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05
2023-07-05
2023-06-18
2023-06-29
2023-03-19
更新时间:2024-02-25 20:30:29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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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9
尊敬的镇领导:
您们好!
我是白家村的村民王坤能,现家中有x口人,房屋为老式的木质结构,是上一辈父母亲遗留下的遗产,至今已有__余年。由于建造时期资金短缺,木料质量欠佳,导致房屋倾斜,现已经成为危房。这些年挣的钱只能解决家人的温饱和供学生读书。而且还欠亲戚朋友很多债务,因此房子长时间没有剩余资金进行维护和维修,房屋损坏日益严重。经过几十年风吹雨淋,土筑的墙壁已经全部被雨水冲毁,剩余的墙体自身经历许多个春秋,现已百孔千疮,岌岌可危,不再适合居住人。我自己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没有经济条件来改善我家的住房条件,让家人住的安心,由于经济困难,无法重新建房。
现欣闻政府的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和有关惠民政策,及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让多少风雨飘摇中担惊受怕度日的危房户远离危险!所以我想请求补助,恳请镇政府及时核查危房险情,以便及时给予危房的经济救助为盼。无论怎样,我们深信上级领导会正视我家的危房改造问题,会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答复。
在此向人民政府申请,希望将我家纳入危房改造项目,以得到政府的支持。目前,我家已经自备了部分建房材料,并将于今年三月份动工修建新房,望上级给予尽快批准为谢!
特此申请
申请人:
x年元月__日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本人____X年生,系____镇居民,19__年至20__年在__X厂做工,20__年以后无固定职业。丈夫 __X,__X年生,X镇__旱田人,无固定职业,目前在家务农,20__年11月5日家中老房毁于洪水、泥石流,现借住于村邻家。女儿许晴,现年8岁,就读于__县民族小学三年级。
本人长期以来身患__X病,四处求职无门,无固定收入,X手术后失败后需长期服药治疗,双方有4位老人需赡养,一家人全部费用靠丈夫务农和打工维持。20__年8月和20__年12月,本人和女儿分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 本人和丈夫20__年结婚至今一直居无定所,为了生活,在县城四处奔波,租房居住,且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和无住房的实际情况,现申请政府廉租住房一套,望给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 __
20__年__月__日
尊敬的局领导:
我是__活动办的干部,女,汉族,本科学历,今年25岁,未婚,家住内地。
作为工作已有两年的我首先应该安心工作,努力锻炼自己。不过,中国人素有安土重迁之观念。为了结束到处飘零的日子,稳定心绪,我非常希望能够有一套属于自己的住房,以解决后顾之忧,使自己更加安心地投入工作当中。
家在遥远内地的我在该地并无属于自己的片瓦之地。学生时代寄住宿舍,价格便宜,压力尚小。毕业后,单位无宿舍,我不得不租房度日。随着物价持续上涨,房租也水涨船高,我租住的房子现在房租每月就需一千四百元,占工资将近一半,因此,房租成为我日渐沉重的压力。父母远在农村,妹妹尚在上学,他们没有为我购买商品房的经济能力。再加上我已经到了适婚年龄,同样是刚刚上班的男友是山西的内地人,也无力在本市购房。房子成为我们结婚面临的最大难题。
我特申请单位给我分配福利住房。恳请上级单位能考虑我的实际情况,以解决我的实际困难。为谢。
申请人: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 年 月 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
《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厦府办【20_】197号)、《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厦府办【20_】184号)、《厦门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办法》(厦府办【20_】206号)、《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办法》(厦府办【20_】198号)文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依照《条例》规定,申请家庭主动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按下列程序收回社会保障性住房:
(一)申请家庭填写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二)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物业服务企业对拟退出的社会保障性住房进行现场查看;
(三)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与申请家庭签订退出协议;
(四)申请家庭在退出房屋同时,应当缴清租金、物业服务费、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等应当由其承担的相关费用,并将户籍迁出该房屋。
第三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继续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
(一)申请家庭成员都不具有厦门户籍的;
(二)申请家庭成员均过世,但不包括单身居民在承租期间结婚生育后死亡,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符合承租条件的情形。
(三)申请家庭在首次申请保障性住房后新购买住房的;
(四)申请家庭在承租期间继承、接受遗赠、接受赠与或因家庭成员结婚新增的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
(五)申请家庭连续欠缴租金或物业服务费超过六个月的;
(六)申请家庭信用档案中有不诚信记载且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九条需续签租赁合同的,经审核申请家庭收入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的一倍及以下的,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不实行租金补助。
申请家庭收入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一倍以上的,应当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并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 依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在入住社会保障性住房时,应当向该社会保障性住房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入住备案。
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办理前款规定的入住备案后,入住成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入住备案变更。
非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成员,需临时居住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在入住前向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入住备案,备案时需提供临时居住人员的身份信息和临时居住理由,并承诺临时居住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临时居住时间超过三十日的,临时居住人员应当是申请家庭成员的亲属或者护理人员、保姆,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延长入住时间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承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将入住备案信息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未按本条规定办理入住备案的,有关部门可以停发租金补助和物业服务费补助。
第三十条 承租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因特殊情况需连续空置六个月以上的,保障性住房住户应当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并说明空置时间和空置理由,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住户相关申请材料及时报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
保障性住房空置期间住户仍需按规定缴交租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情况的巡查制度,发现违反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告。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及时对保障性住房住户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依照《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在居住期间发生收入、人口变动等情况,需要调整租金补助、物业服务费补助的,住户可持申请材料向保障性住房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在承租期间因结婚、离婚、生育或死亡等原因导致家庭人口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申请租赁合同主体的变更。
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保障性住房住户,因租赁合同主体变更,需调整租金补助的,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调整。
第三十四条 依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属于低收入的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可以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申请物业服务费补助,补助标准为物业服务费的百分之四十。
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申请物业服务费补助,补助标准为物业服务费的百分之八十。
第三十五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核查属实的,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记录不良信用记录: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的;
(二)未及时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变化情况的;
(三)违反规定将社会保障性住房出租、转租、转借、调换、转让、抵押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的;
(四)改变房屋用途,擅自装修,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
(五)未按规定缴交社会保障性住房租金、物业服务费、 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的;
(六)未配合市(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对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进行核查的;
(七)未按规定办理入住备案的;
(八)应当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拒不退出的;
(九)发生占用公共通道、违规饲养动物、噪音扰邻、高空抛物等违反相关物业管理规定行为 ,经物业服务企业劝导拒不改正的;
(十)承租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无故连续空置超过六个月的;
(十一)不配合有关部门对保障性住房的维护维修工作;
(十二)其他违反社会保障性住房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不良信用记录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三十六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记入良好信用记录:
(一)积极参加社区志愿者活动,积极参与社会保障性住房小区和谐邻里和纠纷调解,表现突出的;
(二)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使用情况的监管工作,表现突出的。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予以物质奖励,具体经费由市(区)财政管理部门统筹安排。
第一条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办)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在市住房保障办的指导下,具体承担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分配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依照《条例》第六条规定,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二)市发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概算审核和社会保障性住房价格监管工作。
(三)市财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安排由市级财政统筹的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租金补助、物业服务费补助、维护维修费用、管理费用和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经费。
(四)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实施工作。
(五)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申请家庭住房状况和房产交易情况的协查和信息共享工作。
(六)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落实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租金补助的核定和发放,申请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和核查,申请家庭婚姻情况的协查工作。
(七)市统计行政管理部门、统计城调部门负责提供每年度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统计情况,并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住房困难标准、家庭收入(资产)标准提供统计参考数据。
(八)_门负责协助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小区的治安和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并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的户籍协查工作。
(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照《条例》规定,对社会保障性住房小区内改变房屋用途,损毁、破坏、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配套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十)市_门负责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监督。
(十一)金融、税务、工商、社保、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等情况的协查工作。
第四条依照《条例》第六条规定,各区人民政府负责下列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一)负责安排由区级财政统筹的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租金补助和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经费;
(二)负责辖区内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负责区本级的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居民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受理、审核和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管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租金补助的核定和发放工作;
前款所列第(四)、(五)项工作,由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具体承担。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住房保障经办机构和人员,落实工作经费,负责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的具体工作。
同仁县民政局:
我是 村的村民,名字叫年龄 性别女,现如今家中有十口人,包括父母亲二老,哥哥嫂子及他们的女儿(侄女),弟弟弟媳,我的妻子,还有一个正在上大学的妹妹,我们同聚在一栋房子里,本来全家上下老老少少共聚一堂享受着天伦之乐,可是这美好景象的背后正在被一种无形的东西所注视着,威胁这种共聚一堂的局面,我们疲惫不堪的身躯依旧坚持着,而坚持这种局面的.唯一力量就是那七亩地,哥哥和嫂子也曾努力积极的四处寻找过工作,但是由于年龄偏大,因此也被宛然拒绝,遭很多打击后,他们还是回来帮助这个家种那七亩地,为我们这样艰苦的生活而出一份自己微薄的力量,我年老的父母亲操碎了心,只能默默流泪,心有余力而不足,每当看到父母亲微笑后面的悲伤,让我对改善这样的生活而心急如焚,却始终无能为力,丝毫没有改变,现在各种物品的价格飞速上涨,再加上妹妹上大学,她的生活费及学费,整个家的开销也有增无减,真是雪上加霜,我和丈夫原有的一点积蓄也已消耗殆尽,原本想买一间房屋,现在这个希望也已经被现实所破灭,哥哥嫂子和弟弟弟媳也需要一个自己的一间房屋,毕竟哥哥和我及弟弟因为空间不够,而在地上铺毯子睡,我们没有奢望过要一个如老虎般敞开四足安香睡一晚的大床,只是不想在这件狭小又潮湿几乎看不见一丝阳光的房屋内铺地毯睡,我又是一个女人,而且承担着整个家庭的生活是否能够正常进行,所以,会显得这么无力。
现在听说县里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解决住房困难的住户,我们非常高兴。在村里也一直没有申请,只是不想给国家和社会添麻烦,维持到至今,现在已经筋疲力尽,无能为力,因此,我们夫妻商量,无论如何这次也应该申请一套房子,亲戚们也都很支持我们。可听说这次申请住房的人很多,住房分配十分紧张,我们夫妻非常担心,怕又买不上房子。但考虑到以我们目前的住房条件,特向你们提出申请,希望领导们考虑实际情况批准我们一套住房。
申请人:
年月 日
第十条 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中至少有两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其中一人应当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三年。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
(二)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三个自然年度家庭收入的平均值低于规定的标准;
(三)申请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者人均所有或租赁的公有住房面积低于规定的标准;
(四)申请家庭资产低于本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的6倍。
年满30周岁单身居民符合前款条件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申请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户籍迁出本市的,就学、服兵役期间仍视同拥有本市户籍。
申请家庭成员因就学,户籍迁入本市的,就学期间不计入取得本市户籍时间。
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现役军人且符合转业进厦安置条件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但不计算取得本市户籍的时间。
第十一条 《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房产转让行为”是指通过买卖、赠与、以房产抵债、协议离婚、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等合法方式转移房产权属的行为,不包括通过继承、接受遗赠、接受赠与、离婚诉讼判决等合法方式转移房产权属的行为。
《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不包括本市上山下乡知青通过投靠子女方式取得本市户籍。
《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已领取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截止时间是指申请家庭办理社会保障性住房交房手续前。
第十二条 《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家庭成员”是指与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配偶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或者收养关系,拥有本市户籍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第十三条 共同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
第十四条 《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家庭收入(资产)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地税部门出具的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三个自然年度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申请家庭成员中有退休人员的,还应提供养老金证明材料;
(二)申请家庭中未就业的人员,应当提供失业证或者其它相关证明;
(三)申请家庭成员为个体工商户或者投资办企业并作为公司股东的,应当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相关税收缴交凭证和股东股份等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住房状况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房产权属证明材料、房产购买合同、租赁合同等材料。
第十六条 《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申请家庭成员已婚的,应当提供结婚证;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离婚终审判决书、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配偶过世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
(二)申请家庭成员社会保障卡卡号;
(三)申请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户籍迁出本市的,应当提供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申请家庭现居住在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住房的,应当提供自愿退房承诺书;
(五)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的,应当提供已退还证明或者自愿退还承诺书。
第十七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受理和审核程序如下:
(一)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家庭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记入受理期间计算。申请家庭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全部材料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完成本批次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工作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一定比例公开摇号确定进入审核范围的申请家庭,并以摇号的号码作为申请家庭的顺序号,摇号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
(三)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摇号确定审核范围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材料及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查时,应将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在社区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申请家庭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有义务配合户籍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协助调查工作;
(四) 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复核,对租金补助比例进行核定,并将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民政、土地房屋、税务、社保、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协助调查函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反馈核查结果。
(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复审材料之日起二十二日内,组织公安、土地房屋、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核并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第十八条 依照《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每批次的轮候分配方案应当包括申请条件、申请时间、申请家庭顺序号的产生和失效规则以及房源的坐落、数量、户型、面积、价格等。
第十九条 依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属于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直接确定为审核对象,并在本批次的轮候分配中予以优先分配。
属于《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住房困难家庭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直接确定为审核对象,并可以在本批次轮候分配中按一定比例予以优先分配。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国家规定其他应予优先情形”是指法律、_颁布的行政法规、_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其他予以优先情形。
第二十条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单列分配”是指对申请家庭在资格审核、资格公示、房源分配方面单列安排。
第二十一条 属于《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申请家庭,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可以作为优先分配或者单列分配对象,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作出受理决定前未提交上述证明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可以享有的优先分配或者单列分配权利。
第二十二条 配租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房型的配租标准具体为:
(一)1人户可以配租一房型;
(二)2人户及夫妻带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子女家庭可以配租二房型;
(三)3人及以上户(不含夫妻带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子女)可以配租三房型。
第二十三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根据每批次的资格公示结果和房源供应情况,制定选房方案,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以《选房手册》形式公布执行。选房手册应当包括本批次选房的申请名单、选房顺序、房源清单、选房规则、具体时间及地点安排等。
第二十四条 申请家庭应当按照所在批次《选房手册》的规定参加选房。
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其申请批次申请资格,其本批次顺序号作废:
(一)未按《选房手册》规定参加选房的;
(二)未在选房当日签订《选房确认书》的;
(三)签订了《选房确认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签订合同的。
第二十五条 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家庭应当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签订社会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合同期最长为五年。符合租金补助政策的申请家庭应当同时与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签订租金补助合同,租金补助合同期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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