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范文(通用6篇)
2023-06-15
2023-06-27
2023-03-18
2023-07-05
2023-07-06
更新时间:2024-01-13 19:14:35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在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范文(通用6篇)
2023-06-15
2023-06-27
2023-03-18
2023-07-05
2023-07-06
20_年伊始,又一位院士遭遇“造假”风波。
1月2日,央视报道,中科院院士王正敏近日被学生王宇澄举报学术抄袭、科研剽窃等。王宇澄称,王正敏至少57篇论文涉嫌抄袭,还“克隆”国外“人工耳蜗”样机冒充自主研发。此外,媒体调查还发现,王正敏团队以各种名义申报项目,仅20_年就获经费4000多万元。
王正敏和王宇澄的反目,是缘于正义还是出于利益,尚未有定论。但这一事件却再次将院士话题推向了高潮。
央视报道“造假”事件当天,曾因人工耳蜗技术连续两年暴涨九成的海南海药(000566),股价直线跌停并停牌。
持续两年的举报
现年79岁高龄的王正敏是我国耳鼻喉学界唯一一名中科院院士,他于20_年被增选为中科院院士。
王正敏1955年从上海第一医学院(现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医疗系毕业。1982年他获得瑞士苏黎世大学博士学位,并一直从事听觉医学和耳神经-颅底显微外科的研究,是我国该领域主要的开拓者和国际颅底外科学会创始人之一。
除了院士头衔外,王正敏有多项头衔: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_,以下简称卫计委)听觉医学重点实验室主任、上海市听觉医学科学研究所所长,国际颅底学会创始委员、委员,第二届国际听觉、视觉生物物理大会主席
然而,这些光辉的成就却在一纸举报信下变得黯然失色。
事情缘起于20_年初。王正敏的学生兼前任助手王宇澄,向复旦校方提交了一份关于自己导师涉嫌学术造假的举报材料。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随即启动调查工作,并于20_年8月形成调查报告,同时上报中科院。
20_年8月19日,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发布调查报告称,王正敏提供的医学博士学位证书,最终获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定,其博士学位不存在造假行为;但王正敏的确在学术论文上存在“一稿多投”、任意编制实验结果、一图多用等问题,属于学术不规范。
为保证正确、及时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依法追究国土资源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严格国土资源管理,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指导局和各分局(所)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根据国家有关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家《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1、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
2、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必须坚持“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3、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国土资源举报件,应当登记。登记人员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的,必须详细记录,并由举报人在记录上签名或者签章;接受电话举报的,记录中要注明联系方式。举报人不愿意使用真实姓名或要求保密的,登记人员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严格保密。登记举报案件时,发现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同时将举报信函或者笔录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
4、各分局(所)在受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举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明确案件受理人。受理人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调查处理,力争处理到位,并记录在案;确需立案查处的,必须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报表》,附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勘查平面图,提交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初步调查情况汇报,按照程序上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立案;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者举报人。
询问笔录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即首部,应写明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及询问主要内容;第二部分即询问人与被询问人问答记录,应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询问完毕后,交被询问人阅读或念给被询问人听,如错记、漏记应当面纠正,由被询问人在补正处签名或盖章,并在笔录末页注明“以上记录我已看过(或向我阅读过),与我所讲一致”或其他意思相同字样;第三部分即尾部,由询问人、被询问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现场勘验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即首部,应写明案由、用地单位(人)、勘测时间、勘测地点、被邀参加人、勘测人、记录人;第二部分即勘测文字说明,包括项目名称、四至方位、占地类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勘测文字说明应与照片和勘测图相对照;第三部分即尾部,由用地单位(人)、被邀参加人、勘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5、对在巡回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及时制止,记录在案。需立案查处的,必须按程序立案。
6、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经批准立案后,由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和各分局(所)配合查处。一般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包括所有农民非法建房和集体违法案件)由各分局(所)查处。对批准立案案件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应当及时函告局有关业务部门停止为当事人办理用地审批和土地登记等相关手续。对立案查处的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必须抄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7、查处案件应当实行独立办案和责任追究制度,并指定案件主办人、协办人;重大案件,应当成立办案小组。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承办人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调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一般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承办人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承办人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因案情复杂等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8、承办人必须对初步调查情况进行审核。如需进一步调查,承办人可以向当事人、证人或者关系人提出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由被调查人阅读或者由承办人向其宣读,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盖印。制作询问笔录应当使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黑水笔,一般不得涂改;如被调查人确需修改的,在修改处由被调查人加盖印章或者按手印。
9、承办人应当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物证或者现场时,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测量。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笔录、绘制图件,由勘验人、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10、证据主要有下列几种:
(一) 物证;
(二) 书证;
(三) 视听材料;
(四) 证人证言;
(五) 当事人陈述;
(六) 调查笔录和勘测笔录;
(七) 鉴定结论;
(八) 其他。
承办人必须认真鉴别上述证据,未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11、经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承办人应及时向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
12、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违法事实,对照法律、法规,进行案情分析,形成《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报局案件审议委员会审查。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责成承办人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
《调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案由、调查机关、承办人、调查时间、当事人情况、经调查认定的主要违法事实(即案件发生时间、地点、占地类别、占地面积、建筑物面积和结构、违法行为发生和发展的经过及现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以及违法行为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的态度好坏等,另外对有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也要加以说明)、违反条款、违法性质、适用罚则、初步处理意见等。鞑楸ǜ媛淇钣沙邪烊饲┟?蚋钦拢?瓷夏辍⒃隆⑷铡?
13、调查完毕后,一般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各分局(所)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提请局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审议后执行,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审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审议的成员签名,审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并将笔录归入案卷。
14、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土地(矿产)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没收建筑物和构筑物、移送或者数额较大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土地(矿产)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组织听证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土地(矿产)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由县局组织。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分别由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案件承办人、听证主持人以及听证员签名。
15、经审议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认定举报不实或者证据不足,未发现违法事实的,发出《撤销立案决定书》,立案予以撤销。
(二)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三)认定当事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应当提请公安机关处理。
(四)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分建议书》并附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县局,由县局移送行政监察机关处理;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县局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五)认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30日内,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处理的,县国土资源局可以先给予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30日内,将有关证据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16、对违法用地及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或者没收的,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确需补办手续的,依法实施处罚后,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
17、在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作出后,必须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签收;本人已向_门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交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收。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送达的文书留置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18、当事人对_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期满后由县局提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连同案卷副本送交华亭县人民法院,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9、承办人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结案。承办人在案件结案后,应当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件、照片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20、归档顺序为:1、结果材料。包括:《土地犯罪移送书》、《土地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分建议书》、罚没款凭证等;2、能证明案件来龙去脉的材料。包括:《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调查报告(内含《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其它有关材料)、《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土地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案件讨论笔录、土地管理公文送达回证、《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笔录》、《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举报材料等。经复议或诉讼的案件,单独立卷,顺序同上。
21、重大案件和上级_门交办的案件结案后,应当将下列文书报上级国土资源局备案:
(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分建议书》;
(三)《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结案报告》;
(四)经复议机关复议的,应当附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复印件;
(五)经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附人民法院判决书副本。
22、在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承办人、分管领导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
(一) 与被调查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 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承办人员的回避,由分局(所)、监察大队负责人决定;分局(所)、监察大队负责人回避,由局分管领导决定;局分管领导的回避,由局长或者局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决定。
23、建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统计制度。各分局(所)应当每季度向县国土资源局报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统计报表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分析报告,监察大队应当每季度向市国土资源局报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统计报表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分析报告。
24、承办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因过错致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使正常的执法工作受到影响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实施诫勉谈话;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视情给予行政处分。
承办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受贿、索贿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办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国家赔偿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_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3人以下(“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较大以上事故的报告。
第三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本规定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四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遵循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七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八条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镇乡政府(街道)及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有关部门应按以下规定报告: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下同),或重伤10人(含死亡、重伤)以上,或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并通知_门、_门、工会组织和人民检察院。事故基本情况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个小时内报送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的,应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通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后,按规定逐级上报。
发生危险化学品爆炸、泄漏,或其它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按上述要求报告。
(二)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并通知_门、_门、工会组织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条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等发生事故后,有关部门应按以下规定报告: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含死亡、重伤)以上的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并同时通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按规定时限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发生危险化学物品运输翻车、泄漏等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按上述要求报告。
(二)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并同时通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四)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六)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负责事故上报的有关部门应根据事态变化,及时做好跟踪续报,直至事故调查处理结束。
在事故发生后的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单位无力抢救时,应立即就近请求救援。接到求援救助请求的单位,应当及时赶赴现场救援。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般事故后,按照职能,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调查组成员由县监察、公安、工会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派员组成,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由县_门牵头组织调查。
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分别由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_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县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上级调查组开展工作。
造成重伤3人以下的一般事故,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性事故,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单位内的生产、安全、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视情参与调查,并监督调查意见的执行。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则由上级人民政府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条调查组成员及有关专家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且与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没有利害关系。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负有以下职责:
(一)查清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
(三)界定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事故性质分为:
(一)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当前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难予预料的事故;
(三)破坏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
第二十三条在调查事故责任时,要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
(一)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为直接责任者;
(二)对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人,为主要责任者;
(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为领导责任者。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下工作,并对事故调查组负责。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遵守事故调查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秘密,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调查,并如实地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按法律规定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工作中,需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由调查组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的单位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科学分析,充分讨论。事故调查组成员或其成员单位对事故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应当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调查组组长或牵头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对结论性意见仍有异议的,报请县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八条县人民政府认为事故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责成原事故调查组复查或者进行补充调查。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按程序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三十二条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县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二)对行政机关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_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事故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有关职能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有关职能部门应将事故处理结果上报县人民政府和事故调查处理牵头单位,并由牵头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本规定第三十七条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谎报、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以事故发生单位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一般事故发生的,处以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
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因事故责任受到刑事处罚、撤职及以上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十三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四条有关职能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县人民政府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关于蒋×无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蒋×无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一、案由及调查经过
20xx年8月1日上午9时,我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位于西城双龙寺社区七组一出租房进行了突击检查。检查发现,该出租房系西城双龙寺社区七组居民钱××的自有房屋,由一安居人蒋×租用,用于猪肉加工。检查时,蒋×雇佣的帮手王×正在对猪进行剥皮,现场查获猪肉750公斤。因当事人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营业执照,涉嫌无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在对当事人的经营现场进行取证后,经区局批准,对上述750公斤猪肉及存放猪肉的2台‘星星牌冷柜、1台大红鹰牌TOS电子磅秤、5把刀具依法实施了扣押。次日,区局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指定XXX(主办人)、XXX(协办人)两人负责调查。经委托检验、查阅、核实资料、询问当事人、旁证人等方式,进行了十天的调查取证。调查过程中,会同动检部门,于20xx年8月3日,依法对750公斤经检验鉴定为死因不明、未经检疫的猪肉,在随州市南郊白云墩进行了无害化焚烧处理。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蒋×,男,42岁。身份证号码:429001196801253172, 1
题目:关于法律意识和维权方式的调查报告
——以清远市连州市东陂镇为例
内容摘要:法律系阳光普法调研组通过上街走访以及问卷调查方式对清远市连州市东陂镇对法律意识和维权方式展开综合调查研究,根据我们较全面的调查数据,为更好地了解东陂镇居民的法律意识以及维权方式的运用,为当地日后的普法教育、合法维权等提出良好建议,提供了客观依据,并有利于提高居民对法律意识的重视以及增强以法维权的意识。
关键词:普法;村民;法律意识;维权方式。
传统的维权方式无外乎有以下几种:通过法律的方式、举报信的方式(匿名或者实名)、上访的方式(集体或者个人)。通常因为法律维权程序之繁琐以及高昂的费用使得很少人愿意走司法程序,所以在农村出事找村长而不是法院的思维定式,使得民众更多的是以上访、举报信的方式来进行维权。
一、调查背景
20xx年的暑假,广州商学院法律系阳光普法服务队一行42人深入清远市连州东陂镇进行“三下乡”志愿服务活动。我们普法调研组通过事先查阅资料得知当地存在暴力维权普遍的现象,推断法律意识不强为首要原因。为了解当地的法律意识状况以及维权方式现状,以此为调查主题进行实地调研。经过连日的走访,普法调研组获得了大量的原始数据,经整理分析我们从中获得一些答案。
尊敬的公司领导:
我是xxx的一名普通员工,现在要离职,特别向闵经理反应南海万科广场的情况,现在检举项目部负责人,他们俩为了谋取不正当收益,结党营私,偷取工地材料和电缆进行变卖,无视公司的财产中饱私囊,严重损坏了公司的经济利益,其行为非常恶劣,后果非常严重。
1、去年5月份项目负责人因为一句话手提钢管追着本部门的一名安全员狠打;
2、20xx年12月,项目负责人将项目部的电缆偷出变卖,获取3600多元;
3、20xx年至今,项目负责人安排老乡和关系亲近的人,在上夜班时将工地材料偷出积攒,后叫来一辆牌照为:粤E8K346的货车将积攒的物品运走卖出。
由于不忍心他们再侵害公司的利益,实在看不惯他们的行为,特检举并提出离职,望公司领导给予重视,彻查此事,坚决遏制这种行为不再出现在南海万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持aaaaaa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联社)与社会各界的密切联系,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舆论监督作用,保护诚信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诚信举报秩序,根据_颁发的《信访条例》及案件防控要求,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诚信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全社员工),采用书信、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联社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由诚信举报工作部门进行调查落实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全社员工),称诚信举报人。
第三条联社稽核_是诚信举报的工作部门。联社配备专职监察员,作为诚信举报工作的联络人。
第四条诚信举报工作应坚持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诚信举报工作人员与诚信举报事项或者诚信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诚信举报工作部门职责
(一)接听投诉电话,接待来访、受理来信等诚信举报事项;
(二)承办转办、交办的诚信举报事项;
(三)向职能部门或信用社转办、交办、督办诚信举报事项;
(四)组织调查、落实、处理诚信举报事项;
(五)指导、监督、检查诚信举报工作,并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六)保护诚信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七)其他职责。
第六条诚信举报工作人员工作纪律
(一)秉公办事,文明接访,不得以权谋私;
(二)对诚信举报事项及时调查、核实、处理和反馈,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准确保密;
(四)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诚信举报材料;
(五)其他需遵守的工作纪律。
第三章受理范围
第七条诚信举报工作部门受理范围:
(一)对辖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等行为的检举、控告、揭发;
(二)对纪律处分不服的申诉;
(三)对有异议的批评、建议;
(四)其他诚信举报事项。
第八条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司法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诚信举报事项,工作人员应告知诚信举报人依照有关司法程序、行政法规办理。
第四章处理程序
第九条诚信举报工作主要包括对来信、举报电话、来访的处理,其一般处理程序为对诚信举报事件的受理,对诚信举报事件的处理。
第十条来信的受理程序
(一)登记。对收到的属诚信举报工作范围内的来信,先在《农村信用社来信来访登记表》(附件一)上进行登记,然后将信封、信件及附件装订,防止错装或丢失。
(二)阅信。仔细阅读来信,明确来信反映的内容、诚信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切实了解诚信举报人的意图,对重复来信中新的内容或要求,要重新处理。
(三)呈报与阅批。根据来信内容,填写《农村信用社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呈阅单》(附件二),呈报领导阅批。
第十一条举报电话的受理程序
(一)登记。对接听的属诚信举报范围内的举报电话,先填写《农村信用社诚信举报电话登记表》(附件三),在《农村信用社电话举报内容登记表》(附件四)上着重了解并记录如下情况:被告人所在单位、职务;主要错误事实、证据,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是否向其他机关(单位)反映过,受理单位(部门)、时间和处理情况;举报人对原处理意见和这次举报的要求。
(二)呈报和阅批。根据举报电话内容,填写“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呈阅单”,呈报领导阅批。
第十二条来访的受理程序
(一)登记。群众来访,先填写《农村信用社来信来访登记表》,弄清要反映或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二)接访。
1、控告类事项,记录《农村信用社接待来访记录簿(控告类)》(附件五),着重了解并记录:被告人所在单位、职务;主要错误事实、证据,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是否向其他机关控告过,受理机关、时间、上访次数和处理情况;控告人对原处理意见和这次来访的要求;来访记录由诚信举报人签名或盖章。
2、申诉类事项,记录《农村信用社接待来访记录簿(申诉类)》(附件六),着重了解并记录:申诉人工作单位、职务,受处分时间、地点、错误性质、主要错误事实、处分决定和上级批复意见;曾向哪些机关提出过申诉,次数、时间、受理机关意见;申诉理由与要求;来访记录由诚信举报人签名或盖章。
3、诚信举报人交来的书面材料,按处理来信的方式进行登记、阅信、呈报和阅批。
(三)处置。对来访者反映的问题,做出符合政策和法规的处理:
1、对反映的一般性问题,认为不需要处理的,要做好来访人的思想工作,动员返回。
2、对不属于诚信举报职责范围内的来访,说明情况,并告知来访者到有关单位或部门办理。
3、对属于职责范围的问题,向来访人表明已由本部门受理。
4、来访人反映的问题比较紧急,需及时调查处理的,请示领导后,诚信举报工作部门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对诚信举报事件的受理。属于诚信举报工作部门管辖范围的诚信举报事项,组织力量认真调查。本部门调查的事项,原则上在5日内查结,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得超过2日。调查核实时,将证据材料保存齐全,调查结束后,写出调查报告,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向诚信举报人反馈调查情况。
第十四条对诚信举报事件的处理
(一)核实完结诚信举报事件的处理。对反映问题属实的要及时予以处理,对构成案件的按规定程序立案;反映问题失实需要澄清的,在一定范围内给予澄清;不需澄清的也要及时了结。
对署名反映的问题得到处理后,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诚信举报人,如有必要可进行回访。对不能解决的问题或调查不属实的,对诚信举报人讲明政策,讲清道理。
(二)对于上级部门及联社领导批示交办诚信举报事件的处理。在查结后,由查办人根据调查情况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容包括诚信举报人反映情况、调查事实、调查结论、处理意见或建议,并签署调查人姓名,交与单位负责人审阅,经审核把关后,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
第五章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整理入档。诚信举报档案的立卷一律按“谁办理、谁立卷”,“一案一卷、单独立卷”的原则进行,管理期限为2年。立卷时包括以下材料:
(一)检举、控告类立卷必备材料:
1、原检举、控告信或来信摘要(来访登记及接访记录);
2、批转函公文或转办函底稿;
3、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4、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结果的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可附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5、被检举、控告人对原有错误的检讨和有关组织的处理决定;
6、呈报单位的审查意见和上级的审核意见。
(二)申诉类立卷必备材料:
1、申诉原件;
2、原处理决定和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3、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意见,如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可附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4、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和领导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诚信举报档案的调阅。其他单位(部门)调阅诚信举报档案必须经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并在《农村信用社监察档案调阅登记簿》(附件七)上认真登记,除经有权人或者有权机关批准外,诚信举报档案不准带走或复印。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对在诚信举报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八条对在诚信举报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含)以上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对在诚信举报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对经常出现影响稳定及形象的重大诚信举报事项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实行重点管理,并对客户反映的问题,明确责任人,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对诚信举报人员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对工作人员违规违法行为的检举、揭发,有利于信用社稳健发展和维护联社利益的,由联社给予奖励。
关于××镇×××村群众反映××同志违纪违法问题的调查报告
自20xx年7月5日,我们接到县信访办批转的××镇××村群众举报信,信中反映××镇××村支部书记×××、村主任×××违法违纪的系列问题。针对反映问题性质的严重程度,我们××镇纪委、监察室立即成立了调查组。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男,19xx年7月7日出生,现年53岁,19xx年5月在村任职。_党员,初中文化程度,现任×××村支部书记。
(1)×××同志自19xx年任村民小组组长以来,当时,×××村全村渔塘18口,连续与村签订了承包渔塘三次合同,按当时村级实际情况和集体意见决定,每个阶段结算的方式不一样。其中,19xx年至19xx年,经协商,采取按每口渔塘年产量估算,村级与承包渔塘者按“八二”分成,用鱼抵交渔塘利润款;19xx年至19xx年重新承包,当时合同由×××签订,他本人也参加承包,按村集体定的意见,按每年上交利润款6200元(其中×××本人承包3571元);19xx年至20xx年一次连续签订十年合同,由他本人和×××两人共同承包,每年上交利润6200元。经纪委财务清理组查账核实,包括另外在20xx年4月承包渔池一口上交利润全部入账。×××同志在承包渔池70亩过程中,在他们承包前,村集体对其它所有渔池进行了一次全面整修,对渔池坝进行了加固,村集体安装了公路排水 。整修池坝、过水 等费用村集体作了报销处理。×××等几个承包户承包后,对渔池也进行了零星整修。清理组通过查账了解,未发现村报销这些费用。×××同志自19xx年以来至去年,前后承包二十年,其渔池上交款没有用现金与村结算,只是,其它渔塘、渔池承包人与村结算也是用村欠条或用建造渔池工程款抵付。自20xx年起,所有承包户全部是预交现金,再承包。
_山西分社:
由于该味道导致我无法正常生活,于是向环保部门举报,从20xx年5月起,先后多次向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监察室举报富士康违法外排废气。但是,至今为止,富士康违法外排不仅没有停止,反而越演越烈。最终引起在20xx年8月6日和7日恒大绿洲小区100多名业主上路表达诉求,导致太原市小店区大运路交通一度堵塞,引发群众冲突,冲突造成恒大绿洲60岁的女业主晕厥(有手机摄像)。发生这起群体性上路时间的原因,除富士康违法外排废气这一主要原因外,我认为根本原因为环保部门不作为,对环境违法行为置之不理。具体情况如下:
1、_环境保护部不作为
有关山西省太原市小店经济开发区富士康科技集团污染一事,早在20xx年7月份环境保护部就已经受理,山西省环保厅在(晋环函[20xx]740号)回复20xx年12月底完成对富士康科技集团的污染治理,但是到今天仍然很多人到向环境保护部举报,并于20xx年5月和7月又受理了两起小店经济开发区富士康科技集团排放废气污染的案件,那么环境保护部稍加思考,就应该能够想到(晋环函[20xx]740号)没有得到落实,应该下来进行监督落实,但是环境保护部没有做。(环保部没有监督落实是小店经济开发区局长亲口说的,有录音)
2、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不作为
针对富士康废气污染问题,山西省环境厅称多次派环境监测车恒大绿洲进行监测,而且空气监测结果合格。如果像山西省环境保护厅所说的空气监测结果合格,那为什么老百姓一直举报,是监测数据有问题,还是监测的时间、地点有问题,还是老百姓的鼻子有问题。而且山西省环境保护厅有义务对富士康排放废气的成分、浓度向老百姓公布,产生刺鼻气味的原因。但是山西省环境保护厅没有做。(小店经济开发区局长亲口说的富士康废气有污染,有录音)
3、太原市环境保护局不作为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当初在批准恒大绿洲住宅小区建设环境评价报告时,应该考虑富士康科技公司是否会对周边住宅小区造成影响,是否达到一定的安全防护距离。但是到今天该局仍然认为恒大绿洲住宅小区安全防护距离达标,试想既然达标,为什么有那么多人举报,为什么你们的工作人员也承认有污染。我认为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当初在批准恒大绿洲住宅小区建设环境评价报告时,只要打电话问一下太原市小店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的同志或附近打扫马路的工人,就应该能够做出有关防护距离不达标的判断。但是太原市环境保护局没有做。
4、太原小店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不作为
从最初恒大绿洲小区业主的举报,到今天已经过去近两年,富士康科技公司排放废气污染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甚至小店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称今天仍没有完全查明富士康的污染源。即使老百姓上路表达述求后,也不制止富士康的违法行为,而且要求改变违法时间,变晚上排放为白天排放。小店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在明知富士康违法排放行为,而且已经造成民怨载道,仍然不要求富士康停产整改,天理何在,我们为老百姓做主的政府在那里。
值此建党九十周年之际,环境保护部门也在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成百上千的针对一个企业的违法排放问题,他们都不能为老百姓做主,更没有制止违法行为,而是包庇纵容违法排放,对环境违法行为不作为,他们应该为此事负责,所以我们呼吁有关的政府部门应该追究他们的责任,还太原小店区一个清洁健康的呼吸环境。
摘 要:大学生是社会的生力军,无论是在学习中还是在其他环境下,接触做社会调查报告的机会较多,并用新一代人的视角去看待、分析问题。而对大学生自身来说,开展社会调查不仅让大学生对完成社会调查有一定的了解,也有助于培养大学生用不同角度、不同层次的思维方式思考问题。正确认识社会调查报告;积极把枯燥转变为趣味;沟通你·我·他;学会借用外力达到更好效果;一切从实际出发;加强自我管理能力,抵制抄袭舞弊之风;客观分析问题 制定合理方案。
关键词:大学生;调查报告;实践;创新
中图分类号:G64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_)08-0307-02
一、大学生写调查报告的现状
完成调查报告的主体为大学生这个群体。因为大学生写调查报告较其他低年级的学生具有一定的优势。大学生的自由支配时间比高中生、初中生要宽松得多,并且大多数大学生都拥有自己的的电脑,物质准备条件较为充足。现今,在全国很多高校中会把完成调查报告纳为大学生的寒暑假作业,这个客观要求给大学生一个完成调查报告的动力。但普遍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大学生完成报告的质量参差不齐,很多主题不外乎老生常谈的内容,所定主题不够新颖。
二、写调查报告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对社会调查报告的认知态度
调查数据显示,超过50%的大学生认为写调查报告是非常有必要的,意识到写社会调查报告的重要性,这点非常可贵。而的大学生错误地认为写社会调查报告只是为了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拿到学校规定的学分而已。显然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一旦这种想法在学生脑海里固定下来,则会演变成一种潜意识:随便写写就算完事。所以就以懒散怠慢的态度去完成,这样的调查报告质量基本是不达标的。
(二)枯燥居多,趣味较少
每个大学生的认识能力是不一样的,所以在调查中的个人感观也是不一样的。调查中超过50%的大学生觉得做调查报告的整个过程很有趣。这或许是因为他们做的是自已感兴趣的项目,享受其中的苦与乐。而不是为了完成任务而去展开调查,这样子的调查报告质量显然是好了很多。
而有的大学生觉得调查报告充满了枯燥无趣的味道。面对密密麻麻的文字和数据本来就容易使人产生厌倦感和疲惫感,倘若再加上个人的主观意愿属于消极之态,则调查者在调查过程中更容易产生烦躁的情绪,甚至产生排斥的心理意识,在这样的条件下是无法保证报告质量的。
(三)成员之间沟通、交流有待提高
任何一个小组都不能忽略沟通这一重要的环节。只有在沟通下才会发现问题所在,但讨论频率视小组实际情况而定,重点是看讨论的质量。调查显示,高达的大学生是遇到问题才讨论的,侧面说明了大多数大学生没有预见性,总是遇到问题才解决,而很少事先去预估接下来可能会发生的问题或困难,这样一旦遇到措手不及的问题困难时,不一定能够及时解决,还可能影响做报告的进度。
然而,在合作期间,部分成员因为意见相左争论不休。在现实中超过一半的大学生在与其他成员合作期间发生过争执,有争执是正常的,但若成员一直互不相让,而导致争论频频出现,这不仅影响同学间的友谊,也极其影响调查报告的进程。
(四)调查报告主题易陷陈腔老调、假大空之围
关于匿名举报信举报内容的调查报告
管理处领导:
奉处领导指示,于七月十八日下午质检部盛青福、田补会、第二执行办屈根武三人就匿名举报信举报内容进行逐一调查核实,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1. 举报信中关于“搞走九名监理工程师”,实际情况是这九人均因持假证、不称职等原因被管理处、高驻办开除,与DJN6标监理组长张艳辉无关,举报内容失实;张艳辉妻子作为监理员代管伙食期间管帐问题无据可查。但伙食确实不好,监理人员反映较大,影响了工作积极性,责令高驻限期整顿、民主监督管理、定期公布帐目,防止伙食费被截流、挪作它用而影响整体监理工作。
2. 举报信中关于“隧道监理工程师被除名两个月后张艳辉弄虚作假”一事,实际是隧道监理工程师刘云峰工作到六月二十二日才离开施工现场,七月份人员尚未作统计,因此张艳辉弄虚作假一事举报内容失实;
3. 关于第“三”条举报,执行办、管理处清查监理工程师到位情况是依据现场点名清点,而不是以墙上贴挂照片为准,举报内容失实;
4. 关于第“四”条举报张艳辉妻子周桂琴作为监理员无证、无件问题,经查实为助理工程师职称,有培训证复印件(培证字第(98)68608号),九八年五月二十日由西安公路交通大学签发。举报内容失实。
人事局行政问责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干部职工问责工作,正确、及时地处理问责事项,根据《县人事局关于实行干部职工问责制的决定》和《人事局行政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问责工作在局领导班子的同一领导下,由局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问责事项是指《办法》中第二章规定的问责内容。问责工作依照《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条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正确、处理恰当、程序正当、手续完备;在适用问责规定上人人同等;局办公室调查处理问责事项,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章受理
第六条局办公室负责受理涉及《办法》第二章(问责内容)的问责事项。问责事项的信息来源于《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以及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应当说明被问责单位、职员姓名(编号)、过错事项、问责理由等内容,尽量提供便于查处问责事项的证据材料。
提倡、鼓励署实名举报,对署实名举报的,优先受理、优先办理、优先答复。
第八条受理的线索或材料,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根据反映题目的性质和管辖权限,按照分级负责、回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提出拟办意见,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第九条对转办的问责事项处理不当的,局领导班子有权责成受理人重新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条对转办的问责事项推诿不办,查处不力,致使举报人重复举报,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法严厉追究责任。
第三章调查
第十一条局办公室获得问责线索,需要进行初步核实的,首先填写《人事局干部职工问责线索初步核实审批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初步核实,并形成初步核实报告。
第十二条经初步核实反映题目存在,需要启动问责程序的,填写《人事局干部职工问责审批表》,经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领导班子会议”是指:局党支部支委会、局长办公会,下同。
第十三条启动问责程序后,由局办公室协调相关股室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容包括:被问责人的基本情况、过错行为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问责建议等。
第十四条决定进行调查的,应当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干部职工问责工作,正确、及时地处理问责事项,根据《**县人事局关于实行干部职工问责制的决定》和《人事局行政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问责工作在局领导班子的同一领导下,由局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问责事项是指《办法》中第二章规定的问责内容。问责工作依照《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条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正确、处理恰当、程序正当、手续完备;在适用问责规定上人人同等;局办公室调查处理问责事项,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章受理
第六条局办公室负责受理涉及《办法》第二章(问责内容)的问责事项。问责事项的信息来源于《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以及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应当说明被问责单位、职员姓名(编号)、过错事项、问责理由等内容,尽量提供便于查处问责事项的证据材料。
提倡、鼓励署实名举报,对署实名举报的,优先受理、优先办理、优先答复。
第八条受理的线索或材料,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根据反映题目的性质和管辖权限,按照分级负责、回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提出拟办意见,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第九条对转办的问责事项处理不当的,局领导班子有权责成受理人重新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条对转办的问责事项推诿不办,查处不力,致使举报人重复举报,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法严厉追究责任。
第三章调查
第十一条局办公室获得问责线索,需要进行初步核实的,首先填写《人事局干部职工问责线索初步核实审批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初步核实,并形成初步核实报告。
第十二条经初步核实反映题目存在,需要启动问责程序的,填写《人事局干部职工问责审批表》,经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领导班子会议”是指:局党支部支委会、局长办公会,下同。
第十三条启动问责程序后,由局办公室协调相关股室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容包括:被问责人的基本情况、过错行为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问责建议等。
第十四条决定进行调查的,应当通研究,指定专人与被问责人谈话,由被问责人以书面形式局班子会议提出辞职申请,由局班子会议决定。作出同意辞职决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因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拟采取责令辞职方式进行问责的,应在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后,由局办公室会议研究,提出责令辞职的建议,报局班子会议决定。作出同意责令辞职决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因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拟采取免职方式进行问责的,应在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后,由局办公室会议研究,提出免职的建议,报局班子会议决定。作出免职决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问责决定书应当列明过错事实、处理依据,具体责任追究方式,并告知被问朱紫有申请复查、复核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问责决定以书面形式投递被问责人签收。被问责人拒尽签收的,由投递人和见证人注明情况并签名,将问责决定书留在被问责人所在股室,即视为投递。
第三十条问责决定抄送组织部分备案,按照有关规定纳进个人年度考核。
第五章申诉
第三十一条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申诉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工作单位、职务等;
(二)作出问责决定的部分名称;
(三)申诉的请求和事实依据;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三十二条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后,单位要指定原调查职员以外的两名以上工作职员组成复核小组进行复查、复核,并根据复查、复核情况,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维持、变更或撤销原问责决定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在受理申诉和复查、复核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四条干部职工被问责后的跟踪考察,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调查核实干部任前公示期间群众反映公示对象的问题,是干部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为进一步规范调查核实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调查核实工作要依靠党的各级组织,充分走群众路线,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手续完备。
第三条调查核实工作由组织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受理
第四条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整理,编号登记,及时报告。
第五条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甄别,综合分析,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反映公示对象学历学位、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任现职时间等任职资格方面问题的,进行审核认定;
(二)对反映公示对象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廉洁自律、选人用人等问题,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应予调查;
(三)对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已经掌握并有调查结论的,可不作调查;
(四)对事实不清、线索不明、无从调查核实的,属于匿名举报,可不作调查。属于署名举报,应向举报人进一步核实举报线索,如果仍不能提供具体事实和线索,可不作调查;
(五)对反映公示对象工作态度、工作方法、个人修养等不影响任用的一般性问题的,可不作调查。
第六条公示期限截止后反映公示对象的问题,按组织部门日常信访举报工作程序办理。
第三章调查
第七条调查核实的基本程序是:
(一)组成调查组。调查组成员一般由组织部的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也可请纪检、监察、司法、审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参与。数量视情况确定,但不少于2人;
(二)研究制定调查核实工作方案;
(三)由调查组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及有关问题涉及单位党组织负责人通报有关情况;
(四)采取多种形式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五)形成调查报告。
第八条调查工作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查阅与群众反映问题有关的资料;
(二)与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和有关问题涉及单位的干部群众个别谈话,了解情况;
(三)向反映问题的当事人和相关知情人员了解情况;
(四)与被调查人个别谈话,听取本人的陈述和意见。原则上,重大线索和重大问题不宜直接告知本人,只有在调查组已基本掌握有关情况后,需要由本人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时,才可适当予以说明,而且要以不影响对问题作出客观公正的调查核实为前提。
第九条调查报告应经调查组集体讨论作出。基本内容应包括:
(一)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或线索;
(二)调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三)初步认定的意见;
(四)被调查人的认识和态度;
(五)对有关问题的说明;
(六)处理意见和建议;
(七)附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反馈
第十条公示期间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由组织部采取适当方式向实名举报人进行反馈。
第五章纪律
第十一条参与公示期间群众反映问题调查核实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的各项要求以及有关保密制度,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向被举报人或无关人员泄露举报内容、举报人有关情况、调查处理情况等;
(二)不准在无保密措施的载体上存储、传递、处理举报件;
(三)不准歪曲、隐瞒、夸大或缩小查核的事实真相;
(四)不准接受举报人、被举报人及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宴请、馈赠,以及参加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的活动。
(五)不准利用调查核实举报问题之机谋取私利。
第十二条调查核实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调查人有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核实的。
第十三条对违反纪律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主要责任者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关于竹贤乡xx实名举报xx
xx相关问题的调查报告
县纪委:
7月25日,我委接到县纪委信访室关于xx乡xx实名举报xx同志在土地复垦过程中优亲厚友等问题的交办事项,乡纪委高度重视,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现将调查结果回复如下:
一、 关于xx所反映福坪村在土地复垦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1、xx反映高将其哥哥xx不到一分地的房屋量成五分地的问题 工作组实地调查时,xx原有房屋已被拆除,但仍有部分痕迹,经过实地测量,其房屋面积为xx亩。原土地复垦补偿房屋面积为xx亩,故土地复垦面积与实际面积是相吻合的。
2、xx反映将xx复垦房屋三分地测量成五分地的问题
工作组实地调查时,xx房屋已完全被推平,正在进行机耕道的建设,因为xx房屋与xx的房屋为连体房,且附属地还有交叉,故无法单独测量,但其补偿面积与原测量面积基本相符,故xx反应的问题不实。
3、毛某反映在测量过程标准不同问题
复垦测量时,关于是否测量房前屋后面积的问题,都对业主按照政策进行了讲解,并有业主签字确认的房屋测量图复印件为据。
4、复垦土地补偿款问题
xx说上级政策补偿款为一亩30万,xx村按每亩补偿为12万元,该标准是(xx〔20_〕xx号文件)规定的。
尊敬的盛市长:
您好!
现向您检举揭发我社区书记李xx利用职务之便,肆意侵吞集体钱财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一、巧立名目,侵吞集体巨额拆迁补偿款
市政府在修建金鹗中路的绿化带时,征用了我社区的办公大楼和用地,但补偿款一直没有到位。
作为遗留问题,20xx年,楼区政府专门向市政府作岀了要求补偿的请示报告,市政府形成了会议纪要后向李家冲社区补偿了70万元的拆迁补偿款。
20xx年底,补偿款到帐50万元后,时任李家冲社区主任李xx就将该款定为社区“创收”经济,并以“创收”经济可拿30%的回扣为由头,私自在社区财务上领走了23万元,加之他以该笔款项到帐需要协调经费为借口拿走的8万元,共计31万元整被他领走私吞。
后来社区有人认为这笔钱是市政府应当补偿给社区的征地拆迁款,事实清楚,更有楼区政府的请示报告和市政府的会议纪要明确,不是社区的“创收”经济,私人不能拿回扣也没有先例!特别是李xx自己是社区工作人员,为社区工作是他的职责和义务,在工作范围内搞有偿服务,拿回扣是变相的贪腐行为!更何况该款项是市区政府办事处社区根据事实依法依规协调处理的结果,也并不是李xx或某一个人的功劳!为此向上级进行举报。
事后在三眼桥纪委的调查下,李xx将其中的23万元退回。
但他为了自圆其说和开脱自己,李xx叫一个要叫余国洪的人来退的钱。
这样李xx解释说法这23万元钱其实他自己没得,而是他将钱付给了余国洪,理由是因为市政府当时专门处理这件事情的具体负责人叫陈汉文,而陈汉文和余国洪是湘阴县老乡,这50万元是余国洪找陈汉文要来的,所以这23万元的回扣是给余国洪的好处费。
这退回的23万元钱根本不是余国洪退的,他也从来没拿过这笔钱。
事实上是李xx为了帮自已过纪委调查这关,利用职务之便用李家冲社区集体的名义从南环路集贸市场旧改项目原垫资人廖立新、李胜良处借的。
李xx做了大量工作后要求余国洪为他顶杠渡难关,再由余国洪的儿子将钱退还到社区的。
而真正原来被李xx领走的23万和8万元早被他私吞了。
这23万元退回来不到一个星期,李xx又巧立名目以南环路集贸市场补偿之名用假协议做假帐将钱再次领走,并且他还伪造一个李家冲社区的支部同意支付这23万元回扣费用假会议纪要和协议,并将纪要的时间提前,然后逼着每个支部成员在纪要和协议上签字,他也冒充余国洪在协议上签了字。
他做这些文章的目的是用支部集体行为的假像来掩盖他个人的贪污行为!这23万元被李xx再次领出来后,他并没有将这笔钱还给廖立新和李胜良,而是再次被他侵吞。
廖立新、李胜良处的23万元借款则由社区的集体偿还!市政府补偿给社区的70万元在只到帐50万元的情况下,就这样一被李xx用各种手段套走了两个23万元另加一个8万元共计51万元整!在整个事件中,他贪污的胆子一次比一次丈,手段一次比一次隐蔽!试问一下市长?合理会法的征收补偿款是不是“创收”经济?
集体应该所得的征收补偿款该不该让私人拿30%的回扣作为提成?根据市政府会议纪要按正常途径支付给社区的征收补偿款是不是需要私人中介并支付费用?作为社区工作人员,李xx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是不是可以额外领取报酬?李xx这种不择手段,胆大妄为贪污行为是不是应该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二、在社区办公楼建设的工程支付款中,变相支付,套取私分巨额集体钱财
原五里乡铁炉村经区划调整后划分为古井和李家冲两个社区,区划调整时原铁炉村的`办公楼(现古井大楼)正在修建,根椐协议,建成后的办公楼由两个社区各得一半,建设费用也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因区划调整后李家冲社区和古井社区分别隶属于三眼桥办事处和五里牌办事处,为了慎重,办公楼的建设成本由楼区纪委牵头进行了审计,牵头负责人为楼区纪委原副书记沈小初。
经审计办公楼的总建设成本为420万元整,审计结果得到了区纪委、李家冲社区、古井社区及基建方的认可,并由双方支居委全体成员及基建方进行了签字确认并办理了办公楼的移交手续。
420万元的总费用两个社区各承担2xx万元,在区划调整前,原铁炉村就已支付了130万元给基建方,实则各社区应支付145万元即可,但李家冲社区未经集体讨论,在李xx的操纵下,他私自和基建老板签订了一个虚假的<>,根据假协议社区共向基建方支付了270万元,而且目前仍下欠20万元。
变向套取,多支付了xx0多万元!在已办移交,没有新增任何建设的情况下,为什么同样一栋办公楼,同样是一半,同样的审计结果,我们质疑李家冲社区和古井社区支付的工程款为什么不一样?为什么由区纪委牵头多方认可的审计结果李xx能私自轻而易举的更改而没有一点严肃性?为什么<>至今别人无法看到?
而且更为稀奇的是李家冲社区每次付款都是由李xx亲自一手经办,既不要基建方来人,也不经过社区财务工作人员来办理?
而且全部都是现金支付?如20xx年1月3日晚,李xx在外借款后一次性向基建老板支付了80万元的工程款,但在整个支付过程中,社区财务报账员李秋华既没有看到李xx借来的钱,也没有看到李xx是怎样向基建方支付的工程款?她得到的只有李xx拿来的一张收据!请问市长?社区的财务纪律允许这样乱来吗?李家冲社区的财务公开是真的吗?多支付的这100多万元去向不明,谁拿走了可以查吗?李xx这种疯狂造假做假,违法乱纪的贪腐行为有人管吗?
三、贱买集体资产,损公肥私,造成社区资产流失和经济的巨大损失
在市八中临街有8个黄金门面属李家冲社区所有,8个门面在20xx年的评估价值平均为52万元/个,总价值400万元。
20xx年底,未经集体讨论,李xx以这8个门面作为抵押在外借款140万元,借款利息为3分的高息。
到20xx年初,李xx再将门面以20万元/个的价格买给借款人,并且还按3分的高息共计向借款人支付了借款利息75。
6万元,也就是说这些价值最少52万元/个的8个门面,最终是按约8万元/个的价格贱买掉的!而借款人和买门面的人均为李xx自己和他弟弟李岳君(不信到门面经营户中一问就知道)。
这些价值400多万元的黄金门面就这样轻而易举的按60多万元的价格变成了李xx和他弟弟的财产!请问市长,我们党和政府能否容忍李xx这种做法?他这种损公肥私的做法视天理何在?视党纪国法何在?
盛市长,李xx在20xx年曾因贪污受贿和诬陷他人被楼区纪委进行过党内严重警告处份,我以上反映的都是事实,证据确凿!这些还只是李xx违纪违法、贪赃腐败的一部分!今后我会不断的举报,如不属实,我负全部法律责任!我充分相信您是一个好领导,我也相信党的政策一定会对李xx这只“苍蝇”进行严肃打击和处理!
20xx年xx月xx日
尊敬的领导:
你好!我是英州镇鹅仔村委会深田村人,我和十几户村民要举报我们村内的一家水泥砖厂。该厂位于深田村路口往里100米处,系私人卖地,外人投资所建,手续是否合法尚且不论,且该厂作业时间变态。早上大概4、5点钟就有拖拉机车过来拉水泥砖,早上六点钟准时打开(大噪音)机器制造砖块,一直持续到下午1点钟,下午两点钟开始持续到晚上八点钟左右,此举严重困扰周围居民休息;与此同时该厂在作业过程中,制造的灰尘满天飞,特别是水泥灰尘,这已经严重影响我们的身体健康。这些噪声污染和灰尘污染给我们周围几十户居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主要有如下:
一、长期处于噪声环境下会影响孩子的听力,对孩子的情绪、情感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二、儿童、成年人、老年人长期处于粉尘、水泥灰尘环境下,长期的吸入粉尘、灰尘会对肺造成严重危害,容易造成尘肺。
三、长期处于噪声环境下会使人情绪变得很焦躁,很容易引起夫妻争吵和家庭暴力,影响家庭的和睦。
经济发展固然很重要,但不能牺牲我们村民的健康作为前提,因此我们这几十户居民联名要求该厂搬出我们村庄,还给我们一个“健康、绿色”的家园。现在全县正在开展党的群众教育实践活动,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走好群众路,温暖群众心”道路。望相关部门领导对我们所举报的问题予以调查并尽早处理,还我们一个平静的生活环境,不胜感激!
调查报告格式和写作要求
一、标题:关于××╳所犯错误的调查报告
或关于××╳所犯××错误的调查报告;
二、导语:包括案件来源、立案依据、调查简况等;
三、被调查人基本情况;
四、主要错误事实和性质;
五、被调查人的表现和认错态度,造成影响的程度;
六、调查组对错误的看法和依据条规,提出具体的处理建议;这也就是调查结论。
七、落款:××调查组,调查人的姓名加括号注明单位、职务,日期。
调查报告是调查取证结束,经调查组集体讨论后,在事实材料的基础上形成的向组织报告调查结果的综合材料。 这里强调一点:调查报告虽然与初核报告等材料有相似之处,但不能照搬。以前我们存在这样的问题。
附样式
关于张××所犯错误的调查报告
根据××镇××村委会群众举报及初步核实,经20xx年9月18日××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对张××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领取双份工资的问题进行立案调查,调查组随后对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张××,男,19xx年9月出生,汉族,进贤县××镇××村委会人,大专文化,19xx年3月参加工作,19xx年9月加入中国共 产 党,19xx年9月转聘干调××镇水产技术推广站工作,19xx年10月兼任××镇××村党支部书记至今,月工资531元。
尊敬的重庆市人民政府:
我们是江津区白沙镇红花店村洞子上粮站的居民,全村居民生活非常愉快,鸟语花香,享受着快乐的日子。在近几年居民生活区搬来了一私人塑料加工厂,长期受到此厂带来的环境污染危害。针对此私人塑料加工厂提出几点违反相关法律行为:
1、该厂没有挂牌,夜间进行违法加工生产。
2、所做工种加工严重超标散发出刺鼻的有害气体,严重污染了居民生活空气质量,危害了儿童、老人以及常住居民的身体健康。(附近有三口小学几百学生,三口中学几百学生,有害气体给附近居民带来相关的疾病已有两个孩子得了绝症)
3、居民长期观察,生产后的污水未经处理,以“乌黑”状在夜晚流入长江支流卢溪河口,严重影响全城居民饮用水质量。
4、我们当地村民经常找加工厂反应交涉,找地方环保局也出面交涉,要求关闭加工厂,但都无效,只要村民去就关机器停工,等村民走了继续加工。现在主要是夜间加工,现在该加工厂老板开始找当地社会上的人拉拢反对村民进行搪塞封口。只要对身体有害的不健康的我们坚决不允许此厂继续开下去。都要保护我们共同的绿色家圆不是吗?可有的人不这样认为!只为自己的利益,不故他人!
恳请监督部门对该塑料加工厂的行为,依法监督并作出处理。
江津区白沙镇红花店村全体人员
一个在医学界、科学界都享有盛名的院士,被自己的学生举报学术造假,而且言之凿凿,确实让人大跌眼镜。这起因师徒反目,情感纠葛引发的“突发事件”令科学圈受到强烈震荡。
王正敏院士最早被他的学生王宇澄举报,是在20_年,复旦大学对此启动调查并于去年8月形成了调查报告。
20_年11月16日,面对媒体的追问,复旦大学又回应称:经查未发现王正敏存在学术不端,但确有学术不规范之处。随着央视的介入,使王正敏顺利增选中科院院士的国产人工耳蜗发明专利受到质疑,院士造假事件被发酵。
可面对这起科学界的巨大丑闻,很多方面选择了沉默。复旦大学调查报告尽管认定其论文“高度重复”,事后又称“未发现学术不端”,到底怎样才算学术不端呢?中科院对此事明明知情,但对此如何处理,是否取消其院士资格,至今没有明确说法。至于王正敏本人,更是对此事保持了缄默。
事发之后,除了举报人,其余当事各方面都表现出了相当的“克制”和“低调”,这种突然间缺失了实事求是和科学精神的集体失语,让人感到十分忧虑。在一向严谨的科学圈,为何就不能正大光明地正视这个问题?回答公众诸多的未尽之问?
比如,院士评选既然有其规范严格的遴选流程,为何对重复发表甚至连生活小品文章也被列入论文目录竟没有被发现?在院士评选中,难道存在“外行”评价“内行”的情况?
比如,王正敏在圈内号称“东方一只耳”,他在这个领域的贡献也肯定不是吹嘘出来的,作为一线医生,一定要写那么多论文才能评院士吗?这个评价标准本身是否科学?
再比如,学生举报老师,是出于学术正义还是因为关系恶化?很显然,王宇澄举报王正敏,主要是因为“我帮他申请了院士,他却抛弃了我”,在相当一部分高校,导师不是“老师”,而是有利益纠葛的“老板”,这里面是不是还有见不得阳光的秘密?
一项投入数千万元的发明专利为何能顺利通过层层验收,而不能发现问题?从专利到应用产品,有着多重复杂的流程,事关人的生命安全,为何这些环节被省去和忽略?最后买单的却是王正敏呢?
这些疑问,当然不是为王正敏开脱,而是实实在在地反映出中国科学、学术领域以及高等院校存在的种种弊端。科学家缺乏科学精神,选择造假、模仿,为了自身荣誉和财富,丧失基本底线,这些都是横亘在科学领域的大山。
此外,对科学家缺乏科学评价体系,对学术争端缺乏第三方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推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