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05
2023-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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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8 20:51:32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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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冬春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是镇政府的重点工作。各行政村应密切关注灾情,及时掌握灾民困难群众的生活情况,并向镇党委政府汇报,当好参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冬春期间因灾困难群众生活不出问题。
2.深入调查,摸清灾情。各行政村要认真核查灾民困难群众的生活状况,认真扎实地对灾民需救助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和评估,重点调查灾害损失情况,受灾困难人员的家庭基本情况、自救能力及缺口粮、少衣被等方面的困难,并登记造册,做到底数清、对象准、情况明,确保灾民、困难群众有饭吃,有衣被用。
3.规范救助程序,提高灾民救助工作的透明度。实施冬春期间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由受灾人员本人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名;村民委员会组织由村两委、村民代表、村民组长参加的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提名需救助对象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拟救助对象,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拟救助对象在村民委员会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由村民委员会将拟救助名单、申请、民主评议意见及会议记录复印件、公示证明等有关材料提交镇政府审核。冬春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禁徇私舞弊和弄虚作假现象。
4.严格纪律,确保救灾款专款专用。要本着“专款专用,重点使用、无偿使用”的原则,强化救灾款的使用和管理,严禁平均分配,杜绝优亲厚友和挤占挪用等现象发生。镇民政所要对各行政村救灾款发放情况进行跟踪督查,重点督查救助对象掌握是否准确,是否按程序办事,是否张榜公示。对不按要求落实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0_-20_冬春救助
工作情况的汇报
市民政局:
我区在实施开展冬春生活救助工作中,主要以认真贯彻落实《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民政部[200]号)和省、市关于冬春救助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严格遵循“规范化管理、务实化运作”的工作要求,完善冬春救助工作运作机制、强化救助资金的管理,全面确保冬春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现将-冬春生活救助工作汇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冬春救助工作。
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今冬明春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粤民[]号)要求,我们及时组织各镇(街)召开专项工作会议,明确分工,强化责任,制定了《-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方案》,要求各镇(街)民政部门要做到:一要摸清冬春困难群众对象的底数;二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三要领导到位、资金要到位、物资要到位。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有人抓的良好工作格局,确保冬春救助工作顺利开展实施。同时,各镇(街)要对冬春期间困难对象进行造册登记,分类汇总《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台帐》,按要求及时上报到我局。经统计,2-2冬春期间,全区需救助对象共人,其中需要口粮救济人,需要衣被救济人,需要医疗救助人。
二、冬春救助款物的监管、使用情况。
我们严格按照民政部《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政策要求,严格遵循“本人申请、村民评议、张榜公布、村委上报、镇(街)审批发放、区民政局备案” 等工作步骤,规范救济对象的核定上报、补助资金的申请、办理、拨付监督管理。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将冬春生活救助款物及时下发到受灾困难群众手中。2-2冬春期间,全区共投入冬春救助款万元,帮扶救助困难群众人,其中:发放衣被件,救助人,物资折合万元;临时医疗救助人,发放医疗救助金万元。
三、存在的问题。
从近年来我们开展的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过程中,救助工作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还不够规范。问题根源主要在于部分基层工作人员责任力度未能到位,加上缺乏对冬春救助工作规程政策业务不熟悉,造成工作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区冬春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对于存在的这些困难和问题,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研究,努力加以解决。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灾害救助政策与社会救助政策有序衔接,按照“不落一户、不漏一人”的要求,实施精准施救。-是强化灾后救助衔接。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妥善安排受灾人员生活保障和灾后应急期救助的同时,及时准确统计过渡期需救助人口数量,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经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要积极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对符合“先行救助”有关政策规定的,实施临时救助;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要按照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因灾导致的特困人员,要及时落实特困供养政策,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二是强化冬春救助衔接。乡(镇)人民政府要扎实组织好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原则,明确本级冬春救助实施标准,确保受灾群众安全、温暖过冬过节。要结合冬春救助情况统筹做好临时救助和走访慰问等工作,既避免“福利捆绑”,又防止“救助遗漏”,切实增强救助实效。
尊敬的招商局领导:
__年_月_日,无情的暴风雨引起的洪灾,摧毁了我家里无数物资。霎时间,只见家里东西往上漂浮。许多物品随洪水漂走。见此情况,我忙叫村里表兄把牛拉走,剩下一头怀胎3个多月的母猪和两头架子猪只能眼真真看着被淹没,还有十几只鸡也被冲走。然后我赶忙关门,全家只能在床上过夜,家人连吃的都没有,只能饿着肚子坐到第二天,正准备为父亲逝世百日烧包日子也没有得到尽孝。
在次日6点20分时须,水已经淹平了家里的床铺,我看见情况越来越严重,赶忙打电话给村支书申请救助,虽然村领导离我家不到一里路,可想到怕进水救不了烈火,我赶紧把年老的母亲、年幼的女儿、姐姐及妻子一一背着转移到安全的地方,那时门外的水位已淹到我的肚脐。到了9点许,村副主任到家对面的邻居家门前照了张相就走了,吕支书几次赶到我家询问观察灾情。
到了_日下午,我们给父亲烧百日包回来在邻居家准备吃饭时,村吕支书带领县招商局两位领导,冒着大雨,绕着危险的山路徒步到我家查看受灾情况,可由于水位还深,(连供饭都是在水里了,那是心理的感受是多么的凄凉)无法看到家里的情况。只能在安全处查看。领导的安慰,领导的关心,令我及家人感动不已。真是灾难无情人有情啊!
连续几天的强降雨,导致家里淹了四天五夜水才小消退平家里,家里的浮泥有5厘米左右,外面院坝都还有30厘米左右的水位,也打乱了家里的正常生活。但毕竟还是要生活,我就和家人及叫来两个亲戚帮忙把家里清理。
忙了一整天算是清理了,可看到家里的损失,自己觉得太心寒。家里受灾严重。其中:
电器:一台电脑、一台电视机、一台冰柜、一台平车机、一台饮水机、两台洗衣机、粉碎机一台,电转两套、电磁炉两台、电饭煲两台、报废,预计造成经济损120_元左右。
牲口;母猪一头、鸡十几只无法挽回,架子猪两头受损。预计造成经济损6000元左右。
家具铺盖;沙发四个,茶几一个、电视柜一个、大组合柜一套,席梦思一张,小床四张,被柜两个,橱柜一套,棉被17床。毛毯39床等发霉腐烂,预计造成经济损18000元左右。
粮食;菜籽4300斤左右,谷子7000斤左右,玉米1500斤左右,豆芽黄豆两百斤等,预计造成经济损失9000元左右。
其它;80多个平方的0代天麻繁殖培育种种植绝收,造成经济损13000元左右,1400多个平方的地膜白菜种植绝收,造成经济损6000元左右,两套老木栅子发霉腐烂造成经济损5000元左右,四包尿素,一包复合肥融化,造成经济损610元左右,水稻受灾面积亩,预计减产4成,预计造成经济损失1000元左右。玉米受灾面积6亩,预计减产8成,预计造成经济损失2600元左右,其他粮食预计造成经济损失500元左右。
以上灾情;已造成经济损失七万余元。
此次受灾我家在猫营镇最为严重,物资损失较多较大,由于地质环境因素,排水沟出现严重性人为破坏,每年的水灾都要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房屋安全结构受到严重性的损伤,墙面出现裂缝漏水,屋面出现炸裂漏水,瓦房木梁断裂几根,墙面出现偏移。需要重新维修,我无力及时解决。特写此报告,希望上级领导伸出援助之手,解决我的燃眉之急、救于为难之中。我及家人将感激不尽。
敬礼!
申请人:
__年__月__日
各相关部门和行政村要全面掌握受灾群众的基本情况,建立因灾需救助困难群众台账,并逐级上报,镇应急办根据灾情核查情况,对因灾倒损农房户和因灾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受灾群众予以应急救助。
(一)集中安置。各村居根据灾情和受灾群众生活需要情况设置受灾群众转移集中安置点。集中安置点的受灾群众,由镇街统一安排食品、衣被等,并做好防暑降温及疫病防治、安全保障等工作,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身体健康。集中安置期间,要明确安置点负责人和管理服务人员,确保安置点群众生活稳定,井然有序。
(二)分散安置。通过投亲靠友、借住公房、租借临时住所等进行分散安置的,由镇街给予一定临时性生活救助款物,保障其过渡期间基本生活。临时救助资金从下拨的救灾款中列支。在分散安置过渡保障期间,各村要建立分散安置人员统计台账,要建立包保责任制,镇街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户结对。要经常深入到受灾群众家中,了解受灾群众的实际困难和存在的问题,并帮助他们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其过渡期间基本生活不出问题。
一)申请法律援助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同时递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提供的家庭人均经济收入状况的证明;
3、申请法律援助的基本情况及全部案件材料;
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5、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代申请人应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二)法律援助中心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
1、对符合条件的受援人,由法律援助中心下发《法律援助决定书》,并指派律师或指定法律服务机构,通过该机构指派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同时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援助决定有异议的,法律援助中心应重新审议一次。
(三)下列案件和情况经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批准,可不经审查程序直接予以法律援助;
1、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辩护案件;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
3、遇有紧急或特殊情况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
4、上级主管机关认为需要及时提供法律援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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