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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是强调预先(即在行为发生之前)和法律效力,用于法律条文中的决定。规定作动词指对事物的数量、质量、方式和方法等做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比如说:~产品的质量标准 | 不得超过~的日期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六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五条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1.第一条为严肃党的政治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坚决维护中央权威;
坚决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2.第二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对于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快查快结、严肃处理。
3.第三条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4.第四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5.第五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上级党组织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6.第六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7.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7月13日下午,在采油一厂举办的党风廉政教育专题报告会上,该厂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制定的《关于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邀请公司纪委监察处领导专门进行详细解读。报告会由纪委副书记主持。该厂多位厂领导以及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机关科室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及部分党员共200余人聆听讲座。
20_年初,自治区党委制定下发《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关于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规定共32条,明确了反分裂斗争的纪律的38种违纪情形和处理规定,其中涉及党员个人行为的情形35种。
讲座中,来自公司纪委监察处的信访案件管理室主任,从纪律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解读《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执行和维护《规定》的要求等三个方面结合案例为大家进行讲解和说明。
讲座结束,该厂纪委副书记精彩的授课表示感谢。同时,结合党风廉政教育月要求,对广大党员干部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要强化意识,筑牢思想防线。面对复杂的社会环境,面对各种诱惑和利益圈套,我们一定要时刻自省、自警、自重,头脑清醒。二是要敬畏法律和权力,遵章守纪。要敬畏法律,用好权力,正确对待名利,保持健康的生活情趣。不能把获取个人利益作为人生的最大追求。在人情、亲情、友情面前坚持原则,依法依规办事。三是要严明政治纪律,坚决抵制“两面人”。在反分裂斗争这一重大原则问题上,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始终做到旗帜鲜明、立场坚定,不做“两面人”,要把《规定》作为红线底线,在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等大是大非问题上立场坚定、态度坚决,敢于在错误言行面前发声亮剑。
目前,该厂各基层单位把学习《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关于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与贯彻落实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增强反分裂斗争纪律意识,做到真学、真用,严格反分裂斗争的各项纪律。
11月19日,阿拉山口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全体干部职工集中学习了《关于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
会上,党组成员、副局长柴晓瑜同志全文宣读了《关于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要求全体干部职工及时转变工作作风,坚决贯彻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查找并解决自身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坚决维护以***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把学习精神与贯彻落实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真学、真用、严格反分裂斗争各项纪律。
通过此次学习,全体党员干部进一步增强了反分裂斗争纪律意识,在反分裂斗争这一重大原则问题上,大家一致表示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始终做到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决不做表里不一、言行不一、阳奉阴违的“两面人”。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党的政治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坚决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对于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快查快结、严肃处理。
第三条 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五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六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及纪律处分
第八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基本要求,或者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和制度,或者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罢工、罢市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组织、利用宗教活动或者宗教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妨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或者组织、参与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煽动宗教狂热和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妨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条 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组织、领导非法宗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条 拒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或者故意作出与之相违背的决策决定和工作安排,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反对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落实组织的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行动迟缓、执行不力或者有其它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给国家和集体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在处置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擅离职守或者临危退缩、临阵脱逃,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二条 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或者公开发表涉及鼓吹和支持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内容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以及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开发表歪曲新疆历史、民族发展史和宗教演变史,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情节较轻的,绐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三条 编造、散播谣言、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信息,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明知有编造、散播谣言、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信息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为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为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所或者其他支持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窝藏、包庇、纵容、支持民族分裂分子、暴力恐怖分子、宗教极端分子,或者为民族分裂分子、暴力恐怖分子、宗教极端分子通风报信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涉及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的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者干扰办案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对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父母、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与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对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知情不报、瞒报、谎报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六条 从国(境)外携带反动印刷品、音像制品和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七条 收听、收看涉及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损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以及社会稳定内容的音频视频(包括国<境>外宗教广播电视节目)、通讯传媒、音像制品及印刷品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八条 非法出版、印刷、复制、制作、发行、销售宗教类出版物和音像制品(包括引进国<境>外宣传宗教的影视作品),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九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通讯传媒、移动存储介质、音像制品及印刷品等,传播、散布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条 组织、参与或者许可编印、译制、传播非法宗教宣传品的;组织、参与或者许可带有损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内容的演艺娱乐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信仰宗教,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加零散朝觐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父母、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加零散朝觐不制止、不报告,或者为零散朝觐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或者为持假护照、冒用他人护照朝觐提供方便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组织、参与非法教(学)经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煽动、包庇、纵容、支持非法教(学)经活动,或者引诱、强迫、唆使、纵容、包庇、支持父母、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加非法教(学)经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教育工作者中的党员和学生党员组织或者参加宗教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未经批准在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开设宗教课程、传播宗教思想,或者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发展教徒,或者设立宗教场所、举行宗教活动,或者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上述活动或者有上述行为,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引诱、强迫、唆使、包庇、纵容、支持他人特别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或者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擅自批准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包括异址重建)、装修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批准修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擅自批准将其他建筑变相用于宗教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规定任免宗教教职人员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或者故意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擅自与国(境)外宗教组织联系,资助与国(境)外宗教组织交往的活动,或者擅自接受国(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用于宗教事务的捐赠,或者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接受附加宗教条件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党组织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改组或者解散。
第三十三条 对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_年2月20日印发的《自治区纪委关于对共产党员、党组织在反分裂斗争中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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