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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本文试图剖析印度频繁对华反倾销的背景和原因,并在全面整理和分析印度对华反倾销个案的基础上,总结印度对华反倾销的主要特点,并探讨国内出口企业应对印度贸易保护措施的策略并提出相关建议。 【论文关键词】 印度 贸易保护措施 特点 趋势 中国与印度是近邻,又都是文明古国和世界上人口最多、市场较大的发展中国家。
进入20世纪90年代之后,双边贸易高速发展,两国贸易额以年均46%的速度增长,截至2000年9月,中国在印度已签定的投资合同金额将近2.8亿美元,主要是在机械设备、信息技术和化工等领域进行的投资。还有些信息技术和电信领域的投资项目正在商谈中。
目前印度在中国的投资也有2000万美元,主要投资在制药、信息技术、耐火材料和金刚石等领域。印度驻华使馆官员指出,印度企业对国的汽车轮胎、汽车配件、两轮车和信息技术等领域的投资很感兴趣,希望今后在这些领域加大投资力度。
中国对印度出口的主要商品是机电产品、医药品、轻工产品、纺织品、化工、食品、金属制品以及生丝、杂豆、纸张纸浆、松香、焦炭等。而且从90年代中期以来,对印度出口的商品结构也发生了较大变化,矿产品曾是中国对印度出口的第二大商品,近一两年来已经退居于第三或第四的位置上,而机电产品则跃居中国对印度出口的第二大商品,表明中国附加价值高的工业制成品,受到印度消费者喜爱和欢迎,今后在印度市场上将进一步得以巩固和发展。
中国从印度进口的主要商品是铁矿砂、铬矿砂、宝石、钢材、皮革和化工原料等,多年来中国从印度进口的商品结构变化不大,两国经济有一定的互补性具有发展潜力。 但是近几年,随着中印两国贸易规模的扩大,双边贸易摩擦程度有进一步加深的趋势,印度对华发起贸易摩擦的措施和手段逐年增加。
为保护面临激烈竞争的国内产业,印度也越来越频繁地动用保护措施保护其国内生产商的利益,而中国出口企业正在成为印度贸易保护措施的最大受害方。
一、印度对华贸易保护措施的特点 1.对华贸易保护措施单一,反倾销为主要的手段和形式。目前我国出口产品遭受的贸易保护措施有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特别保障措施、技术性贸易措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和进口禁令、垄断的海关估价等形式。
相比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对华贸易保护措施,印度的对华贸易保护措施较为单一,反倾销是最主要的手段和形式。中国出口产品从1979年开始遭遇到反倾销的困扰,截至2005年6月,中国共遭遇713起反倾销调查,并从1992年开始成为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
20世纪80年代,美国、欧共体等发达贸易伙伴是反倾销的主要使用者,但进入20世纪90年代之后,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也开始运用反倾销来限制中国产品,而其中印度是最突出的一个。 自1994年印度对我国出口产品启动第一起反倾销调查以来,截至2006年7月31日,印度对华出口产品共采取101项贸易保护措施,其中反倾销措施98起,特保措施1起(涉案产品为缝纫机针),保障措施2起,印度对华反倾销立案数是继欧盟(119起)、美国(114起)之后位居世界第三位的国家,也是对华立案数最多的发展中国家。
印度对华反倾销立案数占其反倾销案件总数(207起)的47.3%,我国是印度反倾销调查的最大受害国。目前正在遭其反倾销措施的案件数也居首位,据统计,在印度对华发起的98起反倾销案件中,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的有70起(正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53起),正在调查的10起。
2005年,印度对出口产品的反倾销立案总数为11起,针对中国出口产品的为10起,占比91%。涉华反倾销案的总金额为2.81亿美元,占同期我国对印度出口总额的3.1%,占中印进出口总额的1.5%。
2007年1~7月,印度反倾销总局共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8起,其中针对中国出口产品的案件就达7起,占其反倾销案件总数的87.5%。 2.涉及商品范围窄,主要以化工产品为主。
与欧美国家对华贸易保护措施范围相比,印度对华对华贸易保护措施实施行业主要集中在第二产业,还没有涉及到第三产业。据印度反倾销总局2011年~2005年报统计,1992年~2005年,印度共启动188起反倾销调查,其中涉及化工产品的反倾销案位居首位,为82起;其次为药品、纺织品、日用品和钢铁产品等。
历年印度对华反倾销案件中化工产品一直占据50%以上的比重,特别是近两年来,印度对我国反倾销针对性更加明显,比较典型的案例主要有柠檬酸、苛性钠、特定橡胶化学品、纯碱,氯喹磷酸盐、维生素C,印度对华反倾销的第一案异丁基苯反倾销案就属于此行业。 表 印度对华实施贸易保护措施的基本情况 我国的纺织和轻工业产品近两年也逐渐遭受到比较多的反倾销调查,累计达22例,并且比例有进一步提高的趋势。
比较典型的案例主要有紧凑荧光灯、干电池、玩具、运动鞋、瓷砖、塑料光学镜头、窄羊毛织物等。特别是在2005年取消纺织品配额后,印度担心被美国和欧盟特保拦截的中国纺织品及服装转而涌向印度,因而在2005年连续对中国3项纺织品提起反倾销调查,对这一情况,我国企业必须予以重视。
而我国对印度出口量较大的机电、机械设备等产品较少遭到反倾销调查。这与印度的产业结构有关,说明化工、医药等传统产业在印度工业中占据很重要地位。
3.涉案总金额和个案金额虽小,但增长速度较快。尽管印度对我国立案频繁,数量居高不下,但每笔反倾销案的涉案金额并不高,远远无法与欧盟和美国对华反倾销案动辄上亿美元的涉案金额相比。
据印度反倾销总局2005年~2006年报统计,1994年~2006年,印度启动的188起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总计7.6亿美元。2002年印度共对中国产品发起13起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6400万美元;2003年对中国产品发起的6起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也仅为2830万美元。
但近两年,特别是2005年,印度对华反倾销案的涉案金额呈现出一个攀升的态势。2005年,印度对华反倾销案的涉案总金额为2.81亿美元,而2006年上半年就已达1.81亿美元。
其中,仅2005年5月18日发起的坯绸反倾销案,涉案金额就高达1.8亿美元,为印度历来对华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最高的个案。2006年1月16日发起的青霉素工业盐反倾销案的涉案金额1.23亿美元,是第二起印度对我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个案,但该案由于申请方撤诉,印度政府已终止调查。
在2005年的10起反倾销案中,有5起案件的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2006年上半年的7起反倾销案中,已有4起超过1000万美元,个案金额高于1000万美元的案件超过50%,而2011年全年的涉案金额仅为2277万美元。 4.对华贸易保护措施实施力度大。
近年来印度不断地对其较高关税进行调整,但关税仍居较高水平,最高关税由400%降至50%,平均关税由87%降至27%,另外非关税壁垒相当普遍,行政干预较多。以印度对中国产品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为例,除个别商品在10%以下外,大部分征收幅度都在百分之几十到百分之几百不等,2011年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中国的窄织布作出的反倾销初裁的倾销幅度就高达355%,比美国等发达国家对中国的裁量要高得多。
面对高额反倾销税,中国的相关出口企业无法承受,最后不得不退出印度市场。加之对印度反倾销法律制度缺乏了解,我国企业应诉率普遍较低,导致绝大多数案件以最终采取反倾销措施结案。
即使是在应诉的案件中,由于提交信息不够完整、全面,极少被调查机关采纳,而且印度反倾销法案有一些不规范和不合理之处,再加上困扰我国出口产品多年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中国企业在印度反倾销调查中胜诉的比率很低。已结案的76件反倾销案中,除5件申诉方撤诉、1件因中国出口量微小而不征税、2件因不存在损害而不采取反倾销措施、1件因倾销和损害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终止以外,其余均被裁定征收最终反倾销税。
近年来,我国企业对印度案件的应诉非常积极。2003年,印度对华的6起反倾销案件中,均有中国企业应诉,应诉率达100%;在2011年的8起案件(反倾销7起,保障措施1起)中,有中国企业应诉的6起,应诉率为75%;在2005年的10起反倾销案件中,有中国企业应诉的7起,应诉率70%;在2006年已发起的7起反倾销案中,已有3起案件有中国企业应诉,其他案件由于近期刚收到立案公告,尚无应诉与否的反馈信息。
二、印度对华贸易保护措施的实施背景及发展趋势 近几年来,中印经贸发展的步伐虽然有所加快,但是存在问题也很多,这些问题不仅给两国关系蒙上了阴影,也使两国经贸合作受到很大的影响。这些问题主要是: 1.“中国威胁论”在印度经贸领域抬头可能影响两国经贸发展。
2000年下半年,“中国威胁论”在印度经贸领域也有所抬头。印度政界和工商界少数头面人物不断发表讲话,宣扬“中国的发展和进步对印度在新世纪领导世界的努力构成最大的挑战”,说中国商品像“洪水猛兽”一样的涌进印度市场,“向印度发动经济人侵”。
印度的一些新闻媒体也跟着推波助澜,一时间,什么中国向印度倾销,印度为维护“本国利益”向中国提出反倾销等言论充斥印度的各种报刊。事实上,中国商品在印度市场上并不多。
据有关方面的调查,中国商品在印度市场的份额尚不足3%,不仅低于韩国、新加坡和泰国,更低于美国、欧盟在印度市场两位数的占有率。印度媒体如此宣传是不符合实际的,在印度市场上销售的中国商品,多数是印度商人从其周边国家,如尼泊尔、缅甸、孟加拉和斯里兰卡以及东南亚国家间接进口的,还有一部分则是印度走私进来的中国产品。
中国的商品物美价廉,对印度的消费者很有诱惑力,因此也成为某些印度商人谋取暴利的最佳选择。 2.印度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森严致使中国商品难以进入。
近年来,印度为发展对外经贸关系,对其较高的关税也在不断地进行调整,但仍居较高水平,最高关税由400%降至50%,平均关税由87%降到27%。高关税阻止了外国商品的进入,中国商品同样也难以进入,致使印度的走私猖獗。
另外,印度的非关税壁垒相当普遍,行政干预较多,对自己有利的就放行,对自己不利或可能产生不利的就千方百计地加以限制。印度的法律法规也不健全,而且透明度较低,办事程序繁琐、效率低,使人难以适应。
3.中国企业多头出口、自相残杀给印度反倾销提供口实。近来,国内企业出现一种对印度经商的“盲目”热,很多企业都从事对印度的经贸活动。
当听说某种商品好销后,便匆忙组织生产和出口。在印度市场上经常是一种商品,中国多家企业经销和出口,为争夺市场甚至不惜赔本,相互削价竞销,自相残杀,给印度以中国倾销的口 实,结果是中国出口企业在印度市场全军覆没,中国产品全部被逐出印度市场。
2002年,印度政府决定对中国的300种对印出口“敏感”商品实施严密监控, 定期公布监控结果,随时提出预警。可以预见,伴随着这一措施的出台,极有可能针对中国产品的贸易保护措施将会陆续出台。
一是发起贸易摩擦的手段将趋于多样化。反补贴、保障措施将成为新的摩擦动向,2011年7月8日印度对从中国进口的淀粉启动保障措施立案调查即是一个信号。
1994年印度对华反倾销调查案件有4件,1995年、1996年2件,1997年5件,1998年、1999年7件,2000年后有一个骤升,达到11件,2001年14件;2002到2011年印度反倾销立案总数呈下降趋势,2002年立案总数为31起,2003年为19起,2011年为12起。但其中针对中国产品的案件数分别为13起、6起和6起。
2005年,随着纺织品出口配额的取消,印度对华反倾销呈攀升势头,2005年1月~9月,印度共发起了7件对华反倾销案件,占立案总数的87.5%。 二是贸易摩擦的范围从货物贸易领域扩展到投资领域。
近年来,中国在印度的投资涉及钢铁、煤炭、采矿、电力、通讯、软件开发、工程承包、家电等领域,印度对华投资主要在信息技术、制药、汽车部件、耐火材料以及包装材料制造等行业。双边投资规模较小,中国对印投资尚不足中国对外投资的1%。
尽管双方投资额不大,印度却单方面制造摩擦,对中国的投资设限。据《印度快报》2002年10月3日报道,在经过几个月的深思熟虑之后,印度政府最终可能将在有关法规中加人一项“国家安全”条款,禁止中国公司参与印度边境地区和通讯行业、国防、国防研究与开发以及空间工业等“特定战略性行业”的投资和投标活动,印度“政府准备对中国公司关门”。
三、国内企业的应对措施 印度对华频繁发起反倾销调查和实施反倾销措施,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企业在印度市场上的竞争力。随着印度经济的发展,印度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我国对印度出口的增长潜力巨大。
而反倾销措施一旦实施,往往会延续相当长的时间,欧盟对中国彩电的反倾销就是一个现实的例子。我们不能因为目前我国对印度出口金额不大、受到直接影响较小,就忽视了对印度反倾销的应对工作。
而要做好这方面的工作,需要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共同努力,协调运作,才能取得理想的效果。 1.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贸易救济体系。
我国应借鉴国外成熟的贸易救济机制,进一步完 善我国应对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技术性壁垒的法规,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贸易救济体系。同时,加快与贸易摩擦相关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的建设,健全应对贸易摩擦的快速反应机制。
2.通过中印民间商事调解。商事调解是通过中立第三方的支持和协助,使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互谅互通,达成和解协议,具有独立公正、灵活高效、经济便捷、不伤和气等特点,在解决中美贸易摩擦时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缺乏相关的调解机构和联合调解的合作协议,这种方式在解决中印贸易摩擦时并未充分发挥作用。目前,可以通过两国间的两大主要贸易组织——印度商会和工业协会联合会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组成中间调节机构,对中印双方的贸易摩擦进行商事调解。
3.调整我国对印度出口的商品结构。中印两国经济有较多的相似之处,彼此间的出口商品结构类似。
从两国问贸易商品构成上来看,中国对印度出口的商品主要是制成品,而从印进口的则多是原料性商品或半制成品。但是近年来,随着两国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制造业水平的提高,两国制成品贸易逐渐增加,导致竞争加剧。
因而我国对印度的出口要适当地从竞争性产品转向为互补性产品。 4.注重对印度市场的调研。
保持对印度出口的平稳增长。第一,要注重出口产品在印度市场的调研工作,疏通信息渠道,了解并掌握印度同行的生产能力、质量标准、市场销量和价格水平。
第二,要研究印度和国内两个市场的情况,制定正确的价格策略,做到心中有数,优质优价,预防反倾销的发生。第三,企业要有目的、有步骤地开发印度市场,逐步进入,实施产品多元化和市场进入方式的转化,减弱对印度国内企业造成的“市场恐慌”。
5.运用贸易救济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对于反倾销的调查,一是企业要积极应诉。
只有应诉就有机会争取有利的结果,不应诉就只能遭受损失。二是运用联合的手段形成同盟进行有效抵制。
中国政府、行业或企业应与印度国内反对实施反倾销的利益集团联合起来组建一个统一战线,共同对印度国内决策机构进行游说和公关,降低反倾销对我国的不利影响。三是借助行业协会的力量维护企业和行业的正当利益。
过去,通常是由中国政府(主要是中国商务部组织应诉和调解)率领国内企业与印度进行谈判,易使经济问题出现复杂的政治化倾向而导致贸易摩擦在段时间内难以有效解决。因此,选择行业协会代替政府组织企业应对反倾销是符合国外做法的。
参考文献: 王景琦:《中外反倾销法律与实务》[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 杨欢进武义清:《WTO与重点行业发展》[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年 WTO与反倾销反补贴争端——WTO案例丛书 程京武: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的贸易保护之我见[J].经济透视,2007
(3) 孙培钧华碧云:印度当前经济形势与面临的问题.国际贸易问题,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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