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05
2023-06-18
2023-07-05
2023-06-29
2023-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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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股权激励把股东和经营管理层的利益紧密联系起来,逐步达到从利益驱动到利益联合的转变,促使公司核心管理人员的行动、决策与公司股东意志、公司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促进公司平衡稳健发展,避免员工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确保股东价值的最大化。
2、通过建立与完善长效激励模式补充公司现有的激励机制,确保在国内人才市场上能够提供具有竞争力的整体薪酬包,吸引、保留和激励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所需要的公司中高层管理人才。
3、通过采用股权激励代替激励对象的部分现金薪酬,进一步优化管理层薪酬结构,加强管理层凝聚力与归属感,既有利于稳定核心管理人才队伍,又能有效降低长期的委托代理成本。
1、以长效激励补充短期激励的原则。
2、绩效导向的原则。
3、与员工携手发展、共同创富的原则。
4、规范股权关系管理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为促使公司快速发展,保持现金流、商铺购置、物业租赁等优势,对门店进行必要的增资,使______年实收注册资本总额达到______万元,以每股1元计价,总股本为______万股。
2、公司大股东有权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决定增资扩股,计划于______年起逐步增资扩股至______万股。
3、公司在增资扩股时,将保证与本期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期权获授人持有的期权与待授予的期权保持同比例增加。
1、公司______年___月___日股权关系为:______有限公司董事长______先生/女士持股___%。
2、在推进本计划过程中,根据公司董事长_______先生/女士的意愿,按本计划将其个人持有的股份逐步授出。但未正式授出前,均由董事长___________先生/女士持有。
3、除董事长______先生/女士之外,管理层持股比率控制在______%以内。
董事会是受股东会委托的经营管理决策机构,对公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具有决策权,对本计划具有审批权,在本激励计划中的责权主要包括:
1、批准公司长效激励计划及其相关规则;
2、可依据维护公司未来利益关系原则中止长效激励计划的执行;
3、批准绩效薪酬委员会拟定的各激励计划的实施方案;
4、决定绩效薪酬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决定绩效薪酬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决定中止与恢复绩薪酬委员会的工作;
5、制定每年分红方案并报股东会审议;
6、制定公司增资扩股及其相关事项的方案并报股东会审议;
7、在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决定纳入期权激励的人员名单及按本计划书规定授予数量;
8、决定本激励计划的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监事会对本计划行使监督权,包括:
1、对长效激励计划及其分配、行权方案有知情权;
2、监督长效激励计划执行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3、监督长效激励计划的执行情况;
4、监督财务信息的披露情况;
5、当董事、管理者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立即停止并予以纠正;
6、列席股东会与董事会会议;
7、在董事会决策期权、行权、置换、转换方案时提出独立意见;
8、执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绩效薪酬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责薪酬与绩效考核激励的常设规划与管理机构,由公司董事及相关职能的专门人员组成,设经理一名,主要工作职责即:
1、拟定长效激励计划书与修改方案;
2、拟定与保管期权协议书与期股证明;
3、执行长效激励计划的具体实施工作;
4、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长效激励计划的执行实施情况,并提出解决方案;
5、对长效激励计划书的条款做出解释与说明;
6、在必要时,提议中途中止或终止长效激励计划;
7、拟定各部门、分公司、项目开发考核激励管理办法,并跟踪与监督实施情况;
8、执行公司董事会授权与安排的其他事项。
1、获得转正的公司经理级别及以上管理人员;
2、对公司经营业绩贡献突出的业务人员;
3、董事会确定的特殊岗位人员。
除以上基本条件外,期权获授人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愿意长期为公司服务;
2、同意遵守本计划书的相关规定与要求并与公司签订期权协议;
3、经公司考核达到职位的任职条件与工作标准;
4、在授予期权之日前的在职期间一年内没有发生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未受到c、d类过失处罚。
1、职位等级。
2、任职时间。按年度内实际符合授予时间计算,但原则上年度内的授予时间不得少于____个月。
3、公司利润目标达成情况。
4、个人年度或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
1、公司自______年起实行eso期权计划,______年公司总股本为_____万元。计划于20__年增资扩股至_____万股。______年-______年分______期授出约_____%的期权份额为_____万股。
2、原股东__________先生/女士为期权出让方,即公司授予的期权份额来自董事长_________先生/女士的股权出让。
4、授予数量标准与测算
职位:_______年授予_____万股;_______年授予_____万股;_______年授予_____万股;_______年授予_____万股;……
职位:_______年授予_____万股;_______年授予_____万股;_______年授予_____万股;_______年授予_____万股;……
职位:_______年授予_____万股;_______年授予_____万股;_______年授予_____万股;_______年授予_____万股;……
……
5、每位期权获授人实际被授予的期权数量由公司董事会研究确定,但任何个人所获得的期权授予数量不得超过本计划书当期可授予总数量的20%。
6、除董事长之外,任何单个期权获授人、实股持有人持有公司期权与实股总额的份额不得超过3%。
1、_______年基期每股面值为_____元,自_______年第一次行权起至_______年完成全部行权,每份行权价在_______年面值的基础上每股匀速递增5分钱。即:
______年,股价_____元/份;
______年,股价_____元/份;
______年,股价_____元/份;
……
2、自_______年起新成为期权获授人的,按上年年末公司经审计和分红后的每股净资产为基础及每年匀速递增每股5分钱的办法确定第一次每股认购价。即:
行权价=上年年末公司每股净资产 – 每股分红 + 5分/份(股)
1、_______年_____月,由期权出让方(原股东)根据本计划确认授予对象、五年授予的期权数量,并与各期权获授人签订《股份期权授予协议书》。为保障期权出让方(原股东)的利益,在签订《股份期权授予协议书》的同时,应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权回购协议书》,即:管理层在公司上市前离职的,应将持有的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期权出让方(原股东)。
2、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新授予对象,按本计划确定的时间(_______年-_______年),由期权出让方(原股东)于符合授予时间之日与新授予对象确认每年授予数量,并签订《股份期权授予协议书》、《股权回购协议书》。
1、期权获授人行权的首要原则是公司利润目标达成原则。根据公司当年利润目标的达成率决定总行权比例。
2、与个人年度或半年度考核挂钩的原则。各期权获授人,如上年的年度考核结果低于60分(百分制)的,上年的期权授予份额按50%计算,其相关权益也相应减半;低于80分(百分制)的,上年的期权授予份额按70%计算,其相关权益也按相应按比率减少。超出95分(百分制)的,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可适当增加期权授予份额。
3、职务管理原则。各期权获授人在本计划实施期限内职位层级发生调整的,按年度内的职务变动与分段任职时间调整期权授予数量。如降职为经理以下职位的(不含经理),所有未行权的期权即时全部失效。
4、股份期权采用自愿认购的原则。超过规定认购期限的,视为放弃行权,该期权即时失效。
1、期权获授人应将期权分红、年终奖励、工资收入等所得优先用于认购期权份额,即行权。如当年上述所得不足于完成当期期权认购的,应在_______年与_______年分两次自筹资金进行期权认购。其中,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完成对______年、______年期权的认购。
逾期未完成认购的部分自截止认购之日起自动丧失。
2、期权获授人在与期权出让方签订《股份期权授予协议书》之日起,当年即开始享有与其他合法股东同等的分红权。但期权获授人原则上应在每年的____月____日前完成上年的期权行权。期权获授人无力完成该年度全部期权行权的,未能行权的该年度期权部分将不享有分红权。员工在______年或______年对仍然有效的未行权的期权完成行权后,该期权方可具有行权以后年度的分红权。
3、公司董事会原则上于每年____月____日前公布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经营状况,原则上将不低于_____%的上一会计年度税后净利润用于分配红利。原则上于每年____月____日前完成利润分配。
1、股份期权仅享有条件的分红权,但没有资产所有权与决策权。期权获授人在未完成第一次期权行权前不具有股东身份,不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
2、期权获授人在完成当期期权行权认购后,由期权出让方(原股东)统一安排在3个月内完成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期权获授人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公司股东,具有完全的股东权利和承担完全的股东义务。如果因为公司上市计划的需要,需要提前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应配合公司办理有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期权不得转让、出售、继承,不得用作质押物,不得作为资产参与任何金融衍生协议或者套期保值安排。
4、期权获授人辞职或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公司给予解聘的,其离职前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期权即时作废,当年度起不再享有分红权。自离职之日起的六个月内,由期权出让方(原股东)按《股权回购协议书》的有关约定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回购价格按上一会计年度公司每股净资产减去上一会计年度每股分红计算。
5、期权获授人(含已转换为实股的股东)由于死亡、残疾、退休、公司裁员等原因而离职的,尚未认购的期权将自动返还给期权出让方(原股东),但可按当年实际工作时间获得期权分红。其持有的公司股权,由期权受让方(原股东)按《股权回购协议书》的有关约定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回购价格按上一会计年度公司每股净资产减去上一会计年度每股分红计算。
6、期权获授人行权后所取得的公司股份在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不得转让,二年后需要转让的应在公司股东之间转让,同时必须遵守本计划书第十二条第6款规定。
1、有权审定期权计划与期权获授人。
2、有权决定增资扩股、业务并购、资产重组。
3、有权根据期权获授人的工作表现与考核结果调整期权授予数量或中止(终止)期权授予。
4、保障期权计划实施,不得无故中止(终止)期权激励计划书、期权授让协议的执行。
5、在规定的行权日必须依照本计划书、《股份期权授予协议书》和《股权回购协议书》的 约定履行转让与回购等义务,不得无故推迟转让/回购,不得无故损害期权获授人的正当权益。
6、必须促使公司定期向期权获授人披露财务信息与公司重大决策。
1、有权依照本计划书、《股份期权授予协议书》的有关规定获得期权分红权与行权;
2、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监事会、董事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从知道或应 当知道其合法权益被侵犯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期权出让方(原股东)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期权出让方(原股东)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威胁或迫使期权出让方(原股东)提前行权、违规行权,或获得不正当收益。
4、应认真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期权出让方(原股东)的股东权益与公司形象,保守和保护期权出让方(原股东)和公司的商业秘密。
5、应妥善保管公司各项经营、管理资料。不得将《股份期权授予协议书》、《股权回购协议书》泄露给公司无关人员或公司外任何人。
6、保证承担因分红、行权和转让所产生的纳税义务。
7、不得在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任何单位工作、兼职或直接(间接)持有其股份。在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无论是否与公司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均不得与公司进行同业竞争。
1、 本计划书由公司绩效薪酬委员会拟定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然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经期权出让方(原股东)签署后即可生效执行。
2、 本计划书由公司绩效薪酬委员会和财务部负责实施。
本计划书的最终解释权归期权出让方(原股东),委托公司绩效薪酬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本计划书的重大修改或增补正式文件须经监事会审核,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方有效。但对非主要条款的修改,期权出让方(原股东)直接批准后即可执行。
本计划书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执行,有效期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编制: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审核: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核准: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住址:
联系方式:
乙方:
住址:
联系方式:
_____公司制定、实施本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目的是完善公司激励机制,进一步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公司业绩持续增长,在提升公司价值的同时为员工带来增值利益,实现员工与公司共同发展,据此,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就甲方转让股权、乙方为公司服务一定期限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股权转让
出于对公司快速发展的需要,为激励人才,甲方授予乙方在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条件下以约定的价格认购甲方持有公司的_____%的股权。
二、激励对象的资格
1、同时满足以下人员:
(1)为_____公司的正式员工。
(2)截至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公司连续司龄满_____年。
(3)为公司_____等岗位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员工。
2、虽未满足上述全部条件,但公司股东会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激励的其他人员。
3、公司激励对象的资格认定权在公司股东会,激励对象名单须经公司股东会审批,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后生效。
三、标的股权的种类、来源、数量和分配
1、来源: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给激励对象的标的股权为_____公司原股东出让股权。
2、数量:_____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公司实际资产总额_____%的股权。
3、分配
(1)本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获授股权(占公司实际资产比例)
占本计划授予股权总量的比例
(2)_____公司因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增加注册资本、派发现金红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权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标的股权数量、价格和分配的,公司股东会有权进行调整。
四、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禁售期
1、有效期
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_____年,自第一次授权日起计算。有效期内授予的股权期权,均设置行权限制期和行权有效期。
行权限制期为_____年。
行权有效期为_____年。
2、授权日
(1)本计划有效期内的_____年___月___日。
(2)_____公司将在_____年度、_____年度和_____年度分别按公司实际资产总额的_____%、_____%、_____%比例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标的股权。
3、可行权日
(1)各次授予的期权自其授权日_____年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方可行权。
(2)本次授予的股权期权的行权规定:
在符合规定的行权条件下,激励对象自授权日起持有期权满_____年(行权限制期)后,可在_____年(行权有效期)内行权。在该次授予期权的_____年行权有效期内激励对象应采取匀速分批行权的原则来行权。行权有效期后,该次授予的期权的行使权利自动失效,不可追溯行使。
4、禁售期
(1)激励对象在获得所授股权之日起_____年内,不得转让该股权。
(2)禁售期满,激励对象所持股权可以在公司股东间相互转让,也可以按照本计划约定,由公司回购。
五、股权的授予程序和行权条件程序
1、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标的股权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业绩考核条件:_____年度净利润达到或超过_____万元。
(2)绩效考核条件:根据《_____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
2、授予价格
(1)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标的股权的价格;公司实际资产×获受股权占公司实际资产的比例。(2)资金来源: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标的股权所需资金的1/3由激励对象自行筹集,其余由公司发展基金划拨。
3、股权期权转让协议书
公司在标的股权授予前与激励对象签订《股权期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激励对象未签署《股权期权转让协议书》或已签署《股权期权转让协议书》。但未按照付款期限支付受让标的股权款的,视为该激励对象放弃参与本次授予。
4、授予股权期权的程序
(1)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股权期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2)公司于授权日向激励对象送达《股权期权授予通知书》一式贰份。
(3)激励对象在三个工作日内签署《股权期权授予通知书》,并将一份送回公司。
(4)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情况制作股权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获授股权期权的金额、授权日期、股权期权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5、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对已获授权的股权期权将分_____期行权,行权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激励对象《_____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考核合格。
(2)在股权期权激励计划期限内,行权期内的行权还需要达到下列财务指标条件方可实施:
1净利润
2销售收入
3销售毛利率
4净资产收益率
5销售货款回笼率
6销售费用率
六、本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仍在公司任职,其已经所获授的股权期权不作变更。
(2)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仍在公司任职,变更后职务在本计划激励对象范围内,按变更后职务规定获授股权期权。
(3)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但仍在公司任职,但变更后职务不在本计划激励对象范围内,变更后不在享有获授股权期权的权利。
2、激励对象离职
指因各种原因导致激励对象不在公司任职的情况
(1)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到期,公司不再与之续约的,其已行权的股权继续有效,已授予但尚未行权和尚未授予的股权期权不再授予,予以作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已行权的股权继续有效,但需将该股权以_____价格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或公司根据新的激励计划新增的激励对象,或由公司以_____价格回购,已授予但尚未行权和未授予的标的股权不再行权和授予,予以作废。
a、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到期,本人不愿与公司续约的。
b、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未到期,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等原因被辞退的。
c、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未到期向公司提出辞职并经公司同意的。
(3)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未到期,因公司经营性原因等原因被辞退的,其已行权的股权继续有效,并可保留,但未经公司股东会一致同意,该股权不得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他方,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权期权和尚未授予的股权期权不再授予,予以作废。
(4)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未到期,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离职的,其已行权的股权无效,该激励对象需无条件将已获得的股权以1/3购买价格回售给公司其他股东,或由公司按该价格回购,已授予但尚未行权和未授予的标的股权不再解锁和授予,予以作废。
3、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1)激励对象因公(工)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已行权的股权和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权继续有效;尚未授予的股权不再授予,予以作废。
(2)激励对象非因公(工)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已行权的股权继续有效,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权由公司董事会酌情处置;尚未授予的标的股权不再授予,予以作废。
4、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的,其已行权的股权和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标的股权继续有效,尚未授予的标的股权不再授予,予以作废。
5、激励对象死亡
激励对象死亡的,其已行权的股权和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权继续有效,尚未授予的标的股权不再授予,予以作废。
6、特别条款
在任何情况下,激励对象发生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公司董事会有权立即终止其所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权,符合本计划规定情形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七、附则
1、本股权激励计划由公司股东会负责解释。
2、公司股东会根据本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股权的数量和价格进行调整。
3、本股权期权激励计划一旦生效,激励对象同意享有本股权激励计划下的权利,即可认为其同意接受本股权激励计划的约束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八、协议的生效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未尽事宜双方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乙方(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实行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专业机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进行证券欺诈活动。
第七条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
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第九条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第十条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拟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标的股票来源:
(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
(二)回购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股本总额是指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下列事项做出明确规定或说明: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按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标的股票的禁售期;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七)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如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八)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九)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十)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十一)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第十五条激励对象转让其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所得股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业绩条件、禁售期限。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激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
第二十条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股票期权计划,决定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权,但累计授出的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不得超过股票期权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
第二十二条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
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
第二十三条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行权。
股票期权有效期过后,已授出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可以按照股票期权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
上市公司依据前款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应当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或者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本办法、公司章程和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第二十七条激励对象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后第2个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10个交易日内行权,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一)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二)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的议事规则,其拟订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至少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至(八)项、第(十二)项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少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一)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二)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
(三)上市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四)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至少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一)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二)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测算;
(六)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
(七)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八)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抄报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
(二)股权激励计划;
(三)法律意见书;
(四)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五)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依照规定需要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关批复文件;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四条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在上述期限内,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及实施该计划。
第三十五条上市公司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还应当同时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三十六条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应当对股权激励计划中的如下内容进行表决:
(一)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和数量;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三)股权激励计划中董事、监事各自被授予的权益数额或权益数额的确定方法;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按适当分类)被授予的权益数额或权益数额的确定方法;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标的股票禁售期;
(五)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七)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八)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九)对董事会办理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授权;
(十)其他需要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三十八条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持相关文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事宜,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事宜。
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证券账户,用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不得转让的标的股票,应当予以锁定。
第四十条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的行权申请以及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机构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已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及时注销。
第四十一条除非得到股东大会明确授权,上市公司变更股权激励计划中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所列事项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包括:
(一)报告期内激励对象的范围;
(二)报告期内授出、行使和失效的权益总额;
(三)至报告期末累计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权益总额;
(四)报告期内授予价格与行权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以及经调整后的最新授予价格与行权价格;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的姓名、职务以及在报告期内历次获授和行使权益的情况;
(六)因激励对象行权所引起的股本变动情况;
(七)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
第四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财务报告中披露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
第四十四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十五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要求。
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的,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自该财务会计文件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应当返还给公司。
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在责令改正期间,中国证监会不受理该公司的申请文件。
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虚构业绩、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中国证监会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十条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相关专业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对相关专业机构及签字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整改等措施,并移交相关专业机构主管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构成证券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高级管理人员:指上市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标的股票:指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获授或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
权益:指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票期权。
授权日:指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指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可行权日:指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授予价格: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本办法所称的“超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
第号
甲方:
地址:
电话:传真:邮编:
乙方:___律师事务所
地址:
电话:传真:邮编:
甲方因股权继承事宜,特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的服务事项
1、查询、核对被继承人___生前在________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情况
2、协助办理法定继承人________放弃股权继承的公证事宜
3、甲方股权继承的相关法律事宜
4、协助甲方办理股权变更确认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1、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
2、对代理过程中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3、为甲方业务单独建档,并保存工作记录,对相关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1、全面、客观、及时向乙方律师介绍项目情况,提供各种相关的证据、文件等资料。
2、对乙方律师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并对乙方律师的建议和工作独立作出判断,对甲方非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错误运用法律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和工作费用。
第四条费用
1、甲方同意按如下方式和金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
法律服务费用共计人民币,本合同签订当日以现金或刷卡方式支付。
2、前款所列法律服务费不包括下列费用:
a)xx市以外地区的差旅费。
b)任何第三方所收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工商查询费、公证费、鉴定费、翻译费等费用)。
c)甲方委托乙方律师办理本案以外的其它法律服务事项的费用。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服务费。
2、除本条款第1项规定的情况外,甲方不得以其它任何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承办律师卷宗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___律师事务所
授权代表人:承办律师:
签约时间: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为了体现的公司理念,建立科学的企业管理机制,有效激发员工的创业热情,不断提升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经公司股东会研究决定,现对公司创业伙伴进行干股激励与期权计划,并以此作为今后行权的合法书面依据。
一、干股的激励标准与期权的授权计划
1、公司赠送*万元分红股权作为激励标准,以此获得每年公司年税后利润(不含政府补贴和关联公司转移利润)的分红收益,自**年**月**日起至公司股份制改造完成日为截止日。原则上干股激励部分收益累积后作为今后个人入股资金,暂时不进行现金分配,在期权行权时一次性以税后现金分红形式进行购买股份,多退少补。
2、公司授予个人干股,在未行权前股权仍属原股东所有,授予对象只享有干股分红的收益权本次确定期权计划的期权数量为万股,每股为人民币一元整。
二、干股的激励核算办法与期权的行权方式
1、干股分红按照公司的实际税后利润,公司财务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向管理层透明与公开,并指定主要管理人员参与监督。每年税后利润暂以年度审计报告为准,最终确认在公司股份制改造时以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审计报告为准。
2、期权行权在公司改制时进行,并一次性行权,如放弃行权,公司按其所持干股的累积分红按税后的现金分红形式支付其本人。
3、行权价格按行权时公司每股净资产价格确定,出资以其所持干股累积未分配收益冲抵,多退少补。如干股累积分红收益不足以支付全部行权金额且本人不予补足,则对应不足出资部分视为其本人自愿放弃,原权益仍属于原股东,其本人相关股份数量根据其实际出资情况自动调整,其相关损失也由其本人承担;期权行权后,公司以增资形式将员工出资转增为公司股本
4、入股人必须是其本人,同时必须符合公司以下相关要求;
5、期权转股手续与股票流通按照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有上市需要,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时的增资或引入战略投资者,则公司在保证其本人现有期权数量的基础上,有权对公司股权进行重组,以便保证公司的顺利上市。
三、授予对象及条件
1、干股激励及期权授予对象经管会提名、股东会批准的核心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的骨干员工;
2、本方案只作为公司内部人员的首次激励计划
3、授予对象必须是本公司正式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公司制度,同时愿意接受本方案有关规定
四、基于干股激励与期权计划的性质,受益员工必须承诺并保证:
1、承诺绝对不直接或间接拥有管理、经营、控制与本公司所从事业务相类似或相竞争的业务。
2、保证有关投入公司的资产(包括技术等无形资产)不存在任何类型或性质的抵押、质押、债务或其它形式的第三方权利。
3、保证不存在任何未经披露与任何第三方合作投资情形,也未为投资之目的充当任何第三方受托人或代理人。
4、为确保公司上市后的持续经营,本人保证在公司上市的3年内不离职,并保证在离职后3年内不从事与本人在科博达工作期间完全相同的业务经营活动,无论何时也不泄露原掌握的商业秘密。
5、本人同意无论何种原因在公司上市前离职,离职前所持的干股激励收益根据账面实际金额,按照税后现金分红形式支付给其本人,原授予的干股激励由于本人离职自动终止,期权计划同时取消。
6、如果在公司上市后未到公司规定服务期限内离职,本人同意按照(上市收益按三年平摊)的原则,将所持的股权收益按照上市前双方约定的有关规定退还未服务年限的收益;
7、在公司上市前如有违法行为被公司开除,本人承诺放弃公司给予的所有干股激励所产生的一切收益;
8、在公司上市后如有违法行为被公司开除,本人同意按照上述第六条双方约定的(退还未服务年限的收益)规定处理。
9、任职期间,本人保证维护企业正当权益,如存在职务侵占、受贿、从事与本企业(包括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相同的经营活动、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的,本人愿意支付十倍于实际损失的违约金,同时愿意接受公司对于本人的行政处罚甚至开除处理;
10、本人保证所持干股激励与期权不存在出售、相互或向第三方转让、对外担保、质押或设置其它第三方权利等行为,否则,本人愿意由公司无条件无偿收回。
本人保证不向第三方透露公司对本人激励的任何情况。
五、股东权益
1、期权完成行权后,按照上市公司法有关规定,其以实际出资享受相应表决权和收益权。其他相关权益,由《公司章程》具体规定;
2、公司根据其投资企业实际盈利情况确定分红,若公司分红用于转增资本,视同其实际出资,其相关税费由股东自己承担。
3、今后如因上市股权增发需要,公司有权对股权进行整合,具体股权整合方案届时协商确定。
六、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得违反本协议,否则必须承担由此造成其它方损失。若因一方违反协议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其他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七、不可抗力
因不能预见且发生后果不能防止或不可避免不可抗力,造成一方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可以免于承担其他方损失赔偿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其他方,并出示有效证明文件。
八、其他
1、本协议变更、修改或补充,必须由各方共同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友好协商决定,或以书面形式加以补充。若因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3、考虑到上市的有关要求,本协议正本一份,用于公司备案授予对象保留一份副本;
4、协议自协议各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签字:本人签字:
签署地:
甲方:
名称:
法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地址:
现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民法典》和《______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以下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风险提示:
股权激励方案落地要注意签订书面合同,不能仅仅公布实施方案及与激励对象口头约定,或以劳动合同替代股权激励合同。
中关村在线就是反面例子:公司与若干技术骨干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乙方工作满12个月后可以获得甲方分配的股权8万股。
这所谓“8万股”的不清晰约定就成了定时炸弹:公司总股本有都少?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该比例对应有多少权益,权益价值按净资产还是市值核定?获得权益的对价?凡此种种,均没有明确约定,以致最后产生纠纷。
1、本协议书的前提条件
(1)乙方在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的职位为甲方公司______之职。
(2)在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间,乙方的职位为甲方公司之职。
若不能同时满足以上2个条款,则本协议失效。
2、限制性股份的考核与授予
(1)由甲方的薪酬委员会按照《______公司______年度股权激励计划》中的要求对乙方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授予乙方相应的限制性股份数量。
(2)如果乙方考核合格,甲方在考核结束后______天内发出《限制性股份确认通知书》。
(3)乙方在接到《限制性股份确认通知书》后______天内,按照《限制性股份确认通知书》规定支付定金。
逾期不支付,视为乙方放弃《股权确认通知书》中通知的限制性股份。
3、限制性股份的权利与限制
(1)本协议的限制性股份的锁定期为______年,期间为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乙方持有的限制性股份在锁定期间享有与注册股相同的分红权益。
(3)乙方持有限制性股份锁定期间不得转让、出售、交换、记账、质押、偿还债务。
(4)当甲方发生送红股、转增股份、配股和向新老股东增发新股等影响甲方股本的行为时,乙方所持有的限制股根据《______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制度》进行相应调整。
(5)若在锁定期内公司上市,公司将提前通知乙方行权,将乙方的限制性股份转为公司注册股。
行权价格以《限制性股份确认通知书》中规定或董事会规定为准。
4、本协议书的终止
风险提示:
由于人并非机器,其能力水平或者绩效成绩是随着环境等发生变化的,企业不同的发展阶段,势必会营造出不同的环境,因而员工的绩效表现也是不断变化的。
因此企业在进行股权激励时,应该设计合理的退出机制,制定出不合格及出现问题时的标准,以便建立合理的淘汰机制,从而淘汰不合格的股权享受人员。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凡发生下列事由(包括但不限于),自情况核实之日起即丧失激励资格、考核资格、取消剩余分红,情节严重的,公司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并有权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参与公司一切激励计划、取消职位资格甚至除名。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a、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违背职业道德、失职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降职。
b、公司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乙方在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损害公司声誉等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c、开设相同或相近的业务公司。
d、自行离职或被公司辞退。
e、伤残、丧失行为能力、死亡。
f、违反公司章程、公司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等其他行为。
g、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被刑事处罚的其他行为。
(2)在拥有限制性股份锁定期间,无论何种原因离开公司的,甲方将无条件收回乙方的限制性股份。
5、行权
风险提示:
不管怎么讲,激励只是手段,完成公司的经营计划、达到发展目标才是目的。
所以股权激励制度和实施方法一定要结合公司的目标达成情况以及激励对象本人、本部门的业绩指标完成情况与考核办法来制订和兑现。
离开了这一条,再好的激励手段也不会产生令人满意的激励效果。
(1)行权期本协议中的限制性股份的行权期为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行权价格以《限制性股份确认通知书》中规定为准。
(3)行权权力选择
a、乙方若不想长期持有,公司可以回购其股份,价格根据现净资产的比例支付或协商谈判
b、乙方希望长期持有,则甲方为其注册,成为公司的正式股东,享有股东的一切权利。
6、退出机制
(1)在公司上市及风投进入前,若持股人退股
a、若公司亏损,被激励对象需按比例弥补亏损部分;
b、若公司盈利,公司原价收回。
(2)若风投进入公司后,持股人退股,公司按原价的150%收回
(3)如上市后持股人退股,由持股人进入股市进行交易。
7、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根据相关税务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与本协议相关的纳税义务。
(2)本协议是公司内部管理行为。
甲乙双方签定协议并不意味着乙方同时获得公司对其持续雇佣的任何承诺。
乙方与本公司的劳动关系,依照《劳动法》以及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办理。
(3)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能擅自将本协议的有关内容透露给其他人员。
如有该现象发生,甲方有权废止本协议并收回所授予的股份。
8、争议与法律纠纷的处理
(1)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
《______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制度》已涉及的内容,按《______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制度》及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解决。
《______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制度》未涉及的部分,按照甲方《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规章解决。
公司制度未涉及的部分,按照相关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解决。
(2)乙方违反《______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制度》的有关约定、违反甲方关于激励计划中的规章制度或者国家法律政策,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通知乙方,终止与乙方的激励协议而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在协议书规定的有效期内的任何时候,均可通知甲方终止股权协议,但不得附任何条件。
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3)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纠纷应首先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9、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为实现对企业高管人员和业务骨干的激励与约束,奖励和留住企业需要的核心、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持续推动企业员工为公司创造更大价值,依法保障公司股东和员工共享公司成长收益,经xxx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会讨论通过,现发布本办法供遵照执行。
1、对入股前的公司经营不享受权益,不承担风险;入股后与公司股东的股份融合一起,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2、激励股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给公司股东和公司员工以外的人,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以后其所持股权可内部转让。
3、股权激励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不参与公司股东会,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不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力。
4、在工商登记中,并不进行注册资本和股东的变更登记,股权激励不影响股东结构改变,不影响公司注册资本改变。
1、经员工认可,公司从现有的收入和业务中调剂部分现金以及挑选部分业务,合计xxxx万元。该部分业务和现金与激励对象的出资融合一起,从xx年xxx月xxx日起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公司此前的融资款形成的业务一并划转过来,与激励对象的出资融合一起共同经营。
2、前款融合一起的资金,由财务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与未划转过来的业务和资金不发生法律关系。未划转过来的业务和资金由公司原有股东承担收益和风险。
3、公司分配给激励对象的股权暂定为xx万股。经公司股东会讨论通过,可以根据公司发展情况增加激励股权。
4、激励对象在认购激励股权的同时,应按照公司规定向公司融资。融资款原则上不低于激励股权,融资款按照xx%计付月利息。
首先由公司员工自行申请认购股份,经公司股东会研究后确定可以认购并明确认购数额的员工为激励对象。股东不属于激励对象。
经董事会同意的员工,自行申报认购股份数额。
1、激励对象按照xxx元一股,自行出资购买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认购的股权以一万股为起点,最高认购数额不超过xxx万股;
3、激励对象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即丧失激励条件,不享有股权激励权利,不承担激励股权产生的风险。
1、每位员工可认购股权不超过五十万股(xxx万股),员工的认购股权数额由股东会决定;
2、经公司股东会讨论通过,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增加员工激励股权的认购数额。
1、入股后,激励对象的股份与公司股东的股份融合一起,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2、激励对象对入股前的公司经营、公司资产、公司负债不享受权益,不承担风险。
公司所有出资(含股东的出资和激励对象的出资)所产生的收益,每年度结算一次。每年的利润在扣除公司经营管理成本、5%的法定公积金、xxx%的呆坏账准备金之后按照出资比例(包含股东的出资以及激励对象的出资)进行分配。
1、激励对象出现辞职、辞退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终止时,其所持激励股权只能转让给公司内部员工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员工比股东享有优先受让权。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结算股权受让费用。员工受让他人的股权后,其所持激励股权总额不能超过100万股。
2、激励对象劳动合同终止后将其股权转让给公司股东,受让激励股权的股东的表决权仍按照公司章程办理。
3、公司股东和员工均不愿意受让劳动合同终止后的激励股权,激励对象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结算,公司应在劳动合同解除后一个月内与激励对象完成结算。结算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原则进行。结算后公司分两次平均退还出资,第一次为结算后的第xxx天,第二次为结算后的第xxx天。期间不计息。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公司股东会可考虑激励股权实行股权代理或委托制,由激励对象委托他人代为持股,进入工商登记,真实行使股东权益。具体期限和实施细则由股东会决定。
本办法自xx年xxx月xxx日起试行;
本办法试行期限暂定一年。期满后由股东会讨论决定是否延续。
本办法的修改权、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
甲方:
法人:
地址:
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民法典、公司《股权激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公司《第一次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依照甲方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就乙方参与甲方股权激励计划,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如下协议:
一、前提条件
1、乙方在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始在甲方公司部门任之职。
2、经甲方行政部按照甲方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定,确认乙方具有参与该计划的资格。若不能同时满足以上2个条款,则本协议失效。
二、限制性激励权利的考核与授予
1、由甲方的行政部按照《激励计划》及《绩效考核办法》中的要求对乙方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授予乙方相应的限制性激励权利数量。
2、如果乙方考核符合条件,甲方在考核结束后______天内发出《限制性权益确认书》(“分红权”或“期权”)。
3、乙方在接到《限制性权益确认书》(注明“分红权”)后,同意分红权激励部分的收益累积后作为今后个人执行期权计划的入股资金,不进行现金分配;并于______天内签字返回行政部;逾期不签回,视为乙方放弃本次确认书中的全部权利。
4、乙方在接到《限制性权益确认书》(注明“期权”)后______天内签回行政部并实施,否则视为乙方放弃本次确认书中的全部权利。乙方分红权累积的收益不足以购买所对应的出资额时,则可自筹或向公司借款,如果向公司借款需取得股东大会同意。
三、限制性权益的权利与限制
1、乙方取得的公司或员工持股平台的股权将设定锁定期,锁定期自取得日(工商登记日)起为______年;若锁定期结束或为结束时,公司启动上市,则锁定期按《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2、乙方持有的限制性股权在锁定期间依法享有投票权、表决权与分红权。
3、未经股东会同意,乙方持有的分红权或锁定期间的限制性股权不得转让、出售、交换、记账、质押、偿还债务。
4、当甲方发生送股、转增、配股和向新老股东增发新股等影响甲方股本的行为时,乙方所持有的限制权利进行相应调整。
5、乙方的行权和退出依照国家法规、《激励计划》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6、在行权期内公司上市,公司将提前通知乙方行权,将乙方的限制性权益转为公司注册股。
四、本协议书的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凡发生下列事由(包括但不限于),自情况核实之日起即丧失激励资格、考核资格、取消剩余分红,情节严重的,公司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并有权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参与公司一切激励计划、取消职位资格甚至除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违背职业道德、失职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降职。
(2)公司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乙方在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损害公司声誉等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3)发生直接或间接拥有管理、经营、控制与本公司所从事业务相类似或相竞争业务的行为。
(4)自行离职或被公司辞退。
(5)违反公司章程、公司规章制度、保密制度等其他行为。
(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被刑事处罚的其他行为。
2、公司《激励计划》的中止或终止导致本协议的终止。
3、乙方丧失行为能力、死亡。
4、当事人协商协议终止。
5、本协议终止后的权益按《股权激励实施细则》处理。
五、聘用关系
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协议不构成甲方对乙方聘用关系的承诺,甲方对乙方的聘用关系仍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根据相关税务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与本协议相关的纳税义务。
2、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能擅自将本协议的有关内容透露给其他人员;且不能打听关于其他人员的激励信息。如有该现象发生,甲方有权废止本协议并无条件收回所授予的权益。
七、争议与法律纠纷的处理
1、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实施细则》已涉及的内容,按《实施细则》及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解决;《实施细则》未涉及的部分,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规章解决。公司制度未涉及的部分,按照相关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解决。
2、乙方违反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制度的有关约定、违反甲方关于激励计划中的规章制度或者国家法律政策,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通知乙方,终止与乙方的激励协议而不需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在协议书规定的有效期内的任何时候,均可通知甲方终止股权协议,但不得附任何条件。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3、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纠纷应首先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八、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人代表:
签订地: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签字:
签订地: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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