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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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8
2023-06-29
2023-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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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村位于盘城镇西北角,属于xx村,全村共有农业人口1866人,外来人口240人,下辖19个村民小组。近年来我村的人民调解工作,在上级有关部门的具体指导下始终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工作方针,积极构筑“大调解”的格局,努力守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为维护本地的社会稳定作出了一定成绩。20xx年以来,调委会共调解各类民间纠纷42起调解成功率达95%,几年来,无因调解不及时和调解不当而造成民转刑案件和非正常死亡的发生。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展开工作的:
一是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村委会、村支部的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村主要领导任组长,民兵、共青妇等人员为成员的村调解委员。
二是在各村民小组和村属企业成立调解工作小组,由各村民小组和企业负责人担任调解工作小组长。目前,全村共有调解小组25个,调解人员80人,年龄在55以下的占65,高中文化程度以上的占88。另外,我们还根据村里的实际情况组建了一支由老党员、老干部、共青团员、青年志愿者和调解员积极分子组成的义务“四员”队伍。即:巡逻员、宣传员、信息员、调解员。
三是建立调解工作协调体系。就是将全村19个村民和6个村属企业划成五个片区,每片区由一名村调委会干部和其所工作的镇机关职能对口部门联系,积极做好协调,根据纠纷性质适时开展联合调解。使全村调解工作真正形成“横向到底、纵向到边、左右协调、多方参与”的大调解格局。
四是抓好制度建设。村调委会建立例会、学习、请示汇报、纠纷排查和奖惩制度,并与有关责任人签定责任书,对完不成任务或工作不力的将给予处罚。
五是搞好培训。人民调解员除参加镇司法所组织的培训外,村调委会还采取以会代训、学习交流的形式每季度组织一次培训,组织他们系统学习调解知识,使调解人员业务水平、调解技能和防矛盾激化能力都有了明显的提高。
二、及时搜集反馈信息,时刻做到心中有数
三、纠纷排查工作细致彻底
一是苗头性纠纷超前排查。
二是规律性纠纷按时排查。
三是上级布置的排查工作及时完成。
国庆、元旦等重大节日期间,婚姻纠纷较多;春耕、秋收秋种农忙季节,争水、争电、争路、争地等纠纷较多;春节前后赡养纠纷较多。对这些有明显季节性的纠纷,我们都超前部署,开展有针对性的重点排查,并使之制度化。四是特殊性纠纷及时排查。围绕我村近两年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和土地流转承包等敏感问题,及时展开纠纷排查,既掌握了大量的矛盾隐患,又了解了群众对一些相关政策出台和实施的意见。另外就是开展纠纷专项治理,我们针对民间纠纷的特点,以防止矛盾激化为重点,在开展纠纷排查的基础上,每季度坚持开展一次纠纷专项治理,并邀请镇司法所的同志给予指导。过去,我村是远近闻名的“落后村”,父亲告儿子的事时有发生,为一点鸡毛蒜皮的小事打得头破血流,现在这种现象已经明显得到改观。
四、重大疑难纠纷讲方法
所谓疑难纠纷,顾名思义就是纠纷疑义大,难以调处民间的纠纷。我们通过分析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纠纷经多次调处,当事人对纠纷仍各持己见,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二是纠纷经过调处达成了调解协议,但在履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反悔,产生新的纠纷。调处疑难纠纷所采用的方法是否有效,不仅关系到调处结果的优劣,而且直接考验着调解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水平。调处疑难纠纷总的方法是,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全面了解纠纷发生的起因、背景和过程,有的放失的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地教育和疏导,帮助当事人及时化解矛盾,消除隔阂,恢复和睦相处的关系。我们在调解工作实践中总结出以下几种方法。
一是解结法。在调解邻里、家庭关系等造成的疑难纠纷时,要善于在摸清纠纷原由的基础上,分别做好当事人的工作,澄清是非,使之求大同,存小异,互凉互让,消除隔阂。前不久,我村伏庄组潘某家的狗把自己弟弟家小孩给咬伤了,按正常情况赔个医药费就完事了,可潘某说什么也不肯赔钱。调解工作小组多次上门做工作也没有结果。村调委会得知此事,又重新做了调查,发现原来兄弟俩一直为菜地水沟闹得不愉快,村里把水沟问题解决以后,潘某主动把医药费送到弟弟手里,现在两家已经和好如初了。
二是借力法。调解工作主要是靠调解人员向当事人讲法、说理,这对于多数当事人是有效的,但少数当事人却认为,调委会的调解没什么约束力,你讲你的,我干我的。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借助有关单位、部门对当事人的管理权威和约束力,以弥补调委会在此方面的不足。去年9月,我村五东组村民邓玉兰在部队农场工地上干活时,因包工头安全意识不强,导致一面山墙倒塌砸伤了邓的左腿,最后造成邓左腿高位截肢。伤者家属在赔偿费用等方面与用工单位、包工头分歧较大,使伤者家属情绪极不稳定,如不及时做好有关工作,对方很可能有过激行为。
村调委会感到事态严重,随即与镇司法所、劳动所等相关部门联系,研究对策,齐抓共管,兵分几路先后20余次做伤者家属工作,积极与用工单位、包工头协调,保证了近5万元的治疗费用及时到位,确保伤者得到了及时有效地救治,较好地稳定了伤者及家属的情绪。由于此纠纷专业性强,赔偿标的较高,双方分歧大,村调委会及时做好双方的稳定工作,并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使之顺利地走上了法律诉讼程序。
赴江西学习人民调解工作考察报告
学习借鉴先进经验
进一步开拓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局面
经区政府同意,十一月中旬市司法局基层处有关同志,及区司法局机关、基层司法所一行20人组成学习小组,赴江西南昌等地开展为期5天的考察学习活动。通过学习和交流,开拓了视野,增长了见识,对于完善和进一步开拓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局面颇有助益。
一、南昌市人民调解工作的先进做法
一直以来,为着力解决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工作规范化建设问题,该市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批转的;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为契机,在乡镇(街道)开展创建“六有、四规范”调委会活动,在村(居)开展“五有四落实”活动,进一步推进南昌市人民调解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一) 抓住一个中心,切实维护和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该市现阶段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就是经济建设,其他各项工作都要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该市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就是为该市的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同时该市以“爱民、为民、安民、乐民、便民、育民”的“六民”工程为目标,充分维护和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切实提供便民、利民服务,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该市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中始终牢记其服务本质,调解不仅单纯地注重“解决”,而是通过细致入微的服务,达到“和解”,另一方面,通过周到、热情的服务,使人民群众与人民调解达到和谐、信任,同时人民调解员注重以素质示人、以真情感人,通过“自身”来教育感化群众知法守法,自觉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法律,做一名遵纪守法的良好市民,从而降低和较少不必要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二) 加强层级互动,实现人民调解工作的联调联防
我市是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幅员面积1878平方公里。辖46个乡镇、4个街道办事处,人口86万,488个村(居)委会,全市共建各类调委会632个,其中乡镇(街道办事处)调委会49个,村居调委会488个,联合调解室5个,厂矿企事业单位人民调委会90个,专门调委会4个,各类调解人员20xx人。近年来,我市按照中央和省、市的总体工作部署,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积极探索和丰富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新路子,筑牢“第一道防线”,化解了大量民间纠纷。这两年,我市各级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纠纷12451起,调处成功12202起,调解成功率达98%,有效地促进了全市政治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工作概况
(一)齐抓共管,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我们始终牢固树立“大服务、大调解、大发展”的理念,紧紧围绕“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各方联动,协同作战”的方针,按照“强化市级指导、完善乡镇层面、巩固村级基础”的工作思路,把思想观念、力量配置、工作重点、经费投入全面转移到抓基础上来,具体坚持“三个到位”:一是组织领导到位。市委、市政府把加强第一道防线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常思、常议、常督、常查。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制定《关于在全市试行标准化调委会建设的意见》,成立由市委副书记任组长,公、检、法、司等21个部门一把手为成员的人民调解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也成立了基层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了专门的办公室,从而在全市形成齐抓共管的领导格局,确保了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强化培训,规范管理,提高调解员的工作能力
如果没有一支组织健全、人员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人民调解队伍,就不能及时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经济建设也势必会受到严重影响。我们采取按级、分片、以会代训的培训方法,搞好年度培训,使调解人员多层次、多渠道地学习调解知识。我局在经费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征订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编写的培训教材,作为人民调解的培训教材。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民事诉讼法、民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与公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让他们重点掌握受理民间纠纷的范围、调解民间纠纷的具体程序,人民调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以及正确掌握调解文书的制作。全面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集中培训结束后,对参训人员进行了统一考试,并为考试合格的颁发了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近年来,我们共培训调解人员5000余人次。通过培训,提高了全市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和依法调解能力。
(四)服务大局,人民调解成效显著
一是人民调解服务经济大局。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已经成为维护我市经济社会稳定的一支越来越重要的力量。
2年来,全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2451余起,防止因民间纠纷引起自杀105起,防止民转刑案件47起,制止群体性械斗115起,防止群体性上访225起。优化了我市经济发展的环境,为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二是人民调解服务稳定大局。我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扎根基层,积极主动的开展工作,在预防调解处理民间纠纷上做了大量工作,民调组织的职能作用日益凸显,有效地发挥了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20xx年,我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出动1230人参与矛盾纠纷大排查,共排摸出不稳定因素463件,调处各类纠纷5837件,共参与严打整治及专项治理活动376人次。大量的矛盾纠纷在基层得到了有效化解或妥善处理,基本实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人民调解为党委政府分忧、为人民群众解愁、为信访分流、为公安减压、为法院减负的功能得到有效发挥。
三是人民调解服务重点项目大局。自20xx年我局开展“四对一”活动以来就把人民调解工作融入到全市的重点项目建设中去,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辖区内项目纠纷的调解,做到“哪里有项目,哪里就有人民调解”,全程跟踪,服务到位。促进了这些项目能够顺利实施。
四是人民调解服务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大局。随着社会的进步,群众的自我维权意识越来越强,但部分农民依法办事的意识仍较为薄弱,群体性上访事件时有发生。为此,我局在竭力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同时,注意加大法制宣传工作力度,引导纠纷群众选择正确方式依法维权,使越来越多的群众自愿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纷争,人民调解在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甲方:____________分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
事件经过简述: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一次性退还乙方购买电视机款项金额____元(大写:元),同时补偿乙方要求的损失费____元(大写:元);
二、本协议为一揽子解决方案,乙方不得就本次纠纷事件再向甲方、甲方总公司及子公司、四川长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出任何赔偿要求;
三、用户购买的型号电视机及其购机发票、使用说明书等附件全部交给甲方;
五、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协议的各项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须向受损方另行支付违约金____元(大写:元);
六、凡因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纠纷,甲、乙双方同意提交绵阳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证明人: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分公司乙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证明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
甲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少数民族人民调解工作状况调研报告
一、基本情况
_____乡毗邻_____镇,辖14个村委会,总面积 233平方公里,总人口 40309 万人,有乡调委会1个,村调委会14个、有调解小组 152个,调解主任15人,纠纷信息员153 人,聘请人大、政协委员为兼职调解员62人。自20xx年以来,共举办调解员培训5 次,到村调委会现场指导60多次。共调处纠纷362件,成功调处351件,调处率达100%,调处成功率达95%以上。
二、主要做法和主要成效
(一)提高思想认识,健全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人民调解工作是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因此,_____乡党委、政府一直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在工作中努力做到了“五个到位”:
二是认识到位。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对于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我们通过组织调解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现场进行业务指导等形式,教育和引导乡、村、组干部,特别是人民调解员要深刻认识搞好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树立崇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不断努力、踏实工作,积极参与各种纠纷的处理和化解,最大限度地解决矛盾,调处纠纷,维护稳定。
四是措施到位。20xx年至今,_____乡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措施,以确保人民调解工作切实落到实处。如在选配调解主任时,要求把政治坚定、作风过硬,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水平的优秀青年选为专职调解主任,调解主任要求人员要相对固定;我乡强化调解主任管理制度,分别制定出台了《_____乡调解员、治保员管理办法》和《_____乡调解员、治保员管理办法》,由乡“创安”办对调解员、治保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不称职的调解员予以辞退,使人民调解工作逐步迈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五是监督到位。_____乡在人民调解工作中自觉、积极、主动争取和接受乡人大、政协及有关部门的监督,除定期不定期向人大报告工作外,乡人大经常组织人大代表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调研、监督和检查,每年区政法委、区司法局都组织人员到我乡对法治村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检查和调研,各调研检查组对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乡“创安”办每年组织司法所、派出所等单位工作人员对各村调委会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工作优秀的调委会和个人进行奖励,对工作流于形式、敷衍塞责的调委会和个人在全乡进行通报,同时严肃追究村主要领导的责任,增强各调委会抓好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同时,为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监督,今年又聘请了58位乡人大代表和 4位区政协委员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兼职调解员,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为我乡顺利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理论和组织保障,保证了我乡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实施。
六是经费到位。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确保了人民调解工作的为了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充分调动村调解主任的工作积极性,_____乡在乡财政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将村调解主任的工资列入了乡财政预算,村调解主任工资做到按月发放,实现了每个村的调解主任每月不低于300元的工资报酬。此外,乡里拨出专项经费30000余元,改善了村级调委会的办公条件,真正把调处室建设成了“庭室”调处室,真正作到了“五有”“四落实”。加大对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的投入力度,在司法所建盖办公用房的基础上,乡党委、政府无偿划拨建设用地平方米,政府还将支持建设资金60000元,目前正在建设中。
(二)强化工作措施,促进人 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
在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上,_____乡不断加大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力度,先后建立了联系制度、培训制度、矛盾排查和信息反馈制度、疑难纠纷讨论等制度,有效地推动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一是建立联系制度。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的7位工作人员分别联系两个调委会,规定每名联系人员每月到所联系的调委会开展工作不得少于1次,在指导业务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有效促进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政协关于人民调解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政协关于人民调解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人民调解是基层组织化解纷争的主要方式,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是服务中心、促进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根据市政协常委会的工作安排,11月中旬,市政协专题调研组在刘智勇副主席的带领下,深入市司法局和芦溪县、莲花县的部分乡镇、村,对我市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调研。
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近年来,我市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_《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坚持“夯实基层、打牢基础、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勇于创新,大胆探索,人民调解工作稳步推进。主要体现在:
2、人民调解工作水平不断提高。一是人民调解工作逐步规范。
全市54个乡镇基层司法所全部升格为副科级建制,40%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达到了有标识、有固定调解室、有印章、有文书档案、有统一台帐的“五有”要求。二是人民调解员队伍不断充实。
全市各县区都推行了人民调解员选任制和首席调解员制,按照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化的发展方向,结合农村两委换届的机会,选聘了一批群众威信高,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专职调解员,目前,全市共有人民调解员5329人、人民调解志愿者2200余人,形成了一支相对稳定的调解员队伍。三是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不断完善。
人民调解工作注重在“防”字上下功夫,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建立了防控矛盾纠纷的预警机制、重要情况报告制度、每月一次矛盾排查制度、岗位责任制、重大疑难纠纷集体讨论、矛盾纠纷信息报告、纠纷调解督办等一系列制度。
3、人民调解工作方法不断创新。上栗县各乡镇建立了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司法所、派出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题的矛盾调处中心,实行“一个窗口接待、一道程序办结、一套方案考评”,有效地防止了矛盾纠纷调处过程中的相互推诿、敷衍了事的现象;芦溪县以典型促工作,今年县委县政府组织了全县的“十佳调解员”评选活动,将人民调解员与全县的纳税大户一起进行表彰;芦溪县宣风镇将人民调解作为自己的一块品牌,今年2月,成立了全省首家以基层调解员命名的“杨斌圣工作室”,8个月来,接待群众法律咨询300余人次,调处各类矛盾纠纷80余起;莲花县高洲乡将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村民遵纪守法意识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将祭祀先人的祠堂作为法制宣传的基地,将法律搬入祠堂,在潜移默化中将法律知识渗透到群众心中。
4、“三调联动”初步形成。“三调联动”是指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对接联动的工作方法。
我市的“三调联动”已初步形成,人民法院将民事纠纷、故意伤害、交通肇事、侮辱等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纳入调解范围,建立了诉前告知、诉中委托和吸收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等机制,实现了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对接;公安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轻伤害案件、治安处罚案件时,采取轻伤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复杂纠纷实行派出所和人民调解组织联合调解等方式,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良性互动。今年1-10月,“三调联动”共调处纠纷2183起,办结1969起。
5、调处领域不断拓展。随着形势的变化,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已从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宅基地、损害赔偿等民间纠纷拓展到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土地承包、环境保护、企业改制、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热点难点问题,,我市市、县两级还组建了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
三年来,我市年均调解矛盾纠纷1万余起,仅今年1-10月,全市各级调解委员会就排查矛盾纠纷8796起,调解成功8604起;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矛盾2442起,调处成功2352起;制止群众性械斗38起;防止群众性上访106起;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165起,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逐步显现。
二、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虽然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1、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仍存在不足。总体上看,我市各级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是重视的,但不可否认,有些部门和领导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所面临的艰巨任务及其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第一道防线”的重要性仍认识不足。
虽然我市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做了大量工作,总结出了许多好经验、好做法,也涌现了杨斌圣和安源区青山镇等一批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和全省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但至今为止,我市尚未召开过专门工作会议,对这些经验进行总结,对这些先进进行表彰。
2、人民调解队伍建设仍有待加强。一是管理体制不顺。
基层司法所是化解矛盾纠纷的主阵地,目前只有芦溪县实行了以县司法局和乡镇双重管理,以司法局管理为主的垂直管理体制,其他县区司法所的调解人员经常还要从事司法行政工作以外的工作。二是人民调解组织还存在“空档”和“盲点”。
几乎所有的民营企业都没有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一些国有、集体企业由于改制等原因,人民调解组织处于瘫痪状况。三是调解员素质有待提高。
懂法律知识的专门人才缺乏,依法调解、熟悉人民调解技巧和方法的调解员不多,有些工作还是依靠个人的威望进行调解,一旦出现复杂的涉法纠纷和突发性矛盾纠纷,就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调处。四是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还停留在司法行政机关内部,与基层法院联合培训的机制尚未建立。
3、“三调联动”对接机制仍有待完善。“三调联动”涉及到方方面面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仅仅依靠司法部门牵头、协调难度较大。
由于缺乏有力协调和相应的措施,目前司法、法院、公安和信访等部门开展调解工作更多的还是单打独斗、各自为政,真正意义上的联动、对接还没有形成。
4、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仍较薄弱。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不足已成为制约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瓶颈,是调研中普遍反映的问题。
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包括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三部分,尽管国家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179号)要求,工作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但市、县两级财政均未列入预算。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员的补贴经费也难以得到保障,相对而言,莲花县的高洲、六市、琴亭等乡镇解决得比较好,但也只是从农村村委会干部的转移支付中统筹解决。
三、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矛盾纠纷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针对我市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特提出几点建议:
1、加强组织领导与宣传,提高全社会对人民调解的认识。一是要充分认识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有“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之称的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具有及时、快捷、经济、简便等优势,有专家称,人民调解与司法裁判相比,所消耗的人力和物力之比是1:7。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有利于将大量的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民间、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民间纠纷的激化,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上访、预防犯罪,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只有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独特功能和基础性作用,才能妥善处理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只有做好了人民调解工作,才能推进社会的稳定;只有做好了人民调解工作,党政领导才有精力抓经济。二是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在新闻媒体上开设一定的版面和时段,宣传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宣传广大调解员作出的无私奉献和工作业绩,通过宣传,使人民调解成为群众解决矛盾纠纷的首要选择。
三是要推广芦溪县的做法,在全市范围内评选“十佳人民调解员”,坚持每两年召开一次全市人民调解工作总结表彰会,宣扬和推广杨斌圣、廖湘志等一批全国、全省模范人民调解员和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验,表彰一批人民调解先进单位和个人,激发他们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良好局面。
2、理顺管理体制,切实加强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一是逐步理顺基层司法所的管理体制。
基层司法所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施者,建立以县区司法所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有利于调解队伍的相对稳定,有利于人民调解作用的充分发挥。二是开展以政治理论、法律知识、调解技巧为主要内容的培训,组织经验交流、现场观摩、法院旁听等活动,提高调解员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和调解技能。
人民调解工作状况调研报告
加强人民调解 化解矛盾纠纷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社会稳定是社会和谐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多年来,人民调解制度以其自愿协商性、程序简易性和成本低廉性而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在调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矛盾层出不穷,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如何进一步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作出新的贡献,这些都亟待我们去深入思考和仔细探究。最近,我们深入各县(市、区)及部分乡镇就全市加强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有关情况综述如下:
一、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和主要成效
近几年来,我市通过加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强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坚持排查在前,防范在先,在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中,较好地发挥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人民调解预防、减少和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纠纷。全市人民调解组织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工作方针,遵循“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的“四前工作法”,大力开展“调解矛盾纠纷,创建平安_____”和“矛盾纠纷调解年”活动,及时有效地排查化解和预防减少了大量民间矛盾纠纷。全市人民调解组织每年平均调解各种纠纷一万余件,成功率在98%以上。据统计,20xx年一季度全市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853起,调处成功1833起,成功率达。其中,防止民间纠纷引起群体械斗33起,涉及670人;避免群体上访22起,涉及224人;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8件。20xx年1月,苏仙区白露塘镇观山洞村两个组的村民为争鑫源矿业运输权发生纠纷,将运矿车停在矿口主要运输道路上,使矿方采矿运输工作停滞,同时致使矿业工人无工可做而与当地村民又发生冲突,双方手持铁棒对峙,群体械斗一触即发。镇里接报后,立即组织司法所、综治办和派出所人员火速赶到现场,一方面做好双方的疏导工作,避免矛盾升级;另一方面组织村民代表和矿方代表协商调处。经过4个多小时的调处,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避免了一起群体械斗的发生,维护了正常的经济环境。20xx年3月,永州市蓝山县新墟镇一妇女邹某在嘉禾县城关镇一房东李某家突然死亡,几十名死者亲属情绪非常激动与房东李某发生争执,并到嘉禾县城关司法所报案,要求追究李某责任,并扬言如果处理不好就扣押嘉禾来住蓝山的车辆。司法所的同志意识到情况紧急,迅速将情况上报镇里和县司法局。镇里立组织纠纷协调处理小组奔赴现场维护秩序并深入调查情况,同时通知法医验尸确定死因,并联系蓝山县新墟镇干部一起到嘉禾县城关司法所共同处理。经法医鉴定,邹某属正常死亡。调查中发现,邹某与李某同居生活了两年。事实清楚后,城关司法所召集纠纷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多方努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起跨市、县的突发性纠纷得以圆满解决。由于防范机制不断健全,全市民间纠纷发生率近几年来呈下降趋势。统计数字表明, 20xx年全市共排查出各种矛盾纠纷14830起,20xx年为11350起,20xx年为8992起,20xx年比20xx年下降了,20xx年比20xx年下降了。人民调解把大量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基层,大大减少了信访量、诉讼量和可能发生的违法犯罪、群体斗殴事件,成为党委、政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我市的人民调解经验在20xx年4月9日《湖南日报》头版头条进行了报道。
(三)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不断创新,工作领域逐步拓展。为了有效整合和强化化调解职能,目前全市各县(市、区)均结合实际逐步建立了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和依托,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效衔接配合的“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北湖区成立了三调解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具体履行牵头、协调、督办、考核、问责等10项工作职责,并配备流动调解车一台,设立“流动调解庭”,建立了由“一个三调联动班子、一套规范工作机制、一支综合调解队伍、一台流动调解专用车、一条人民调解热线”“五个一”构成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将人民调解贯穿于民事案件的诉前、诉中、诉后各个阶段,明确了与行政调解对接工作范围。对重大疑难纠纷和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矛盾纠纷,由办公室指派相关成员单位抽调精干力量组成“流动调解庭”,赶赴纠纷现场进行集中调解。资兴市对涉及有关人身、财产权益的民间纠纷和简易经济纠纷起诉到法院的,由法院妥善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资兴、北湖还积极在城区派出所设立调解室,由司法所、法律服务所派人到调解室值班,配合派出所现场调解纠纷或受理派出所移交的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民事纠纷,实现了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的优势互补。资兴、北湖在城区派出所设立调解室,实现了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的优势互补。临武县在交警大队设立调解室,有效调处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汝城县分别在县法院、公安局、司法局设立了司法调解协调中心、治安调解协调中心和人民调解协调中心。安仁、桂阳、苏仙、嘉禾等司法局通过“三调联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成功化解了多起疑难纠纷和群体性纠纷。20xx年1月,同新建材市场一门面的产业主曹某一纸诉状将租赁其门面的江某告上法庭。在此之前,双方因门面归还时间产生分岐发生打斗,都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过,双方积怨较深。北湖区三调联动工作办公室获知这一信息后,主动介入调处,经过几个回合的协商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协议握手言和,既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又消除了当事人的积怨。据统计,北湖区自流动调解庭成立以来,共组织和参与调处重大矛盾纠纷79起,调处成功77起,其中成功调处跨区县边界纠纷36起。
二、对当前我市主要社会矛盾纠纷的简要分析
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和磨擦不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涉法信访问题越来越突出,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对社会稳定形成较大的压力。我市人民调解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矛盾纠纷诱因复杂、类型多,矛盾纠纷主体呈多元化。过去调解矛盾纠纷集中在婚姻家庭、宅基地、邻里、债务等方面,诱因相对简单,只要及时调处,一般都能化解平息,对社会危害不大,已经不再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而当前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大多与当地经济发展、宏观调控、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有关,涉及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劳资纠纷、矿产资源、企业改制、村务管理、土地承包、职工下岗、军转干部待遇、复员军人就业和党群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加。从矛盾纠纷的主体来看,过去以单一的自然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居多,现在矛盾纠纷的主体涉及企业、社会团体,甚至涉及到政府部门。
(二)突发性纠纷增多,易发群体性纠纷。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发生绝大多数与经济利益有关,如拆迁安置、征地补偿、企业改制纠纷等。为了尽快解决问题,矛盾纠纷当事人往往给对方施加压力,或借助媒体将矛盾纠纷社会化、公开化,使矛盾纠纷更为复杂。有的矛盾纠纷当事人甚至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想法,动辄越级上访、甚至到当地政府“闹事”,试图通过“闹事”来引起政府的重视,以求问题的解决。一些地方群体性纠纷参与人数动辄数十人,甚至上百人,而且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甚至有的群体性纠纷事件,背后有组织者操纵指使,事前和事中都有较为严密的组织领导和周密的行动计划。统计数字表明,全市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利益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发生率逐年上升,20xx年度为,20xx年度为,20xx年一季度达到了。
(三)矛盾纠纷调解难度大,反复性强。随着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水平提高,无理取闹或无原则纠缠的现象减少了。现在,矛盾纠纷主要趋向是自我保护和维护自身权益,矛盾纠纷的内容由简单趋向复杂。有的历史遗留问题,有的群体性纠纷往往与少数人行为偏激违法纠缠在一起,在有关部门处理之后,由于个别别有用心的人从中作祟、唆使,导致纷争再起。一些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纠纷不断增多,解决起来难度很大。
以上特点说明,矛盾纠纷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人民调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冲击,调解工作的内容增多,涉及面更广,工作的难度增大,因此需要更加重视和采取切实措施强化人民调解工作。
三、当前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我市人民调解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新形势的发展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通过对各县(市、区)和部分乡镇的走访调查发现,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在有些方面表现出明显的不适应,实践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及其职能的发挥。
(一)一些地方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足。一是有的基层领导认为人民调解“职能软”,可有可无,对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上的作用持怀疑态度,未能把人民调解工作提上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重治理,轻防范,从而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支持不力,舍不得投入;二是对人民调解工作宣传少,致使调解的作用与社会大众的认知程度不相符合;三是一些地方各有关部门没有形成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局面,对人民调解工作支持配合不到位。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纠纷过程中,要求有关部门给予配合和参与时,存在着回避的现象,调解人员孤军作战,无法处理涉及面广的复杂矛盾纠纷。
(二)人民调解工作缺乏必要的保障。一是组织保障不到位。由于受利益驱动,在涉及基层政府、集体经济组织与群众之间的利益之争,甚至涉及到一些政策的贯彻执行时,一些基层组织的硬性干预,损害了人民调解的中立性质。二是经费保障不到位。有些乡镇(街道)没有将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乡镇(街道)财政预算,或虽列入预算却不能做到专款专用。村居(社区)调委会的经费更是没处落实。这样既不利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不利于纠纷的及时妥善解决,也不利于调动广大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经济条件相对好些的村,调解主任有一定的工资性补助,但经济较差的村,调解主任连工资性补助都不能很好地落实,更不能保障其为调处纠纷而支出的费用。
(三)调解人员的法律素质和调解技能有待提高。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加之人民调解协议与民事诉讼相衔接后,调解的程序、文书等规范性要求不断提高,因此对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及调解技能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我市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技能与新形势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一是一些地方在产生人民调解员时,只注重个人的品德和威望,忽视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造成队伍年龄老化,结构不合理,调解员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特别是村、居(社区)调解员文化程度明显偏低。二是教育培训力度不够大,大多数调解员,特别是村(社区)调解组织中的调解员没有经过较系统的法律知识学习,专业知识欠缺,在工作中难以做到依法调解。三是一些有一定文化程度和法律知识的年轻调解员因缺少基层工作经验,面对一些较疑难的矛盾纠纷,无从下手,从而影响了矛盾纠纷的及时有效化解。
(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程度还不高。目前,我市各级调解组织调解工作规范化程度还很欠缺。部分人民调解委员会没有严格按照规范操作,文书不齐,调解协议书表述不清,要件遗漏,装订不规范等问题大量存在。有些村的调委会主任虽有工作热情和工作经验,并具有一定的威望,但由于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低下,法律知识贫乏,很难达到依法调解的要求,且无法独立制作规范的调解文书,从而严重影响了人民调解效力的发挥。此外,村、居(社区)人民调解组织普遍存在工作机制不健全,工作程序不规范的情况,还有些村的调委会组织涣散,形同虚设,不能发挥村级调解组织应有的作用。
四、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为促进全市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和发展,使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和预防减少社会矛盾纠纷构建和谐_____中充分发挥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改革发展关键时期的重大任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对各级党委和政府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各级党政领导在正确处理稳定和发展的关系,矛盾纠纷调处与社会稳定的关系的同时,要认识到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到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稳定“第一道防线”中的重要作用。把人民调解工作当作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把人民调解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要严格落实领导目标责任制,强化党政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对于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难点、热点纠纷,各级领导要亲自出面协调处理,防止因处理不及时、方法不当引起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酿成群体性事件或刑事案件。同时,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大力宣传人民调解的性质、意义、作用和独特优势,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调解工作的良好氛围,使调解成为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解决矛盾纠纷的第一选择。
(二)大力推行“三调联动”,构建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新形势下,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多主体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成因越来越复杂,调处难度很大,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各自为政的局面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人民调解经常出现力不能及、工作协调衔接难的情况,严重影响了调解职能的充分发挥。积极整合调解资源,实行矛盾纠纷归口管理、综合协调、统一调度,建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的 “三调联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新机制,形成大调解工作格局,有利于取长补短,充分发挥调解的优势和功能,及时有效化解涉及面广、成因复杂的重大矛盾纠纷。全面推行北湖区“流动调解庭”的成功经验和“一个三调联动班子、一套规范工作机制、一支综合调解队伍、一台流动调解专用车、一条人民调解热线”的“五个一”做法,尽快形成“党政牵头、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群众参与”的调解工作新格局。
(一)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和发生的争议事项,以及双方当事人的仲裁或调解要求。
(二)仲裁员的选定及其工作情况和结果即“XX仲裁委员会根据合同的仲裁条款受理了本案,组成以XXX为首席仲裁员,XXX和XXX为仲裁员的仲裁庭,(或组成以XXX为独任仲裁员的仲裁庭)经当事人双方同意,由仲裁庭进行了庭前调解。通过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
(四)调解费金额的分担。
尾部,依次写明:
(一)调解书份数及分持情况;
(二)仲裁员、秘书签名,仲裁委员会盖章;
(三)制作调解书的日期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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