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8
2023-06-27
2023-07-05
2023-03-20
在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范文(通用6篇)
2023-06-15
更新时间:2023-12-12 08:27:57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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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范文(通用6篇)
2023-06-15
最新商标权纠纷答辩状
最新商标权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赵xx,男,19xx年x月4日,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xxx区xx镇xx村xx组xx号,现为“嘉善县xxxxx食品店”业主,经营地址嘉善县xxx镇xx村xxx路xxx号。
被答辩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上水南3号。
法定代表人:庄启传,董事长。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提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侵权行为事实上已不存在。
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诉称的侵权事实无异议,但答辩人于4月20日和207月25日先后共两次从海宁xxxx所购进的“208克雕牌透明皂”,每箱48块,共96块,在不知该产品为侵权产品的情况下已于原告起诉前售完,且其后并不再购进涉案产品进行销售。
因此侵权行为事实上已不存在,被答辩人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请无实际意义。
二、依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答辩人尊重被答辩人的知识产权,但其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无主观过错。
首先,涉案产品在外观上一般人很难辨别其是否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其次,答辩人从未因销售涉案产品受到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最后,被答辩人于11月4日取证后,在明知答辩人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也没有及时发出要求答辩人停止侵权行为的警告或请求,也并没有及时到法院起诉,因此答辩人的行为完全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
此外,答辩人所销售的涉案产品是其从海宁xxxx所购进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答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贵院依法公断。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商标侵权答辩状范文【2】
德国BMW公司(下称投诉人)投诉北京宝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被投诉人)商标侵权一案,现被投诉人再次答辩如下:
一、认定服务商标侵权的标准应高于认定商品商标侵权的标准。
基于以上特点服务与商品相比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可能性比较小。
因此,在认定服务商标侵权时应适用从严的原则,即提高认定侵权的标准。
本案属服务商标侵权问题,是否构成侵权应慎重考虑。
二、认定服务商标侵权应以是否产生混淆为依据。
三、被投诉人在公章上使用“BMW”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不应认定为侵权行为。
首先,接受“宝马”车维修服务的相关公众是非常特殊的。
1.人数非常少;2.层次非常高;3.认知能力强。
这一相关公众,对维修服务产生混淆的可能性非常小。
我们应该确信宝马车的车主不可能傻到见了章上有“BMW”,就去修宝马。
总之,被投诉人的行为不可能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因此,不应认定被投诉人侵权。
四、被投诉人的企业名称存在在先权,应予维护。
北京宝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时间为1992年5月29日。
也就是说1992年5月29日被投诉人就拥有了《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企业名称权。
而投诉人1995年9月28日迟于被投诉人3年零4个月之后才在“汽车维修”服务上取得“宝马”商标专用权,按《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被投诉人有权依据在先的企业名称权撤销申请人的“宝马”商标。
五、投诉人在“巴依尔”改为宝马前对“宝马”没有任何权利。
德国BMW公司生产、销售的车最初在中国的名称叫“巴依尔”,正是因为被投诉人成为投诉人的授权维修商后,在被投诉人的建议下“巴依尔”才改为“宝马”。
之后,德国BMW公司才注册“宝马”商标。
商标侵权答辩状【3】
答辩人:X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XX。
身份证号码:XX。
被答辩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Xx号,法定代表人:XX。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案号东一法民五初字第XX号】,现就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如下答辩,请法院予以采纳。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一、“OPPO”手机商标并非知名品牌商标。
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材料可知,“OPPO”商标最初是由蓝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所拥有,注册有效期限从4月28日至4月27日。
东莞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是于月28日受让蓝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OPPO”注册商标,并于同年12月29日变更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至8月份,被答辩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对注册商标“OPPO” 的使用时间不到一年,相关公众对此商标不甚了解。
因此,从被答辩人对“OPPO”手机商标的使用时间即可推知其在还构不成品牌商标。
二、答辩人所被诉请的涉案手机销售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侵权故意,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答辩人被起诉的涉案手机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是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从XX太平电子城购进,对此事实,有被答辩人提交的.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工商长处字()第9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反证。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可知,答辩人没有侵犯被答辩人“OPPO”商标专用权的故意,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至于被答辩人提交的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并不能当然作为认定答辩人商标侵权故意的依据。
行政处罚是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取向如何而作出,而民事商标侵权则需要有当事人的主观故意为前提。
因答辩人的涉案手机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商标侵权故意,因此无需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三、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赔偿人民币50000元损失没有任何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被答辩人开口即要求答辩人赔偿50000元侵权损失费用,但并未提供任何依据说明其损失赔偿额是如何计算而来,因此,其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50000元的损失赔偿费用因没有任何依据而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一方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答辩人不能证明其自称的因答辩人商标侵权所遭受到的损失,那么,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就应带按照被答辩人所认为的因答辩人侵权所得利益进行赔偿。
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工商长处字(20_)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的内容可知,涉案21台手机进货价均为450元/台,而售价仅为520元/台,售出的涉案手机仅为三台,销售收入只有1560元,利润也仅有210元。
因此,即使答辩人真若构成被答辩人认为的销售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手机,答辩人的侵权所得利益只有210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答辩人的侵权赔偿数额也只有210元。
但被答辩人却信口开河,没有任何根据的漫天要价50000元的侵权赔偿额完全是借诉讼之手段谋取暴利之目的。
被答辩人为达到谋取暴利的目的,甚至通过不正当关系,将一年前的自称是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资料复印出来当作起诉商标侵权的证据材料,并在珠三角及其它地区大范围地起诉手机零售商,非常明显,被答辩人所谓维权只是幌子,伙同他人恶意维权,借以谋取高额暴利才是其真正目的。
所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无理要求。
四、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在《东莞日报》和《南方都市报》上刊登所谓的包含承诺不会再次侵权的道歉声明于法无据。
如上所述,答辩人根本未对被答辩人的商标构成侵权,故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假若构成侵权,侵权情节也非常轻微,未对被答辩人的声誉构成任何影响,赔礼道歉属人身侵权的范围,而本案根本没有构成人身损失。
答辩人无需在《东莞日报》和《南方都市报》上刊登所谓的包含承诺不会再次侵权的道歉声明。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也是没有任何依据。
答辩人只是一个小个体工商户,现在生意已非常惨淡,几乎面临关闭状态,整个店铺价值甚至也不过区区几万元,根本就再经不起任何轻微的经济冲击。
所以,请求法院综合考虑上述事实以及构建社会和谐大局的基础上,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答辩人: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田发园律师
201X 年 3月 日
商标权受让方:______________(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的商标名称:______________
二、商标图样_____________________(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
三、商标注册号:______________ 国别:______________
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______________
五、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商标权转让方保证是上述商标的注册所有人。
在本合同签订之前,该商标曾与_______签订过非独占(或独占)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本商标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与______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转由受让方为合同当事人,原合同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所有权转让事宜由转让方通告_______方。
七、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
1.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
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
八、商标权转让的性质(可在下列项目中作出选择):
1.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
2.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
九、商标权转让的时间: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
属非永久性商标权转让的,商标权转让的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转让方将在本合同期满之日起收回商标权。
十、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的变更手续。
由甲方(或乙方)在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办理变更注册人的守续,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由________方承担。
十一、商品质量的保证:
商标权转让方要求受让方保证该商标所标示的产品质量不低于转让方原有水平,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供商品的样品,提供制造该类商品的技术指导或技术诀窍(可另外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还可提供商品说明书、商品包装法、商品维修法,在必要时还应提供经常购买该商品的客户名单。
属非永久性转让的,转让方可以监督受让方的生产,并有权检查受让方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
十二、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受让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后,不得泄漏转让方为转让该商标而一同提供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十三、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所有权。
十四、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
1.转让费按转让的权限计算共________万元;
2.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3.付款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转让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也不得从事其他与该商品的产、销相竞争的活动。
十六、双方的违约责任:
1.转让方在本合同生效后,违反合同约定,仍在生产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本商标,除应停止使用本商标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交付商标转让费用,转让方有权拒绝交付商标的所有权,并可以通知受让方解除合同;
3.其他……
十七、其他条款或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八、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九、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如果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责任由双方自负。
转让方:(章)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章)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
商标权转让合同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按一定的条件,并通过必要的形式将其拥有的商标专用权转移给他人所有并由他人专用的合同。
签订商标权转让合同,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商标权的转让必须是将商标权整个转让,即该注册商标在核定的商品范围内的专用权全部转让,不允许割裂核定的商品范围进行部分的转让。具体而言,是指类似商品使用同一商标的不能单独分割转让。
第二,如果注册商标所有人已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才能将注册商标转让给第三者,否则不能申请转让注册,即便申请,也将被商标局驳回申请。
第三,商标的信誉是以商品的质量为基础的,为了维护商标的信誉,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商标权转让中,注册商标的受让人必须承担保证被转让注册商标原有商品质量的责任。
第四,商标权的转让必须依法办理手续。因为商标专用权的取得是按照《商标法》的规定,通过注册商标的申请、审查、核准取得的,因此通过转让形式取得商标专用权,也应履行法定手续。同时,商标专用权的转让涉及到转让人,受让人以及第三人的经济利益,不同于一般的个人消费品的转让,因此,依据我国《商标法》第39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商标权的转让手续有以下三项:一是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提出转让商标权申请,填写《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申请书的内容包括商标的名称、地址、营业执照等,并加盖双方的印章。该申请书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转商标局,然后经过商标局审查后确定是否同意转让。二是转让人应交出原《商标注册证》,由受让人所在地核转机关核转,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给受让人,并予以公告。三是缴纳转让商标申请费,注册费。
“xx”是xx市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旗下的知名品牌之一。“xx”系列产品自上市以来,一直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与认可。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xx市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严正声明如下:
一、“xx”商标注册;
xx公司于xxx8年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xx”商标申请并被受理并且审核通过。“xx”商标所有权有效期限是:xxx0年11月28日至20xx年11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网络通讯设备;调制解调器;计算机周边设备;数据处理设备;内部通讯设备;摄像机;计算机用接口;手提电话;电源材料(电线,电缆);集成电路(截止)。
二、“xx”系列产品;
xx系列产品数具有远距离传输功能的产品,与市场上所谓的“xxx”有本质的区别;xx公司不生产“xxx”,也不支持通过非常规手段实现蹭网的行为。任何购买所谓的“xx”牌xxx产品所产生的责任与纠纷均与本公司无关,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xx公司敬告消费者:
近来,网络上出现的所谓的“xx”牌xxx,声称可以实现免费蹭网,免费上网。而作为通过非常规手段实现“蹭网”的行为是国家相关部门工信部明令禁止的违规行为。同时,所谓的“xx无线网卡”通过非常规手段实现“蹭网”的行为,也对本公司“xx”商标的口碑和美誉度造成极大损害。
“xx”商标属于我公司合法持有和使用中,对于恶意使用、恶意抢注的行为,我们将联合国家工商部门予以打击。任何公司未经xx公司授权,私自使用“xx”的行为都是侵犯我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对于那些恶意攻击“xx”产品的,以及恶意仿冒“xx”产品的行为,我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本公司的声誉和权益。
xx市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二xx年六月十一日
答辩人:扬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大学,住所地:××市××区××园,法定代表人:陈××。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案号扬知民初字第×××号】,现就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未侵犯被答辩人的商标专用权,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享有企业名称权,答辩人使用企业名称和字号受法律保护,答辩人已将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商标作为其产品商标使用,已经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1、扬州市×××x热水器厂成立于,法定代表人×××,其名下的“××”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20因该厂地址变更至仪征市,答辩人在该厂原有的基础上变更为“扬州×××科技有限公司”,并依法对企业名称进行了工商登记,因此其字号及企业名称从20起受法律保护;
2、答辩人将具有极高知名度的“××”作为其产品商标显著的标注在产品、产品包装以及宣传资料上,并同时清晰的标注了企业名称和地址,已经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答辩人经营过程中简化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不是商标使用行为,而是合理的使用字号;
3、答辩人的企业名称、字号已经连续使用超过,由于严格管理,其产品质量精良,企业信誉良好,答辩人的企业名称、字号、品牌已在我国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而被答辩人是教育单位,其“××”注册商标只是在教育领域具有知名度,其本身并不是生产企业,也并未将××”注册商标用于生产领域,这说明相关公众不会因答辩人使用含有“××”二字的字号而将二者混淆。
根据混淆理论,即使答辩人在其产品上突出使用了字号,也不会导致误导公众的后果。
答辩人在其产品、产品包装及宣传资料上使用企业名称中最具显著性的“××”二字为合理使用企业字号。
(二)答辩人太阳能热水器产品与被答辩人商标核准保护的范围不同,根本不会误导相关公众
被答辩人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41类、第42类所注册的“××”商标的核准项目为学校教育、科研类,而答辩人所生产的太阳能热水器产品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应属于第11类—1109小组。
由此可见:
其一,被答辩人的商标是一种服务商标,答辩人企业名称使用行为按性质划分是一种产品商标,二者商标种类明显不同;
其二,答辩人企业名称所指示的产品与被答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既不相同也不类似。
被答辩人是从事学校教育的,而答辩人是从事太阳能热水器生产经营的,二者的经营范围完全不同,当答辩人使用含有“××”字样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时,相关公众不会误认被答辩人和答辩人之间存在某种关联,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三)被答辩人的驰名商标不足以扩大保护到与之毫无关联的太阳能热水器的产品保护上
首先,被答辩人在41类学校教育等服务项目上注册的“××”商标于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而答辩人企业名称登记时间为年远远早于被答辩人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时间,答辩人的企业名称已成为公司的知识产权组成部分,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被答辩人的“××”在41类的学校教育服务上是驰名商标,但是法律并无任何规定驰名商标就必然可以阻却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类别上进行注册或者使用。
如果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类别上将驰名商标作为商标使用,不会误导公众,那么驰名商标就不应当进行过度保护,否则有损公平,浪费有限的商标资源。
最后,在中国商标网,答辩人检索到“××苑”、“××北方”以及“××高科”等含有“××”二字的商标被国家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这充分说明在商标审查实践中被答辩人41类的驰名商标“××”并不是作为全类予以保护的,含有“××”二字的名称不但可以做为字号使用,更可以作为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原告提供的商标异议成功案例只是个别,不具备普遍性。
二、即使答辩人被认定商标侵权成立,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赔偿人民币300万元以及合理支出10万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首先,被答辩人开口即要求答辩人赔偿300万元经济损失费用,但并未提供任何依据说明其损失赔偿额是如何计算而来,因此,其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300万元的损失赔偿费用因没有任何依据而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另外被答辩人主张的10万元的合理支出,答辩人认为有人为操作的痕迹,明显的超出了 “合理”的范畴,不应当作为赔偿的计算依据;
其次,答辩人是生产经营太阳能热水器的企业,被答辩人注册商标所保护的服务项目是学校教育类,其保护的`注册商标未实际投入到太阳能热水器的产品使用上。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确定民事责任时可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作为主要方式,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可以酌情考虑未实际使用的事实,除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外,如果确无实际损失和其他损害,一般不根据被控侵权人的获利确定赔偿。
本案答辩人是事业单位性质,并不是营利性的培训机构,因此并未有实际经济损失产生;
再者,被答辩人所述答辩人侵害了其声誉,因没有提供具体的证据来证明其声誉受到何种损害,损失又是多少,因此对于被答辩人的此主张,法院应当不予支持,也不应当作为赔偿的计算依据;
最后,答辩人多年来也是在积极努力的培育和扩大自身品牌的影响力,答辩人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是基于其拥有企业名称权的基础上所使用,因此答辩人主观上并没有侵权的故意;
三、答辩人的企业名称、字号使用多年,被答辩人长期放任侵权、怠于维权,如果判令答辩人停止使用含有“××”二字的产品包装、宣传材料,那么答辩人融为一体的企业名称、字号、品牌所凝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将毁于一旦,势必会有损利益平衡。
四、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在《江苏日报》上向被答辩人公开赔礼道歉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答辩人未对被答辩人的商标构成侵权,也未对被答辩人的声誉造成影响,因此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即使认定答辩人侵权,然而被答辩人是事业单位法人,赔礼道歉属人身侵权的范围,而本案根本没有造成人身损失;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1 条规定,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那么即使认定造成了被答辩人的人身损失,根据该规定,赔礼道歉也不是商标侵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五、被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侵犯了其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和装潢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是从事学校教育的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性质,不属于《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经营者资格,答辩人是从事太阳能热水器生产销售的民营企业,和被答辩人不是一个行业领域,性质不同,不具有竞争关系,因此被答辩人以不正当竞争来主张权利被侵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是指不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具有显著区别性特征,并通过在商品上的使用,使消费者能够将该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相区别的商品名称,但已经注册为商标就不再具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属性,而具有了注册商标权的专有性。
被答辩人的××已经注册为商标,从而丧失《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只能适用《商标法》保护;
被答辩人并不实际生产和销售太阳能集热器,何来的知名度一说?原告是教育单位,其提供的第三方太阳能热水器的生产情况跟本案毫无关联,且太阳能集热器和答辩人的太阳能热水器不是同一类产品。
答辩人诚信经营,用产品质量赢得客户,并无有被答辩人所述的“虚假宣传” 行为。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人未侵犯被答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答辩人也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被答辩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望贵院查明事实后,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扬州×××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人:龚××
20××年××月××日
九、商标权转让的时间:
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
十、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的变更手续: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甲方(或乙方)在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办理变更注册人的手续,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由方承担。
十一、商品质量的保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标权转让方要求受让方保证该商标所标示的产品配方不低于转让方原有水平,转让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应向受让方提供商品的样品,提供生产该类商品的技术指导或技术诀窍;还应提供配方说明书、配料表、投料时间表,购买原辅料的客户名单。
十二、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双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后,不得泄露双方提供的相关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十三、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所有权。
十四、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转让费共 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2.付款方式、时间:乙方于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支付。
十五、转让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也不得从事其他与该商品的产、销相竞争的活动。
十六、双方的违约责任:
1.转让方在本合同生效后,违反合同约定,仍在生产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本商标,除应停止使用本商标外,还应按合同总金额的[ ]%支付违约金,承担赔偿责任;
2.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交付商标转让费用,转让方有权拒绝交付商标的所有权,并可以通知受让方解除合同,应按本合同总金额的[ ]%支付违约金,同时归还商标权。
十七、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
十八、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但如果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责任由双方自负。
合同签订地点: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转让方: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
经转让方、受让方双方协商一致,对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的商标名称:_________。
二、商标图样:_________(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
三、商标注册号:_________;国别:_________。
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_________。
五、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_________。
六、转让方的保证
1.转让方保证该权利无任何瑕疵,包括未曾许可他人使用或作为抵押。
2.转让方保证在国际分类第_________类以及在其他类别的与第_________类有关商品类似的商品上,转让方没有任何与该权利相同的或近似的商标获得注册或提出申请注册。
3.转让方保证在本合同生效后,将不以任何方式谋求对该权利或与其类似的商标的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在内的任何权益,且上述所有权利均将由受让方行使。
4.转让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同时签署该权利的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书,并同时将该商标商标注册证正本交受让方或受让方的代理人。
5.如果该商标转让申请被商标局驳回,转让方应退回已付的全部商标转让费用。
七、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
1.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_________。
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_________。
八、商标权转让的性质:_________(可在下列项目中作出选择)。
1.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2.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九、商标权转让的时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但如果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责任由双方自负。
属非永久性商标权转让的,商标权转让的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转让方将在本合同期满之日起收回商标权。
十、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的变更手续
由_________方在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办理变更注册人的手续,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由_________方承担。
十一、商品质量的保证
商标权转让方要求受让方保证该商标所标示的产品质量不低于转让方原有水平,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供商品的样品,提供制造该类商品的技术指导或技术诀窍(可另外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还可提供商品说明书、商品包装、商品维修法,在必要时还应提供经常购买该商品的客户名单。属非永久性转让的.,转让方可以监督受让方的生产,并有权检查受让方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
十二、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所有权。
十三、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
1.转让费按转让的权限计算共_________元。
2.付款方式:_________。
3.付款时间:_________。
十四、转让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也不得从事其他与该商品的产、销相竞争的活动。
十五、双方的违约责任
1.转让方在本合同生效后,违反合同规定,仍在生产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本商标,除应停止使用本商标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交付商标转让费的,转让方有权拒绝交付商标的所有权,并可以通知受让方解除合同。
十六、声明及保证
转让方:
1.转让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转让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转让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转让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转让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受让方:
1.受让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受让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受让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受让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受让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七、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八、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政府行为等。
商标权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的商标名称:_____ ________
二、商标图样:(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
三、商标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_ 国别:__________________
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_____________
五、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
六、商标权转让方保证是上述商标的注册所有人。 在本合同签订前,该商标曾与 签订过非独占(或独占)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本商标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与 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转由受让方为合同当事人,原合同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所有权转让事宜由转让方通告 方。
七、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
1.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_____________
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_____________
八、商标权转让的性质:(可在下列项目中作出选择)
1.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 2.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
九、商标权转让的时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 属非永久性商标权转让的,商标权转让的期限为__年,自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转让方将在本合同期满之日起收回商标权。
十、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的`变更手续: 由甲方(或乙方)在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办理变更注册人的手续,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由___方承担。
十一、商品质量的保证: 商标权转让方要求受让方保证该商标所标示的产品质量不低于转让方原有水平,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供商品的样品,提供制造该类商品的技术指导或技术诀窍(可另外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还可提供商品说明书、商品包装、商品维修法,在必要时还应提供经常购买该商品的客户名单。 属非永久性转让的,转让方可以监督受让方的生产,并有权检查受让方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
十二、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受让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后,不得泄露转让方为转让该商标而一同提供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十三、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所有权。
十四、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
1.转让费按转让的权限计算共___万元;
2.付款方式:
3.付款时间:
十五、转让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也不得从事其他与该商品的产、销相竞争的活动。 十六、双方的违约责任:
1. 转让方在本合同生效后,违反合同规定,仍在生产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本商标,除应停止使用本商标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 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交付商标转让费的,转让方有权拒绝交付商标的所有权,并可以通知受让方解除合同;
3. 其他:---------------------------------------------------------------------------------
----------------------------------------------------------------------------------。
十七、其他条款或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十八、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深圳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商标权转让方:(甲方) 商标权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的商标名称:
二、商标图样(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
三、商标注册号:
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
五、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
六、商标权转让方保证是上述商标的注册所有人。
在本合同签订之前,该商标曾与×××签订过非独占(或独占)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本商标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与×××签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各同转由受让方为合同当事人,原合同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所有权转让事宜由转让方通告×××方。
七、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
1。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
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
八、商标权转让的性质(可在下列项目中作出选择):
1。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
2。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
九、商标权转让的时间: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
属非永久性商标权转让的,商标权转让的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转让方将在本合同期满之日起收回商标权。
十、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的变更手续:
由甲方(或乙方)在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办理变更注册人的手续,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由________方承担。
十一、商品质量的保证:
还可提供商品说明书、商品包装法、商品维修法,在必要时还应提供经常购买该商品的客户名单。
属非永久性转让的,转让方可以监督受让方的生产,并有权检查受让方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
十二、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受让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后,不得泄露转让方为转让该商标而一同提供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十三、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所有权。
十四、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
1。转让费按转让达到权限计算共________万元;
2。付款方式: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3。付款时间: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十五、转让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也不得从事其他与该商品的产、销相竞争的活动。
十六、双方的违约责任:
1。转让方在本合同生效后,违反合同约定,仍在生产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本商标,除应停止使用本商标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交付商标转让费用,转让方有权拒绝交付商标的所有权,并可以通知受让方解除合同;
3。其他……
十七、其他条款或双方上顶的其他事项:
十八、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十九、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如果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责任由双方自负。
转让方:(章) 受让方:(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商标权受让方(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的商标名称:_________。
二、商标图样:_________(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
三、商标注册号:_________;国别:_________。
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_________。
五、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_________。
六、商标权转让方保证是上述商标的注册所有人。
在本合同签订前,该商标曾与_________签订过非独占(或独占)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本商标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与_________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转由受让方为合同当事人,原合同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所有权转让事宜由转让方通告_________方。
七、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
1.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_________。
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_________。
八、商标权转让的性质:_________(可在下列项目中作出选择)。
1.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2.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九、商标权转让的时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
属非永久性商标权转让的,商标权转让的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转让方将在本合同期满之日起收回商标权。
十、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的变更手续:
由_________方在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办理变更注册人的手续,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由_________方承担。
十一、商品质量的保证
商标权转让方要求受让方保证该商标所标示的产品质量不低于转让方原有水平,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供商品的样品,提供制造该类商品的技术指导或技术诀窍(可另外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还可提供商品说明书、商品包装、商品维修法,在必要时还应提供经常购买该商品的客户名单。
属非永久性转让的,转让方可以监督受让方的生产,并有权检查受让方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
十二、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受让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后,不得泄露转让方为转让该商标而一同提供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十三、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所有权。
十四、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
1.转让费按转让的权限计算共_________元;
2.付款方式:_________;
3.付款时间:_________。
十五、转让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也不得从事其他与该商品的产、销相竞争的活动。
十六、双方的违约责任
1.转让方在本合同生效后,违反合同规定,仍在生产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本商标,除应停止使用本商标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交付商标转让费的,转让方有权拒绝交付商标的所有权,并可以通知受让方解除合同;
3.其他:_________。
十七、其他条款或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
十八、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在_________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九、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如果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责任由双方自负。
转让方(盖章):_________受让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在本合同签订前,该商标曾与签订过非独占(或独占)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本商标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与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转由受让方为合同当事人,原合同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所有权转让事宜由转让方通告方。 七、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 1.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_____________ 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_____________ 八、商标权转让的性质:(可在下列项目中作出选择) 1.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2.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九、商标权转让的时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属非永久性商标权转让的,商标权转让的期限为__年,自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转让方将在本合同期满之日起收回商标权。 十、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的变更手续:由甲方(或乙方)在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办理变更注册人的手续,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由___方承担。 十一、商品质量的保证:商标权转让方要求受让方保证该商标所标示的产品质量不低于转让方原有水平,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供商品的样品,提供制造该类商品的技术指导或技术诀窍(可另外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还可提供商品说明书、商品包装、商品维修法,在必要时还应提供经常购买该商品的客户名单。属非永久性转让的,转让方可以监督受让方的生产,并有权检查受让方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 十二、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受让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后,不得泄露转让 方为转让该商标而一同提供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十三、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所有权。 十四、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 1.转让费按转让的`权限计算共___万元; 2.付款方式: 3.付款时间: 十五、转让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也不得从事其他与该商品的产、销相竞争的活动。十六、双方的违约责任: 1.转让方在本合同生效后,违反合同规定,仍在生产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本商标,除应停止使用本商标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交付商标转让费的,转让方有权拒绝交付商标的所有权,并可以通知受让方解除合同; 3.其他:--------------------------------------------------------------------------------- ----------------------------------------------------------------------------------。 十七、其他条款或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十八、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深圳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九、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如果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责任由双方自负。 转让方:(章)受让方:(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___年___月___日更多的合同范本推荐参考:电力行业标准项目合同法律服务合同国内旅游合同
答 辩 状
贵院受理的原告山东微山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xx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现被告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答辩意见:
1、被告使用“微山湖人家”五个字作为字号与原告的“微山湖”三字商标具有显著区别,不存在冲突,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微山湖”的商标侵权。
首先,被告使用的字号的名称为“微山湖人家”,是在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槐荫分局合法登记的字号,受到法律的保护。
这个字号不能单独的、割裂的来看,原告不应该把这五个字分成两部分来主张被告侵犯了其商标权,“微山湖人家”的名称是一个整体,不应该被断章取义,而且被告使用的字体字形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不同,且前后字体字形前后一致,大小相同,并未突出“微”、“微山湖”、“微山岛”等文字。
另外,虽然“微山湖”注册商标在读音、含义上均有相似之处,但要判断被告名称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主要还应看名称的使用是否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混淆。
误认是指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权人之间存在在某种特定联系的误解。
要判断是否造成误认,应当以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为准,并结合注册商标自身的显著性与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进行判断。
“微山湖”为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境内的一个湖泊名称,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该注册商标自身的显著性较弱,缺乏独创性,造成误认混淆的可能性极小,仅仅凭借“微山湖”三个字起不到任何区别指定服务的作用,必须借助特定的字形,颜色等才可能起到一定的区别作用,可见,商标本身的显著性非常弱,只是使用“微山湖”三个字,而没有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在字形、颜色上有相似之处,对相关公众不会构成任何误导,而且,被告的字号五个汉字组成的“微山湖人家”,一般消费者在见到“微山湖人家”时,根本不会将其与“微山湖”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联系起来,除非该商标在实际使用时已经成为驰名商标而获得了“第二含义”,而原告的“微山湖”商标仅仅是个普通商标,因此被告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
其次,被告的饭店销售的饭菜主要以龙虾、炒鸡为主,也没有与原告的菜品有相似的地方,另外,被告的饭店只是一个小饭店,从规模上讲,营业面积只有70平方米左右,从装修风格上,也没有一点与原告雷同的地方。
以上的种种不同,也可以看出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双方经营销售的产品根本没有冲突。
再次,被告的籍贯本身就是济宁市微山县,有着非常合理、充足的理由使用“微山湖”这三个字,使用这个三个字的原因是了突出其菜品、种类的地域特色,含义是为了体现家乡的特色菜,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最后,如果原告的诉求成立,那么任何一个经营者的字号中都将不能出现“微山湖”三个字,这至少是驰名商标才“有可能”达到的受保护程度,当然,并非只要是驰名商标就一定能达到这种受保护程度,作为一个普通商标根本不可能受到此种程度的保护。
2、侵权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本案被告使用“微山湖人家”字号的行为,即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过失,也就是没有过错,因此,商标侵权行为不成立,也就不存在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并不知道“微山湖”是注册商标,而且,“微山湖”商标也不是驰名商标,因此,被告也不存在“应当”知道微山湖是注册商标的情形,因此,在被告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微山湖”是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即使自己的字号中存在“微山湖”三字也不构成侵权。
同时,原告使用“微山湖人家”作为商号有其合理的原因,不存在恶意侵权,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有义务举证证明被告使用“微山湖人家”作为商号是明知侵权而为之。
其次,被告的`餐馆所在的位置为济南市xx区xx路,该地点距离市区比较远,而原告所拥有的饭店的总店以及几个分店分别位于山大路、和平路、明湖路等地点,由此可见,其与被告店铺的位置相隔很远,加之被告李xx本人是济宁市微山县人士,因此被告在原告起诉之前完全不知道原告“山东微山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其所有的“微山湖鱼馆”的存在,毕竟原告“微山湖鱼馆”的名气还没有达到人尽皆知的程度。
再次,刚才已经阐述过,被告经营的“微山湖人家”面积只有70平米左右,被告经营的各家酒店面积均在1000平米以上,从规模上讲,双方根本不是一个档次的饭店,无论是在消费群体的定位、菜品的价格、种类都没有可比性,自然被告的餐馆也不会对原告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而造成原告的收入减少。
另外,在装修风格上也没有仿照原告的装修,也根本无法仿照原告的装修,从该点也可以明确的看出,原告在经营的过程中不存在过错。
3、原告故意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列提出,意图扰乱审判人员的思路,达到其非法目的。
从原告起诉状的来看,起诉状的全部内容都是针对商标提出,与不正当竞争没有任何联系;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也与不正当竞争没有任何联系,因此原告的诉求混乱,请原告首先固定一下自己的诉讼请求。
4、原告请求赔偿损失5万元,没有法律依据。
首先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即使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应当以被告的盈利数额或者原告的营业损失为依据确定数额。
被告的餐馆核准日期为20XX年8月30日,自成立至今仅有3个多月的时间,在这么短的时间里,被告的餐馆还没有盈利,一直处于亏损的状态,并没有对原告产生实际的影响。
另外,如果原告认为应该按照其因被告侵权所造成的损失为依据主张5万元的赔偿数额,应当向法庭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其损失,否则,原告的主张不能被支持。
5、原告的真正目的很明显是为了非法炒作,而且,明显带有仰仗其所谓雄厚势力欺压个体工商经营者,与国家当前鼓励劳动者自行创业的精神相悖。
(甲方)
商标权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的商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商标图样(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
三、商标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
1、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第[ ]类。
2、具体商品名称:
六、商标权转让方保证是上述商标的注册所有人。
七、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
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商标权转让的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海民初字第7134号
原告北京全脑教育科学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张xx,院长。
委托代理人xx,北京市易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女,汉族,1980年6月8日出生,北京全脑教育科学研究院助理, 被告昆明精英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柳苑7栋2单元202号。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女,汉族,1976年5月30日出生,昆明精英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山东省烟台开发区泰山路38号。
委托代理人xx,男,汉族,1955年4月24日出生,昆明精英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务部主管,住云南省思茅市南屏镇振兴南路183号。
被告北京百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xxx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x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x,男,汉族,1976年9月27日出生,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东城区帘子库胡同18号。
委托代理人xx,男,汉族,1972年11月17日出生,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太阳园8栋101。
原告北京全脑教育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全脑研究院)诉被告昆明精英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英特公司)、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全脑研究院的委托代理人xx武、xx,被告精英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xx,被告xx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波、xx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全脑研究院诉称,全脑研究院成立于2xxx年12月26日,主要经营业务为速读软件开发及速读培训。
20**年5月20日,全脑研究院有偿受让了北京青年能力训练中心在第41类上注册的“全脑速读QNSD”注册商标。
20xx年后,全脑研究院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包括第41类在内的“全脑”系列商标。
全脑研究院取得商标专用权后投入了大量的推广宣传,取得了业内较高的知名度。
精英特公司成立于20xx年9月2日,该公司在未经全脑研究院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全脑”文字标识作为服务标志,将其网站(,以下简称精英特网)首页名称栏冠以“精英特全脑速读记忆网”,通过该网站提供速读服务。
精英特公司还设立、操控“中国全脑学习网”、“启点全脑学习网”、“阳光速读记忆网”、“可优可速读记忆网”等网络平台,大量使用“全脑”、“全脑速读”等文字作为其网站名称、栏目名称、标题名称并进行软件、书籍销售等行为。
同时,该公司还将“全脑速读”等文字作为关键词在百度公司进行搜索竞价排名,从事广告推广。
百度公司利用全脑研究院的商标向全脑研究院的同行业经营者开展的竞价收费行为,造成了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同与误认,直接扩大了精英特公司侵权行为的不良影响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精英特公司与百度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全脑研究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擅自使用全脑研究院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和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二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故请求判令:
1、精英特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网站及各类宣传上对“全脑”、“全脑速读”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2、百度公司立即停止发布“全脑速读”等关键字百度搜索竞价排名的网络广告;
3、精英特公司与百度公司在其网站首页位置,《人民法院报》或《知识产权报》上向全脑研究院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4、精英特公司与百度公司共同赔偿全脑研究院为调查和制止侵权已经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4140元。
原告全脑研究院提交了12份证据:
1、5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出具的核准“全脑速读QNSD”商标在第41类上使用的《商标注册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核准“全脑”商标在第28类、第42类、第9类、第16类、第41类上使用的5份《商标注册证》、北京核心力教育科学研究院于20xx年4月4日出具的函。
2、精英特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查询结果网页打印件。
3、(xxx长证内经字第8317号公证书。
4、精英特网、启点全脑学习网、阳光速读记忆网、淘宝网、拍拍网等网页打印件。
5、(2xx)长证内经字第606号公证书。
6、精英特全脑速读记忆训练网、可优可速读记忆网等网页打印件。
7、公证费、律师费发票。
8、全脑研究院与北京市易理律师事务所订立的《委托代理合同》。
9、滇ICP备06004912查询结果网页打印件。
10、滇ICP备06004756查询结果网页打印件。
11、拍拍网精英特店网页资料打印件,
12、淘宝网“精英特网店”网页打印件。
被告精英特公司辩称,第一、国家商标局批准“全脑速读QNSD”商标时,已在商标证上载明了“速读”放弃专用的备注,对该商标限制了专用权,全脑研究院真正享有专用权的仅是“全脑QNSD”。
全脑研究院应对其商标作整体使用,不能以其中部分字词来限制他人的使用。
第二、精英特公司未大量使用“全脑”和“全脑速读”文字。
精英特公司商品的服务标志是“蓝色小海豚”图像和“精英特”三个汉字,未使用过“全脑”商标标识。
精英特公司的经营活动不包括软件销售、书籍销售;只是20xx年7月初与全脑速读资深教师李春树老师有过面授合作,但未成功,一个月后就结束了。
精英特网首页真正名称是“精英特速读记忆专业训练网”,网页中基本没有“全脑”、“全脑速读”的文字,有少量叙述性的文字,但未突出使用。
精英特公司从未参与“全脑”关键词的竞价。
第三、“全脑”系商品通用名称。
精英特公司使用“全脑”和“全脑速读”只是叙述性、功能性的使用,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全脑研究院无权禁止精英特公司正当善意使用该词。
第四、精英特公司与全脑研究院的商品除了在原理上都是全脑开发外,其他均有显著不同:商标标识不同,全脑研究院没有真正使用其注册商标“全脑”、“全脑速读QNSD”,其在宣传广告、网站上使用的都是“JS”商标;商品外壳包装及图形设计存在明显区别;服务商品来源及推广网络平台不同。
第五、精英特公司使用“全脑速读”关键词参与百度公司竞价排名是基于市场经济规则,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精英特公司提交9份证据:1、商标在先权查询单、中国商标网商标查询网页打印件。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3、精英特公司的产品及包装。
4、精英特公司产品宣传资料。
5、电子工业出版社电子出版事业部出具的《证明》。
6、中国教育学会等的相关文件。
7、已出版的有关“全脑”的部分书籍。
8、全脑研究院的产品广告宣传资料。
9、精英特公司与李春树于2xx年8月15日订立的《合作协议书》。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百度公司的竞价排名服务对关键词的使用是技术层面上的,不属于商标使用,不会导致用户对全脑研究院及精英特公司之间的误认。
百度公司的竞价排名不是广告服务,不存在广告审核义务。
全脑研究院的商标是该行业的通用科学名词,精英特公司对于“全脑”的使用是叙述性的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百度公司已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全脑研究院的商标,并获得了受理。
百度公司已经停止向精英特公司提供搜索竞价排名服务,没有主观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被告百度公司提交了25份证据:1、百度公司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2、(20_)京海民证字第0667号公证书。
3、(20_)京海民证字第0666号公证书。
4、文章《基于关键词的网络信息资源检索》。
5、文章《基于关键词的网络信息检索与知识检索比较》。
6、文章《试论中文搜索引擎之关键词检索》。
7、文章《搜索引擎技术的现状和热点》。
8、文章《搜索引擎的关键词检索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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