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05
2023-06-18
2023-07-05
2023-06-29
2023-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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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 月 日,甲方与乙方签署了《 合同》,合同有效期限为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于20 年 月 日提前终止此合同,根据《xxx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就双方提前终止协议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提前终止双方于20 年 月 日签订的《 合同》。
第二条价款结算及支付方式:1、甲方应于20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期间的 费用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乙方在甲方付款前,应向甲方开具等额发票。2、乙方在收到此笔款项后,甲、乙双方因协议存续期间及提前终止本协议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价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等其他债权债务等)已全部结清。
第三条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侵犯了甲方商业秘密等相关秘密,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乙方利用甲方上述秘密信息牟取的全部收益无偿归甲方所有。3、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不得就协议存续期间及提前终止本协议所产生的任何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价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等其他债权债务等)提起仲裁、诉讼、申诉、信访;否则,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乙方应双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 费用。
第四条争议解决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处理本协议项下纠纷所产生的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损失。
第五条 其他约定第2页共2页1、未尽事项,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有关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为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尊敬的xx公司:
您好!
从20x年11月x日开始,我管理处从未收到贵公司的物业费。
按时交纳物业费是每位业主的义务,也是物业公司维持日常运营的基本保障。物业费是园区公共秩序维护、环境卫生、公共区域维修,以及电梯、配电、公共照明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转的根本保障。如您不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将会对园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造成严重的影响。同时,也侵犯了已交费业主的切身利益。
在此,我管理处郑重提醒,请贵公司尽早缴纳欠款,如再拖延,我管理处将按双方签订《物业管理规约》相关条款收取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且将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物业管理规约》等相关规定,诉诸法律,采取诉讼、强制执行等方式,通过法律手段追究您的法律责任。
届时,您不但要全额支付拖欠的物业费本金及滞纳金,还要按照诉讼风险承担相应的诉讼费、保全费以及一切与此相关的费用,请您慎重考虑诉讼可能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及时支付拖欠的物业费,以免我物业采取不必要的措施。
谢谢配合!
物业管理处
20xx年4月2日
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先生:
您好!
我与贵公司作为双方当事人x年x月xx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第八条“交付期限”约定贵公司(作为房屋出卖人)应当在20xx年9月30日前向我交付合同项下的房屋(号房),但截至20xx年XX月XX日,贵公司仍未向我交付该房屋,贵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本人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房屋买受人)现依据该合同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之约定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与贵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解除后依合同之约定贵公司应向我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并赔偿其他损失。同时,我亦保留采取法律措施等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之权利。
特此告知。
买受人:
_____年___月___日
你 的行为(或超过批准面积建房的行为的行为(或超过批准面积建房的行为 违反了《xxx土地管理法》第77条 根据《xxx土地管理法》第83条的规定,现责令你户(单违反了《xxx土地管理法》第77条 根据《xxx土地管理法》第83条的规定,现责令你户(单位)限 日内立即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 ) 限 日内立即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 位 平方米退还非法占用土地,你户(单位)在接到责令了如指限期拆除通知之日至期满不自行拆除,我乡将依法申请 国土资源局强制执行。
当事人签字:
八松乡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促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坚决遏制私搭乱建、违法建房行为,根据《xxx城乡规划法》、《xxx土地管理法》、《xxx建筑法》及市、县有关规定,严禁在辖区内私搭乱建、违法建房。结合我乡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乡建设必须依法有序进行,严格按法定程序审批。严禁私搭乱建、违法建房,未经依法批准的各类占地、建设均属违法行为。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应立即停止建设行为,并自行拆除。未自行拆除的,由乡国土资源所、村建中心会同其他部门组织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由乡国土资源所、村建中心等部门依法认定建筑性质。凡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在有关部门依法认定后下达拆违通知书,违法建设所有人应自接到拆违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其所属的违法建筑。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乡国土资源所、
村建中心等部门组织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四、乡国土资源所、村建中心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各行政村要充分发挥属地管理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对私搭乱建、违法建房的,发现一起,依法拆除一起,坚决杜绝新的违法建设行为。
五、全乡干部要秉公执法,严格执法,凡参与、支持、包庇、纵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进行违法建设的是党员干部的,依法从重处理。
六、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大力支持此项整治活动,积极举报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
七、凡拒不执行本通告,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xxx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年三月九日
经查,你户(单位)于年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 地段,进行 的行为,其东西 米, 南北 米建筑物未办理任何手续,属违法违章建筑。
现根据《xxx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限你(单位)于 自行拆除的,我单位将根据《xxx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你户的违法建设,予以强制拆除。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签收人:
(公章)
年 月 日
本通告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留存归档
通报显示,20_年12月,全国共有17个省(市、区)报送了7月份以后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典型案例共42起;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北京局、南京局和广州局在土地例行督察中发现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案例共10起,总计52起。其中,土地已复耕的39起,土地已恢复原状的1起,违法建筑已拆除的4起,正在整改中的4起,已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的2起,已完善相关手续的2起。
通报指出,上述案例大多由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主动作为、及时处置,体现了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工作要求,达到了警示震慑、保护耕地的目的。但也有少数案例是在有关督察局发现后,地方才进行处置,遏制新增违法违规问题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通报强调,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xxx、xxx决策部署,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以“零容忍”的态度,继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有合理用地需求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各方共同努力,进一步严格耕地保护,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52起典型案例分别是:
1.天津市东丽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办公室违法占地建设游客服务中心案。20_年5月,该办公室违法占用东丽区军粮城街道永兴村平方米耕地建设古海岸廊道项目游客服务中心,7月后仍持续建设。12月,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北京局发现该违法行为。目前,已立案调查。
2.天津市宝坻区王某违法占地建设彩钢房案。20_年9月,王某违法占用宝坻区王庄镇潘套村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彩钢房。12月,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北京局发现该违法行为。目前,王某自行拆除了违法建筑,土地已复耕。
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郭宏砖厂违法占地建设房屋案。20_年8月,该砖厂违法占用榆次区乌金山镇苏村平方米耕地(其中永久基本农田平方米)建设房屋。同月,乌金山镇国土所发现该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该砖厂自行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4.山西省晋中市祁县霍某违法占地建设房屋案。20_年10月,霍某违法占用祁县城赵镇原西村亩耕地建设房屋。同月,祁县自然资源局城赵镇国土所发现该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11月,城赵镇政府联合有关部门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5.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李某违法占地建设仓库案。20_年10月,李某违法占用闻喜县桐城镇东宋村亩耕地建设仓库。同月,桐城镇政府发现该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11月,桐城镇政府联合县自然资源局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6.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芦某违法占地建设养殖场案。20_年9月,芦某违法占用万荣县里望乡南阳村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养殖场。10月,万荣县自然资源局在巡查中发现该违法行为,下达停工通知书。同月,县自然资源局联合里望乡政府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7.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张某违法占地建设住宅案。20_年11月,张某违法占用原平市新原乡武彦村平方米耕地建设住宅。同月,新原乡自然资源服务中心发现该违法行为,口头责令当事人停工,并函告原平市农业农村局和新原乡政府。12月,新原乡政府组织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8.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太焦高铁7标四分段项目部违法占地建设高铁制梁场案。20_年9月,该公司违法占用潞城区史回镇宋家庄村亩耕地建设高铁制梁场。同月,潞城区自然资源局发现该违法行为,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11月,该公司自行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9.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吕某违法占地建设养殖场案。20_年9月,吕某违法占用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双龙泉村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养殖场。11月,尼尔基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2月,当事人自行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恢复原状。
10.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金某违法占地建设养殖场案。20_年8月,金某违法占用葫芦岛市兴城市沙后所镇亩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养殖场。12月,兴城市自然资源执法部门发现该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目前,兴城市自然资源执法部门已完成案件前期调查程序,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
11.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杨某违法占地建设仓库案。20_年3月,杨某违法占用兴隆台区兴盛街道上房村亩耕地建设仓库,7月后仍持续建设。10月,兴隆台区自然资源监察大队发现该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目前,当事人正在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12.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孙某违法占地建设辅助房屋案。20_年9月,孙某违法占用海州区云台街道朱麻村平方米耕地建设辅助房屋。同月,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云台山景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该违法行为后,当场制止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将相关情况抄送云台街道办事处。12月,云台街道办事处组织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13.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王某违法占地建设钢结构大棚及硬化地面案。20_年11月,王某违法占用东海县平明镇周徐村亩耕地建设钢结构大棚及硬化地面。同月,东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立案查处,并抄告平明镇政府。12月,平明镇政府组织拆除了违法建筑和硬化地面。目前,土地已复耕。
14.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卢某违法占地建设彩钢瓦房案。20_年9月,卢某违法占用张家港市塘桥镇顾家村40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彩钢瓦房。12月,张家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该违法行为后,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同月,当事人自行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15.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王某违法占地建设停车场钢架大棚案。20_年12月,王某违法占用沭阳县胡集镇5亩耕地建设停车场钢架大棚。同月,沭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现该违法行为,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胡集镇政府组织拆除了钢架大棚。目前,土地已复耕。
16.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周某违法占地建设住宅附属用房案。20_年7月,周某违法占用桐庐县城南街道仁智村平方米耕地建设住宅附属用房。同月,桐庐县城南街道办事处发现该违法行为,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11月,城南街道办事处组织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17.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王某违法占地建设住宅案。20_年7月,王某违法占用桐庐县旧县街道西坞山村28平方米耕地建设住宅。同月,桐庐县旧县街道办事处发现该违法行为,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12月,旧县街道办事处组织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18.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多位村民违法占地建设村聚餐点和老年活动室案。20_年10月,4个自然村的村民违法占用安仁镇项边村岭坤自然村1000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村聚餐点和老年活动室。同月,龙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安仁所发现该违法行为,两次下发《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12月,安仁镇政府组织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19.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红都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住宅楼案。20_年3月,该公司违法占用瑞金市云石山乡亩耕地建设万年青水泥厂卫生防护区拆迁梅坑安置区,实地在建住宅21栋,已基本建成13栋,7月后仍持续建设。11月,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南京局发现该违法行为。目前,该安置区已完善相关用地手续,整改到位。
20.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3位村民违法占地建设住房案。20_年10月,3位村民违法占用瑞昌市横港镇风景村8组肖家湾210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住房。同月,瑞昌市自然资源局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将该案移交横港镇政府处理。11月,当事人自行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21.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张某违法占地建设住房案。20_年12月,张某违法占用贵溪市泗沥镇珠岭村圳张村小组60平方米耕地(其中永久基本农田30平方米)建设住房。同月,贵溪市自然资源局发现该违法行为后,将该案移交泗沥镇政府处理;泗沥镇政府组织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22.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陈某违法占地建设仓库案。20_年10月,陈某违法占用潍城区于河街道韩家村平方米耕地建设仓库。同月,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潍城分局发现该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于河街道办事处;于河街道办事处组织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2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张某违法占地建设房屋案。20_年6月,张某违法占用沙市区岑河镇桂花村平方米耕地建设房屋。7月,沙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现该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月,岑河镇政府组织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24.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彭某违法占地建设房屋案。20_年10月,彭某违法占用鄂城区花湖镇永华村100平方米耕地建设房屋。同月,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鄂城分局发现该违法行为,并立即制止。11月,鄂城区政府组织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25.湖北省十堰市房县十堰洪鑫玻纤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厂房案。20_年10月,该公司违法占用房县红塔镇高碑村四组亩耕地建设厂房。11月,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现该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12月,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达《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自行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26.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肖某违法占地建设房屋案。20_年8月,肖某违法占用隆回县滩头镇柏林村柏水点4组120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房屋。11月,滩头镇政府和隆回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2月,滩头镇政府和隆回县农业农村局联合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27.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王某违法占地建设建材干粉厂房等设施案。20_年8月,王某违法占用双峰县杏子铺镇清华村泉塘村民组亩耕地(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亩)建设建材干粉厂房等设施。12月,双峰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同月,双峰县自然资源局和杏子铺镇政府联合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28.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万林山泉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万林山泉农场有关配套房屋案。20_年以来,该公司违法占用惠阳区永湖镇麻溪村亩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万林山泉农场有关配套房屋,已建成办公室、餐厅、员工宿舍等设施,20_年7月后仍持续建设。11月,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广州局发现该违法行为。12月,永湖镇政府和该公司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29.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华某违法占地建设房屋案。20_年10月,华某违法占用英德市望埠镇鹤坪村华屋组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准备建设房屋,现场为堆填土状态。同月,望埠镇自然资源所在巡查中发现该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并抄告望埠镇政府;当事人停止了违法行为。目前,土地正处于复耕过程中。
30.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金某违法占地建设水泥房案。20_年11月,金某违法占用徐闻县迈陈镇那朗村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水泥房。同月,迈陈镇综合执法办和规划建设办对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整改通知书》。12月,迈陈镇政府联合徐闻县自然资源局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正处于复耕过程中。
31.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六高村委会违法占地建设村“两委”办公用房案。20_年3月,六高村委会违法占用陆川县沙坡镇六高村90平方米耕地建设村“两委”办公用房,7月后仍持续建设。11月,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广州局发现该违法行为。同月,陆川县自然资源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目前,该处违法建筑已拆除,土地已复耕。
32.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东兴市黎某违法占地建设住宅案。20_年3月,黎某违法占用东兴市江平镇山心村150平方米耕地建设住宅,7月后仍持续建设。11月,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广州局发现该违法行为。经查,该户属“一户多宅”。目前,该房屋已整改到位。
3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梁某违法占地建设房屋案。20_年12月,梁某违法占用宾阳县新圩镇公义村平方米耕地建设房屋。同月,宾阳县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新圩镇政府作出整改决定;新圩镇政府组织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34.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陈某违法占地建设住宅案。20_年8月,陈某违法占用乐东黎族自治县利国镇新联村145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住宅,属于7月后仍持续违法建设。9月,利国镇政府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当事人未整改到位。11月,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广州局发现该违法行为。经查,该户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也不符合分户条件。目前,该处违法建设已停工,并移交至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处置。
35.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林某违法占地建设住宅案。20_年9月,林某违法占用乐东黎族自治县利国镇望楼村136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住宅,属于7月后仍持续违法建设。11月,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广州局发现该违法行为。经查,该户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也不符合分户条件。12月,当事人自行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正处于复耕过程中。
36.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韦某违法占地建设住宅案。20_年10月,韦某违法占用乐东黎族自治县利国镇望楼村130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住宅,属于7月后仍持续违法建设。11月,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广州局发现该违法行为。经查,该户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也不符合分户条件。12月,当事人自行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正处于复耕过程中。
37.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李某违法占地建设住宅案。20_年9月,李某违法占用乐东黎族自治县大安镇丘文村30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住宅,属于7月后仍持续违法建设。11月,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广州局发现该违法行为。经查,该户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也不符合分户条件。12月,当事人自行拆除了违法建筑。
38.重庆市涪陵区雷某违法占地建设养殖场案。20_年8月,雷某违法占用涪陵区罗云乡铜矿山村4社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养殖场。11月,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现该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12月,当事人自行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39.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胡某违法占地建设棚房案。20_年12月,胡某违法占用新津区宝墩镇董大桥村100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棚房。同月,成都市新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现该违法行为,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自行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40.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吕某违法占地建设房屋案。20_年11月,吕某违法占用东坡区崇礼镇家相村90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房屋。12月,崇礼镇政府发现该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自行整改。同月,当事人自行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41.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青某违法占地建设房屋案。20_年11月,青某违法占用苍溪县河地乡天主村120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准备建设房屋。12月,苍溪县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群众举报后,下达《责令停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向苍溪县农业农村局、河地乡政府移交线索。同月,当事人完成整改。目前,土地已复耕。
42.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李某违法占地建设养殖场案。20_年11月,李某违法占用六枝特区岩脚镇老卜底村瓦房寨组130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养殖场。同月,岩脚镇政府在巡查中发现该违法行为。12月,六枝特区政府组织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43.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朱某违法占地建设房屋案。20_年12月,朱某违法占用绥江县新滩镇银厂村31组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场地平整,准备建房。同月,绥江县自然资源局发现该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自行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44.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卢某违法占地建设房屋案。20_年12月,卢某违法占用砚山县干河乡干河村180平方米耕地建设房屋。同月,砚山县自然资源局在巡查中发现该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目前,砚山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正在组织查处。
45.甘肃省陇南市成县郑某违法占地建设彩钢房屋案。20_年8月,郑某违法占用成县城关镇北关村七社80平方米耕地建设彩钢房屋。同月,成县自然资源局城关自然资源分局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联合有关部门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46.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刘某违法占地建设房屋案。20_年9月,刘某违法占用成县城关镇支旗村二社160平方米耕地修建房屋。同月,成县自然资源局城关自然资源分局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联合有关部门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47.甘肃省陇南市成县秦某违法占地建设彩钢房屋案。20_年10月,秦某违法占用成县城关镇石碑村三社240平方米耕地建设彩钢房屋。同月,成县自然资源局城关自然资源分局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联合有关部门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48.甘肃省陇南市成县高某违法占地建设房屋案。20_年10月,高某违法占用成县城关镇石碑村一社120平方米耕地建设房屋。同月,成县自然资源局城关自然资源分局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联合有关部门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49.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徐某违法占地建设房屋案。20_年11月,徐某违法占用成县抛沙镇高桥村井岗社70平方米耕地建设房屋。同月,成县自然资源局抛沙自然资源所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联合有关部门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50.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何某违法占地建设钢架房案。20_年11月,何某违法占用西峰区彭原镇平方米建设钢架房。同月,彭原镇国土所发现该违法行为;彭原镇政府组织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5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阿某违法占地建设房屋案。20_年10月,阿某违法占用阿克陶县玉麦乡10村7组200平方米耕地建设房屋。同月,阿克陶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发现该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复垦。11月,当事人自行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5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乌恰县买某违法占地建设房屋案。20_年11月,买某违法占用乌恰县膘尔托阔依村平方米耕地建设房屋。同月,乌恰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发现该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复垦;当事人自行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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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线K+1xx米桥由于横向裂隙或明显变形、桥台开裂、台后路面沉陷、拱上及台上侧墙裂隙;为确保交通安全,经调查,本机关认为 ,你(单位)在 涉嫌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行为(车辆号牌为 ,驾驶人为 ,超限情况为车货总重超限 千克,超限幅度 %,无超限运输通行证),违反了《xxx公路法》第五十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xxx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 处人民币罚款 (¥ )整的处罚决定。□√根据《xxx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或个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xxx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的权利
(印章)
年 月 日
各户主、经营户:
根据国家有关市容市貌及交通秩序管理法规、新化县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及交通秩序管理办法和xx镇《关于小城镇建设与管理的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城区的市容、环卫及交通秩序管理工作,把打造成卫生文明城镇,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对xx镇城区街道市容环境、交通秩序进行全面整顿,彻底拆除所有未经批准乱搭乱建的棚屋、广告牌、固定商品架及楼梯、车库等建(构)筑物,望有关户主、经营户积极配合支持,接此通知后,于8月9日下午5点前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镇城建、城管部门将采取强制拆除措施,并进行相应处罚。
特此通知
xx镇人民政府
年8月7日
各户主、经营户:
根据国家有关市容市貌及交通秩序管理法规、xx县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及交通秩序管理办法和xx镇《关于小城镇建设与管理的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城区的市容、环卫及交通秩序管理工作,把打造成卫生文明城镇,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对xx镇城区街道市容环境、交通秩序进行全面整顿,彻底拆除所有未经批准乱搭乱建的棚屋、广告牌、固定商品架及楼梯、车库等建(构)筑物,望有关户主、经营户积极配合支持,接此通知后,于8月9日下午5点前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镇城建、城管部门将采取强制拆除措施,并进行相应处罚。
特此通知
xx镇人民政府
年8月7日
同志:
您于 年 月起就职于本公司,目前的工作岗位是 .现因下列第____(大写)项情形,你与我公司 年 月 日签订的为期 年(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书于 年 月 日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解除。
1. 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2.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 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
4.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5. 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6. 劳动者向公司提供的个人证明材料是虚假的,或者以胁迫、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
7.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 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9.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10. 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双方不能就变更达成协议的;
1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
请您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到您所在的单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特此通知
公司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刘某某系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麻森乡由家店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的承包土地,并常年于承包土地种植小麦、玉米等农作物。自20_年4月起,某施工单位以东华大街北延项目施工为由,擅自占用刘某某的承包土地,进行土壤硬化,并在其承包地上进行施工建设,侵犯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刘某某获知涉案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获得用地批准手续,其施工行为属违法占地行为。
实践中,除了以上提及的违法占地类土地违法行为,还有违法批地类、违法转让类、破坏农用地类等土地违法行为。土地违法行为指的是违反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维权提示
那么,如果遇到土地违法行为,自身的权利遭到侵害时,应当如何维权呢?
第一,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其负有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职责。依据此规定,作为土地违法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按照土地违法的具体情形选择向对应的市县级自然资源局、省级自然资源厅或者自然资源部提出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申请,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如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查处土地违法的申请未予处理,申请人可以就该不作为的行政行为选择复议或者诉讼,通过行政救济或者司法救济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
第二,如果土地违法行为的实施者为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实施的土地行为违法,并可以一并提起赔偿的请求,要求行政机关对因土地违法行为遭受损失的被侵权人予以赔偿。
第三,土地违法行为的被侵权人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四,土地违法行为的被侵权人也可以依据《信访条例》向有关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从以上四种方式比较来看,行政诉讼的救济方式具有程序性、中立性、公正性和强制性等多种优势,是一种较为有效的维权手段。所以,我建议土地违法行为的被侵权人优先选择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权利维护。
维权过程中,土地违法行为的被侵权人应注意保存违法行为的证据,同时应收集证明土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财产的证据材料,最好以视频、图片等方式对财产情况进行固定。如果后续提起赔偿申请,以上材料均可作为证明主张数额的依据。
关于土地违法行为的起诉期限,最高人民法院曾通过答复函的方式予以阐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函(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请示)》,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简单地讲,在土地未被恢复原状之前,被侵权人的起诉权利一直存续。
案例解读
回到本文的案例,刘某某经确认施工单位存在土地违法行为后,委托我所向衡水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申请,要求对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之后,刘某某收到了衡水市国土资源局的答复,答复称施工单位为衡水工业新区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非法占地亩,衡水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分局已于20_年7月10日对施工单位的非法占地行为立案查处,并于20_年8月2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答复最后称,如施工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高新区分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如果施工单位在六个月内就以上处罚决定未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衡水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三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对处罚决定书实施强制执行,恢复土地原貌。
《土地管理法》(20_年修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函(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请示)》
xxx:
你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国土[法]字第135号《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xxx法工委的意见,答复如下:
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是否具有连续或继续状态,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级别管辖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市级、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xxx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各有关单位:
xx市气象台5月24日05时10分发布海上大风蓝色预警信号:预计今天下午到夜间,渤海西部中部海面将有西南风转西北风6-7级,辽东湾附近海面有西南风7-8级转西北风6-7级。
各单位要加强值班,并根据防风应急预案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确保水域安全稳定。海事局各分支局应将预警信息传递到辖区所有施工项目部和船舶,并要求做好应急抢险准备,杜绝恶性险情与事故的发生;交管中心应在VHF9、VHF10、VHF14频道对辖区船舶进行气象预警信息广播,以保证所有船舶能及时有效地接收到气象预警信息,并做好相应应急工作。
xx市渔政渔港监督部门应通知辖区渔船提前返港避风并做好各项防风准备工作。中海石油分公司要采取措施保证所属平台、船舶和作业人员安全。
根据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向缴纳赔偿金和现在上班了吗健?四十八、受理编号1678号:“齐齐哈尔市政府在办理20_年环保督察转办385号案件‘梅里斯区雅乐塞镇南侧7公里处7000多亩草原被破坏,介入民事诉讼辽宁省司法厅领导名单司法调查后还会定罪免处吗开垦为耕地’时。历年来共报批17个批次,处理案件的程序部分按规定期限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其中xx年第一、二批次的款项未交清,司法面试题和答案xx年第三批次因未交款被省厅退件。本项目分值8分,薄?河北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加强土地调控土地管理的通知指出,我省将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由按土地补偿费倍数征收改为按占用耕地类型和面积征收。
尊敬的家长:
您好!感谢您对我校的信任,教育好学生是我们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一年来,学校秉承“修德勤学、精业立新”的理念,以“安全第一、育人为本,规范管理、提升成绩”作为总的指导思想,努力做到让家长放心,让社会满意。自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后,学生自由支配时间增多,但由于学生的自觉性不够,主动性不强。面对这种状况,老师在学生管理上存在许多困惑。为了加强学生管理,学校从调查入手,创新开展“自主管理、自主惩戒”的做法,即:班级成立自主管理和自主惩戒小组,下设学习、安全、纪律、卫生、文明行为等管理小组,负责记录违纪情况,对违规违纪学生由“惩戒小组”进行惩戒,每学期根据记录确定为A、B、C、D四个等级。并且专门设置了惩戒场所——“心灵家园”,作为教师与学生或家长交流沟通的场所,保护了学生的自尊,该做法取得了很好的成效,提升了学生自主管理能力,被《山东教育报》《潍坊日报》等多家媒体宣传报道。在注重学生自我管理的同时,学校狠抓教师管理,针对寄宿制学生较多的现状,学校把学生安全放在首位,加强教师值班,每晚配备10名教师值班,24小时在岗,加强夜间巡逻和检查,为学生提供安全保障。学校质量是学校的生命,学校始终狠抓教学质量的提升,成立学习小组,并且为每位学生配备一名导师,加强对学生培养。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加强学生日常检测,做到所学知识日日清、周周清、月月清。孩子是家庭的希望和未来,关爱孩子、教育孩子是家长和老师的共同责任。尽管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有些不足。在此,希望家长假期配合学校做好以下工作:1、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平安的度过一个愉快、祥和的春节。2、多与孩子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和交流,帮助他们制定合理、有效地学习计划,督促他们按时完成作业,并自主的去学习,保证学习的持续性;3、加强对学生的生活指导,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让他们力所能及的干点家务活,体会父母的艰辛。今年寒假从 1 月 28 日(腊月十七)至2 月 25 日(正月十五),正月十六日到校正式上课。现将您的孩子 一学期来在校成长情况报告于您。
最后,祝您阖家幸福,春节愉快!
xx初中
.初中家庭通知书范文二
尊敬的家长同志
您好!
20xx----20xx学年第一学期已结束,在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您的孩子已经圆满完成了本学期的学习任务。在此,我校全体教师向各位家长表示衷心的感谢,希望新的学期能继续得到您的支持!根据县教育局通知,我校今年寒假定于20xx年1月9日(星期一,农历十二月十六日)开始,20xx年2月7日(星期二,农历正月十六日)正式开学。寒假期间,希望家长配合学校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协助孩子制定好寒假学习计划,督促孩子认真完成寒假作业,对自己所学的知识进行梳理和查漏补缺。2、加强子女自理能力的锻炼,多带孩子参加一些有意义的活动,为孩子创造锻炼的机会,提高孩子的自立能力和综合素质。3、对孩子进行防火防盗、烟花爆竹、交通安全、食品安全和节假日出游、防溺水、防煤气中毒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4、做好防火工作,教育孩子不在野外玩火,不带火种外出玩耍,不在靠近堆放柴草的地方燃放烟花爆竹,发现险情及时报告。
校长于新佳携全体教师祝您在新的一年里阖家欢乐,万事如意!
湖南颐源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你司与我厅于20xx年3月17日、3月28日分别签订了厅机关南院附属楼《承包合同书》、《厅附属办公楼承租合同(补充协议)》,明确你司承包我厅机关南院职工食堂、内部酒店及厅附属办公楼,承包期限为五年。该合同自成立以来,你司存在严重违反合同且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具体情形如下:1、违反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书》第四条第(二)款第1项约定,将承包项目进行分割、转包;2、你司主要负责人携款外出,经我厅工作人员多次联系均无法联络。为维护我厅合法权益,避免你司违约行为给我厅造成的损失无限制扩大,我厅已依法向你司发出《解除承包合同通知书》,现特向你司发出本公告,内容如下:1、自我厅向你司发出《解除承包合同通知书》之日起,我厅与你司签订的《承包合同书》等所有合同解除,请你司在收到《解除承包合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或本通知发出之日起2日内派人来衔接,办理相关交接手续。2、若你司没有在上述期限派人衔接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我厅将全面进行清理并全面接管你司承包的所有项目,并通过必要法律途径依法追究你司法律责任。
特此告知
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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