购。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在填报政府采购计划时,应自行确定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二)政府采购计划的资金确认和批复。

1、一般情况下,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收到各单位报送的部门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计划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拟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资金来源情况进行审核。

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对其资金来源完成审核后,将一式四份的政府采购计划退一份给采购人,同时各抄送一份给采购办和市会计核算中心(国库支付中心)。

2、如有关单位因采购项目特殊,要求以邀请方式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应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的同时,向采购办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原因)。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对其资金来源完成审核后,将一式四份的《采购计划表》连同采购人的书面申请转采购办对其采购方式进行批复。

采购办对采购项目是否符合以邀请方式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要求审核完毕后,即向相关单位作出批复,并将《*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计划批复书》(下称“计划批复书”)和政府采购计划发回采购人各一份,送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和市会计核算中心(国库支付中心)各一份。

(三)政府采购计划的调整。

政府采购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的,按原报批程序执行。

(四)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各单位在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时,将拟委托实施项目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填写清楚,并在收到市财政局确认采购资金和方式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计划(需要采购办批复的项目,应在收到计划批复书)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计划(或计划批复书)送达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并按《*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书面的委托协议。

(五)编制采购(招标)文件。

各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应当派出专门人员会同有关的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项目的采购(招标)文件。如采购项目技术复杂的,应邀请有关专家协助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招标)文件中应明确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地点。开标、评标地点原则上应在*市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大厅,应由采购代理机构向采购办提出使用市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大厅开标室和评标室的申请。如因市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大厅无法安排开标室和评标室的,由采购人向采购办提出改换开标、评标地点的申请,经采购办同意后才可指定地点进行开标、评标。

(六)确定部门集中采购的中标(成交)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遵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市有关政府采购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进行公告、开标、评标,并推选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候选中标(成交)供应商。

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依法对推选出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候选中标(成交)供应商进行书面确认。采购结果确认后由采购代理机构按《*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将采购结果公示。

组成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在相关的采购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由采购代理机构参照《*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关于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的有关规定进行随机抽取。

(七)申请中标(成交)通知书编号。

采购结果公示完毕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向采购办申请统一的中标(成交)通知书编号,并向有关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没有申请统一中标(成交)通知书编号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不得发中标(成交)通知书。

(八)签订采购合同。

各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各单位应当将合同副本报采购办备案。

第九条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相关采购资料报采购办备案。

第十条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应当对供应商履行合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合同履行完毕后,政府采购管理小组负责组织对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属大型或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

第十一条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应按合同的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款项的拨付手续,资金拨付的程序按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我市市级政府采购资金拨付若干问题的通知》(东财〔*〕14号)执行。

第十二条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每月14和28日,将接受委托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有关情况反馈采购办。

第三章违规责任

第十三条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采购办将要求其进行整改,并由采购办定期向市人民政府通报相关情况:

(一)采购项目未经市财政局确定资金,擅自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

(二)超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采购项目,未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擅自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

(三)有拆分项目行为,规避公开招标的;

(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五)采购结束后,不按规定将采购活动相关资料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的;

(六)不按合同规定支付有关款项给供应商,被相关供应商投诉的;

(七)一年内连续三次以上委托同一采购代理机构的;

(八)拒绝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十四条各单位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过程中,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资格一年。

有关单位被取消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资格后,一年内其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按集中采购的有关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采购代理机构在实施采购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追究责任制度范文 第八篇

1、总则

为全面落实新疆希望电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强化安全生产依法治理,促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希望电子及所属单位安全生产承诺及公示的管理。

安全环保部

负责组织拟定十二师国资集团公司安委会成员的安全生产承诺书,并组织签订。

负责各单位班子成员安全生产承诺书内容的审核。

负责对各单位公示内容的审核及监督检查。

各单位

负责组织拟定本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含协议工)的安全生产承诺书,并组织签订。

负责定期公示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

负责建立安全生产承诺书、公示内容档案、。

2、管理内容

承诺内容

主要负责人

承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消防等各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绝不非法违法组织生产。

承诺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承诺为安全生产提供足够安全投入。

承诺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及时排查消除事故隐患,实现闭环管理。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承诺为员工及时配备符合本岗位需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承诺不违章指挥,杜绝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订立的劳动合同,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职能科室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组织或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向员工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在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在生产工作中,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安全承诺的范围及要求

与希望电子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都须进行安全承诺。

新入职员工在完成三级安全教育后签订安全承诺书,调岗、调动员工在完成新岗位的安全教育后需重新签订安全承诺书,如未按规定接受安全教育的员工,不得在承诺书上签字。

承诺人必须熟悉安全承诺内容,并在安全承诺书上亲笔签字,不允许他人代签。安全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承诺人保存,一份由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存档。

安全承诺书每年一月份签订,有效期1年。

各单位参照本制度,制定劳务派遣人员、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承诺规定并组织签订。

公示内容

现场目视化管理公示内容

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分别标明本单位、本岗位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警电话等内容。

在重大危险源、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置明显标志,标明风险内容、危险程度、安全距离、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内容。

在有重大事故隐患和较大危险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标志,标明治理责任、期限及应急措施。

公示岗位安全操作要点。

定期公示内容

各单位每月至少向员工公示一次如下内容: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的情况;

2)安全投入情况;

3)月度安全培训开展情况;

4)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查情况;

5)日检查、周检查、月度综合检查等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6)职业卫生防护工作开展情况,包含员工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生产现场职业危害检测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保养情况、员工职业卫生档案建立情况等;

7)应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8)及时向员工公开本单位受到的安全处罚通报、执行情况和整改结果。

各单位必须及时更新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内容,建立档案。

3、附则

本制度由希望电子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正式下发之日起执行。

追究责任制度范文 第九篇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件》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确保20xx年度人口计划的落实,使人口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实现我乡计划生育目标,特签订以下责任书:

一、计划生育“三结合”帮扶户纳入政府综合目标考核。各村积极完成帮扶目标,“三结合”帮扶户人均增收500元以上。

二、党支部、村委会必须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两包一挂”责任制。

三、积极配合镇计生服务部门开展好一年四次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活动,“三查”率达到100%,每少查1人,扣村工作经费。

四、计划生育报表要做到及、准确、无误、确保无漏报、错报现象。若当年出生人口漏报、错报1人扣村三职干部活动工资。

五、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做到家底清、对象准,外出流动人口办证率100%,外来人口验证率90%,。

六、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率达到100%。

七、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误差率小于,党支部、村委会严格审核奖扶资料,确保准确无误,对于虚报隐报的扣除村三职干部活动工资。

八、积极配合镇计生办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未完成的,扣三职干部活动工资。

九、对计划生育严重失控的村,按规定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对村干部、驻村干部进行组织和经济处理。

十、进一步深化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

十一、安排符合政策的人员生育。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目标管理人,目标责任人各一份,一并纳入全乡工作目标内进行考核。

追究责任制度范文 第十篇

第一条为了使辖区居民在工作、生活中发现的涉嫌黑恶犯罪线索,能够在扫黑除恶工作中取得实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办事处举报黑恶犯罪行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三条扫黑办工作人员应当告知举报人如实举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

第四条扫黑办应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办公电话号码、接待时间和地点、来访处理情况和结果等相关事项。

第五条来访接待场所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接待来访人员,涉及黑恶犯罪线索的,工作人员在讲清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劝其向案件主管机关举报;若来访人员坚持向办事处扫黑办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举报人、自首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经举报人、自首人同意,可以录音、录像;对举报人、自首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物品)清单,并由举报人、自首人签名,必要时予以拍照,并妥善保管。

第六条对采用信函形式向办事处扫黑办举报黑恶犯罪线索的,工作人员应当在专门场所进行拆阅。启封时,应当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和信封内材料的完整。

第七条对采用电话形式举报黑恶犯罪线索的,工作人员在讲清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劝其向案件主管机关举报;若来访人员坚持向办事处扫黑办举报,工作人员应当准确、完整地记录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和举报内容。举报人不愿提供姓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第八条反映涉及黑恶犯罪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接收举报后立即提出处理意见并层报上级部门:

第九条在涉黑犯罪线索管理中的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举报线索进行敲诈勒索、索贿受贿的;

(二)滥用职权,擅自处理举报线索的;

(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为压制、迫害、打击报复举报人提供便利的;

(五)私存、扣压、隐匿或者遗失举报线索的;

(六)违反举报人保护规定,故意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电话或者举报内容等,或者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的,或者应当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采取保护措施而未制定或者采取,导致举报人受打击报复的;

(七)故意拖延,查处举报线索超出期限,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隐瞒、谎报、未按规定期限上报重大举报信息,造成严重后果。

追究责任制度范文 第十一篇

第一条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但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条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

1、依法追究的原则;

2、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

3、责任自负的原则;

4、过错与承担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5、重大教育的原则。

第三条 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行政执法过错:

1、为不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妻办理生育手续的;

2、不按生育审批程序批准生育的;

3、违反规定随意签发计划生育证件的;

4、 违反规定作出处罚或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

5、不按时给被征收人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通知书,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出具社会抚养费专用票据;

6、贪污、私分、借支、挪用社会抚养费,不够刑事责任的;

7、在查办计划生育案件时,接受当事人宴请或贿赂,使案件不能得到公正处理的;

8、违反国家统计法规,在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检查中弄虚作假,情节恶劣,影响较大的;

9、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纪律,侵犯公民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的;

10、因技术服务或工作不认真,造成政策外生育的;

11、对群众举报的行政违法案件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2、无故不按规定组织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或在调查、审核时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更改有关材料,造成政策外生育的;

追究责任制度范文 第十二篇

为保证公司安全生产和个人职业安全健康,不使企业利益遭受损失和个人身心受到伤害,本人承诺做到:

一、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管理规定,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被伤害”。

二、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自愿接受公司、部门、班组的各级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努力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及工作技术水平。

三、忠于职守,严格履行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一岗一责制”。掌握岗位安全技能,知道岗位存在的危险性,会采取防范措施和应急方法。

四、工作中自觉遵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认真按照规程安全要求进行。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抵制违章指挥,纠正违章行为。

五、按规定着装上岗,正确佩戴和使用好劳动防护用品,按要求使用和维护本岗位的安全防护设施。

六、不带火种进入生产区,不在禁烟区域吸烟,严格遵守防火防爆、车辆安全等规定。

七、做到持证上岗,会报警、会自救、互救,会熟练使用消防栓、灭火器、防毒面具等消防设施。

八、严格执行“两票三制”的规定,杜绝无票作业,认真做好巡回检查、设备定期切换和试验的工作。

八、积极参加事故隐患检查和整改工作,工作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危险因素,立即向上报告,并配合班组和部门进行解决。

九、发现安全生产事故时,及时向上报告,并积极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在救援中服从上级指挥。

十、若不能遵纪守法或违章作业,将接受公司按照《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待岗、转岗、下岗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追究责任制度范文 第十三篇

一、镇政府食品安全职责

乡政府主要领导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在县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协助相关部门抓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 安全监管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宣传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落实县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制定和发布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

(三)建立镇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明确主管领导,配备必要的人员;

(四)组织实施安新县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向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报告食品安全事故等信息。

(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六)定期向县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七)依法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整改,有效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八)按照职能分工做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九)依法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及时上报、反馈食品安全信息,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时向县政府及县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协同组织事故救援,减少事故危害和损失。

三、行政责任追究制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

(一)在行政许可过程中,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而予以许可,致使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食品安全条件的企业进入生产、经营环节,并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

(二)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不按法定职责实施执法检查的或不按法定程序对本辖区内容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日常执法检查,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以及其他违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而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产生不良后果的。

(四)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对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或不给予行政处罚的;违反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擅自改变处罚的种类或幅度,以罚款代替其他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五)阻挠或干扰执法部门正常的监督执法活动,致使本地形成假劣食品集散地,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六)不及时受理、调查、处理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在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发生时,未采取有效措施,不听从统一指挥或行动迟缓不利,不及时上报信息,造成事故扩大的;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八)在通报、报告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材料工作中,瞒报、迟报、谎报的。

(九)依据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制定的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应当追究监管责任的。

(十)领导不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当年食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十一)因工作措施不力,导致发生一次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十二)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或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不利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三)其他应当依法追究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赔偿;

(六)行政处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一)主动、及时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且未造成后果的;

(二)行政过错显著轻微的;

(三)因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以及出现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过错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吃拿卡要、敲诈勒索的;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的过错行为;

(三)干扰、阻碍调查人员进行调查的;

(四)故意导致责任事故发生的;

(五)拒不执行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纠正其违法行政行为的决定的;

(六)因监管不到位,导致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追究责任制度范文 第十四篇

一、为进一步深化全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取得全面胜利。根据市局党组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做到有责必尽责、失责必追责,班子成员和各科室队负责人所要坚决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主体责任、直接责任,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履职尽责。

三、班子成员和各科室队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1、弄虚作假,瞒报、漏报、迟报涉黑涉恶问题线索或涉黑涉恶案件及案情,造成重大影响或贻误打击违法犯罪的;

2、对线索排查工作中不负责任、摸排不到位,对应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处理,不报告的;

3、对日常监管不到位、领导重视不够、工作推动不力、有黑不扫、有恶不除、有乱不治,导致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

4、存在引发涉黑涉恶的重大问题,经上级相关部门建议整改,却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5、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涉黑涉恶问题线索不进行核查或核查不实,打击处理不到位,不及时反馈办理结果的。

6、不重视法律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甚至造谣、信谣、传谣,致使产生负面舆情并扩散蔓延的;

7、利用职务之便或职务影响,通过说情,打招呼、插手案件、通风报信等方式包庇、纵容违法犯罪的;

8、为涉黑涉恶势力推波助澜、牵线搭桥,甚至与黑恶势力形成“以黑经商、以商养黑、以商养官、以官护黑”的黑色利益链的;

9、与涉黑涉恶犯罪人员称兄道弟,为涉黑涉恶势力首脑或骨干人员提高社会地位的;

10、为涉黑涉恶势力违法承揽工程项目、获取经营权等提供帮助,甚至以本人或亲属名义,通过借款或入股方式参与其中并获取非法利益的;

11、其他为涉黑涉恶势力提供便利的行为、或不认真履职尽责情形的。

四、责任追究。

干部违反本规定所列情形,需要查究责任的,按照《中国xxx纪律处分条例》《xxx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应当采取通报批评、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等方式问责,对于情节较重,需采取停职、免职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方式问责的,交由市局监察室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严从重迫责:

1、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顶风违纪、不收敛不收手;

2、出现问题后,不采取整改及补救措施,致使危害后果扩大的;

3、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处理的;

4、其他应当从重、加重问责情形的。

5、对科室未排查出的涉黑涉恶线索问题,经相关部门上报并立案侦查的,按照“一案三查”要求,追查相关科室责任,若有“保护伞”问题依律严肃处理。

追究责任制度范文 第十五篇

为了全面落实“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不断增强教师的安全防范意识,坚决杜绝在教育教学过程意外事故的发生,确保校园平安稳定、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学校和谐发展,特制定本承诺书:

一、教师安全承诺

1、自觉主动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安全规章制度,认真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3、在公共场合要维护教师形象,注意人身安全,做好自我保护工作。

4、在日常教学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教育法规和操作规范,防止因操作不当发生伤害事件。

5、上班期间,若非工作原因,无辜不请假或因私事外出,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自负。

二、学生安全管理承诺

1、在工作中每位教师要关心、爱护学生,要尊重学生人格,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给学生布置过量的惩罚性作业。若因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2、每位教师要教育学生在校园内不追逐打闹,不随意攀登校内建筑物及大型器械,不准在楼梯的扶手上滑溜和走廊的护栏上攀爬,劝阻学生进行不正当的游戏、参加危险性活动。若发现学生进行不安全活动时,要及时进行制止和教育。

3、每位教师要,准时上、下岗,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及时处理偶发事件,放学做好清校工作,督促学生按时离校。

4、任课教师要遵守“谁上课谁负责”的原则。在教学过程中有义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了解学生在课堂上的表现,发现学生之间发生矛盾,及时化解避免矛盾升级。

5、任课教师在教学中不得迟到、不早退、不空堂、不离岗,不能将学生驱赶出教室,不能以任何理由让学生离开校园,对学生突发疾病、意外伤害等事件,要及时通知班主任或学生家长,并妥善处理。无辜擅自离开岗位造成的安全事故,该任课教师承担一切责任。

6、任课教师上课要严格点名制度,若发现学生缺勤,要仔细询问其原因,若情况异常,要及时告知班主任及值周领导,并妥善处理。

7、任课教师在教学中要对学生进行实验课、计算机课、体育课安全教育,指导学生正确操作,增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要仔细检查教学场所及所使用的实验仪器、电源、药品和体育器材等,消除隐患,避免由于教师或学生使用不当而导致安全事故。

8、按时放学,未经学校许可,不得提前放学。放学后,任课教师不得滞留学生,不允许出现学生在、老师不在的现象。

9、任课教师要了解和掌握基本的安全常识和急救知识,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组织救护,保护现场,及时告知班主任和受伤学生的家长,并向学校汇报。若遇重大灾难性突发事故发生,应本着先救护学生的原则及时撤离学生,最后教师方能撤离出危险区域。

10、任课教师组织开展各种校外活动,必须经学校批准,要充分考虑到各种安全因素,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11、学生参加本校各种训练队、兴趣小组活动,其安全由指导教师负责。

12、班主任经常对班级教室、教学设备、设施器材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及时整改。

13、任课教师要结合自己的学科特点,经常对学生进行防火、防电、防盗、防雷击、防溺水和交通安全教育,加强饮食卫生安全常识教育。

14、在组织学生集体活动前,应制定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并预先向学校申报,等学校审批后方能行动。在活动期间,应协调各带队教师管理好学生,及时妥善地处理好各种突发事件。如遇到较大突发事件,应及时报告学校。

三、责任追究

每位教师都是自己所负责的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未完成责任目标、发生事故案件的教师,学校将取消其参加本年度所有评优评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追究责任制度范文 第十六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

第二条 第三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

第五条 招标投标公司是集中采购机构,其主要职责: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制度;管理政府采购档案、提供有关信息报表;负责对其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接受委托代理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

第六条 采购人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列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随同年度预算报区采购办汇总,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和追加预算的,应报区政府采购办批准。

第八条 采购人应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并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按月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经区政府采购办审核,并确认采购资金到位后方可组织采购。

第九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不得采购无预算、无计划的采购项目。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及程序

第十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但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操作难度大的采购项目,经依法批准可自行采购或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xxx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五章 备案和审批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备案和批准管理是指区政府采购办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以文件形式报送备案、批准的事项,依法予以备案或批准的管理行为。区政府采购办为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机构,具体办理政府采购备案和批准事宜。

第十三条 审批事项应当经区政府采购办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下列事项应当报区政府采购办批准:

一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由组织采购的机构提出申请报送区政府采购办批准;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由采购单位提出申请报送区政府采购办批准;

三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其实施方案、招标文件、操作文件、中标结果、协议内容需要变更的;

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制定的操作规程;

五政府采购预算或项目的调整变更;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十四条 备案和批准事项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向区政府采购办报送。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区政府采购办对政府采购活动实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区政府采购办对区直单位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在省、市、区采购办指定媒体上的发布情况;

五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六内部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情况;

七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八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区政府采购办应当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是:

一集中采购机构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情况,有无违纪违法行为;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

四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

五基础工作情况;

六采购价格、资金节约率情况;

七集中采购机构的服务质量情况;

八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

第十八条 供应商应当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区政府采购办应当对中标供应商履约实施监督管理,对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中标供应商进行监督检查,对未认真履行采购合同的,应取消其供货资格。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采购的单位,可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区政府采购办应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号令)要求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询问、质疑和投诉进行处理与答复。

第二十一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察,应当参与数额巨大或重大采购项目活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19号令)在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必须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招标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区政府采购办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结果等。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确定应当按照财政部、xxx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从市、区本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和询价工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和询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执行;实行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xxx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部分需求量大、规格标准相对统一、品牌较多且市场竞争充足的政府采购项目可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及区域联动操作方式。

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项目、实施范围、执行要求和监督检查等内容由区采购办会同有关部门具体作出规定,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方案。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隐匿和擅自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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