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原告最后陈述范文(精选7篇)

更新时间:2023-12-10 18:53:14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开庭原告最后陈述范文1

人民法庭庭长的职级待遇得到了部分落-,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下载--

实。我庭正副庭长中有一人落实了副科级待遇。

院里规定对法庭工作人员实行了“四个优先”,一是优先接收各种业务培训,每年参加各种业务培训的法庭干警占全院参加业务培训的人员三分之二以上;二是优先晋职晋级,在年度考核、法官等级等方面为法庭干警留处足够名额;三是优先入党、提拔,在入党、提拔等项工作中优先考虑法庭干警;四是优先改善办公办案条件,在各法庭设立干警食堂,配备电脑、打印机,配置必要的交通和通讯设备。

开庭原告最后陈述范文2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时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杏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具体格式中除了正文还要有标题、落款、附项等。法庭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案件证据进行判决,但当事人也可选择不陈述或请代理律师陈述,最好能够进行陈述,会诉讼会有帮助。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女,汉族,__________县人,住__________县__________镇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区人,住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区人,住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陈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开庭原告最后陈述范文3

民事申诉状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掌握其写作技巧和格式对于提升个人维权能力至关重要。以下是一份民事申诉状范文,供大家参考:

原告:XXX

被告:XXX

案由:XXXXXX

本人系原告XXX,被告XXX因XXXX对本人造成了XXXX的损失。现对此提起民事申诉,具体事实、理由和证据如下:

一、事实及证据

以上事实及证据证明XXXXX

二、法律适用及分析

第一条、XXXX;第二条、XXXX;根据以上法律……

三、请求与理由

据此,本人请求xxxx

附:相关证据材料XXX份

原告: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以上是一份基本的民事申诉状范文,大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作适当修改。通过学习并掌握此种文书的格式和写作技巧,可以提升自身的维权能力,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是保障公民、法人等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而起诉书则是民事诉讼的基础,起诉书的表述准确性和逻辑性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结果。下面是一篇民事诉讼案件起诉书范文,仅供参考。

本案的诉讼请求是:

本案事实与理由是: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是: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xxx(代理人)身份证号码为xxx,授权代理人xxx(姓名)代为起诉本案,并对案件交涉、调解、判决结果作出书面承诺。本授权书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

以上为本案起诉书范例,希望能为大家参考。

开庭原告最后陈述范文4

法庭现有干警三人,2名审判员,1名法官助理(其中1名审判员现在民一庭学习锻炼),其中党员干警2人,辖区内现有人民陪审员4人。我庭人员较少,我们进行合理分工,全面调动干警工作积极性。按照院党组安排,切实落实政治、业务学习。在政德教育活动中,干警们通过学习不断地领会政德教育的重要性,各人都写有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并结合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剖析检查。通过学习,全庭干警对政德教育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对政德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通过深入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法庭干警积极加强自身的政治素质和纪律作风观念,强化自身的司法为民意识。积极学习婚姻法解释

开庭原告最后陈述范文5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_律师法》的规定,西桥区修文律师事务所受原告西安东方大市场的委托,指派刘烁、王琰律师代理原告西安东方大市场诉被告xx与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前,我们听取了被代理人陈述,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对本案做了细致、全面的了解并进行了相关调查。我们结合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希望法庭予以采纳:

一、被告xx与被告x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理由如下:

(一)被告xx无权通过签订合同处分属于我方当事人的房屋。东方明珠商务小区系我方当事人开发建设,其所有权属于我方当事人。被告xx原系东方大市场业主委员会主任,未经我方当事人授权,因此没有代理权,所以不得自行处分我方当事人房屋。但被告xx却于私自仿制刻造我方当事人合同专用章,与被告xx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对于被告xx无权处分我方当事人房屋的行为,有些已被人民法院以其无处分权为由予以撤销,对此我们有《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份为证。

(二)被告xx与被告x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_合同法》第52条第3款和第5款的规定,所以二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效。首先,被告xx私刻我方当事人合同专用章的目的是以我方当事人的合法身份出卖我方当事人的房屋,其行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了《_合同法》第52条第3款的规定,故二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其次,被告xx私刻我方当事人合同专用章的行为因触犯《_刑法》第280条第2款于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其行为违反了刑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根据《_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无效的合同。对此我们有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一份佐证。

二、被告xx属于恶意第三人,理由如下:

根据《_物权法》第106条,构成善意取得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是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进行转让;

3、转让的财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而被告xx皆不满足此三要件。理由如下:

(一)被告xx在订立合同是存在过失。

xx私刻东方大市场合同专用章,被告作为一般公民虽无法辨别真伪,但其对xx的代表身份具有审查义务,即应当确定被告xx是以什么身份来与自己签订合同的,而不是仅凭一个章子便相信对方对该房屋具有合法的处分权。而且作为买房人,从社会常理来说,应该在签订合同之前检查房屋的有关产权证明及相关文件。而被告xx在订立合同时并未做相关审查,所以其行为存在相当过失。

(二)被告xx购买的房屋价格显然不合理。

根据我方调查,xx年西安市市场平均房价为2546元每平方米,按此价计算,平方米的房屋价值应该为元人民币,被告xx仅以6万多元购买此房屋,显然与一般市场价格相差甚大,对此有合同为证。对此被告xx辩称是因为我方当事人房屋存在设施、环境等问题,所以才会如此低价,我方不同意其观点。因为房屋主要价格在于房屋本身,至于其他方面的因素可能会对房屋价格有所影响,但不会导致如此悬殊的价格。

(三)被告xx并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_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被告xx并未对此房屋进行依法登记,所以并未取得该房屋房屋的所有权,既然没有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就更不能说被告xx是善意取得,所以被告xx不是善意第三人。

恶意与善意在实质上都属于主观的心理状态。但在法律必须以一定的客观外在表现来加以判断。我方以上所列举的理由是根据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提出的。综合原告以低价购买房屋的事实、以及其并未办理房屋转让登记的事实,我方认定被告xx为恶意第三人且不能合法取得我方当事人的房屋。

三、我方始终坚持被告xx与被告x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不存在追不追认的问题,更不能通过追认而使本来无效的合同归于有效。对于二被告提出我方已追认其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问题并没有法律意义,我方不对此展开详细论述。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xx与被告xx恶意侵犯了我方当事人房屋所有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我方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二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依法予以赔偿。我们请求法院秉承“依法打击不法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原则,确认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赔偿我方当事人经济损失1万元。

xx区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xx

开庭原告最后陈述范文6

北安律 字第 号

甲 方:周佳佳,女,*族,19**年*月*日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5号,身份证号 ,

乙 方: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六里屯北里15号115室

甲方因其与 龙泳 关于黄牛所有权争议纠纷 一案,现委托乙方律师为代理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于岳律师、郝曼丽律师 为甲方的民事诉讼的代理人,参与案件的和解、调解、诉讼、执行。

二、乙方律师应认真负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并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三、如遇特殊情况,乙方指派的律师不能履行职责时,为了甲方的利益,乙方应另行指派律师。

四、甲方应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的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

五、如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办案费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代理。已收的费用不予退还,并有权按合同约定追索未付的'费用及损失。甲方拖欠的律师费、办案费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

六、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

七、根据律师收费标准并经双方商定: 签订本合同时,甲方支付律师费贰仟元;案件终结后甲方另交律师费壹仟元,

甲方必须听从乙方的安排去处理本纠纷同时甲方的任何调解处理方案必须征得乙方同意,否则甲方赔偿乙方违约金壹万贰仟元。

在代理期间,案件以非诉讼方式终结的,或以和解、调解、撤诉方式终结的,不影响本条前款关于收费的约定。

八、本案的诉讼费用、公证费用及其他必须开支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九、本合同代理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 案件终结 为止。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

十一、诉讼有风险,乙方及其办案律师对案件结果和诉讼时间不作任何承诺。

十二、本合同纠纷,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 方: 乙 方: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开庭原告最后陈述范文7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xx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成都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进行仔细的调查,现在又参加了本案的审理活动,根据法庭调查的内容和法律的规定,发表如下的代理意见,恳请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本案原告成都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享有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为自己的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的不动产的权利,是通过约定而得以利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物权。是一种用益物权的范畴。地役权中的“地”并不限于土地,也包括其他的地上建筑物等。地役权一般涉及两块土地,且这两块土地分别属于两个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其中一块土地向另一块土地提供便利。依据《_物权法》第156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依据《_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本案原告通过和被告成都依依制衣厂签定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生效执行,因此,原告依法取得了对成都依依制衣厂所在土地的地役权。

二、本案原告成都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地役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法律的规定,地役权设立后,地役权人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同时,依据《_物权法》第159条规定,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三、本案原告成都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地役权对被告四川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具有约束力。

依据《_物权法》第159条规定,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四、本案二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地役权,应停止侵害,并赔偿违约金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一百五十七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利用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五十九条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第一百六十条 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第一百六十六条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七条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百六十八条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第一百六十九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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