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05
2023-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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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9
2023-03-19
更新时间:2024-04-15 14:44:13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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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请求事项
对XX县公安局无公(刑)捕通字【20_】XX号《逮捕通知书》所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范XX的逮捕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变更强制措施为
事实和理由
经详尽调查,本案具体情况是:犯罪嫌疑人范XX与被害人王XX本属邻里关系,平时并无矛盾纠纷,事情起源于20_年11月23日,范XX母亲去世,按照当地习俗,家人商量决定在自家自留地上安葬,并开始筹备建墓安葬事宜,期间王XX及其家人未做任何反应,当日下午坟墓建到半途当中时,王XX及其家庭其他成员前来干涉,并对坟墓进行破坏,理由是安葬地点离其住房太近。范XX本因母亲去世心情沉痛,加之王XX一家人言行过激,在当时紧急情况下为防止其母亲坟墓遭到破坏,无奈之下与对方发生拉扯,互相扭打起来。后来派出所民警到场后,范XX便停止了厮打,而王XX家却又叫来一辆车的人,大概有十几个,对范XX进行拳打脚踢,此时范XX一直是忍气吞声,没有还手。11月24日,由于王XX家人又来闹事,范XX及其家人均克制自己的情绪,没有和对方对抗,不得已请镇党委书记及派出所民警出面,才将母亲安葬。
综观整个案件,首先,本案社会危害性不大,范XX本无伤害他人的故意,在坟地发生互殴也是一时激情所致,当地群众都能理解本案事出有因,并非恶性的刑事犯罪,因此,在当地并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其二,范XX不具有人身危险性,而本案中被害人有严重过错。按风俗习惯,老人过世下葬对家人来讲是非常重大的事情,而被害人王XX一方强行干涉,并言行相激,是导致此次案件的重要原因;范XX向来为人本分,没有刑事处罚等不良记录,如果不是受到如此严重的刺激,而且为当时情况紧急所迫,范XX绝不会和对方争执;案发当日在派出所民警到场后,范德志一直克制言行并配合民警的工作;母亲下葬之日,王家人来闹事,也没有过激行为;及至因涉嫌故意伤害被羁押,都能主动配合并如实陈述,帮助侦查机关查清所有的案件事实。
其三,对于刑事案件的羁押必要性,主要目的体现在防止犯罪嫌疑人“实施新的犯罪”;防止“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发生;避免出现 “毁灭、伪造证据,干扰
最后,从社会的和谐性出发,本案事发当事人为邻里关系,本无矛盾纠纷,事情发生后,范德志及其家人都表示愿意和平处理解决问题,愿意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用,有诚恳的悔过态度。而且范德志母亲刚刚下葬,根据当地风俗,其作为孝子还有许多事情要做,如果继续将范德志羁押,使其不能按当地风俗尽孝,可能导致其与被害人的怨恨隔阂加剧,不利于他们今后的和谐相处。
鉴于上述事实与理由及相关法律依据,申请人认为对犯罪嫌疑人范XX解除羁押措施合乎法律规定,切实可行;特依法申请,启动范XX故意伤害案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XX县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_年 月 日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逮捕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有一定格式。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逮捕必要性审查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的庭立方
1、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在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后,通知被逮捕人家属或其所在单位时使用。
2、本文书应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填发。正文中的逮捕时间应填为执行逮捕的时间。通知时,一般应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无法通知时,再通知其所在单位。填写单位名称时,应写单位的全称,而非法宝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的姓名。因有碍侦查不能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并写明原因附卷;无法通知的,应当报告检察长,并写明原因附卷。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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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申请书
系犯罪嫌疑人万_之妻。
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
万_,男,汉族,_市_村人,_厂_会计。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_年×月×日被_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关押在_市看守所。
申请事项:对万_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和理由:
犯罪嫌疑人_×因涉嫌挪用公款一案,于20_年_月_日经_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公安机关的侦查完毕,已报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考虑到万_挪用公款数额较小,无前科,无共犯、认罪态度好,赃款已经全部退还,有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申请人根据《xxx刑事诉讼法》规定为犯罪嫌疑人万_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并愿依法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请贵院予以审查批准。
_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刘_
20_年1月21日
20xx年,我院侦查监督科在上级院的指导下,在县委及院党组的领导下,在全科同志的共同努力下,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努力践行“三严三实”,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为XX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基本情况
共受理各类提请批准逮捕案件268件353人,与去年同期的263件354人相比,件数上升,人数下降。经审查后批准逮捕187件228人,与去年同期的192件244人相比,分别下降和;不批准逮捕79件123人,分别占受案总数的和。
监督立案22件28人,立案监督后作出有罪判决18人。监督撤案25件。纠正漏捕23人,纠正漏捕后作出有罪判决23人。纠正违法46件次,与去年同期的15件相比,上升。制发《检察建议书》7份。
办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4件5人。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办理案件12件。
二、主要做法
1、严格适用逮捕措施,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始终坚持以案件质量作为审查逮捕工作的生命线,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注重保障人权。在审查批捕工作中,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少捕、慎捕的精神,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捕可不捕的因民事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以及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已经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在取得受害一方的谅解后,均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20xx年,我院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123人,占受案总数的。
2、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
对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公安机关应该立案而不立案的、应当不立案而立案的案件及时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和《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或撤案。20xx年,共监督公安机关立案22件28人,撤案25件,监督效果显著。针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采取口头纠正与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形式予以监督,今年共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46份,公安机关全部接受。针对一些经常出现的轻微违法行为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督促改正,提高办案质量。
一、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一)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1. 确定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审查员引用了对比文件1(CN101024489A,以下简称D1)和对比文件2(CN1431143A,以下简称D2)。D1与本发明领域接近,且披露了本发明的部分技术特征,因此将D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 权利要求1相对于D1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D1相比较可知,本申请的负荷可控式多通道液态燃料气化烧嘴与D1所公开的液态燃料部分氧化制合成气烧嘴的区别在于:
A、权利要求1限定了一旋流器和一烧嘴冷却系统;该中心通道内设有旋流器,该旋流器的外径与该中心通道的内径相同,该旋流器包括若干旋流叶片;
B、权利要求1限定了一第三烧嘴外环喷管、一第三烧嘴外环喷头、第三烧嘴外环喷头为一个截头的锥管;该第三烧嘴外环喷管套在该第二烧嘴外环喷管外形成了以第三外环通道;
C、该第三烧嘴外环喷头具有一第三烧嘴外环喷头外侧倾角τ;该第二烧嘴外环喷口端面之间的距离h3为0≤h3≤60mm。
在进一步论述前,先进一步解释一下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关于技术特征A
权利要求1的中心通道内设有旋流器,使中心通道的气流旋转形成旋流,采用中心向外旋流提高烧嘴整体的雾化性能,对液态燃料的雾化更加充分(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3页0027段最后第2行)。而权利要求1的烧嘴冷却系统可以保证冷却效果,使烧嘴不被烧坏,提高寿命。
D1中,在两个环形通道中设置导流块13和14,中心通道没有附加任何旋流装置的截头锥体,主要借助于由外向内的方式提高雾化效果。而且由于导流块13和14分别设置在中环通道和外环通道,这两个通道都是环形的,为了匹配形状,导流块13和14也需要设置成环形,增加了加工难度。以导流块13为例,其设置在中环通道8中,需要同时与烧嘴中心导管4以及烧嘴中环导管5配合。装配时导流块13的内外环面必须同时与了两个导管同轴配合,才能安装进中环通道8内,这无疑增加了加工难度和装配难度。
关于技术特征B
权利要求1形成了第三外环通道,通过第三外环通道内通入保护气,保护烧嘴中间的雾化和混合反应。而且,意外发现通过调节保护气的比例,流速可改变气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状(参见本说明书第3页0027段倒数第2行)。
所以技术特征B的效果是保护烧嘴中间的雾化和混合反应,可以改变气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状。
区别技术特征C 权利要求1还设置了外侧倾角τ;优选了该第二烧嘴外环喷口端面之间的距离h3为0≤h3≤60mm。由于烧嘴端面形成错位,可有效提高雾化混合效果,但不宜过大,过大将导致分层射流,混合和雾化效果均受较大影响。
所以技术特征C的效果是改变气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状的同时保证分层射流,混合和雾化效果。
综上所述,本技术方案相对于D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冷却烧嘴,以不同的方式提高雾化效果,;可以改变气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状,且同时保证了分层射流,混合和雾化效果防止烧嘴被烧坏,增加烧嘴寿命,且减少加工难度和装配难度。
3.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
D2所述的烧嘴以天然气为原料部分氧化制合成气,其主要为气-气混合过程,设置有气化剂(氧气)通道(通气化剂(氧气))、气化剂(氧气)环隙通道(通气化剂(氧气))、天然气通道(通天然气)和蒸汽通道(通蒸汽)。工作时,四个通道的气互相混合反应,特别是蒸汽作为反应介质,抑制天然气裂解产生碳黑(参见D2说明书第2页第2段第6行)。
首先, D2中虽然具有四通道结构,包括蒸汽通道,但是可以知道的是,该四通道结构是属于燃烧功能部分,也就是说,D2的四个通道是必须设置在一起,烧嘴才能燃烧的。而D1和本发明中的三通道结构(中心通道、第一外环通道、第二外环通道)也是属于燃烧功能部分,本发明的第三外环通道仅属于辅助作用的通道,其并不属于燃烧功能部分。所以D2中作为燃烧功能部分的蒸汽通道,并不能从四通道结构整体上割离开来,也不能等同于权利要求1中起辅助作用的第三外环通道。实际上,D2中并没有记载起辅助作用的通道。
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外环通道用于喷射保护气,来保护烧嘴中心的反应。而在D1和D2中,烧嘴中心的反应都是暴露在外界的。而D1和D2中也可以看到,设置的通道都是为了喷射气化剂、燃料等反应介质,并没有记载过设置通道,来喷射反应介质以外的介质。单纯结合D1和D2并不能想到,通过设置通道来喷射保护气的。
而且,权利要求1设置了第二外环通道喷射保护气保护的同时,也可以改变气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状,从而减少了烧嘴的磨损。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烧嘴磨损的时候,通常有非常多的现有手段。比如可以采用更耐热的材料,这样材料就不易烧坏,磨损变少。也可以优化结构参数,比如喷头的收缩角等参数来解决磨损问题。所以在非常多的现有手段中找出一可以实施于本方案的,且效果很好的手段是非常不容易的。而且保护气通常是起到保护,隔绝外界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想到其减少磨损的效果。
然后,D2中明显记载了“蒸汽作为反应介质,抑制天然气裂解产生碳黑”。而D1是液态燃料烧嘴,其燃料当中是不具有天然气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是不具有创造性思维的,他看到D2后明确记载了蒸汽通道作为反应介质,用于抑制天然气裂解产生碳黑后,他必定认为该蒸汽通道的作用是提供燃烧用的介质。而本申请和D1都是液态燃料领域,只需要三通道
就能提供所有的反应介质,其本身也不需要额外的通道提供反应介质。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会有动机将该蒸汽通道运用到液态燃料烧嘴领域。D1的申请是在20xx年,距离D2的公开20xx年,已经有4年了,这4年后,本领域还是使用三通道结构,可见其领域差别大,结合是非常困难的。
所以,在D2没有记载过区别技术特征B能改变气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状,且同时保证分层射流,混合和雾化效果,且D2暗含了其需要用在天然气烧嘴领域的情况下,D2不存在将区别技术特征B运用到D1的技术启示。而设置技术特征B也并非本领域惯用手段,从D1和本申请背景技术可以看到,本领域惯用手段就是三通道结构,从未有过四通道结构。
而且权利要求1的中心通道内设有旋流器,采用中心向外旋流提高烧嘴整体的雾化性能这样简化了结构,减少了成本和装配难度。权利要求1由于设置了保护气通道,所以要避免旋流对保护气产生的影响,采用由内向外的方式旋流。而D1没有设置保护气,其采用常规设计不会有任何影响。即使在D1上加设保护气通道,这时导流块14就紧邻在保护气通道旁边,导流块14产生的气旋必定会扰乱,甚至吹散保护气,而一旦保护气无法包裹住燃烧介质,那也就起不到保护的作用,更别提控制火焰了,所以并非是简单结合就能实现的。
最后,区别技术特征C还设置了外侧倾角τ;优选了该第二烧嘴外环喷口端面之间的距离h3为0≤h3≤60mm。实际由于烧嘴端面形成错位,可有效提高雾化混合效果,但不宜过大,过大将导致分层射流,混合和雾化效果均受较大影响。而D2采用天然气,其是不需要雾化的,由于没必要,D2也没记载相应的h3优选范围。所以现有技术不存在将区别技术特征C运用到技术启示,而设置技术特征C也并非本领域惯用手段。
综上所述,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D1并结合其他现有技术也是不容易想到的,具有非显而易见性,故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二)权利要求1具有显著的进步
本技术方案提供了以不同的方式提高雾化效果,且减少加工难度和装配难度;可以改变气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状,且同时保证了分层射流,混合和雾化效果。因而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
综上所述,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二、从属权利要求2-9具有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9也必然具备创造性。
衷心希望通过本次的答辩,能使本专利申请尽快授权。再一次感谢审查员的辛勤劳动!由于我们专利申请经验有限,答复难免有不足之处,因此恳请审查员谅解,如有措辞不当的
地方,也请见谅。
一、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一)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1. 确定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审查员引用了对比文件1(CN101024489A,以下简称D1)和对比文件2(CN1431143A,以下简称D2)。...
(侦查机关名称):你(侦查机关简称和文号)号提请批准逮捕书移送的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案由)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侦查机关简称)提请批准逮捕书未列明的犯罪嫌疑人(写明需要追捕的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及年龄),有证据证明...
×××(侦查机关名称):
你×××(侦查机关简称和文号)号提请批准逮捕书移送的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案由)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
你×(侦查机关简称)提请批准逮捕书未列明的犯罪嫌疑人……(写明需要追捕的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及年龄),有证据证明有下列犯罪事实:……(围绕犯罪构成及情节写明需要追捕的人实施的犯罪事实,之后写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上列犯罪嫌疑人××x(姓名)的行为已触犯刑法(xxx会有关决定)第x条的规定,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依照《xxx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立即依法逮捕。请你×(侦查机关简称)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本院审查批准逮捕。
年月日
(院印)
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过程中,发现应当逮捕而侦查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建议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时使用。
二、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提请批准逮捕的侦查机关,一份附卷。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对撤回提请批准作出规定,但这种做法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说明有其存在的客观原因,因而很难杜绝,恰当的做法是在程序上予以规范和引导,避免对刑事诉讼和当事人权益造成负面影响。
撤回起诉是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处理案件的一种方式,而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撤回提请批准逮捕也是存在的。一些xxx门在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后,由于侦查需要或其他原因在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前,有时会提出撤回提请批准逮捕的要求。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或没有逮捕必要,不能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或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时,有时会同意公安机关撤回提请批准逮捕的要求。此外还存在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撤回提请批准逮捕的情况。对于公安机关能否主动撤回提请批准逮捕和检察机关能否建议公安机关撤回提请批准逮捕,法律没有规定.
一、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一)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1. 确定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审查员引用了对比文件1(CN101024489A,以下简称D1)和对比文件2(CN1431143A,以下简称D2)。D1与本发明领域接近,且披露了本发明的部分技术特征,因此将D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 权利要求1相对于D1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D1相比较可知,本申请的负荷可控式多通道液态燃料气化烧嘴与D1所公开的液态燃料部分氧化制合成气烧嘴的区别在于:
A、权利要求1限定了一旋流器和一烧嘴冷却系统;该中心通道内设有旋流器,该旋流器的外径与该中心通道的内径相同,该旋流器包括若干旋流叶片;
B、权利要求1限定了一第三烧嘴外环喷管、一第三烧嘴外环喷头、第三烧嘴外环喷头为一个截头的锥管;该第三烧嘴外环喷管套在该第二烧嘴外环喷管外形成了以第三外环通道;
C、该第三烧嘴外环喷头具有一第三烧嘴外环喷头外侧倾角τ;该第二烧嘴外环喷口端面之间的距离h3为0≤h3≤60mm。
在进一步论述前,先进一步解释一下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关于技术特征A
权利要求1的中心通道内设有旋流器,使中心通道的气流旋转形成旋流,采用中心向外旋流提高烧嘴整体的雾化性能,对液态燃料的雾化更加充分(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3页0027段最后第2行)。而权利要求1的烧嘴冷却系统可以保证冷却效果,使烧嘴不被烧坏,提高寿命。
D1中,在两个环形通道中设置导流块13和14,中心通道没有附加任何旋流装置的截头锥体,主要借助于由外向内的方式提高雾化效果。而且由于导流块13和14分别设置在中环通道和外环通道,这两个通道都是环形的,为了匹配形状,导流块13和14也需要设置成环形,增加了加工难度。以导流块13为例,其设置在中环通道8中,需要同时与烧嘴中心导管4以及烧嘴中环导管5配合。装配时导流块13的内外环面必须同时与了两个导管同轴配合,才能安装进中环通道8内,这无疑增加了加工难度和装配难度。
关于技术特征B
权利要求1形成了第三外环通道,通过第三外环通道内通入保护气,保护烧嘴中间的雾化和混合反应。而且,意外发现通过调节保护气的比例,流速可改变气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状(参见本说明书第3页0027段倒数第2行)。
所以技术特征B的效果是保护烧嘴中间的雾化和混合反应,可以改变气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状。
区别技术特征C 权利要求1还设置了外侧倾角τ;优选了该第二烧嘴外环喷口端面之间的距离h3为0≤h3≤60mm。由于烧嘴端面形成错位,可有效提高雾化混合效果,但不宜过大,过大将导致分层射流,混合和雾化效果均受较大影响。
所以技术特征C的效果是改变气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状的同时保证分层射流,混合和雾化效果。
综上所述,本技术方案相对于D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冷却烧嘴,以不同的方式提高雾化效果,;可以改变气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状,且同时保证了分层射流,混合和雾化效果防止烧嘴被烧坏,增加烧嘴寿命,且减少加工难度和装配难度。
3.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
D2所述的烧嘴以天然气为原料部分氧化制合成气,其主要为气-气混合过程,设置有气化剂(氧气)通道(通气化剂(氧气))、气化剂(氧气)环隙通道(通气化剂(氧气))、天然气通道(通天然气)和蒸汽通道(通蒸汽)。工作时,四个通道的气互相混合反应,特别是蒸汽作为反应介质,抑制天然气裂解产生碳黑(参见D2说明书第2页第2段第6行)。
首先, D2中虽然具有四通道结构,包括蒸汽通道,但是可以知道的是,该四通道结构是属于燃烧功能部分,也就是说,D2的四个通道是必须设置在一起,烧嘴才能燃烧的。而D1和本发明中的三通道结构(中心通道、第一外环通道、第二外环通道)也是属于燃烧功能部分,本发明的第三外环通道仅属于辅助作用的通道,其并不属于燃烧功能部分。所以D2中作为燃烧功能部分的蒸汽通道,并不能从四通道结构整体上割离开来,也不能等同于权利要求1中起辅助作用的第三外环通道。实际上,D2中并没有记载起辅助作用的通道。
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外环通道用于喷射保护气,来保护烧嘴中心的反应。而在D1和D2中,烧嘴中心的反应都是暴露在外界的。而D1和D2中也可以看到,设置的通道都是为了喷射气化剂、燃料等反应介质,并没有记载过设置通道,来喷射反应介质以外的介质。单纯结合D1和D2并不能想到,通过设置通道来喷射保护气的。
而且,权利要求1设置了第二外环通道喷射保护气保护的同时,也可以改变气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状,从而减少了烧嘴的磨损。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烧嘴磨损的时候,通常有非常多的现有手段。比如可以采用更耐热的材料,这样材料就不易烧坏,磨损变少。也可以优化结构参数,比如喷头的收缩角等参数来解决磨损问题。所以在非常多的现有手段中找出一可以实施于本方案的,且效果很好的手段是非常不容易的。而且保护气通常是起到保护,隔绝外界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想到其减少磨损的效果。
然后,D2中明显记载了“蒸汽作为反应介质,抑制天然气裂解产生碳黑”。而D1是液态燃料烧嘴,其燃料当中是不具有天然气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是不具有创造性思维的,他看到D2后明确记载了蒸汽通道作为反应介质,用于抑制天然气裂解产生碳黑后,他必定认为该蒸汽通道的作用是提供燃烧用的介质。而本申请和D1都是液态燃料领域,只需要三通道
就能提供所有的反应介质,其本身也不需要额外的通道提供反应介质。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会有动机将该蒸汽通道运用到液态燃料烧嘴领域。D1的申请是在20xx年,距离D2的公开20xx年,已经有4年了,这4年后,本领域还是使用三通道结构,可见其领域差别大,结合是非常困难的。
所以,在D2没有记载过区别技术特征B能改变气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状,且同时保证分层射流,混合和雾化效果,且D2暗含了其需要用在天然气烧嘴领域的情况下,D2不存在将区别技术特征B运用到D1的技术启示。而设置技术特征B也并非本领域惯用手段,从D1和本申请背景技术可以看到,本领域惯用手段就是三通道结构,从未有过四通道结构。
而且权利要求1的中心通道内设有旋流器,采用中心向外旋流提高烧嘴整体的雾化性能这样简化了结构,减少了成本和装配难度。权利要求1由于设置了保护气通道,所以要避免旋流对保护气产生的影响,采用由内向外的方式旋流。而D1没有设置保护气,其采用常规设计不会有任何影响。即使在D1上加设保护气通道,这时导流块14就紧邻在保护气通道旁边,导流块14产生的气旋必定会扰乱,甚至吹散保护气,而一旦保护气无法包裹住燃烧介质,那也就起不到保护的作用,更别提控制火焰了,所以并非是简单结合就能实现的。
最后,区别技术特征C还设置了外侧倾角τ;优选了该第二烧嘴外环喷口端面之间的距离h3为0≤h3≤60mm。实际由于烧嘴端面形成错位,可有效提高雾化混合效果,但不宜过大,过大将导致分层射流,混合和雾化效果均受较大影响。而D2采用天然气,其是不需要雾化的,由于没必要,D2也没记载相应的h3优选范围。所以现有技术不存在将区别技术特征C运用到技术启示,而设置技术特征C也并非本领域惯用手段。
综上所述,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D1并结合其他现有技术也是不容易想到的,具有非显而易见性,故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二)权利要求1具有显著的进步
本技术方案提供了以不同的方式提高雾化效果,且减少加工难度和装配难度;可以改变气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状,且同时保证了分层射流,混合和雾化效果。因而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
综上所述,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二、从属权利要求2-9具有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9也必然具备创造性。
衷心希望通过本次的答辩,能使本专利申请尽快授权。再一次感谢审查员的辛勤劳动!由于我们专利申请经验有限,答复难免有不足之处,因此恳请审查员谅解,如有措辞不当的
地方,也请见谅。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对撤回提请批准逮捕作出规定,但这种做法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说明有其存在的客观原因,因而很难杜绝,恰当的做法是在程序上予以规范和引导,避免对刑事诉讼和当事人权益造成负面影响。
撤回起诉是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处理案件的一种方式,而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撤回提请批准逮捕也是存在的。一些xxx门在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后,由于侦查需要或其他原因在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前,有时会提出撤回提请批准逮捕的要求。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或没有逮捕必要,不能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或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时,有时会同意公安机关撤回提请批准逮捕的要求。此外还存在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撤回提请批准逮捕的情况。对于公安机关能否主动撤回提请批准逮捕和检察机关能否建议公安机关撤回提请批准逮捕,法律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的认识和做法均不太一致,值得关注和研究。
内蒙古锡盟分院侦监处完善审查逮捕意见书
新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正式实施,其中修订和新增的一系列规定,对侦查监督工作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
为了准确适用新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加强对逮捕案件的审查工作,规范办案程序,切实提高案件质量,锡盟分院进一步完善了《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制作,将《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内容进行调整和规范,要求各院今后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要在《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增加对排除非法证据、同步录音录像审查、执法办案风险评估、听取律师意见、捕前刑事和解等新增内容的审查和分析说明,使之更符合新刑诉法的精神,保障我盟侦查监督工作在新法实施后顺利衔接。
(一、首部)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穗检公一诉〔20_〕147号
(二、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乔燕琴,又名乔艳清,男,21岁,汉族,山西省离石市人,文化程度初中,住山西省离石市吴城镇陈家塔村。捕前系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护工。20xx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xx年5月12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海婴,又名李海英,男,26岁,汉族,湖南省双牌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双牌县塘底乡麻滩村委会103号。 20xx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xx年5月10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钟辽国,又名钟条国,化名洪权才,男,31岁,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平江县冬塔乡江洲村 256号。19xx年8月4日囚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19xx年8月6日刑满释放。20xx年4月23日因抢夺被广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送劳动教养一年。20xx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xx年5月13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利伟,化名黄开平,男,20岁,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北省麻城市铁门岗乡下屋周村四组上屋周垸24号。20xx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20xx年5月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
提请减刑的必经程序是什么?本文将详细为您介绍。
1、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送xxx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由全体警察集体评议,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报送xxx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
2、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完成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xxx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3、xxx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xxx内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xxx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
1、依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2、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3、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一、首部)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穗检公一诉〔20_〕147号
(二、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乔燕琴,又名乔艳清,男,21岁,汉族,山西省离石市人,文化程度初中,住山西省离石市吴城镇陈家塔村。捕前系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护工。20_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_年5月12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海婴,又名李海英,男,26岁,汉族,湖南省双牌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双牌县塘底乡麻滩村委会103号。 20_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_年5月10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钟辽国,又名钟条国,化名洪权才,男,31岁,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平江县冬塔乡江洲村 256号。1994年8月4日囚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1995年8月6日刑满释放。20_年4月23日因抢夺被广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送劳动教养一年。20_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_年5月13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利伟,化名黄开平,男,20岁,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北省麻城市铁门岗乡下屋周村四组上屋周垸24号。20_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20_年5月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明君,男,24岁,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文化程度小学,住四川省南部县太华乡宋家庙村8组。20_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20_年5月10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吕二鹏,曾用名吕鹏、吕鹏鹏,男,18岁,汉族,山西省垣曲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山西省垣曲直乡古垛村虎拔组02号。捕前系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护工。20_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20_年5月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龙生,绰号“长毛”,男,23岁,汉族,江苏省铜山县人,文化程度高中,住江苏省铜山县太山乡西桃园村4组161号。20_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_年5月10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文星,男,17岁(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县人,文化程度小学,住河南省许昌县榆林乡司庄村四组。20_年 1月17日因犯抢夺罪被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_年2月22日刑满释放。20_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_年5月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韦延良,化名徐华彬,男,22岁,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贵州省正安县桴(木焉)乡马安村石堡组。20_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_年5月13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何家红,又名何加洪,男,29岁,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文化程度小学,住四川省古蔺县双沙镇寨坪村二社26号。 1997年6月因抢劫被广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送劳动教养两年,1999年1月18日解除劳动教养。20_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20_年5、月8 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 5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乔志军,男,24岁,汉族,山西省离石市人,文化程度中专,住山西省离石市城关镇永宁中路34号。捕前系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护工。20_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20_年5月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胡金艳,女,20岁,汉族,河南省柘城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河南省柘城县李原乡大胡村委会大胡六组50号。捕前系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护工。20_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20_年5月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
(三、案由和案件来源)
李龙生、李文星、韦延良、何家红、乔志军、胡金艳故意伤害一案,经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_年5月20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四、案件事实)
20_年3月18日晚10时许,被害人孙志刚被收容后因自报有心脏病被送至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201室治疗。3月19日晚,被害人孙志刚因向其他收容救治人员的亲属喊叫求助,遭致被告人乔燕琴的忌恨,被告人乔燕琴遂与被告人乔志军商量,决定将被害人孙志刚调至该站206室,让室内的收容救治人员对其进行殴打,之后被告人乔燕琴到206室窗边向室内的被告人李海婴等人直接授意。
至翌日0时30分左右,被告人乔燕琴再次向被告人乔志军及接班的被告人吕二鹏、胡金艳提出将被害人孙志刚从201室调至 206室殴打,并得到被告人乔志军、吕二鹏、胡金艳的认同。随后,被告人乔燕琴、乔志军、吕二鹏、胡金艳共同将被害人孙志刚从201室调至206室,被告人乔燕琴、吕二鹏又分别向室内的被告人李海婴等人授意对被害人孙志刚进行殴打。当日1时许, 206房的收容救治人员由被告人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李龙生、李文星、韦延良等人以拳打、肘击、脚踩、脚跟砸等方法对被害人孙志刚的背部等处进行殴打,被告人何家红则在旁望风。被告人胡金艳发现后进行了口头制止。但被告人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等人后在被告人乔燕琴的唆使下,不顾被害人孙志刚跪地求饶,继续用肘击、膝顶、跳到背上跺等方法反复殴打,被告人何家红亦参与对其拳打脚踢。当值护士曾伟林 (另案处理)发现后遂与被告人胡金艳将被害人孙志刚调至205室,后被害人孙志刚向被告人吕二鹏反映情况,被告人吕二鹏使用塑胶警棍向其胸腹部连捅数下。当天上午10时许,被害人孙志刚被发现伤重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志刚
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背部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上述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五、起诉的根据和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燕琴、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李龙生、李文星、韦延良、何家红、乔志军、胡金艳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共同触犯了《xxx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被告人乔燕琴、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龙生、李文星、韦延良、何家红、乔志军、胡金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上述十二名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危害结果极为严重,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xxx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从严判处。
(六、尾部)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_______ _______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七、附项)
1.被告人乔艳清、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李龙生、李文星、韦延良、何家红、乔志军、胡金艳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 主要证据复印件4册
3.证据目录1份
4.证人名单1份
5.本案A卷材料共12册
刑事起诉书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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