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催缴通知书

更新时间:2023-08-22 08:48:26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罚款催缴通知书

罚款,是行政处罚手段之一,是行政执法单位对违反行政法规的个人和单位给予的行政处罚。他不需要经人民法院判决,只要行政执法单位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即可执行。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罚款催缴通知书,供大家参考!

罚款催缴通知书范文一

字[ ]第 号 (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发出第00000000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将罚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但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现要求你(单位)立即向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和依法加处的罚款。 若超过法定复议和诉讼期限仍不履行本通知,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或者执法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罚款催缴通知书范文二

被处罚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

榕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年月日对你单位违法经营药品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书编号:(榕食药)行罚[ ] 号,你单位在法定的期限内既不履行法律责任,又不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榕江县人民法院起诉。现特向你单位催缴征收罚没款元,限在年月日内到榕江县建设银行缴清,逾期不缴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后果自负。

特此通知

榕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罚款催缴通知书范文三

我局于20_年11月14日通过《衢州日报》向你公告送达江安监管罚〔20_〕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缴至江山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建行江山市支行中山中路分理处),账号33001686135050008779。但至今你未依法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义务,也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已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向你催缴罚款。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我局特向你公告送达江安监管催〔20_〕05号罚款催缴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地址:江山市中山路118号,联系电话:0570-4968012)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请你在收到该罚款催缴通知书后10日内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汇入上述账户账号。如逾期不履行,我局将依法申请江山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江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_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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