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05
2023-06-18
2023-07-05
2023-06-29
2023-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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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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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9
2023-03-19
尊敬的领导:
您好!
经过深刻反思,我认清了自身错误原因。在此,我就这一年的工作不足向您表示抱歉。然而,我非常清楚,单纯的抱歉根本解决不了问题。
我必须在充分认识问题错误的基础上,采取客观务实的工作改正、改进方法,切实地提高本组工作效能,最大程度地减少工废,今后长时间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在此,我向您做出郑重保证:从今日起,我必须充分吸取去年工作不利的经验教训。重点纠正自身性格、工作方法、心态等方面问题。尤其是要花大力气研究出一套系统的工作管理方法,确保本组工员谨慎、细致工作,最大努力减少工废产生。
最后,我恳求您给我时间转变。新的一年,我一定会尽我所能给您交上一份良好的工作业绩。
敬礼!
检讨人:
20xx年xx月xx日
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减轻学生及家长的负担,特制定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让学生及其家长能够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是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巩固治理教育乱收费成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大措施。
一、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三、凡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费,均实行公示制度。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也应进行公示。
四、学校校内设立的公示栏做到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学校及时更换。
五、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公示收费的内容,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禁止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学生有权拒绝缴纳,并有权向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举报。
①当月退费完成后,校区教务主管将完成《退费汇总》表,发送给校区总监,抄送分公司总经理、审核部经理;
②每月底由审核部汇总本月退费情况与人事交接,便于人事核算薪资。
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xxx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实施〈xxx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本市或区县 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包括本市民办 普通高等学校、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 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学校所退费用,是指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以及代收代管费用。
第四条 新生在报到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退还学生预交的所有费用。学生在学校开始上课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并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第五条按学期收费的 全日制学校,学生在开始上课后的一个月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80%的学费;一个月以后两个月以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60%的学费;开学两个月后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退本学期的学费。学校应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的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第六条 按学年收费的全日制学校,学生在第一学期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第五条的规定退还本学期相关费用,并将其余学期的学费、住宿费和未发生的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学生。学生在第一学期结束后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第四条及第五条的规定,退还其余学期相关费用。
第七条 在民办学校参加短期、业余培训的学生,在完成本期二分之一课时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比例的学费及已发生的代收代管费用、相关税费后,退还剩余部分。学生在完成本期二分之一的课时后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再退还学费。
第八条 学生在学期间应征入伍,持户口所在地政府武装部门出具的入伍通知书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并按照学生的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后,退还剩余部分。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提出退学的,学校在按第四至第七条计算退费额度时应给予特殊照顾。
第九条 学校发布 虚假招生广告和简章,或未能履行招生广告和简章中的承诺,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费用。
第十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经学校批准 休学的,自休学之日到复学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应予退还,或经学校及学生本人(监护人)同意转入下一缴费学期(学年)。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违法违规,被学校按照学生管理制度开除的,学费一般不予退还。学校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后,退还剩余部分。
第十二条 学生提出退学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未成年人提出退学申请,应由监护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学校接到学生提出的退学申请后,应予签收。学校计算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占总学时的比例,应以学生向学校提出退学申请的时间为准。学校在收到学生退学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应给予学生书面答复,并办理退学及退费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撤销退学请求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留校继续就读。
第十五条 各民办学校依据本办法,可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校具体的退学退费管理办法,并通过张贴公告,编入招生简章(广告)、学生手册、入学须知等方式进行公示,并将有关内容编入学生入学协议中。
第十六条 学生与学校在退费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书面答复的2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有关纠纷调解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有责任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结论后,可以向学校的审批机关提出信访。审批机关在接到学生书面信访后,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信访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与学校在退费问题上发生争议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尊敬的单位领导:
您好!
现在我怀着深刻内疚、自责的心情向您递交检讨,以深刻反省我没有负起一名销售经理管理责任的严重错误。
我认真回顾了错误的发生经过,因为我没有把关好客户身份,让这一群小孩子进入酒吧消费。期间这群小孩子就发生了争执,给酒吧声誉造成了严重影响,也让领导、同事们为此揪心、困扰。
经过彻夜反省,我总结了错误归根结底在于:
1、我没有严格遵守工作规章办事,可以说我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酒吧经营规则。
2、我没有保持一个认真、严肃、谨慎的工作态度,存在侥幸心理,对销售部门员工没有加强管理,特别是没有注意审核好客户身份。
3、我缺乏必要的问题预判力,之前居然没有察觉这群未成年人可能给酒吧带来的负面影响,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我的工作素养是较低的。
敬礼!
检讨人:
20xx年xx月xx日
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
在工作中,我因粗心大意而用错料。几天来,我认真反思,深刻反省,为自己的行为感到了深深地愧疚和不安,在此,我谨向各位领导做出深刻检讨。
我看到了这件事的恶劣影响,如果在工作中,大家都像我一样自由散漫,漫不经心,粗心大意那怎么能及时把工作落实好、做好呢?同时,如果在我们这个集体中形成了这种懒散的工作态度,我工作的提高将无从谈起。因此,这件事的后果是严重的,影响是恶劣的。
发生这件事后,我知道无论怎样都不足以弥补自己的过错。因此无论领导怎样从严从重处分我,我都不会有任何意见。同时,我请求领导再给我一次机会,使我可以通过自己的行动来表示自己的觉醒,以加倍努力的工作来为我公司的工作做出积极的贡献,请领导相信我。
如再发生此类事件,我个人接受公司任何处置。
敬礼!
检讨人:
20xx年xx月xx日
尊敬的领导:
您好!
今天上午上班,我迟到了长达半小时,虽然领导要我说出迟到的理由,可是我觉得现在说理由,都只是一个托词而已,我不想再为自己的迟到错误找任何借口,那只能让我更加惭愧。
所以,我只想为上午这么久的迟到行为表示歉意和检讨。
对于准时上班,我一直都没有特别重视,经常迟到几分钟到办公室,觉得这没有什么,其实这是一种非常不好的习惯。
一方面,这反应了一个员工的对于公司规章制度的重视程度,对工作的认真负责程度,另一方面,这会给同事和部门带来了不好的影响。尤其我是一个xxx员,平时更应该在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更应该杜绝迟到的行为。其实,我只要将闹钟调早10分钟,就可以避免迟到,可是我却没有这么做,归根到底还是思想上的问题。
我决心,从思想上重视公司的规章制度,保证以后准时上下班。
敬礼!
检讨人:
20xx年xx月xx日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学校教育收费领导责任制度,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深入治理和严肃查纠各种乱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xxx行政监察》、《xxx教育法》、《湖南省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对违反教育收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实施乱收费行为的,除由物价、财政、教育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作出处理之处,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本制度实行追究。
第三条学校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管理权限,加强监督检查,对乱收费行为可以调整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条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继续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实施的;
(二)擅自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三)违反规定以择校费、赞助费、捐资助教款、建校费等名收取入学挂钩的费用或实物的;
(四)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社会服务类代购或服务,或在学生中从事商业性推销活动的;
(五)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征订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的;
(六)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乱收费行为不制止、不查处、不纠正的;
(七)不按规定公示收费依据、项目、范围和标准的;
(八)违反规定跨学期或跨学年收费的;
(九)收费时不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的;
(十)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社会捐资助教款收入不按财政规定的资金储存、管理、使用办法执行的;
(十一)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乱收费行为;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把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用于发放奖金、补贴等,或者挥霍浪费的;
(二)学生代办费违反规定开支,侵占学生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调查乱收费过程中,拒不提供情况的,或出具虚假资料,或不按规定时限进行自查自纠造成后果的;
(四)当年同一部门或班级发生两起以上较典型的教育乱收费行为;
(五)因乱收费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群众反响强烈的;
(六)其他因乱收费造成恶劣后果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教育收费行为,导致乱收费后果发生的:
(二)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
(三)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顶实施具体收费行为,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或单独追究直接领导责任人(审核人)或主要领导责任人(批准人)的责任:
(一)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同时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
(二)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追究审核和批准人的责任。
(三)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追究审核人责任。
(四)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追究批准人责任。
(五)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追究批准人责任。
第九条对教育乱收费要按照情节轻重和社会影响程序进行责任追究,对情节特别恶劣、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反响特别强烈的可以加重追究责任。
第十条存在教育乱收费行为,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主观上没有故意,又能及时停止或清退乱收费款项,主动纠正错误行为,可以酌情减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对责任人执行责任追究,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必须建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十二条因教育乱收费被追究责任,就取消当年度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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