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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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8
2023-06-29
2023-03-19
更新时间:2024-02-25 10:55:55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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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学教育目前面临着巨大的变革,培养应用型人才是高校、特别是地方高校寻求自身发展的理性选择。应用型人才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学生需要将理论知识与法律实践结合起来,因而实践教学研究变得极为重要。通过系统的设置不同类型的实践环节,并采取有力的保障措施,使学生在实践中深化理论知识,掌握解决法律问题的技能并具有较高的职业伦理道德。
[关键词]应用型人才;实践教学;法律诊所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_)06 ― 0166 ― 02
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经历了一个跳跃式发展的阶段,期间关于人才培养目标是以“学术型”为主,还是以“应用型”为核心一直存在争议。由于培养目标直接决定了人才培养方案与计划,进而影响学生未来的就业、发展,因此明确“培养什么样的人才”以及“怎样培养”是法学教育面临的最大挑战。不同层次的学校,应根据学校地域特点、目标定位等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人才培养类型。
一、“应用型人才”的内涵及其对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影响
(一)“应用型人才”的内涵
应用型人才,是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应用于所从事的专业社会实践的一种专门的人才类型,它的实现途径应是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
其反映在法学教育中,形成“应用型法律人才”。对此,笔者理解为“具有足够理论基础和系统的法学知识,具备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职业技能,能够适应不同类型单位的法律实务工作并且具有较强的法律伦理和职业道德的专门人才”。大多数地方性高校的师资、实习机会、硬件设施等教学资源极其有限,培养应用型人才是高校、特别是地方高校寻求自身发展的理性选择。在培养应用型人才的过程中,学校不仅可以形成自己鲜明的办学特色,也能使学生的素养适应社会发展的潮流,防止出现毕业生所学非所用或者无法与用人单位要求对接的尴尬情况。
(二)“应用型人才”与实践教学
从上述“应用型人才”的内涵来看,其必然与法律职业教育紧密联系。实践性是法学教育的基本,目前各高校常见的实践形式包括各种类型的实习、毕业论文、案例研讨、职业实训、模拟法庭等。通过实践教学,可以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思维,锻炼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形成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后两篇)
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核心在于解决法学专业知识与实际应用能力相结合的问题。教育部、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要求各高校要加强实践教学在人才培养计划中的比例,增加实践课程,加强校内校外实践基地建设。
可见,完善法学实践教学是为法学学生奠定扎实技能的基础和主要方法。也是顺应时代发展,解决法学教育困境的有效措施。
二、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
国外一些法学教育比较先进的国家,不管是大陆法系的德国(设置两年左右的实践培训)和日本(司法研修所内设置16个月的实习),还是英美法系的英国(为期两年的职业训练和实习)和美国(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其法学实践教学形式大多体系完整,逻辑严密。
上述国家的经验对我国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有丰富的借鉴作用。实践教学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教学活动,因而实践教学体系构建应具备系统性。这一原则包括两方面的要求:
第一,各种实践环节的设置应杜绝任意性和随意性。在制定人才培养计划时,需要事先对实践教学体系充分论证,进行整体设计,在相对完整的教学周期内按计划完成各种环节。当然,一个完善体系的形成总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适当遵循灵活性,满足学生需要。
第二,各个环节之间应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来安排。学生所处的学习阶段不同,对于其能力的培养、考查就应设计不同难度的实践教学活动。考虑到学生的接受程度,分层次、递进式的设置实践环节,既能使学生接触到多种类型的实践方式,又能使学生在运用知识和转换思维的技能训练上有足够的空间一步一步提升。
(二)全面性原则
美国首席大法官霍尔姆斯曾经说过:“法律不是逻辑的结果,而是经验的积累。”实践教学通过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其动手、动脑能力有所增强,获得法律实务经验。因而经验积累的过程就需要尽可能多的采用丰富的形式,为学生搭建全面的学习平台。一方面,这样的平台既包括理论课程教学过程中开展实践活动,又包括专门的集中实践环节。另一方面实践类型上应涵盖观摩、模拟、亲身参与和科学研究等多元化形式。观摩(参观与旁听)能够使学生感受法律职业的魅力,加深对这个专业的理解,提升学习的兴趣;模拟(模拟法庭或者模拟法律诊所)使学生将所学知识运用于设计好的场景,初步体会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标准流程;亲身参与则使学生直面社会,这个过程能够弥补理论教学与法律实践之间割裂的部分,进而加深对知识的理解。
(三)伦理性原则
在法律职业教育中,经常被忽视的环节就是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法律职业者如果缺失伦理,不仅会损害其个人利益和形象,更是对法律职业群体形象的抹黑。法律职业伦理道德是灵魂,法律知识和技能是工具。因而,在通过实践教学培养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过程中,必须贯穿法律职业伦理道德教育。
三、实践教学体系设计
在上述原则的指导下,本科阶段的法学实践教学在不同学期可以选择以下形式:
(一)观摩类实习与直接参与的实习
实习类环节是实践教学中最重要的部分,可以分为观摩类和直接参与两种。观摩类实习包括旁听法庭审判、参观司法机构、xxx等场所。这类实习具有直观性,适合刚刚接触法学专业不久的学生,既能让他们以最快的速度了解法律职业,同时又能给他们冲击性和新鲜感,初步培养对法学的学习兴趣。但是观摩类实习获得的多为间接经验,学生要想获得第一手的直接经验,则需要亲身去接触实务工作。因而在观摩实习之后,需要将学生安排到各种法律机构和部门,如法院、检察院、仲裁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和律所等,增加面向社会的机会,参与一些较为简单的法律工作。
按照系统性规则,两类实习循序渐进,观摩类的安排在第三学期较为合适,直接参与类因为需要更全面的法学知识,适宜安排在第五至第七学期。
(二)模拟法庭与模拟法律诊所
模拟法庭是目前法学院常用的实践教学手段,而模拟法律诊所则是今年来新兴起的源自于美国诊所教育的教学手段。二者的共同点在于通过模拟一个案件的解决过程(这一过程涉及的法学知识既包括实体法,又包括程序法),使学生得到较为系统的法律实务训练。区别则主要是模拟法庭更注重法庭审判环节,学生根据自己的角色集中锻炼在出庭过程中需要具备的能力;而模拟法律诊所则使学生经历从接受案件到审理案件最后得到判决结果的全部过程,从如何接受客户委托开始,到研究案件过程,确定诉讼策略,搜集证据,最后准备法律文书以及开庭表现等,甚至包括如何调解与请求执行。除此以外,模拟法律诊所是以律师身份为视角,所锻炼的能力为律师事务技能,并且在整个过程中贯穿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
模拟法庭与模拟法律诊所都非常注重对学生专业知识、思辨能力、表达能力的锻炼,并适宜同时展开职业道德教育,对于学生要求较高,适宜在学生学完基础性的程序法和实体法以及文书写作课程之后开设,建议设置在第五学期以后。
(三)学科竞赛
学科竞赛既是竞赛,又是教学方法,其之于法学教育的意义今年来不断受到重视。法学学科竞赛常见的有专业辩论赛、模拟法庭大赛、公诉人(或者律师)辩论赛等。上述竞赛形式,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竞争意识、临场反应能力,同时在专业技能上,学生需要进行法律分析和研究,以专业知识论证自己的主张,因而能够起到巩固和扩展知识的作用;此外,法学学科竞赛一般采用团队合作的形式,在比赛过程中学生还需注意自己的沟通、协作和交流能力。通过一个完整的竞赛过程,既检验了学生对于知识掌握的深度和广度,又锻炼了写作、表达、反应能力和处理法律事务的技巧,对于提升人才整体竞争力创造了有利条件。
学科竞赛能够全方位的锻炼学生,因而从进入大二开始,采用不同形式进行连续训练,可以将其设立为集中实践环节,也可以围绕比赛设立课程或者围绕课程设置比赛内容,使学生习惯于竞赛的氛围,提升自己整体素质。
(四)论文写作
法学教育面临大变革的今天,很多人认为论文写作培养的是学生的学术研究能力,与“应用型”人才主要培养 “实践能力”的目标相悖。事实上,法学论文写作通过对一个论题的研究,首先锻炼的就是自主学习的能力,学生不再被动的去接受知识,而是主动去寻求问题的解决方法,包括对资料搜集、整理、筛选;进而培养学生需要以所学知识结合资料,进行深度延展,以充分的论据说明问题,阐述解决问题的建议,同时锻炼了逻辑思辨能力和创新能力。因而,论文写作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法,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重要途径。在实践教学设置上,论文写作可以包括课程小论文、学年论文以及毕业论文。学年论文在整个教学环节设置中位居“承上启下”位置,通过“课程小论文”的前期训练,使得学生积累一定的研究意识,再通过“学年论文”的撰写平稳过渡到毕业论文的撰写。
四、实践教学的实施保障
实践教学作为一个系统的过程,除了围绕学生能力培养设置各个环节外,对于实施过程中的保障措施也不能忽略。
第一,加强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前者如法院、检察院、仲裁机构、法援机构、律所等实务部门,是锻炼学生直面社会和运用法律知识的最佳场所。加强与实务部门的交流与联系,除定期将学生派往实习基地外,还可邀请实务部门的高级人才担任实践课程的指导工作,从而实现合作共建人才培养基地。后者则主要指以培养学生综合能力为目标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对于实训基地的使用,一是不断完善设施设备;二是制定实训基地的规章制度,防止使用的随意性;三是提高实训基地的利用率,特别是可以对一些非诉讼法律行为进行演练。
第二,同时,实践教学要想得到预期效果,必须加强过程管理,设置科学可行的评价标准。在实践教学中,除以学生为主体外,教师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这就要求教师不断提高自身水平的同时,对实践过程加以管理,使教学运作更加流畅和具备实效。在环节结束后,通过考核学生参与程度、水平、对实践过程的提炼总结,综合评价学生表现和教学效果,既能刺激学生参与实践的热情,又能为实践教学的开展和完善提供经验积累。
总之,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下的实践教学体系构建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作为地方型本科院校,需要寻找适宜自己客观情况的实践教学模式,建立并完善各个环节的设置、运行、考核评价等工作,提升所培养人才在社会中的竞争力,走出法学教育的困境。
〔参 考 文 献〕
〔1〕史卫民.比较视角下我国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完善〔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_,(04).
〔2〕欧阳爱辉,马柳颖,罗万里.应用型人才培养视域下的法学实践教学基本原则.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_,(01).
〔3〕管华,何晓琴.法学本科生学年论文写作调查〔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_,(03).
〔4〕包玉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_.
(1).前言: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生活质量越来越好,有些不法商家看中了其中的“商机”,使用一些不正当手段蒙骗消费者,获取利益。为了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针对目前的情况进行了一次社会调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调查对象:学生,社会工作人员,老年人等
★调查目的:揭露商家存在的一些价格欺诈行为,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调查方法:口头问卷
★调查地点:安徽省--市某小区
★调查时间:__/6/7
(2).事例:调查对象普遍抱怨真棒超市门店或多或少存在虚构原价、低价招徕顾客高价结算、误导性价格标示等欺诈行为。消费者投之以桃,却没有换来超市的报之以李。对于消费者的抱怨,超市表现出的更多是对消费者的冷漠。
调查对象列举的几种价格欺诈情形: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的商品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多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结算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标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五)虚构原价、降价原因,虚构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及其处理原因、处理价格的;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为假冒伪劣商品的;
(八)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的价格承诺,或者将免费服务转为有偿服务的;
(十)谎称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交易的;
(十一)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商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十二)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3).商家出现价格欺诈行为的原因:1.商家习惯了没有同等级竞争对手,习惯了享受倾斜的政策照顾,并降低对消费者利益应有的尊重;
2.消费者维权意识较弱,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
(4).相关法律条例:据《xxx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5).个人看法:
消费者:作为消费者我们应做到明白消费,有效维权。比如购物时要理性对待经营者的各类促销、优惠活动,在商场、超市消费时,要详细阅读促销活动的具体规则、时限等明示内容,在购买商品时要留意售价是否与标示的优惠幅度相符,谨防降价、打折、赠送等促销活动中的价格欺诈行为。
价格监管部门:价格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市场价格检查,严肃查处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净化市场消费环境。对有屡查屡犯等情形的,要依法从重处理;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除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外,还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提请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部分黑心商家以警示。
一、家庭暴力的基本情况
通过社区座谈、问卷调查、上门约访等方式就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调查。一是有歧视倾向的恶性辱骂,经常批评或诋毁使其在众人面前难堪的有68人;二是受到伴侣经济控制的有12人;三是利用发怒或“发脾气”要挟你去做他要你做的事情有73人;四是不允许跟亲人或朋友交往,或恶意攻击你的家人或朋友的44人;五是遭遇肉体暴力现象较为严重,其中冲突中遭殴打的有36人;六是毁坏个人财产或乱仍东西的有83人;七是威胁伤害你,你的孩子,宠物,家庭成员,朋友或他自己的有22人;八是逼迫你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与他发生性行为的有19人。
二、家庭暴力的主要特点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由于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的内部,受害者往往无力或不愿公开,加之公众的漠视和司法机关的介入不够,从而使家庭暴力与发生在社会上的暴力相比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持久性。主要表现为以下五大特点:
1、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
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正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也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同对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具有很大的不同。有人认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等。笔者认为这是一种误解,我们反对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但是决不能诉诸暴力的手段,否则就具有违法性。
2、是施暴者多为丈夫
根据我们调查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以上是女性。
3、是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
从调调查情况看,大多数受害人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因此,家庭暴力案件中,真正由司法机关介入处理的较少。
4、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
由于家庭内部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了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实施的手段、产生的后果以及造成的危害各不相同,使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
5、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
通过对已暴露的家庭暴力进行分析,我们能够发现这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家庭暴力实施的时间上具有持久性。由于受害者对家庭暴力无力反抗或不愿公开,导致实施暴力行为者更加为所欲为,长时间地对受害者施暴。
三、导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
1、没有经济地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
女人没有了经济地位,就成为男人的附属,男人在家庭中就有了绝对的权威,这种没有制约的权利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膨胀,男人为金钱而困惑,而把更多的不快发泄给女人。因为女人没有为其直接创造价值,而女人在社会生活中为孩子,为丈夫,为家庭同样也尽到了抚养,赡养的义务,女人也感觉不公平,于是处理不好两者的矛盾就会发生家庭暴力。
2、大男子主义加上女人的软弱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
在传统的家庭教育中,男人是一家之主,封建的“三从四德”等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男人不可动摇的地位滋长了男人的霸气。女人的软弱,体现在几个方面:在家庭中缺少决策意识;封建的男尊女卑意识;整天忙于家务不愿参与社会的意识;对男人的错误经常采取迁就的方法。久而久之,男人的大男子意识加上女人的软弱给家庭暴力提供了一个滋生的土壤。
3、社会环境的污染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外部原因
一些人由于受社会不良风气的负面影响而失去道德伦理,贪图享乐,追求金钱和美色,在外包“二奶”,养情妇,对婚姻和家庭毫无责任感,最终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反目成仇。
4、基层社会防范控制乏力
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私事,他人不好干预也难以解决,即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
5、施暴者的文化教育水平低、素质差
一些人存在着“打是亲,骂是爱”错误认识和生活陋习,形成不把施暴“当回事儿”的心理疾病以及性格缺陷。
四、家庭暴力的危害
1、家庭暴力侵犯妇女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因男性体力上的优势,家庭暴力一旦发生,轻则表皮红肿发青,重则致残、重伤,甚至是闹出人命,严重损伤妇女的身体健康。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家庭暴力还伴随着对妇女的精神摧残,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在一定程度上丧失自信和自尊,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
2、家庭暴力破坏婚姻家庭
美满幸福的婚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是建立在沟通协调基础上。家庭矛盾一旦演变成家庭暴力,这种和谐也就失去了平衡,双方关系转变成施暴者和受害者的关系,夫妻感情必然会出现裂痕,即使受害妇女可能还爱着丈夫,但是她们最容易想到和选择的方式就是通过离婚来摆脱家庭暴力。因此,家庭暴力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
3、家庭暴力严重危害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家庭暴力时常被人们认为是“两口子”的事而坐视不管,但事实上因家庭暴力导致妻子伤残或死亡的事件屡见不鲜,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对受害者来说,当虐待超过了她们肉体、精神的承受能力时, 她们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采取“以牙还牙、以暴制暴”报复手段,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另一方面,妇女作为社会中的一员,也是物质生活的创造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在其人身权利、生命、人格、尊严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发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受害妇女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她们参与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4、家庭暴力不利于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成长的子女,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 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对家庭和婚姻缺乏安全感,对父母失去尊敬,影响其学习生活。长大后有暴力倾向的比其他孩子比例要高的多,有的甚至会有厌世心理,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断上升,这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五、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主要对策
[论文摘要]在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视法律伦理教育的倾向。法学教育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使学生在对法学知识系统了解与把握的同时,形成法律信仰。
[论文关键词]法律伦理;法律道德;职业伦理教育
法律伦理,从广义上说,包括法律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从狭义上说,仅指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忠诚于法律、公平对待当事人、廉洁自律等等。一般认为法律职业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一为法律道德。其中,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是构成法律职业人整体素质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廉洁公正、忠于职守,这种道德人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20_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学所作“法学教育”专题报告中说:“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前景,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法治是法律职业人之治,法律职业人作为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必须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如同医生应当遵循医德、教师应当遵循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特殊的法律职业道德。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早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做的规划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须具有刚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压,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效。因为“当一条规则和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可见,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当今,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形形色色的司法腐败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司法腐败泛滥的现实使人们开始深思导致司法腐败的深层原因,在对司法腐败追根溯源的时候,人们发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外部监督制约而言,职业道德和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败的重要防线。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不高、欠缺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直接因素,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为直接和关键。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败,必须从重视法学伦理教育开始,从源头上堵截司法腐败的产生。可见,法律伦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在法学教育中给予足够的重视。那么,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怎样的呢?这需要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予以概览。
二、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现状
从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现状看,在我国当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视法律伦理教育地位的倾向。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缺失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高等法学教育应当承担传授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和进行法律价值观教育,树立法律正义两方面的任务。但是,我国现今高校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始终未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缺少法律伦理方面的研究,也没有开设法律伦理方面的课程。截至1999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培养规定中都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培养要求。虽然在1999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中,首次明确地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设置,但其使用的教材内容空泛,难以达到培养法律职业伦理素质的目的。目前在我国只有少数高等法学院校开设了《司法职业道德》选修课程,至今还没有高校专门从法律伦理角度开设课程。高等法学教育长期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一直为我国法律教育所忽视,这无疑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重大缺陷。而在法治发达的西方高校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xxx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比如英国的《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一书每年都出版一本,在法学院的教学中是重头戏。而我们的高校法律教育至今在这方面还是空白,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2.司法考试忽视对司xxx理的考察。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公民进入法律职业圈的门槛,在考察法律职业人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的同时,却没有将职业伦理作为一个考察内容在考核中予以重点考核。虽然在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于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考试内容,但是,法律职业是实践性极强的活动,法律实践中要求的法律职业伦理不能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考察出来。掌握法律知识、通过书面考试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道德伦理素养。司法考试对考生伦理素养的考察与实践中的要求相差甚远,难以达到考核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的目的。
3.法律职业伦理观念教育意识淡漠。以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一直是重知识性传授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以诠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为主要教学内容,不关注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价值和伦理的阐释和关怀,导致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只知法律的条文,不知法律的价值和伦理。老师在传授法律知识的时候,忽略对学生法律伦理素养的培养,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考察,不重视道德伦理修养,使本应在日常教学中应当做到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和言传身教成为空中楼阁,这是作为教育主体的老师法律伦理教育意识不强的必然结果。
三、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的设想
法律职业人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主持公道。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教育除专业知识教育外,还应特别注意法律职业人的道德素质教育。因为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者不仅应该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应该具有高尚的司法品格,遵守司xxx理。法学教育是形成法律职业人士司xxx理素质的基础。法学教育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使学生对法学知识系统了解与把握的同时,促使学生形成法律信仰。为实现上述目标,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将法律伦理教育融于日常教学中,并设置法律伦理课程。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法学教学过程中和开设专门的法律伦理课程是完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重要途径。一方面,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应融于法律职业教育中,体现在法律教育的各个环节。改变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学理论教学、忽视职业伦理教育,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依赖于一般德育教育的做法。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全部法律课程的教学实践中。通过采取课堂讨论、诊所式教学、法庭辩论等教学方法,引导学生从伦理视角对法律教学中的争论问题加以探讨和研究,培养和锻炼学生的法律伦理素养。不仅应当在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认知能力,还应当通过解决实际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行为能力。因为司xxx理素养的形成不是教出来的,更多的是训练出来的。未来的法学教育必须注重训练和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增进法学教育的实务化和伦理化取向。另一方面,应当设置专门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对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意识加以强化。通过专门、系统的课程讲解加大对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其掌握在将来职业实践中应当遵循的职业操守,并通过考试内容与方法上的调整,从实践中考核学生的职业道德,通过提高法律职业人素质预防司法腐败。
2.转变法律教育观念,提高教师的伦理教育意识。要强化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从教育主体的角度看,首先要转变教师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避免长期以来教师在思想上重视传授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而忽视法律伦理观念的传播的情况。其次要提高教师自身的法律伦理素质,使教师自身有较高的法律伦理素养,这样才能在教学中发挥教师言传身教的作用,教师才会自觉地注重和关注学生的伦理意识培养,从而将法律伦理教育融会于整个法学教育活动中。
大学生就业形势日趋严峻,法学专业因其就业面狭窄,已经成为低就业率的一个专业。调查表明,法学专业学生对就业形势的认识比较理性,明显感到就业的压力。调查同时显示,法学专业学生将报考公务员列为就业首选目标,大城市以及经济较发达地区是就业首选地,对就业后收入期望值偏高。
一、就业前景分析
随着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我国法制建设也处在一个迅速发展和逐步完善的时期,特别是我国“入世”以来,社会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各经济组织、律师事务所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尤为突出。
法学专业是朝阳学科,从社会需要来看是大有发展前景的。从法律系毕业生就业现状来看,他们拥有扎实的专业基础,能够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就业前景非常广泛,做警官、检察官、法官、行政机关公务员;到大公司主管法律事务;做律师;到高校做法学教师;到研究所做法学研究者都是不错的选择。
法学专业对人才高素质、高学历需求较高。他们不仅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还要有深厚的专业知识背景和跨学科的行业知识。随着近年来对法学人才的学历要求越来越高,法学类专业毕业的本科生就业情况并不乐观。但高学历的法学专业研究生,特别是与经济、国际交往相关联专业的研究生,就业前景广阔。
二、当前就业形势
“法学怎么了?”这或许是当下所有关心法学的人最想问的问题。从红极一时的“专业龙”变成了“专业虫”;从耀眼的“就业精英”变成了垫底的“就业劳工”;就业已冷到哈气成冰,每年却仍有那么多考生报考得热火朝天。近些年来,法学毕业生就业率低已经成为社会广泛专注的问题。无论是“北大学生卖猪肉”还是“西政学生卖糖葫芦”,种种新闻媒体夸张的背后,是人们对于法学教育的忧思与考量。根据法学专业历年就业情况,形式之所以严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扩招。
太多院校跟风设置法学专业,致法学专业太多太滥,才最终导致法学这块“优质蛋糕”变了味。事实也确实如此。据了解,目前我国并未对高校设置法学院系设定统一标准。设置法学专业的门槛过低甚至没有门槛,也使得我国高校出现许多“法学专业目睹之怪现状”,如一些理工院校为升综合大学而设法学;一些专科院校为提升品牌而设法学;一些院校虽设有法学,却没有专职教授,甚至没有科班出身的法学老师……据不完全统计,20**年,我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校为292所;20**年约为560所,4年所增数量几乎与过去20多年积累的数量持平;截至20**年底,该数值更是达到了634所,法学一跃成为了目前我国开设数量最多的三大专业之一。至此,我国高校的“法学xxx运动”也成功完成了三级跳。有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有30万左右的法学本科在校生和22万左右的法律专科在校生,比30年前增长了200多倍。一方面高校对法学专业的招生量在“大步向前”,另一方面,社会对法学人才的需求量却是“步履蹒跚”,这就把大量“法学遗民”堵在了就业的高速路口。
②司考。
号称天下第一难的司法考试,作为法律职业的准入制度,阻碍了相当一部分人的前进脚步。
③专业教育。
法学专业就业面的狭窄及其过高的门槛,目前高校的法学教育也只是根据传统着眼于培养在法律职业部门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才,而没有根据人才市场需求变化着眼于更为宏观的市场需求为社会各行各业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与社会需求相对脱节。
④法学是一门社会学科,要求必须有丰富的社会实践。
就拿律师行业来说,律师所提供的商品是服务,所出卖的是自己的办案经验和法学知识的结合物,是利用自己的经验和法学知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这就需要法学专业的毕业生要有一定的办案经验,这样才能很容易的找到法律工作,而其恰恰正是法学毕业生所缺少的。一定程度上正是法学专业的社会性质所决定的。脱离社会实践的法律知识是没有生命的。
⑤期望值过高。
法学学生毕业后更青睐机关单位,对薪资、社会地位的要求比较高。
三、直面困境,问计未来
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法学专业的学生一方面要努力学好专业知识,提升自身能力,尽早培养一些以后需要的素质,尤其是一些综合素质的提高,法学毕竟是一门实践性的学科,所以实际动手能力解决问题能力都至关重要,只有在学习期间锻炼这方面的能力,使自己所学能为以后所用,这样方可在就业竞争中脱颖而去;另一方面,毕业生也应该转变就业观念,拓展就业领域,像在地域选择上可以考虑艰苦地区,在具体职业的选择上,不拘泥于传统的法律职业,而去选择一些新兴职业。
由于法学还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专业学生在充分学好本专业理论知识的情况下,还要深入生活,参加各种实践活动,如到公、检、法机关以及律师事务所等实习,学习实务操作,获得一些经验,并检验理论知识的正确性。法学天生是“以人为本”的科学,所以学生绝不能脱离社会,否则就是闭门造车。
法学专业学生在进入大四学习时,只要有各种可能的就业选择,都要尽最大努力去尝试(主要是参加各类招聘会和人才交流会)。
学生可以选择考研、参加司法考试、参加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等来拓宽自己的就业渠道。或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社会需要,学习一技之长,比如速录技术,进入法院当书记员也是不错的就业渠道之一。最关键的是不要眼高手低,有时并不是没有就业岗位,而是学生不愿去做而已。
我国目前注册律师大约有14万人左右,律师事务所1万多家,每9000人平均拥有一名律师,其中北京是每1300多人拥有一名律师,上海是每1800多人拥有一名律师,而美国纽约是每200人拥有一名律师。从律师的地区分布情况看,发展极不平衡。广东、北京的律师都在万人以上,大约占到全国律师总数的17%,而青海省只有400多名律师,个别牧区只有一名律师。全国律师每年办理业务大致在900万件左右,业务收入在90亿左右,律师人均收入在7万元左右,平均每件收费在千元左右,但是律师年收入仍然存在严重的地区差异,北京最高,律师人均年收入达到26万元,上海也在20万左右,江浙在7万元左右,广东在5万元左右,而在有些西部省份律师年平均收入也就只有5000元左右,甚至更少,其差距在十几倍乃至几十倍。
无论是执业人数占整个人口的比例,还是律师界中高学历、外语人才所占的比例,以及中大型律师事务所占律师事务所总数中的比例,中西部律师业与东部发达地区律师业是不可同日而语的。特别是东部与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极不平衡直接导致律师收入的差距悬殊,并且这种差距不可能在短期内有明显的改变,这也是不争的事实。由于东部与中西部律师业发展的巨大反差,中西部地区的一些律师正在向东部地区转移,这种转移在某种意义上也是符合人才流动规律的。
因此,综合以上来看,从个人生存和利益来考虑,北京、广东等发达地区的律师业发展环境最好,也最有利于个人的发展。当然,我们不能光看这些平均数字就认为律师行业形势一片大好。律师是强弱差距悬殊的行业,知名大律师年收入上百万、上千万的都有,但有很多律师都是疲于糊口,年收入不过万,有的甚至无钱交纳年检会或会费而被迫转行。对于初入行的律师来说,90%的其收入都只能维持基本的生存。虽然说成功的标志不是钱,但是对律师来说,其最有力的评价标准是收入。另外,律师的执业环境也很不好,这些都是我们从事律师行业上的巨大障碍。
社会不是完美的,律师行业也同样有不尽人意,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律师业只会向越来越好的方向发展,只要我们选择了律师,就要努力去实现自己的梦想,也终有成功的那一天。
一、调查目的:
通过社会调查,使学生更加明确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具体要求,同时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从而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提高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调查要求:
1、调查主体:最好以个人为单位单独进行;或者几人为一组进行,但每人要从不同角度采写报告。
2、调查范围:要具体、明确,不能太大而笼统概之或泛泛而谈。
4、调查报告材料要求:
(1)应以直接材料为主,即通过亲身实践、调查采访所获取的第一手材料。
(2)社会调查原始材料及各种记录力求清晰、完整、翔实,具有一定的针
对性和现实意义。如果在审查中缺少原始材料,则不给予社会调查的学分。
5、调查方法:
(1)在某个单位的亲身实践
(3)设计调查问卷
(4)通过其他相关渠道获得信息。
6、调查的方式:普遍调查:在一定的调查总体范围内,对所有对象进行的调查。
非普遍调查:在一定的调查总体范围内,只选取部分样本对象进行调查。
有三种:重点调查、典型调查、抽样调查。
7、调查报告的字数字。
三、报告写作格式
调查报告由标题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1、标题.
规范化的标题格式,即“发文主题”加“文种”,基本格式为,“关于__(地区、对象)__问题的调查报告”,例如“关于济南市居民中婚外同居问题的调查报告”
2、正文.
正文一般分前言,主体,结尾三部分.
(1)前言:写明调查的起因或目的,时间和地点,对象或范围,经过与方法,以及人员组成等调查本身的情况,从中引出中心问题或基本结论来.
(2)主体:这是调查报告最主要的部分这部分详述调查研究的基本情况,做法,经验,以及分析调查研究所得材料,数据中得出的各种具体认识,观点和基本结论.
(3)结尾:结尾的写法也比较多,可以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对策或下一步改进工作的建议;或总结全文的主要观点,进一步深化主题;或提出问题,引发人们的进一步思考;或展望前景,发出鼓舞和号召.
3、写作要求
调查报告的主体部分要有充分的调查的事实,数据材料等. 调查报告的结尾部分要有对策与建议等;
四、成绩评定
评定成绩时既要考虑调查报告的文体特点是否得到体现,表述的逻辑、语言情况怎样,也要看报告内容的分量和深浅,要把内容和形式结合起来,综合考虑。具体评定标准如下:
1、调查报告的成绩分为及格和不及格两种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定为不及格:
(1)观点有明显错误
(2)不符合调查报告写作要求 (3)论据不足,写作空泛
(4)表达不清,结构散乱;或者语言甚为不通 (5)严禁抄袭 (6)字数不足20__
2、经审查不及格者,应在毕业作业前补做,经重新审查合格后,方能取得学分。
(一)调查目的
立足于研究中国基层法律服务(特别是法律援助)的现状与改革在研究整个中国司法问题所具有的特别意义上,基层社会和基层政府是整个中国社会和整个国家的地基,对于基层社会的治理一直是xxx治理策略(社会综合治理)的重点之一,基层司法构成我国司法制度的基础和主体(法律规定基层司司法局以及作为其组成部分的基层司法所管辖的法律援助案件为主要且经常的法律援助案件)。在司法专业化与司法民众化的冲突/双重困境中以及强大的诉讼积案压力下,寻求建立为当事人提供充分、适当、可供选择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为简单、小额的案件提供低廉、快捷的法律服务,亦即“获得正义”(accesstojustice)是当代世界普遍面临的重大课题。在中国这种城乡差异、地区差异巨大并且不断增大却又实行单一制政府结构形式的大国,如何为占中国人口主要成分的基层老百姓特别是广大农民提供符合其经济、文化层次需求的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一方面直接关系到基层纠纷的解决和基层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也将影响到作为“标准模式”的诉讼结构是否能够在我国社会里找到确实适合的土壤、并真正地扎下根来这一重大问题,并最终影响中国在尚未全面实现现代化的阶段面临后现代社会的冲击能否作出适时适当的回应。
本课题所指的“基层”是以中国行政和司法建制为标准,指县级层次上的县(市、区),以及它们的行政下级(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司法派出机构(基层司法所)所辖的区域;本课题所称的“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本课题所考察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是指设在乡镇(街办)主要为本辖区的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服务的的组织。限于本课题的具体目的性和政策指向性,我们选取了在中国基层社会占据重要市场目前正面临着或存或废或发展或衰败命运的基层法律援助中心和基层司法所为窗口,以考察和评价这个特殊群体为基层老百姓所提供的上述法律服务为切入点,观察其在我国整个基层法律服务体系中的角色,同时通过考察在其沿革和演进过程中,与之构成职能交叉、隶属或管理、或竞争关系的国家行政机关(司法局)、国家司法机关(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性法律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从而透视我国整个基层法律援助体系的现状和走向。这种定位的现实根据是,官方文字资料分析和实证考察结果都表明,中国基层至今为止并未明确或完全区分“司法”职能(及其主体)与行政职能(及其主体)、政府救济与社会自治性救济,而基层法律服务所与上述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之间更是存在着剪不断理还乱、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纠结关系。
具体的调查目的又可分为以下几个: 农村基层政府:这里的基层政府包括司法与行政两部分,主要是指县一级和乡一级的政府机关和司法派出机构,主要调查它们在一些案件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起到的作用与影响。
乡土道德伦理:这里的乡土伦理不仅仅包括费孝通先生的“无讼”、“差序格局”等,还需要具体的深入到农村进行调查分析,进而来看这些乡土的道德伦理对于农民维护自己权利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它与基层政府运作的关系等。 本次调查将围绕着农村的基层法律援助制度以及法律援助与基层政府以及乡土道德伦理的关系而展开,主要调查农村法律援助制度实施的状况,遇到的困难,基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于法律援助制度的态度,以及农村传统观念对于法律援助制度实施的影响等。
(二)调查方法
在课题给定的三天期限内,我们选择以地方性文献调查为基础,对几个有代表性的考察点进行解剖,以大致掌握法律援助的发展脉络及其在所在地区的整个法律服务体系(包括基层法院、人民调解、仲裁、律师、公证等)中的位置,最后综合运用不同路径获得的信息,使之相互印证而获得完整结论:
1、文献资料的收集、阅读和分析
基层法律援助事业从成立、发展、繁荣,到变革的命运。通过收集、阅读和分析记载这一历史演变过程的现有文献。
2、实证考察与信息的获取和使用
由于现有文献资料所能够提供的信息存在多方面的缺陷,资料的残缺、笼统、抽象、以及资料获得渠道的官方性和主观性,都妨碍了对于目前法律援助站获得全方位的了解。为此,我们在罗田县选择了1个考察点,进行深入、具体、微观的观察和解剖。这个考察点的意义并不在于它们的代表性或典型性(虽然它们也可能在某些方面代表了某些经济、社会、文化背景基本相似的地区的典型特色),而在于它们是整个中国基层法律援助站的缩影。我们希望在通过文献资料了解基层法律援助站的全面的(全国的)、宏观的和基本的(笼统的)状况-特别是了解其发展的历史脉络-的基础上,面对中国如此之大、法律援助站如此之多的背景,利用“解剖麻雀”的方法进行个体分析,也许能够从差异性中找到中国基层法律援助站的某些共性,观察中央政策和改革者的意图在现实中得以执行、抑制或变异的程度和原因,从而为新的决策提供一个自我检讨的视角。
3、考察范围
进行实证考察、获得信息的渠道包括:研究对象,即乡镇司法所,行政主管机关即县(或市)司法局(主要是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服务的主要场所(主要是竞争对手和改革者预期的替代者即律师事务所。)和作为法律援助主体的人民群众。
4、考察路径与方法
在中国的基层调查,必须正视被调查对象的文化素质不高和缺乏社会调查常识的现实,这种局限使我们限制了对书面调查方式的使用(比如问卷调查),而更多依赖于面对面的直接交谈(包括座谈会和个别访谈),调查者与被调查者之间能形成互动式的交流从而保证对情况的真实而准确的了解,并使调查者能获取很多宝贵的感性信息和附带信息,但此种方式无法具有书面调查所具有的系统、面大和高效率的优点。为了弥补这一缺憾,我们采用了综合性的考察方法,并使信息之间相互印证,包括:阅读当地文献资料、座谈会、问卷调查、实地/参与观察、个别访谈、考察对象按照课题组的要求直接以书面方式叙事。
文献资料是对历史的现实表达和对现实的历史记载。不过我们在使用文献资料时进行了比较谨慎的分析,理由在于:此次调查的目的是反映一个基层政府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现状,这对于那些长期以来并不为社会、上级和和学术所关注的默默无闻的群体而言,在心理上是不排斥也勿须掩饰的,因而他们在提供书面材料上可谓是“倾囊相助”。然而这些年度总结报告是作为年度向上级反映工作成绩的载体,所引述的大量数字可能存在水份。调查组曾专门就这些数字的统计方法询问过有关职员,我们获得的答复或者模凌两可或有意回避,或者直白地告诉我们:这些数据并不都是真实的。因此,这些数据和根据这类数据获得的官方全国性统计数字都不能成为形成我们结论的依据。然而,这些虽不具有统计学意义的数字却在某些层面上提供了发掘出真实、有用的信息渠道或线索,至少,在中国各界统计数字(包括司法统计)都存在相似问题的状况下,这些数据在评价法律服务所在整个基层法律服务体系中的相对位置和角色时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座谈会是我们调查所采取的最主要方法。由该地区司法局组织的座谈会,也邀请各个律师所的代表、负责法律援助的司法局官员或律师参加,由他们介绍本部门或本单位或本人的基本情况的过程中,调查组不断插话,有针对性地提问,并启发其他与会人员的积极讨论。这种方式能够在较短时间内从整体上把握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并且由于与会人员一起讨论,相互提醒、启发、补充和纠正,形成对事物的全面而准确的认识。对于调查者的提问,常常在与会者七嘴八舌相互补充或纠正中获得圆满答案的,调查者则往往通过现场对提问的反应程度来判断这一问题的普遍性和严重程度。此外,我们在小范围内的随机性拉家常式的座谈会-甚至在吃饭席间-所获得的信息,往往能够弥补正式座谈会上没有机会表达或不愿当着领导和同事的面公开提供的信息。
5、个别访谈
在通过座谈会对被调查对象及其一般性和共同性的观点获得基本和大致了解之后,我们随机选择了一些基层司法所个别访谈,特别是对从事过法律援助的司法所长的调查,主要是以个别访谈的方式进行的。不过,由于时间成本的限制和联系当事人的难度,本次调查所进行的个别访谈对象的数量和类型都无法保证其代表性,所以个别访谈获得的信息只能成为其他信息的一种印证。这种印证由于调查者直面消费者(实际上也正是本项目预期的行动对象)进行考察,因而对于项目结论的合目的性特别重要。
摘 要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由专门的机构或人员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犯罪成因、监护教育条件以及案发后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为司法机关公正合理地惩罚、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参考。社会调查制度是刑罚个别化的要求,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怀与保护,贯彻了《xxx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关键词 未成年 刑事 调查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社会调查制度的现状
(一)实行社会调查的法律依据。
《xxx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_年)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
(二)社会调查的对象与主体。
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社会调查的对象一般为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随着青少年犯罪比例的上升,在做好未成年犯罪案件社会调查的同时,可以考虑将18至25周岁的青少年也纳入社会调查的范围内。
在社会调查员主体的确定上,该工作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人员实施,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1)自行指派内部人员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社会调查;(2)委托相关社会团体如共青团、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承担该项工作;(3)聘请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教育学、心理学等知识,热心未成年人工作的人员作为专职社会调查员;(4)由法律援助律师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的律师开展社会调查。
二、贯彻社会调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一)对外地户籍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难。
随着社会发展,人口流动加剧,在这些地区,外来人员犯罪率居高不下。如果一味要求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均需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会导致诉讼成本过高,且受时间限制,导致外地户籍和非常住本地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困难重重。
(二)社会调查主体资源短缺。
基层司法行政机构在办案方面面临着很大的压力,比如基层检察院的办案部门,案多人少一直是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而开展社会调查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资源,长期委托其他机构和个人也需要进一步的部门沟通和制度完善。此外,社会调查员基本上都是跨行作业,难免专业化程度不高,影响社会调查的深入性和结论的可靠性,专业化社会调查员极度稀缺。
(三)社会调查报告质量有待提高。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各地对于社会调查报告的制作仍处于摸索阶段,导致社会调查报告的质量良莠不齐。比较突出的问题有,社会调查报告过于形式化,仅仅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庭背景、成长环境、犯罪前后表现等方面粗略询问,没有做深入调查和分析,内容简略,流于形式。还有一些社会调查报告个人倾向性较为严重,没有以中立、客观的态度进行调查,此类社会调查报告当然无法为法院审判提供客观公正的意见。
(四)社会调查报告性质不清。
关于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理论上没有明确定性,实践中也存在很大的争议。有观点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属于证据的一种,符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真实性的要求,并且能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加以印证,从而影响量刑。而另一种观点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得出的结论具有主观性,且社会调查报告与案件事实之间并不存在客观、必然的联系,故不能称之为证据,只能作为量刑的参考。
三、关于完善社会调查制度的思考
(一)如何明确社会调查的范围。
社会调查范围的确定,一方面应当让社会调查冲破地域限制;另一方面应当摆脱可能判处刑期的束缚。
对于外地户籍与非常住本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社会调查,如果因为诉讼的高成本和不方便而将他们排除在外,难免会影响法律的公平正义。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取异地委托的形式展开社会调查。即委托未成年人户籍地或常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指派或聘请社会调查员制作社会调查报告。这样,就可以将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均纳入社会调查的范围之内,确保公平。
但是不是所有未成年人犯罪都应该进行社会调查呢?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有些观点认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才应适用社会调查制度,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的目的应当是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长背景、犯罪成因、一贯表现、监护教育等情况,从而为法院量刑提供一定的依据,而非一味要求从轻、减轻处罚以达到缓刑、免于刑事处罚或不起诉的目的。且鉴于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注,将社会调查制度束缚在刑期里实属错误,我们应当对每一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深入剖析,对未成年人的品性作出准确的评判。
(二)如何培育专业社会调查员、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现阶段的社会调查员大多数是跨行作业,社会调查也成为了临时性工作,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长远发展看,相关部门应当着手建立或扶植专业的社会调查员培训机构,进行心理学、社会学等相关方面的专业培训,如有必要,可以设立社会调查员专业资格证书,让社会调查员拥有国家认可的专业资格,这样无论对于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还是社会调查报告的可靠性甚至是对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都是大有裨益的。
在培育出专业化社会调查员的以后,或者是仍由临时社会调查员担当重任的现在,对社会调查员在调查过程中的监督一定是个重要的话题。鉴于社会调查报告对未成年被告人在量刑上的影响,充分关注社会调查报告的客观真实性要求我们完善监督制约机制。(1)司法行政机关监督制约。明确公检法对相应各阶段的社会调查工作有监督义务。(2)回避制度。明确有亲属或利害关系的社会调查员应当回避。(3)两人以上调查制度。明确应当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社会调查。(4)法庭质证。明确社会调查报告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控辩双方提出意见。
(三)如何提升社会调查报告质量。
要提升社会调查报告的质量,首先必须提升调查员的素养,其次必须加强监督,最后应当规范调查报告内容。
提升调查员的素养和加强监督在第二点中有所体现,主要是培育专业化社会调查员和完善各方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调查报告内容不应死板地确定一个模板,将各项内容往里套,这样容易使社会调查流于形式。调查方式和内容都可以灵活机动,但主要内容仍然要完善、有深度。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包含两部分,一是个人情况,二是据此提出的意见。调查报告应当附有证明调查报告内容的材料,提出的意见要明确,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成因、悔罪态度、人格品性论证分析。内容应当客观、中立,既要收集对其有利的材料,也不可选择性忽视对其不利的材料。
(四)如何界定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
对于实践中对于社会调查报告性质的争议,笔者较为认同第一种观点,即社会调查报告属于证据的一种。
首先,社会调查报告虽然是由个人撰写,并提出意见,但是调查员提出的意见是基于前期的社会调查所得,在做好调查员培训和监督制约的基础上,我们有理由相信调查情况及结论是能够达到客观真实的要求的,可以作为特殊证人证言使用。如果今后社会调查员具有专业资质,亦可以作为鉴定意见。
其次,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虽然与案件本身没有必然联系,但与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有很大联系,法庭可以此作为是否从轻处罚的重要依据。作为证据的社会调查报告可以进行法庭质证,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出庭接受问询,这样有利于社会调查报告结论的客观真实。此外,社会调查报告作为证据使用可以对社会调查活动进一步监督,如果社会调查员弄虚作假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伪证罪。
【摘 要】目前,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存在不同的运行方式,这些方式各有利弊,不利于制度的统一、有效实施。为此需要针对实践中的问题予以完善。
【关键词】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现状;完善
一、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现状
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针对未成年人案件刑事审判而设立的一种特殊制度,即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行为特征、事后表现等进行全方位的社会调查,最终对其人身危险性和责任程度进行评估,以此作为法院实施个别化处遇的参考。i
二、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从目前来看,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二是社会调查主体法律地位不明确。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些社会调查员并不参加庭审,有的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时的地位也比较尴尬。因此,社会调查员法律地位的不明确制约了社会调查制度作用的充分发挥。
三是缺乏对社会调查结果的监督机制。社会调查报告对法院的量刑起到重要的参考作用,因此,社会调查结论必须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目前,无论是司法助理员或者司法社工担任社会调查员,对社会调查结论均缺少监督机制,导致社会调查报告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在一定程度上遭到质疑。
四是社会调查报告在裁判文书中应用不充分。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对裁判文书中社会调查报告的适用做出了指导性的适用格式和标准,但并无强制性规定,这就导致了实践中多地法院虽然适用了社会调查制度,但并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裁判文书中引入社会调查报告,使社会调查结论对量刑的参考作用未在裁判文书中予以体现。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对完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建立多层次的社会调查主体机制,保障实现社会调查对象的全覆盖。
如前所述,司法社工担任社会调查员与其他主体相比,具有专业性的优势。但从实际出发,为了确保每一名未成年被告人均能获得社会调查的权利,一方面通过争取相关部门的资金投入、加大司法社工队伍建设等途径,不断扩大司法社工参与社会调查的范围;另一方面应坚持社会调查主体多元化发展方向,除了由司法助理员、司法社工、志愿者担任社会调查员之外,也可以邀请人民陪审员、特邀监督员或者是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团区委等部门热心未成年权益保护工作的人员来担任社会调查员,同时通过对非专业人员进行定期学习培训、座谈交流等形式,提高社会调查工作质量。
第二,在法律上明确社会调查员的地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社会调查员的地位应等同于鉴定人、翻译等诉讼参与人的地位,原则上应为社会调查员设立专门的报告席位,让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并将亲身经历的调查情况进行归纳、总结,做出自己的综合评定,而不仅仅只是照本宣科地朗读,要根据庭审中不断发生的情况结合调查进行分析比较,真正触动未成年人的灵魂。
第三,建立社会调查结果的监督制度。具备科学性、客观性的社会调查报告才能真正达到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原因、科学量刑的目的。因此,采取各项制度措施保障社会调查报告的质量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建议,应建立社会调查报告监督机构,具体来说,可以由专门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机构担任,由其统一制定包括社会调查内容、程序等规范,并对社会调查结果进行监督,以实现对社会调查员客观、公正的开展社会调查工作的有效约束。
第四,制定裁判文书社会调查报告内容指导性标准,加强规范化考核。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裁判文书中社会调查报告内容规范性不强,不能很好地体现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原因的情况,建议应由最高法院做出强制性规定,并加强考核工作。具体内容可以参照20_年8月中央综治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xxx、司法部及共青xxx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中关于社会调查报告的相关规定,在依法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前提下,结合各地法院对裁判文书提出的相关要求,因地制宜,制定出符合本地区特点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裁判文书社会调查报告内容标准,并要求每一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承办法官学习掌握。
注释:
i 刘立霞,路海霞,尹璐.品格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运用[M].中国检察出版社,20_:26.
ii 席小华.年司法社工工作理论与实务研究初探[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_:196.
一.调查目的: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的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法律现实的组成因素.它包括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本质及作用的理论观点,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要求及态度,对现行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评价和解释,也包括人们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认识、愿望和情绪等.生活中,人们通常所讲的“法律观念”、“法制观念”与法律意识近义.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正确守法与执法的思想保证,普法教育活动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要普遍增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对于社区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加以分析,将有助于从社区公民法律意识现状出发,有针地性地搞好社区普法教育活动.
二.调查时间:20**年4月12号至6月20号
三.调查地点:安徽省亳州市花戏楼社区
四.调查对象:安徽省亳州市花戏楼社区居民
五.调查方法:通过访谈进行调查
六.调查内容
(一)对花戏楼社区居民法律意识的调查
1、调查花戏楼社区居民法律意识现状
通过对花戏楼社区居民法律意识现状的社会调查,法的地位并不高,作用很有限,权利意识很淡薄,人们普遍有一种耻讼、贱讼观念.中国几千年封建意识以及建国后极“左”思想的影响,使居民的法律意识还存在着与时代精神相冲突的若干传统观念相交织的状况,特别是存在法律制度的现代化与法律意识滞后的矛盾.主要表现为:相当一部分居民仍习惯于按传统观念参于社会生活,评判他人与社会、解决纠纷及维护自身权益、甚至给“权大于法”以相当程度的认可,视法为维护道德的武器,致力于“无讼”来维护社会的安定,特别是封建统治者“言出法随”的现象,在某种程度上还有存在,给某些居民造成了一种畸形的法律观念,“领导人讲的话就是法”.这表明,法律权威的削弱和法律观念的动摇成为法制建设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2.调查花戏楼社区居民法律意识现状的目的和意义
通过对花戏楼社区居民法律意识现状的社会调查,了解现今我国城市居民的法律意识状况,通过了解进而加强和增进城市居民的法律意识,扫除法盲.通过普法工作的全面展开和深入进行,使得法律知识在普及,居民的法律意识在提高,进而使其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对法律保持正确的态度,能够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3、调查地和调查对象的选择
调查对象是花戏楼社区居民.所被调查的的居民中无文盲人员,文化程度在小学到研究生之间,年龄在20岁到60岁之间.因此他们都具备理解和回答问题的能力.
4.调查程序
本次调查主要采用的是访谈的调查方法.因为被调查对象人数较多,所以采用的是以访谈的调查方法.
(二)社会调查的结果与分析
1.调查的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主要是面向花戏楼社区居民的.在内容上主要分为七部分,分别是:法律知识及获得途径部分;法律理念部分;对法律功能的认识部分;对法律实施的评价部分;对法律的信任程度部分;纠纷解决途径部分;对居委会的认识和评价部分.为使调查能够真实客观的反映被调查者的思想和观点,在访谈时充分考虑到被调查者的文化水平的参差不齐,尽量做到浅显易懂.
2.访谈的基本情况
他们反映的主要问题是:(一)在一些地方法律得不到全面实施.(二)轻视法律、漠视法治的现象仍然存在.(三)居民对法律赋予的权利欠缺理解,不善于依法维权.(四)执法不严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五)法律的普及不够深入,宣传教育不够广泛,效果不很理想,尤其是边远地区、农村、企业、基层单位、学校等还存在“死角”、“空白”.(六)在立法(包括法规、规章)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部门利益倾向突出,存在重数量轻质量的现象,在地方立法中群众参与还不够.
七.调查结果:
此次调查的结果说明,居民的法律意识比较弱,知识也比较缺乏,从数据上看,都没有太在意生活中的法律问题,也许他们觉得,在生活中遇到麻烦是必然的,并不是法律问题,也有可能受家庭、社会等各种因素影响,让他们认为权利比法律有用,在此问题中虽然有50%的居民回答是“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但事实上,他们的法律意识并不是很强,但是关乎到自己利益和前途,关乎到自己今后的发展,大家自然而然就会认为那是不合理也合法的,人都是自私的动物,谁不会为自己谋利益,谁不希望今后的路能够更加顺利,这也是人之常情.
八.建议:
1.通过法律进社区活动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
在我院近两年受理的案件中,出现了一个本不该出现的犯罪群体:大学生。这些生活在象 牙塔中、备受社会关注的天之骄子们为何走上犯罪的道路,承办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注意什么问题,怎样才能减少大学生犯罪现象?带着这些问号,笔者对我院受理的大学生犯罪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
一、大学生犯罪特点
(一)犯罪类型:大学生犯罪涉及的罪名十分单一,从目前统计情况看,仅涉及盗窃和故意伤害这两种罪名,笔者在调查前主观认为应存在的高智商犯罪没有一例;涉案大学生男女比例为7:1,男大学生主要涉嫌故意伤害罪,女大学生无一例外全部是涉嫌盗窃罪;
(二)涉案金额(后果):涉嫌盗窃罪的大学生们下手的目标都是移动性强的个人物品,如移动电话、信用卡、随身听等,且涉案金额都比较小,多数都在千元左右,仅有一例涉案金额为七千元(审查结果为不起诉);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情节最高是“轻伤偏重”,绝大多数为轻伤;
(三)侵害客体:大学生犯罪侵害的客体多是同学,越熟悉的人越容易成为被侵害对象,如同宿舍同学。不认识的人被侵害权益的仅有两例(故意伤害罪一例、盗窃罪一例);
(四)强制措施:大学生犯罪以取保候审为主要强制措施,且被取保人一般能遵守法律,仅有一例因传唤不到而改变强制措施的;
(五)处理结果:处罚一般都较轻。不起诉案件占15%,其余均判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在审理程序上一般适用简易程序。
(六)人员成分:在涉案大学生中,以民办高校的本专科、高等院校成人教育学院的本专科和公立高等院校的专科为主。在笔者收集的案例中尚未出现公立高等院校本科学生犯罪的情况。
(七)年龄结构:以本科一、二年级和专科一年级的学生为主。本科三、四年级学生犯罪的情况没有出现一例。
(八)户籍特征:以外地来京上学的大学生为主。仅有两例本地学生犯罪案例。
(九)犯罪主观故意:这些大学生主观恶性比较小,没有顽抗情绪,全部都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口供十分稳定,从侦查阶段到庭审阶段,均未出现翻供现象。
二、大学生犯罪原因分析
1、大学生法律意识普遍淡漠。
就我国目前的教育体系来看,重心仍然在于学历教育,而非素质教育。虽然几经呼吁这种“重学历、轻素质”的情况有所改观,但还远远没有达到理想状况。在中小学的课本当中没有关于普法教育的内容,就算是在大学,也仅仅是在大学一年级时开一门必修课“法律基础理论”。在这种教育制度下,从学生到家长都只注重分数,而忽略素质教育,守法的概念也就十分淡漠了。
2、社会大环境和学校小环境的影响。
大学生们虽然已经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但由于绝大多数属于自幼上学、很少接触社会,其心理状态还没有达到成年人的成熟度,周围的环境对他们影响不容忽视。
从社会大环境来看,学生们从小接触最多的就是电视和书报杂志。一些港台不良影视作品和杂志从视觉和心灵上冲击着学生们的人生观、道德观,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学生们的一言一行。某些长期浸淫其中的学生在脱离中学的“高压管理”进入较为自由的大学后,思想放松,有可能会走上歧途。虽然绝大多数犯罪的大学生案发后都后悔不已,但已无济于事。
从学校小环境来看,在犯罪大学生所属的学校中,民办大学占了相当大的比重,位居第二的`是成人教育学院。不可否认,某些民办大学为吸纳高考落榜学生和低分学生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成人教育学院也为社会上希望继续进修的人员提供了机会,但二者注重经济效益、实行松散管理的办学模式也为当地的社会治安埋下了隐患,更不利于大学生的成长。
3、犯罪大学生心理原因分析
(1)侥幸心理、冲动心理作祟。大学生犯罪当中,蓄谋犯罪的几乎没有,多是冲动型犯罪,即临时起意。犯盗窃罪的大学生多存在贪慕虚荣,贪图享乐思想。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鬼使神差般地将他人物品“顺手牵羊”,仅有一例是出于好奇、刺激的心理去偷窃;()犯故意伤害罪的大学生多是头脑发热、一时冲动,待到把人打伤后又追悔不已。
(2)受心理失衡感、失落感的影响。在笔者收集的案例中,犯罪主体全部是大学一、二年级(包括大专)的学生,尤以外地学生居多。外地大学生初来北京求学,远离家乡和亲人,周围环境变动很大,心理处于学生向成人过渡的转型期;再加上自己囊中羞涩,心理易产生失衡或彷徨,孤独感也油然而生。自制能力差或是思想一贯懒散的学生这时如果没有人从旁开导,容易走上歧途。
4、诱使大学生犯罪的“导火索”分析
诱使大学生犯罪的直接原因,也就是诱使犯罪的导火索是被害人自身防范意识不强,给思想不良大学生以可乘之机。在盗窃案例中,被盗物品多是由被害人随手放置在暴露于公共视线之内的地方,引发了思想不良的大学生顺手牵羊;故意伤害案例中,被害人对有暴力倾向(或醉酒)的大学生缺乏防范意识,不懂得适时避让,以退为进,结果造成自身不必要的伤害。
三、承办人在办理大学生案件中应注意的问题:
1、承办人在办理大学生犯罪案件中,应以挽救为主,以攻心为上,针对个案制定案件审查方案,对不同性质的大学生犯罪要采取不同策略。对一贯表现良好仅是一时糊涂的大学生,要给予其适当安慰,鼓励其继续学业(或是继续学习);对于确属主观恶性较大、劣迹斑斑的个别“害群之马”,承办人员也应注意将其与一般刑事犯罪分子区分,仔细审查后作出适当的结论。
2、承办人员应及时与学校、家庭沟通,深挖犯罪大学生的思想根源,不能草草结案了之。大学时代是一个学生心理从幼稚走向成熟的转折期,很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如果我们在办案中忽略了对犯罪大学生身边环境的了解,就不可能做好大学生犯罪预防工作。承办人员应以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学校(以民办学校为主)健全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校风,尤其做好新生入校后的入学引导工作,加强大学生日常法律基础教育,加大对大学生的管理力度,使学校在教育产业化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完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3、承办人特别应注意办案后的回访工作。犯罪的大学生主观恶性不大,多是轻型犯罪,一般在一年左右的时间就会刑满回归社会,还有不少被判处缓刑的大学生回归社会时间更短。在很短的时间里,这些大学生经历了自己人生最惨痛的一次教训,凭自身的努力很难做到“哪里摔倒哪里站起来”,更多的是需要周围的亲人朋友的帮助。然而一些学生家长“恨铁不成钢”,又是断绝家庭关系,又是对刑满归来的孩子冷嘲热讽,进一步打击了犯罪大学生的生活信心,很有可能会促使这些大学生破罐破摔,再次滑向犯罪的深渊。承办人员应该关注自己经办的大学生犯罪案件,通过写信、通电话等方法了解其近况,鼓励其改过自新,及时帮助犯罪大学生打消消极的念头,重新扬起生活的风帆。
4、承办人员应针对大学生犯罪个案或同类案件及时调研,找出相似之处,及时与案发大学联系,以讲座、宣传材料等各种形式强化大学生的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要求大学生们平时注意保管好钱财,遇事要冷静沉着,不能意气行事等等,均能起到很好的犯罪预防作用。
在电大法学专业的两年学习期间里,我们学习了《商法》、《合同法》、《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等一系列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学习的都是理论的知识,为了使我们能够更好的学习、更深入的理解法律,学校组织同学们开展了社会实践调查。
xx年7月16日——8月5日在大兴区XX派出所进行调查问卷的形式进行调查。
1997年9月12日至18日,中国xxx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在北京举行,xx大的政治报告首次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不久后,九届xxx二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正式写入宪法修正案,标志着建设法治社会从中国xxx的政治目标转变为国家的政治目标,我国真正意义上实行了依法治国,现如今,依法治国已经十多年,所起的作用极大,影响也极深远,民主意识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也更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当前,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所面临的时代主题,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提出则是深刻反映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和时代特征。实现农村的和谐才能全名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没有农村的稳定和谐就没有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一直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性和根本性的问题。“三农问题”的解决,集中代表了亿万农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和根本利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也正是因为“三农问题”的重要性,倘若解决失当,则有可能成为限制我国经济发展、文化进步、社会稳定的瓶颈。之所以选择法律意识这个角度来观察农村,了解农村的现实法律状况,既与此地区的整体社会状况紧密相连,又促进或限制这一地区整体的社会发展方向和速度。
从农村法律意识这一角度出发进行调研,通过对各项数据进行分析,力图分析总结农村法律施行的现状,并从中发现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供决策部门参考。 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包括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可见法律作为现代社会最重要的社会调控机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屏障。但是相对的,农村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仍然很薄弱,这是社会文化、经济状况等多方面综合影响的结果,单从法律的角度说,则是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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