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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7-07 13:28:08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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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出台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_〕148号)和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_〕28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情况,现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一、对首套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仍按《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嘉公积金〔20_〕38号)文件执行。
二、缴存职工家庭有一套自住住房、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因购买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双职工缴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未婚或单职工缴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25万。首付比例30%,贷款利率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缴存职工家庭无自住住房或有一套自住住房,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因购买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按照差额计算,即可贷额度为贷款最高额度减去已贷额度,贷款次数不受限制。首付比例30%,贷款利率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三、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不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在省内异地就业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本市户籍职工,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或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可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正常连续缴存满6个月的缴存证明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证明,向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视同本地缴存职工,执行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
对曾经在省内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正常连续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正常连续缴存的证明合并计算,同时出具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证明。
五、本次政策调整自20_年12月22日起施行。20_年12月22日前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仍按原政策执行。
海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要上调啦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作用,加大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力度,根据人民银行、住建部、银监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_〕98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发展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_〕1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浙政办发〔20_〕76号)以及嘉兴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发展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_〕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嘉兴实际,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上调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夫妻双方均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由目前50万上调至60万;
夫妻单方缴存或单身缴存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由目前25万上调至30万。
二、设定保底贷款额度
购买首套房并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在出具真实、有效的工资收入证明和其他申请材料的前提下,可享受保底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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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均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家庭,保底贷款额度为30万元;
夫妻单方缴存或单身缴存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保底贷款额度为15万元。
三、明确精装修住房的贷款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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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精装修新建商品住房的最高贷款比例为70%。
四、简化贷款手续、加快放贷速度
(一)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再要求提供评估报告。房屋总价按照契证载明的计税金额与买卖合同成交金额二者取其低确定。
(二)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以房产登记部门提供的住房登记信息以及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为依据,实行统一的认房认贷标准。加快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放贷速度。
五、加大对违反政策的处罚力度
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骗贷行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骗贷资金,取消职工三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相关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次政策调整由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七、本次政策调整自20_年9月9日起施行,原《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嘉公积金〔20_〕38号)到期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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