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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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4
更新时间:2024-02-02 20:55:20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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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作文评语 师生互动 生生互动 长生互动
课堂上,已打破了教师一统天下的局面,学生成了课堂的主体,教师不再高高在上。但作文评语,还是教师的天下。教师在学生的作文本上可以纵横驰骋,学生手无寸铁,无缚鸡之力,如同案板上的鱼,任人宰割。这种现象,学生被动,教师盲动。(盲与忙同音)教师苦不堪言哪,在作文评语方面绞尽脑汁,花了很多的时间与精力,但收效甚微。俗话说:历史随着车轮转。教育在改革,在发展,在进步。作文评语是教育领域里的一个小螺帽,教育改革的车轮滚滚向前,这个小螺帽要是不旧貌换新颜的话,终将被教育的车轮碾得粉碎,而不复存在。因此,改革作文评语势在必行。
师生互动是一种新的教学模式。尽管对它的内涵和外延还需作进一步的研究和探索,但在平时的教学过程中,倡导运用师生互动教学模式,这对发挥学生在课堂上的主观能动性来说,显然有积极意义。师生互动是指在师生间发生的一切交互作用和影响,是一种交互作用和相互影响的过程。师生互动不是教师对学生或学生对教师的单向、线性的影响,而是师生间的双向、交互的影响。同时,师生间的这种交互作用和影响又不是一次性的或间断的,而是一个链状、循环的连续过程,师生正是在这样一个连续的动态过程中不断交互作用和相互影响的。
在今天这个强调以学生为教学主体、以培养学生创新能力为目标的教育背景下,进一步探讨师生互动教学模式,并将它普及到教学实践中去,应用到作文评语中去,应是我们语文教育工作者的一个研究课题。
作文评语的师生互动主要体现在:教师以一个读者的身份来阅读学生的作文,不再以尊师的身份出现。评语中,教师要坚持鼓励性、灵活性的原则,这是教师对学生作文进行评语的立语之本。以下两点,笔者愿和大家共同探索。
一是角度因文而异。一篇作文的长处或短处在作文要素的各个方面表现是不均衡的,作文评语应该从什么角度入手,关系到能否对学生的作文作出公正评价的问题,因为一篇作文,尤其是一篇优秀作文,其优秀之处都各有不同,这就要求教师写评语时能选择恰当的角度,抓住文章的突出之处。请看作文暑假中的一件事的评语:你的文章来自于生活,高于生活。抓住种游泳这件事,绘声绘色,曲折坎坷,然而又柳暗花明,获得成功。重点描述游泳的经过,并提炼出精彩的细节,曲折有致。文章最成功的秘密在于你写了自己亲身的体会。文章中的小青蛙的描写,为文章带来了情趣。从这篇文章中,老师看到了二十一世纪的茅盾!
小作者看到这样的评语,非常激动,血液加速循环,终身难忘,因此以更加积极的学习态度投入到学习中去,投入到写作文中去而这,不正是我们老师所期待的么?
二是语气因人而异。作文评语的接受对象是学生,学生能否和乐于接受并受到启示,是检验教师评语写的是否合格的尺度。学生的年龄、心理、性别、经历不同,写出的文章也会风格各异,这就需要教师变化各种语气,写出能让学生心服口服的评语来,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作文评语的指导作用。好的作文评语也该是一段短小精悍的文字,让学生有所收获,与学生有所沟通,互相理解,同时又赏心悦目,那种生硬、呆板、千篇一律、放之四海皆用的评语只能引起学生的厌倦和反感。我们班一位学生,因父母离婚,她常常陷入家庭破裂的痛苦中,而此时,她的父母都已各自成家。在她的一件难忘的事,我写下了以下几行字:春飞,这件事都过去那么长时间了,你怎么还是出不来?老师希望你抬起头,笑一笑,过去的就让它过去了。如果你还是执迷不悟的话,苦了你自己,何苦呢?你应多想想好的地方,想想爸爸妈妈们。他们的幸福,也是你的幸福。珍惜生命的每一时刻,即使这一时刻是痛苦、酸楚、艰难、坎坷的。生命随着时光的流逝而消逝着,只有记忆中的积淀才是永恒而美好的。你已经将你的情感升华了,这也是一种美。
想不到,由于这几行字,小春飞的脸上绽开了笑容。你说,做老师的,能不为之欣慰吗?
同时,学生对教师的作文评语可以大声提出质疑,如果觉得老师作出的评价不合学生的心愿,学生可以写上几行字,驳斥老师。而这时,老师则无权专横独断,须通过班委会,共同研究,之后,才给他加分,或维持原判。
作文评语的师生互动还体现在教学相长,师生共同提高。作文评语像一座无形的桥梁,把教师和学生及时联系起来,出色地完成作文教学任务。教师付出的同时也在收获,在作文评语中与学生共享教与学的乐趣。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质量是决定作文教学取得成功的关键。由此,在作文评语中认识互动成为教师在作文教学中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基础;研究互动成为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发挥主观能动性的有效保证;而高质量地实践互动是作文教学的关键。在作文评语教学中,如果多从这个角度去考虑教学策略、教学步骤、教学方法,就会注重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学生在学习活动中的潜力,这将大大提高作文教学的效率。
互动:《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对互动是这样界定的:互动首先是一个过程,是一个由自我互动,人际互动和社会互动三个阶段组成的过程。 生生互动是指在教学这一具体情境下,学生与学生之间发生的各种形式、各种性质、各种程度的相互作用和影响。
孔子说:三人行,必有我师。在班级学习中,有许许多多的同学,教育教学要充分发挥学生资源环境的潜在优势。事实上,学生学习方式正发生可喜的变化,课堂上出现了自主探究、同桌互助互学、小组合作学习、 学生执教、模拟生活等多种学习方式,学生有了充分自主活动的时间空间和广泛交流的机会,创造性思维得到前所未有的开发,素质得到比较全面的发展。
在作文评语教学中,教师一定要面向全体学生,充分调动每个学生的积极性,让每个学生都参与到作文评语活动中来。营造轻松、民主的创新氛围,营造生生互动的教学情境,让学生都有充分的心理安全感与自由度。错了,允许再改;不完整的,允许补充;没想好的,允许再想;有不同意见允许争论;不明白的,允许发问;等等。通过适度的系列活动,学生的思维被激活、灵感被撩起、才气得以释放。这样,写作兴趣越来越浓,文章越写越好,作文水平越来越高
在作文评语中生生互动,形成交流合作的良好气氛。当今科学的发展日益综合化,集体的创造取代了手工业式的个人创造。因此,当个人的创新置身于创新群体中时,群体的环境就不可避免地影响到个人的创新活动和创新能力的发展。因而,我们在教学过程中,十分重视使学生之间在情境中产生互动,形成相互交流、相互合作、相互补充、相互帮助的良好气氛。因此,作文的知音也比较容易觅得,形成良性循环。
这里,还包括生生互动的多种形式,如两两互动、小组合作互动等。互动中可以互相检查对方活动,互相表达自已看法,互相讨论问题解决,互相竞赛巩固认知,共同操作探索发现,相互学习,共同提高。因此,学生的作文评语,相互流动起来,为作文的提高起到了桥梁作用。
中国的家长对教育赋予了热忱的关注,尤其是对语文,更是情有独钟。作文教学是一个巨大的艰苦工程。组织起家长的力量,成为教育改革的动力,成为作文前进的催化剂,使其在老师、家长的力量合而为一,为学生的发展创造最优良的环境,给作文评语改革添上翅膀。如此,家长、学生形成了一对一的学习环境,这对作文教学的进步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
在这样的学习环境中,家长、学生之间能够创造一种推心置腹地交谈学习心得的气氛,孩子们就能把自己的各种印象和感受、怀疑和问题及时地提出来,展开无拘无束的谈话,而家长以高度的机智引导并且参加到学习谈话中去,发表自己的意见,及时发现孩子学习上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调整自己对孩子的教育方式,就可收到预期的教育效果。
这样的作文评语,不仅仅局限于书面语言,还可以在口语方面进行交流,使作文评语更加丰富多彩,更加艳丽斑爛。
作文评语互动,参与的对象多,打破了教师一统天下的局面,不再是教师一人之下的一口井水,而好像是汇聚了江河湖泊里的鲜活的水。所以能激发学生的写作兴趣,提高学生的作文水平,为学生作文的发展,构建了特殊的语言体系。无疑地,这在学生的作文本上,增添了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1、文心雕龙 (南朝) 刘勰 著
2、小学作文教学艺术 陈秉章 著 江苏教育出版社
3、教育孩子的艺术贺雄飞 韩建国 主编 内蒙古人民出版社
【--技巧】
诗词,是指以古体诗、近体诗和格律词为代表的中国传统诗歌。通常认为,诗更适合“言志”,词更适合“抒情”。 诗词是阐述心灵的文学艺术,而诗人、词人则需要掌握成熟的艺术技巧,并按照严格韵律要求,用凝练的语言、绵密的章法、充沛的情感以及丰富的意象来高度集中地表现社会生活和人类精神世界。中国诗起源于先秦,鼎盛于唐代。中国词起源于隋唐,流行于宋代。
诗歌起源于上古的社会生活,因劳动生产、两性相恋、原始宗教等而产生的一种有韵律、富有感情色彩的语言形式。《尚书.虞书》:“诗言志,歌咏言,声依咏,律和声。”《礼记.乐记》:“诗,言其志也;歌,咏其声也;舞,动其容也;三者本于心,然后乐器从之。”早期,诗、歌与乐是合为一体的。诗即歌词,在实际表演中总是配合音乐、舞蹈而歌唱,后来诗、歌、乐、舞各自发展,独立成体,诗与歌统称诗歌。如今诗歌按照不同的表现形式分为白话诗和旧体诗词,白话诗更多称为新诗或自由诗,但“诗词”连称时一般指旧体格律诗、词。在当今社会生活中继承和发展它传统形式中情味意味韵味更能使人接受,它是汉语特有魅力和功能,这是其它任何语言所没有和不能的,也是任何语言翻译不了的。因此传统诗词文化是世界文学史上最独特表现形式和文学遗产。
词属于诗的一种韵文形式,由五言诗、七言诗或是民间歌谣发展而成,起于唐代,盛于宋代。句子长短不一,赋》。注:“词”与“辞”在“言词”这个上是同代,一般只说“辞”,不说“词”。汉代以后逐渐以“词”代“辞”。“词”后来又逐渐按一定的曲调来填写,即词牌;如“满江红”“蝶恋花”“江城子”“西江月”“浪淘沙”等,它由曲名发展而成,例如“西江月”原本是唐朝教坊展柜唱的曲名,后来以这种形式填词,便逐渐成为一种词牌。
宋代。原是配乐歌唱的一种诗体,句的长短随歌调而改变,因此又叫长短句。词分为小令(58字内),中调(59~90字),大调亦称长调(91字以上)。词一般分上下两阕也称之为“片”。
诗后人奉为经典;楚辞以其忠君意志的一再表达、比兴手法的完整运用,影响后代诗歌创作,形成创作传统。《诗经》与《楚辞》因此也时常被认作古代诗歌将源头追溯到《诗经》与《楚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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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以劳动合同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势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这是由于劳动过程是非常复杂的也是千变万化的,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合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各不相同,国家法律法规只能对共性问题做出规定,不可能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做出规定,这就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2、劳动合同是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深感经营或工作需要确定录用劳动者的条件和方式数量,并且通过签订不同类型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发挥劳动者的特长合理使用劳动力。
3、劳动合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这既是对合同主体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有助于提高双方履行合同的自觉性,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因为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有利于稳定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单项劳动合同”。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原劳动法规定的长期合同。
三、单项劳动合同,即没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处理劳动合同争议的依据
由于劳动合同的内容比较广泛,包括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条件等等,所以处理劳动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也很广泛,主要有《劳动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集体合同规定》、《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
劳动合同纠纷有多种,其中包括因订立劳动合同而引起的劳动纠纷,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引起的劳动纠纷,因变更劳动合同而引起的劳动纠纷,因终止劳动合同而引起劳动纠纷,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引起的劳动纠纷等。处理因不同原因引起的劳动纠纷,有各自不同的具体要求。
一、因订立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纠纷的处理
①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当弄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因,在分清当事人责任的基础上,要求有过错的一方向受损失的一方提供一定的补偿,并督促双方依法补签劳动合同,台双方无意继续合作,则解除劳动合同。
②对于由他人代签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查明代签的原因,并审查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对内容合法的,责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签劳动合同;对内容不合法的,应宣布合同无效。
③对于芝者隐瞒真实情况,导致用人单位误解而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发生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对用人单位查明事实真相后,对不符合用工条件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应当予以维持。
④对于不符合合法有条件的劳动合同发生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当宣布劳动合同无效,然后视违法程度责成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⑤对于订立方式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发生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分别情况作出处理。内容合法,只是订立方式不合法后般应认定合同有效,并督促双方补签劳动合;内容和订立方式均不合法的,应认定该合同无效,并按无效合同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二、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行的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
①对于不履行劳动合同引起劳动合同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搞清不履行劳动合同的原因,对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督促劳动者依照有关规定寻求合理的解决办法;对用人单位有过错的,在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同时,可以裁定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②对于履行劳动合同中一方违约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对不履行俣同的劳动者首先应说服教育,督促其履行劳动合同,对仍拒不履行劳动俣同的劳动者,应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不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应当依法裁定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③对于因赔偿问题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查明劳动合同中的赔偿条款是否合法,并对合法的内容予以保护。
④对于第三方干预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引起劳动合同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追究有过错的第三方的法律责任。
三、因变更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
①对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单方面要求用人单位变更其劳动岗位、工种或不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上岗条件而要求上岗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驳回劳动者的申诉,维持用人单位对此作出的处理决定。
②对于用人单位擅自决定改变劳动者的劳动岗位、工种的,对于正常的工作调动,应依法确认用人单位的调动有效;对属于非法调动的,要求用人单位改变决定,恢复劳动者的劳动岗位,并补偿劳动者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③对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定程序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当确认用人单位的变更行为不合法,并促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重新协商具体变更事项。
四、因终止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
①对于用人单位不允许到期劳动合同终止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支持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请求,对合同期限内劳动者没有实际履行的,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合情合理地处理双方的其他正当要求。
②对于用人单位附加条件,不允许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而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查明该附加条件是否双方约定,在法律上是否成立,然后根据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告终止的法律规定,裁定劳动合同终止。
③对于劳动合同终止后续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按照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续订合同的规定要求来处理,对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依法支持劳动者的请求。
④对于合同到期后既不续订又不终止劳动合同引起劳动纠纷的,因合同双方都有责任,对这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法律不予保护,所以,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依法支持终止劳动合同的申请,由此而导致的其他争执,则由其他法律予以调整。
五、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合同纠纷的处理
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明确:
①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为合法有效,适用劳动法规是否得当,认定事实是否有偏差,是否有根据。
②将劳动合同的解除与行政处分区分开来,有些行政处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有些行政处分则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③过失违纪一般不应解除劳动合同;违纪事实未查清的不能适用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初次轻微违纪未进行教育的,不适用解除劳动合同规定。
④把握违约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界限,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约在先引起的,违约在先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当事人一方违约在先,另一方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如果一方故意制造违约条件,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则是非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实际,就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一般性审查
1、对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应注意对当事人身份真实性、姓名或名称的准确性,以及其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审查。
2、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身份证明资料;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档案、社团资格登记证等登记资料;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发生变更的,应以变更登记资料为依据。
3、通过对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除应确定各方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主体资格外,还应查明是否存在诉状中所列诉讼主体与实际参加诉讼的主体不一致、诉状中所载明的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自然人的姓名与其身份证载明的姓名不同、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与其公章使用的名称不符的情况,以及因诉状中载明的当事人出生日期不准确而影响对其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认定的情况。
4、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前,发现原告诉状中所写的被告姓名或名称与被告身份证、工商登记材料登记、公章上使用的姓名或名称不一致的,应征求原告是否更正的意见,原告同意更正的,应准许其更正;原告不同意更正,且向被告送达诉状后,被告也认为原告起诉的名称与其实际名称不一致的,裁定驳回起诉。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发现上述错误的,原、被告均同意更正的,应准予其更正;原、被告其中一方不同意更正的,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征求原、被告意见和进行相关更正的情况应记录在案。
5、经审查发现,原告起诉的被告或第三人为自然人,而不具备诉讼行为能力的,应书面通知该被告或第三人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原告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参加诉讼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其法定代理人不同意起诉的,裁定驳回其起诉。
(二)应注意的问题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诉讼主体方面常遇到的难点是在认定有关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时的主体追加问题。
经初步审查,在认定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方面难以确认的,原告仅起诉单位或个人的,应询问原告是否追加被告,如原告不同意追加,则应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对是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或裁定;如原告申请追加,则应依法追加被告,并全面查清事实,对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作出认定,并依法对责任人作出裁判。
(一)举证要点
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2、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买卖合同;
(2)订(定)货单;
(3)证明邀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4)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
(5)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3、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2)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3)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4)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赔的证据;
(5)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4、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
(二)举证责任分配:
买卖合同纠纷,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
1、对原始证据证明力的认定及鉴定问题
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上的签名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原告已经提供了原始债权凭证,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应由被告申请鉴定,被告也最便于提供检材,不申请鉴定的,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上的公章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如果被告不认可其有这枚公章,因在此情况下,要求被告举证基本上属于客观上不能,则应由原告进一步举证,比如查被告的工商档案材料、被告对外使用该公章的证据(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欠条、文件等等);如果被告认为该枚公章是假的,与其手中公章不一致,则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提供真实公章样本,申请鉴定。
如果被告不认可其有该枚公章,但其认可与原告间存在业务关系,也存在欠款关系,只是对数额和公章存有异议,则不能把举证责任完全分配给原告,被告应就其欠款事实进行进一步举证。
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买卖关系是否存在、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
2、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对于付款的影响。
3、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情况:
(1)出卖人是标的物的所有人,还是合法占有人或非法占有人。
(2)财产所有关系是单一所有还是共同所有。
(3)买卖关系发生后当事人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情况。
4、买卖关系的形成情况:
(1)双方建立买卖关系的.时间、地点,有无书面协议。
(2)买卖关系的建立是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重大误解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行为。
(3)买卖双方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价款支付方法、权利转移时间、标的物交付日期及违约责任是否约定明确。
(4)有无规避法律、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行为。
(5)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是否按规定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
5、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情况:
(1)出卖人是否按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方法将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
(2)买受人是否按约定的时间、地点、方法接受标的物,交付价款。
(3)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原因,违约方的主观过错情况,有无不可抗力的原因。
(4)当事人有无继续履约的能力。
合同无效的情况应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下严格适用。从当前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出发,一般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一)买卖合同中职务行为的认定
经初步审查,在认定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方面有争议的,以下几种具体情况应予充分注意:
1、只有业务员签字,没有注明单位名称的,或是虽然注明了单位名称,但未加盖单位公章的的情况下,如单位予以认可,则认定职务行为;如单位不予认可,则要看债权人或是业务员的举证情况,要适时引导当事人进行举证,债权人或业务员有证据证明系单位欠款的,认定为职务行为,否则只由业务员个人承担责任。
2、长期买卖业务中的负责人或采购人在离开公司后以单位名义为债权人出具欠条或帐务清单、购货清单等材料时,如单位追认,自无争议;如单位不予认可,则需债权人举证,如符合表见代理的特征,则可以认定职务行为有效,如无证据证明,仅凭此条主张权利,则不能认定为职务行为。
3、长期买卖业务中的负责人或采购人未离开公司,只是调离原来的部门,虽然其所出具的欠条的可信度大于离开公司后的可信度,但在公司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债权人仍要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其他相关材料予以佐证。
4、债权人向工地运送建筑用材料,个人给出具欠条的,如能证明债务人单位当时有该工地、材料也送至该工地、单位当时在该工地也有该职工,一般可认定为职务行为。如向工地送的是馒头等生活用品,收到人注明某某公司但未加盖公章的,如单位不予认可,则应对该生活用品的使用时间、用量、地点、需求人身份方面具体分析,查明相关事实,如综合情况符合工地使用的,则应认定为职务行为。
5.其他职务行为的认定。
(二)被告帐面记载和发票记载的名称与主张权利人不一致时的事实认定问题
实践中,时常有被告帐面记载的是欠某某单位款,业务往来时的发票也是该单位开具的,但主张权利人是个人,被告认可是与发票上记载的单位发生的业务关系,不认可与个人间的买卖法律关系。
在单位出具证明证实欠款属于个人债权的情况下,个人持有相关债权凭证,应认定个人与被告间存在买卖法律关系,个人有权主张欠款。
(三)发票能否作为付款凭证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故发票应作为付款凭证。
现实生活中,发票与付款脱节的情况经常存在。对收到发票,给对方出具了收到条,但没有注明未付款的,被告主张已给付货款或是不到庭答辩的,应考虑双方的合同约定及交易习惯,原告仅凭一发票收到条主张欠款事实的,对欠款事实不能认定,有其他证据的,应综合其他证据进行认定。
如发票收到条上注明“收到发票,款未付”字样的,则应认定欠款事实。
(四)债权转让的认定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行为中需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享权利、互负义务,比如转让时可能涉及诸如质量、折扣、维修等方面时,能否将债权单独转让的问题。
互负义务的债权转让,一是涉及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二是涉及可能侵害债务人的利益,应从严掌握。如实务中,有的公司把债权转让给了第三方,第三方现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债权债务人之间可能还存在很多如折扣、维修等问题的争议,且原债权人已经濒临破产,原债权人在债权转让后仍保留其应负之债务,但债务人实现其权利已基本为客观上所不能,这种情况下应认定单独转让权利损害了债务人利益,转让行为无效。
二是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问题
1、不能把提起诉讼视为通知的一种方式。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转让应当通知。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自然受让人也无权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就谈不上提起诉讼可视为通知的问题。
2、通知义务的履行问题。债权人向债务人邮寄了转让通知,但债务人不承认已收到,应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但对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的审查,不宜过于严格,一般要求有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回执即可。
3、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债权人应当负有通知义务,也可由受让人把加盖有债权人公章的债权转让通知代为送达给债务人,受让人直接送达自己制作的通知材料不能产生转让的法律效果。
身份证号:
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号: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号:
联系电话:
实习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实习指导律师姓名:
律师执业证号:
执业年限:
联系电话:
风险提示: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包括协议双方的必要资料,如实习生姓名、证件号码、单位名称。为了避免争议发生时,无法联系到当事人。实习协议上还要有实习生的联系地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联系地址。同时,实习生要注意与自己签署实习协议的单位是否是合法设立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和实习律师事务所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实习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实习期限
第一条实习人员自有管辖权的律师协会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在实习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限为一年,实习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实习内容
第一条实习指导律师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业务基础技能训练。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制定《实习计划》,《实习计划》可作为本协议附件。
第二条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应该听从实习指导律师的安排,虚心学习,认真完成指定任务。
三、实习纪律
风险提示:商业秘密
实习期间,实习生有可能知悉实习单位的商业秘密。而且,由于双方并不存在较强的感情基础和法律约束,实习单位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有被泄露甚至恶意的可能。
因此,需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保密条款,防止此类情况的发生,避免损失。
第一条实习人员必须遵守律师执业纪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维护集体荣誉,接受实习律师事务所各项制度的管理,保守实习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
第二条实习人员违反实习纪律的,实习指导律师可以教育纠正,如情节严重,实习律师事务所有权终止实习。
第三条实习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详细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间纪律规范》,作为本协议附件。
四、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权利:
1、协助律师办理律师业务,学习律师执业基础技能,进行实务训练;
2、了解掌握办理律师各项业务的执业规则;
3、了解律师执业管理的制度和规定。
第二条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义务:
1、实习人员应当接受实习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工作任务,服从指导律师指导;
2、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不准独立以律师身份开展律师业务承办案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3、实习期内,依法执行职责,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实习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4、维护所在实习律师事务所的声誉和利益,保守律师事务所的业务秘密。
五、实习律师事务所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实习律师事务所的权利:
1、实习律师事务所有权对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实习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2、实习律师事务所有权根据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具体表现,对其品行、操守及其是否适合律师职业作出初步判断;
第二条实习律师事务所的义务:
1、实习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实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实习环境和条件;
2、实习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表现,如实作出《实习鉴定书》;
3、实习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正式实习前,对实习人员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六、违约责任
风险提示:意外风险
实习协议中最最重要的,就是约定风险责任的承担。实习生在工作中间,如果损坏了一些贵重物品该如何处理,如果过错导致损失了重要的业务收入,该如何处理。
虽然通常情况下,实习生参与不了重要工作,不会造成这样的损失。但是一旦发生,有所约定有利于解决问题。
第一条实习人员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为:
1、实习律师事务所可以解除合同,并收回实习人员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2、实习律师事务所向律协报告,律协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第二条实习律师事务所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为:实习人员可以在三十日内申请转到另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已进行实习有效。
第三条协议双方共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为: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费用
第一条协议双方就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费用________元/月。
八、实习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第一条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本协议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二条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协议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协议相关内容。
第三条实习协议的解除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
1、协议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解除;
2、协议期满,自动解除;
3、协议双方或一方出现违反相关规定或约定的行为,本协议可以单方解除;
九、其他约定
第一条协议双方还就以下事项达成约定:
1、除国家规定允许兼职的以外,实习人员应保证在实习期间专职实习;
2、实习人员为律所聘用人员的,可以获得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标准由双方另行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无劳动关系。
第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协议一式3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实习人员1份,实习律师事务所1份,审核登记机关1份。
实习人员(签章):
签订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实习单位(签章):
签订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用人单位):代理人:
乙方(实习生):
为明确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的责任与义务,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二、实习岗位
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实习学生到规划实习生岗位实习,乙方应按学校的教学内容及实习要求,努力完成实习任务。
三、实习津贴
依照按劳取酬的原则,按甲方现行制度确定实习生的实习津贴。具体支付方法如下:实习津贴:元/月,其他补贴:根据实习生在岗工作表现,以奖金形式发放。
四、工作时间及休息假日
1、甲方实行每日8小时工作制,保证乙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各种休息、休假;
2、甲乙双方具体约定:如有项目需要,本着自愿原则加班。
加班补助细则如下:
1、法定假日加班,伙食补贴30元/天,报销交通费用(凭地铁卡充值发票和出租车发票)
2、工作日晚上加班,晚餐补助15元,报销交通费用(凭地铁卡充值发票和出租车发票)
五、保险福利待遇
1、由于乙方还是在校学生,甲方需为实习学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其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2、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实习学生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3、甲方根据实习学生岗位实际情况,按国家规定向其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4、实习学生患职业病、工伤事故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六、合同解除、变更、终止
1、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本协议可以变更或解除。
2、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可以在说明原因的情况下向甲方提出终止实习合同,但必须提前7天通知甲方,并作好工作交接,否则应承担相关责任。
3、实习期间,甲方如发现乙方对甲方项目造成损失或乙方无法达到项目要求的,可以向乙方提出终止实习,在为实习生履行实习津贴支付手续后,解除本合同。
七、法律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买房:(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____县_____交易市场_____号拥有的房产(住宅),占地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总价:人民币_______元整(大写:陆拾万圆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甲乙双方同意以两次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____万(________圆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五拾万圆整)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付给甲方。
第四条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乙方承担承担。
二、甲方承诺:
1、向乙方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资料以备查核。
2、保证对出售的房屋拥有独立产权,与任何人无异议。
3、保证该出售房屋未予出租。
4、自签订本协议起,保证将该房屋按约定价格售给乙方,期间不得反悔或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若违反则至少支付给乙方所交定金的2倍)。
5、按照前述业务的需要,及时签订各项合同文件和办理各种手续。
6、在办理产权过户时,应依要求将房屋产权资料交付贷款银行或贷款银行认可的机构持有。
三、乙方承诺:
1、保证按要求付清房费,以贷款清还。
2、、按照前述业务需要,及时签订各项合同文件和办理各种手续。
4在办理房屋过户时,应依要求将房屋产权资料交付贷款银行或其认可的机构持有。
四、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拒绝将房屋出售给乙方,应向乙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
2、乙方违约,没有向甲方购买房屋,应向甲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
五、协议的定立、履行、接触、变更和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六、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协议壹式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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